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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五章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消费税的税务筹划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第二节第二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第三节第三节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外购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第四节第四节 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筹划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筹划第一节第一节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一、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一、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一)从价计缴(一)从价计缴 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二)从量计缴二)从量计缴 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单位税额(三)复合计缴(三)复合计缴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酒和卷烟。 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二、二、消费税纳税环节的规定及税收筹划机会消费税纳税环节的规定及税收筹划机会 消费税实行一次课征制,仅对生产、委托加工、进消费税实行一次课征制,仅对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税,对批发、零售环节(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口环节征税,对批发、零售环节(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外)不再征税。即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节征税外)不再征税。即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 ,因而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关联企业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销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上,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上,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因而,可以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消费税,因而,可以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值税税负不变。该筹划的实质是该筹划的实质是利用转让定价的原理利用转让定价的原理。 注:注:出售给出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 ; 转让定价要注意价格适度;转让定价要注意价格适度; 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应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关联企业之间的定价应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案例案例 某烟草集团的卷烟厂生产某种卷烟,某烟草集团的卷烟厂生产某种卷烟,该厂以每条该厂以每条8080元(不含增值税)的调拨元(不含增值税)的调拨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100100大箱,大箱,每大箱内装每大箱内装250250条卷烟,该烟的市场销售条卷烟,该烟的市场销售价为每条价为每条100100元(不含增值税),试分析元(不含增值税),试分析卷烟厂转让定价前后消费税税负的大小。卷烟厂转让定价前后消费税税负的大小。分析:分析: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卷烟按从量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卷烟按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即对卷烟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税,即对卷烟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 5万支)征收万支)征收150150元,元,然后,按照调拨价再从价征税:每条然后,按照调拨价再从价征税:每条(200200支)调拨价格在支)调拨价格在7070元以下的卷烟元以下的卷烟(不含(不含7070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36%36%;7070元以上的卷烟(含元以上的卷烟(含7070元,不含增值元,不含增值税),税率为税),税率为56%56%。 按此规定,该卷烟厂转让定价前:按此规定,该卷烟厂转让定价前: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纳消费税税额=100 (150+10025056%) =141.5(万元)(万元)卷烟厂转让定价后:卷烟厂转让定价后: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纳消费税税额=100 (150+8025056%) =113.5(万元)(万元)转让定价前后:转让定价前后: 应纳税额之差应纳税额之差=141.5 - 113.5 =28(万元)(万元)结论:结论: 通过转让定价,可使卷烟厂减少消费税通过转让定价,可使卷烟厂减少消费税2828万元。万元。 三、兼营业务的计税依据筹划三、兼营业务的计税依据筹划(一)兼营不同税负应税产品(一)兼营不同税负应税产品 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应不同税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应分别核算,以减轻税负。分别核算,以减轻税负。 例例6-46-4 某酒厂本月生产并销售粮食白酒某酒厂本月生产并销售粮食白酒 150150吨,吨,实现销售收入实现销售收入7575万元,同时销售酒精万元,同时销售酒精5050吨,实吨,实现销售收入现销售收入1010万元。万元。分析分析 如果统一核算,则应缴消费税为:如果统一核算,则应缴消费税为: (750 000+100 000) 20%+(150+50) 10001=37(万元万元) 如果分开核算,则应缴消费税为:如果分开核算,则应缴消费税为: 750 00020%+15010001+100 0005% =30.50(万元万元)比较:比较:3730.5=6.50(万元万元)结论:结论:分开核算比统一可算减少分开核算比统一可算减少6.5万元的税额。万元的税额。(二)消费品的(二)消费品的“成套成套”销售销售 企业应将企业应将“先包装后销售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改成的方式改成“先销售后包装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以保持增值税税负不的方式,以保持增值税税负不变的前提下,降低消费税的负担。变的前提下,降低消费税的负担。 案例案例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化装工具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售价品、化装工具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售价130元,其价格组成如下:化妆品包括一盒胭脂元,其价格组成如下:化妆品包括一盒胭脂20元、一盒粉底霜元、一盒粉底霜15元、一瓶香水元、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一瓶浴液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一瓶浴液17元、一瓶摩丝元、一瓶摩丝8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元、塑料包装盒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试分别用格均不含增值税。试分别用“先包装后销售先包装后销售”和和“先销售后包装先销售后包装”两种方式来分析该公司的税收成本。两种方式来分析该公司的税收成本。 分析:分析:1.先包装后销售先包装后销售 应全部按化妆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应全部按化妆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每个包装组合的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每个包装组合的消费品应纳消费税 =13030% =39(元)(元)2.先销售后包装先销售后包装 应作为纳税人的兼营业务处理。应作为纳税人的兼营业务处理。 化妆品适用化妆品适用30%税率征税,护肤护发品和化妆工具及小税率征税,护肤护发品和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塑料包装盒不征消费税。工艺品、塑料包装盒不征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为应纳消费税为=(20+15+30+10+15)30% =27(元)(元) 结论:结论:采用先销售后包装,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采用先销售后包装,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12 (即(即39-27=12)元。)元。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筹划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消费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消费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二是用于生产非应税一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二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消费品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务以及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利、奖励等方面。 税法规定,如果税法规定,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消费税;消费税;如果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则如果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则需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需纳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适用从量计缴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价格。适用从量计缴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费品的销售数量,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量加权平均计算。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税情况: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税情况: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成本+ +利润利润) )(1-(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税情况: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税情况: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成本+ +利润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定额税率) ) (1-(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 应纳税额销售额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定额税率 案例案例 某酒厂将自产的薯类白酒某酒厂将自产的薯类白酒1515吨发给吨发给职工,当月以职工,当月以2 1882 188元元/ /吨的价格外销吨的价格外销750750吨,以吨,以2 2302 230元元/ /吨的价格外销吨的价格外销150150吨。吨。薯类白酒的适用税率为薯类白酒的适用税率为20%20%加加0.50.5元元/500/500克。则该企业发给职工的克。则该企业发给职工的1515吨薯类白酒吨薯类白酒应纳消费税为多少?应纳消费税为多少?分析:分析: 计算当月薯类白酒销售价格:计算当月薯类白酒销售价格:(7507502 188+1502 188+1502 2302 230)(750+150750+150) 2 1952 195(元(元/ /吨)吨)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5152 0002 0000.5+150.5+152 1952 19520%20% 21 58521 585(元)(元) 如果该企业没有外销薯类白酒,经查每吨薯类白如果该企业没有外销薯类白酒,经查每吨薯类白酒的成本为酒的成本为1 9821 982元,税法规定薯类白酒的全国平均成元,税法规定薯类白酒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本利润率为5%5%。则该企业发给职工。则该企业发给职工1515吨薯类白酒应纳吨薯类白酒应纳消费税额为:消费税额为: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1 9821 982( (1 +5% 1 +5% ) )15+1515+151 1 0000001 1) (1-20%1-20%) 57 77057 770. .6363(元)(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5151 1 000 0001 1+ +57 770.6357 770.6320%20% 26 55426 554.1.13 3(元)(元)五、合理利用五、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税收临界点”的筹划的筹划 税率差别应税消费品,通过调节应税消费税率差别应税消费品,通过调节应税消费品的定价,使其使用较低档的税率来实现纳税品的定价,使其使用较低档的税率来实现纳税筹划。筹划。 例:例:某啤酒厂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出厂某啤酒厂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出厂价格应定为每吨价格应定为每吨30003000元,还是元,还是29802980元?为什么元?为什么? 分析:分析: 税法规定:啤酒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税法规定:啤酒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在价在30003000元(含元(含30003000元)以上,单位税额元)以上,单位税额250250元每吨;元每吨;3000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220元每吨。元每吨。 定价定价30003000元,每吨应缴元,每吨应缴250250元消费税,则:元消费税,则: 每吨啤酒收益每吨啤酒收益=3000-250=2750=3000-250=2750(元)(元) 定价定价29802980元,每吨应缴元,每吨应缴220220元消费税,则:元消费税,则: 每吨啤酒收益每吨啤酒收益=2980-220=2760=2980-220=2760(元(元) )结论:结论:每吨啤酒定价为每吨啤酒定价为29802980元能给该厂带来更多利益。元能给该厂带来更多利益。第二节第二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一、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和征税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和征税规定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界定(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界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规定(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规定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对于确实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以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以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受托方没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受托方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税情况: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税情况: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材料成本+ +加工费加工费) )(1(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税情况: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税情况: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材料成本+ +加工费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定额税率) )(1-(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 见教材例见教材例6-96-9、6-106-10二、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的税务筹划二、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的税务筹划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企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企业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如业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纳税人用收回的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作原料果纳税人用收回的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作原料连续生产指定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从连续生产指定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费税。 见教材见教材116-117页页计算公式为: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案例案例 某卷烟厂某卷烟厂3 3月购入一批价值为月购入一批价值为150150万元的烟叶,万元的烟叶,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税率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税率30%30%),协),协议规定加工费议规定加工费120120万元。万元。 则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则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1 500 000+1 200 000) (1 500 000+1 200 000)(1-30%)(1-30%)30%30%1 157 142(1 157 142(元元) )分析:分析:1 1、若该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税率、若该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税率45%45%)800800箱,加工成本费用共计箱,加工成本费用共计100100万元,该批卷烟最终实万元,该批卷烟最终实现销售额现销售额1 0001 000万元。万元。 销售卷烟后,该厂应纳消费税税额为:销售卷烟后,该厂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800800150+10 000 000150+10 000 0004545-1 157 142-1 157 1423 462 858(3 462 858(元)元)2 2、若该卷烟厂直接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丝加工成、若该卷烟厂直接委托其他卷烟厂将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税率甲类卷烟(税率45%45%),加工费用为),加工费用为220220万元万元(120(120万万+100+100万万) ),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销,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销售额仍为售额仍为1 0001 000万元。则该卷烟厂支付受托方代万元。则该卷烟厂支付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扣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800 800150+(1 500 000+2 200 000+800150+(1 500 000+2 200 000+800150)150) (1-45%) (1-45%) 45%45% 3 245 454.55(3 245 454.55(万元万元) )结论:结论:对外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二者消费税对外销售时不必再缴纳消费税。二者消费税相差相差3 217 403.453 217 403.45元,可见,采用后者更合算。元,可见,采用后者更合算。 三、委托加工方式与自行加工的税负三、委托加工方式与自行加工的税负(一)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一)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1.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案例案例 兴达公司委托恒昌公司将一批价值兴达公司委托恒昌公司将一批价值100100万元的万元的原料加工成原料加工成A A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7575万元;加万元;加工的工的A A半成品运回兴达公司后,继续加工成半成品运回兴达公司后,继续加工成B B产成品,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95万元,该批产成品售价万元,该批产成品售价700700万元。假设万元。假设A A半成品消费税税率半成品消费税税率30%30%,产成品消,产成品消费税税率费税税率50%50%。 分析:分析:(1 1)兴达公司向恒昌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兴达公司向恒昌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00+75)(1-30%)(1-30%) 250(250(万元万元) ) 应缴消费税应缴消费税25025030%30% 75(75(万元万元) )(2 2)兴达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兴达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700 70050%-7550%-75275(275(万元万元) ) 2. 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仍以上例,如果兴达公司委托恒昌公司将原料加工成仍以上例,如果兴达公司委托恒昌公司将原料加工成B B产成产成品,原料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品,原料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兴达万元;加工完毕,运回兴达公司后,兴达公司对外售价仍为公司后,兴达公司对外售价仍为700700万元。万元。 分析:分析: (1 1)兴达公司向恒昌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兴达公司向恒昌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缴的消费税: (100+160) (100+160)(1(150%)50%)50%50%260(260(万元万元) ) (2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兴达公司在销售)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兴达公司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时,不必再缴消费税。 (二)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二)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 仍为上例仍为上例,兴达公司购入价值兴达公司购入价值100100万元的原万元的原料自行加工成料自行加工成B B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共计175175万元;该批产成品售价万元;该批产成品售价700700万元。万元。 应缴消费税应缴消费税70070050%50% 350(350(万元万元) )结论:结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应该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式的税后利润应该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即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式税的委托加工方式即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方式税负水平较低。负水平较低。 第三节第三节 外购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外购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一、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一、外购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筹划筹划 按照税法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按照税法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其原料已纳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其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消费税税款: 见教材见教材118页页 准予扣除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准予扣除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 当期购进应税消当期购进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案例案例 某卷烟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卷烟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 4月月1 1日库存外购日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烟丝的进价成本为 3 450 0003 450 000元,元,4 4月月1010日从某烟叶加日从某烟叶加工厂购入烟丝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工厂购入烟丝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为价款为1 000 0001 000 000元,税额元,税额170 000170 000元。元。4 4月月3030日企业库日企业库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存外购烟丝的进价成本为215 000215 000元。本月份共向外销元。本月份共向外销售甲级卷烟售甲级卷烟160160箱,取得收入箱,取得收入4 800 0004 800 000元、增值税额元、增值税额816 000816 000元;销售乙级卷烟元;销售乙级卷烟7575箱,取得收入箱,取得收入 1 500 000 1 500 000元、增值税额元、增值税额255 000255 000元。元。 分析:分析: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有关规定,该卷烟厂用外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有关规定,该卷烟厂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可以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则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除原料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则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为: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3 450 000+1 000 000-215 0003 450 000+1 000 000-215 0004 235 0004 235 000(元)(元)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4 235 0004 235 00030%30%1 270 5001 270 500(元)(元)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为:160160150+4 800 000150+4 800 00056%+7556%+75150+1 500 000150+1 500 00036%36%3 260 640(3 260 640(元元) )则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款为:则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消费税款为: 当期实际应纳税款当期实际应纳税款 按当期销售收入计按当期销售收入计算的应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算的应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 260 6403 260 6401 270 5001 270 500 1 990 140(1 990 140(元元) )二、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注意的问题二、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注意的问题1. (1. (符合条件的符合条件的) )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2. 2. 当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当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从对方取得普通购进应税消费品时,应从对方取得普通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发票,以获取更多的消费税抵扣。例: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厂家购进某种应税消某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厂家购进某种应税消费品,支付价税合计费品,支付价税合计100 000100 000元,消费税税率元,消费税税率30%30%。分析:分析: 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若取得普通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 000 100 000(1+3%1+3%)30%30%29 12629 126(元)(元) 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若取得专用发票,那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为: 100 000 100 000(1+17%1+17%)30%30%25 64125 641(元)(元)结论:结论: 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取得普通发票比取得专用发票多抵扣消费税3 4853 485元。元。 第四节第四节 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筹划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筹划一、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种类一、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种类二、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筹划二、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税法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应纳税额。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应纳税额。 见教材见教材122122页页 案例案例 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汽车轮胎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5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个,每个轮胎售价为为5 0005 000元元( (不含增值税不含增值税) ),这批轮胎耗用,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包装盒500500只,每只包装盒售价只,每只包装盒售价2020元元( (不含不含增值税增值税) ),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3%。那么,。那么,该汽车轮胎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该汽车轮胎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税大限度地节税? ?分析:分析: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轮胎一同销售,包装盒应并入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作价连同轮胎一同销售,包装盒应并入轮胎售价当中一并缴纳消费税。轮胎售价当中一并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纳消费税税额=(5 000=(5 000500+20500+20500)500)3%3% 75 300(75 300(元元) ) 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装盒如果企业将包装盒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只包装盒收取收取2020元的押金,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元的押金,则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额计缴消费税。 该企业应纳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5 000=5 0005005003%3% 75 000(75 000(元元) ) 如果包装盒在规定期限内如果包装盒在规定期限内( (一般为一年一般为一年) )未收回,应将未收回,应将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此项押金作为销售额纳税。由于收取的押金作为价外费用,应属含税的款项,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费用,应属含税的款项,应将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缴税款。计缴税款。 企业应纳消费税企业应纳消费税 =5000 =50005005003%+203%+20500500(1+17%)(1+17%)3%3% 75256.41(75256.41(元元) )结论:该轮胎厂将包装物收取押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收结论:该轮胎厂将包装物收取押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回能有效实现最佳节税。回能有效实现最佳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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