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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光电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光电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光电领域专利侵权案例分析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2011201120112011年年年年4 4 4 4月山东月山东月山东月山东1专利号:99115648.X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邱则有邱则有申请日:1999.11.22公开日:2001.5.30公告日:2003.7.162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立案日:20040113 结案日:20050316案件结论:部分无效决定号:6927 4王本淼 立案日:20040118 结案日:20050316案件结论:部分无效决定号:6927 5青岛坚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立案日:20050117结案日:20061211案件结论:视为撤回6深圳市和昌建筑新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立案日:20060707 结案日:20090224案件结论:主动撤回 8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 立案日:20070309结案日:20070309案件结论:视为未提出9安徽强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案日:20070313结案日:20091228案件结论:视为撤回10济南巨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立案日:20070713 结案日:20091203 案件结论:视为撤回11安徽省金寨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立案日:20070822结案日:20070822 案件结论:视为未提出12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 立案日:20080618结案日:20100525案件结论:全部无效决定号:14865 13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立案日:20090331结案日:20100525 案件结论:全部无效 决定号:1486314说明书附图15专利附图16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附图18权利要求书 1、一种预置空腔硬质簿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它包括钢筋、砼、预置在钢筋砼中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空腔硬质薄壁构件通过固定定位构件定位,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封闭的空腔构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构件为单个封闭的空腔构件。 19权利要求书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构件为多个开口式空心构件组合后封闭两端开口形成的封闭空腔组合构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为空腔硬质薄壁筒或空腔硬质薄壁盒,其截面形状为圆形、方形或其它异形。 20权利要求书5、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两端的现浇砼端间肋在同一直线上,构成与多条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现浇砼通长端间肋有至少两条相互平行。 21权利要求书8、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管或盒壁为不溶于水的硬质材料,硬质材料为水泥纤维、有机无机复合材料、钢材、塑料或硬质纸。 9、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或纵横交叉排列,或多向排列。 22权利要求书10、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簿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盒的几何中心点连接线形成网状。 11、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簿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可设置在空心板的上部或中部或下部或偏上部或偏下部位置。 23权利要求书12、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定位构件为压顶钢筋、紧固铁丝和定位块。 13、根据权利要求1、2、3或者4所述的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式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其特征在于该空心板应用于楼板、空腹桥梁、空心路面。 24无效宣告请求第一请求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雄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请求人: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请求人:王本淼 25涉及的无效理由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26第一请求人提交证据证据11:长沙铁道学院学报1997年增刊第100104页复印件共5页;证据12:1993年第2期建筑技术开发封面、目录页、第1218页、封底复印件共10页; 27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证据21:98231113.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是1999年10月13日; 证据22:1993年第2期建筑科技开发第1218页复印件共7页(即证据12); 证据23:第53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5页;证据24:长沙铁道学院学报1997年增刊封面、第100104页、封底复印件共7页(即证据11);证据25:预铸混凝土构造封面、第108页、113页、118页、142页等共6页;证据26:编号为G031325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的检索报告复印件一份。 28第三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证据31:1993年第2期建筑技术开发封面、目录页、第1218页复印件共9页(即证据12);证据32:湖南国际金融大厦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资料汇编复印件26页;证据33:95216619.4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是1996年6月5日;证据34:长沙铁道学院学报1997年增刊封面、目录页、第100104页、封底复印件共8页(即证据11);证据35:98231113.3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是1999年10月13日(即证据21);证据36:美国专利文件US3430912原文,公开日是1969年3月4日。证据36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证据37:金融大厦楼板施工图复印件一份。 29专利权人提交反证 附件12:专利模型及实物模型照片3张。 30口头审理无效口头审理程序及事项主体资格审查代理委托及代理人审查回避制度合并审理或合案审理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资格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各方当事人合议组成员变更情况,各方当事人均不请求审案人员回避;合议组当庭告知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将编号为W40787 、W40790、 W40796三个无效请求案合案审理。 31口头审理当事人的处分权:请求人放弃无效理由及证据(范围)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第一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是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放弃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及第22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第二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是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4款、第33条问题,明确表示放弃证据25,而证据26和证据23作为参考性文件,不作为证据使用;第三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4款、第33条、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问题;第二、第三请求人明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涉及权利要求5、6、7和10,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涉及权利要求5、6、7。 32证据核实、质证及审查核实证据(原件原物)、质证经公证的证据认定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第一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1、证据12的相关公证书,被请求人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2为公开出版物及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无异议,但是对证据11是否为公开出版物,以及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有关证据11的认定已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认定,但是被请求人对此仍然表示其异议。 33证据核实、质证及审查内部资料是否为公开出版物被请求人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第三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持有如下意见:对证据37的真实性有异议,并且认为该证据为内部文件,不是公开出版物,认为证据32也是内部文件,不是公开出版物;第三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2的原件,并声明国际金融大厦已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竣工,并且该工程不是保密工程,该证据是应建设部的推荐而出版的,并强调证据32是由六建公司得到的,国际金融大厦是建设部的示范推广建设工程;第三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4的原件。 34证据核实、质证及审查外文证据的翻译及提交日期被请求人对证据36的中文译文有异议,主要认为其译文的提交日期不符合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的提交时间符合相关规定,被请求人表示放弃对其译文持有的异议;被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合议组告知本次口头审理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的基础。 35其它无效理由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理由是:在实审程序中权利要求5、6、7及说明书中相应于权利要求57的内容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被请求人则认为从附图2中可以明显看出权利要求5的内容,第三请求人表示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具体事实同第二请求人。 36其它无效理由第三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理由是特征部分的“可设置空心板的上部或中部或下部或偏上部或偏下部位置”导致权利要求11不清楚,被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记载了5个并列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 37请求人观点第一请求人明确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不具有新颖性,第三请求人明确同意第一请求的上述观点,并且认为证据31中同样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第一、第二、第三请求人均认为证据1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请求人不同意上述观点;第一、第二、第三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2的图8中予以公开,被请求人对此持有不同观点,并强调权利要求57的技术效果在于现有技术只有单向板,在另一方向无传力构件,而权利要求57解决了将单向板变为双向板,使板的受力更为合理,应用范围更加广泛;第一、第二、第三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由权利要求9推断出来,并且第三请求人主张在其提交的证据37中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 38专利权人意见被请求人解释权利要求4中的“筒”与“盒”的区别在于:前者为长、径比较大的圆形构件,而后者接近长、径比相当的方形构件;被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5中的“端间肋”为现浇砼端间肋,而非两端的堵头。 39当庭转送文件合议组当庭将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和12公证书的复印件转给了被请求人,被请求人要求其核对后一周之内再书面确认其是否具有真实性。被请求人认为李光中的文章对封闭位置未明确,没有明确是封闭每管两端管口还是接口缝,而对比文件明确是封闭接口缝。 40证据审查确认现有技术合议组对证据的审查证据11公开日的确定1、公开出版物2、公开日,其上没有出版或印刷日,只标有1997年增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第(2003)高行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其公开日期是1997年8月25日证据12的公开日期是1993年,因此证据11、12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该两份证据所记载的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41证据审查确认现有技术第二请求人共提交了6份证据,在口头审理时,第二请求人明确放弃了证据25,指出证据26和证据23仅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被请求人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而证据21、证据22(即证据12)、证据24(即证据11)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21、22所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42证据审查确认现有技术出版物概念:正规与非正规第三请求人共提交了7份证据,即证据31至证据37。在口头审理中,被请求人仅对证据32、证据37有异议,而对其它证据无异议。证据31(即证据1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对于证据32,被请求人认为该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尽管第三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该证据原件,并声明“国际金融大厦”已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竣工,并且该工程不是保密工程,该证据是应建设部的推荐而出版的,并强调证据32是由六建公司得到的,“国际金融大厦是建设部的示范推广建设工程”,但证据32并非正规出版物,第三请求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表明该证据是公开出版物,仅凭该证据封面上的“一九九八年四月”无法确认该证据的公开日期,因此该证据还不能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33至证据证据3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37是内部设计图纸,不是公开出版物,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43现有技术分析证据11公开的是薄壁管砼技术研究与应用,用于现浇多孔楼盖。设计纸管砼的构成为:钢筋;纸管形状为封闭式圆柱形;砼采用C30,板400mm,在内外筒四角连结部位设有暗梁,筒间跨距911m。其中的芯管为轻质高强复合薄壁管,每管两端均用本身基料封闭。在施工中为保证薄壁管不上浮,在距砼面76cm,也就是离模板3334mm处用压顶筋压住薄壁管,同时用铁丝把压顶筋与支撑架相连。为防止楼盖中砼中水泥碱性对薄壁管的可能侵蚀,薄壁管成型后均满裹覆一层塑料薄膜。 44新颖性判断将证据11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以看出,前者的空心楼盖也包括钢筋、砼和预置在钢筋砼中的薄壁管(即后者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前者的压顶筋就是固定定位构件,也是用于防止薄壁管在砼浇注振捣过程中的上下浮动,前者的薄壁管也是封闭的空腔构件。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薄壁管满裹覆一层塑料薄膜,而后者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没有裹覆塑料薄膜 ,因此,根据新颖性的判断原则,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45创造性判断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相比,其技术方案中缺少了塑料薄膜。证据11中塑料薄膜的作用在于可以防止砼中水泥碱性对薄壁管的侵蚀,权利要求1限定的空心板缺少了该技术特征,但该空心板同时也失去了通过塑料薄膜防止砼中水泥碱性对硬质薄壁构件侵蚀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来说并不属于要素省略发明,该项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没有创造性。 46创造性判断被请求人强调本专利是整体封闭的空腔构件,证据11的薄壁管采用本身基料封堵薄壁管两端,不是整体封闭结构,本专利的封闭效果好。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空腔构件是整体封闭的,仅仅限定了空腔构件是封闭的,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对整体封闭也没有任何描述,特别是本专利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内容说明,权利要求1中封闭的空腔构件可以是后封闭的非整体封闭空腔构件,而证据11的薄壁管用本身基料封堵薄壁管两端,同样也构成了封闭的空腔构件。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因缺乏客观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 47创造性判断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这样的内容在证据11及证据12中均没有公开,对此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1及证据12的基础上无法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能够使空心板具有双向受力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48现有技术分析证据31涉及的是一种钢筋混凝土现浇管芯楼板,其管芯的制作是将纸条涂胶滚压成型,用石蜡作纸管表层防水处理,纸芯管的刚度为:以直径11cm、管壁厚4mm的纸芯为例,单根便可承受成年人的重量踩压。现浇管芯楼板施工工艺流程为:支模板板底钢筋水电管线支架固定管芯绑扎板顶钢筋现浇混凝土。为了防止混凝土桨由端部流入管内,须将端部封堵。为了防止浇捣混凝土时纸芯管产生位移,可预先制作定位卡具,卡具既可预先点焊或绑扎在定位支架上,也可直接点焊于底铁上。为了防止纸管在浇筑混凝土时上浮,可用压杠固定于底模上,或者用大型钢架进行定位(参见该证据第15页左栏4.1节至第16页左栏)。 49新颖性判断将证据31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以看出前者的管芯就是后者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前者的定位卡具、压杠、大型钢架就是后者的固定定位构件,相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固定定位构件而言,前者公开的是具体的下位概念;前者的管芯同样也是封闭的空腔构件;前者的现浇管芯楼板在施工过程中同样也加入钢筋。通过上述比较来看,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下位概念,后者采用上位概念。根据新颖性的判断原则,下位概念的公开使得采用上位概念的发明丧失新颖性,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而言丧失了新颖性。 50新颖性判断被请求人强调:证据31中的纸管包含石蜡,而本专利中不需要任何隔离层;两者的技术效果不同,证据31中的纸管由于含有石蜡,容易在混凝土中移动,纸管不能与钢筋混凝土胶结一体共同受力,而本专利薄壁构件与混凝土胶结为一体,受力性能好;证据31的纸管不是一体封闭的,而本专利是一体封闭的。 51新颖性判断合议组认为,(1)证据31的管芯在制作过程中进行了防水处理,成品后的管芯并不需要再加任何隔离层,证据31公开的管芯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来说是具体的下位概念,而下位概念的公开使得采用上位概念的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 52新颖性判断(2)纸管含有石蜡基本不会影响纸管与混凝土共体受力,其受力性能仍然会基本保持不变,同时还能够防止砼中水泥碱性对纸管的侵蚀,且不能否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薄壁构件同样可进行类似石蜡的防水处理,从而产生类似的技术效果。 53新颖性判断(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空腔硬质薄壁构件是一体封闭的,所限定的仅仅是封闭的,而证据31中的管芯也是封闭的。 由此可见,被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均不能成立。 54创造性技术启示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这样的内容在证据3-1、证据3-3至证据36中都没有公开,对此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无法得出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能够使空心板具有双向受力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具有具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55第三请求人意见从证据31的图8芯管平面布置图,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理解到,它表示的是一排排芯管平行排列,管间自然是现浇混凝土砼,形成权利要求5所述的现浇纵肋,该图8的芯管两端无芯管布置部位,现浇混凝土砼将在此形成权利要求5所述的端间肋,显而易见,端间肋与纵肋相交。 56合议组意见证据31的图8仅仅是平面布置图,该图中并未显示出管间是现浇混凝土砼,其文字描述中也未提及管间能够形成现浇砼纵肋,由该证据的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得出管间必然会形成现浇混凝土纵肋。第三请求人仅仅是从主观上加以推断而得出上述结论,明显缺乏客观事实依据。 57第6927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99115648.X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9的第一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13无效,在权利要求57、权利要求9的第二、第三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58专利侵权案例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9专利侵权专利号:ZL99115648x发明名称: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砼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授权日 : 2003年10月16日专利权人:邱则有60侵权事实2004年8月,被告立项建造办公大楼,该项目由农一师勘测设计院设计图纸。据该图纸,办公大楼所用的现浇空心楼盖结构GBF薄壁管系涉案专利产品,空心楼盖施工方法采用的是涉案专利施工方法,并注明了“高强度薄壁管现浇空心板”必须在设计单位和专利实施单位的指导下施工。该工程2004年9月开工,施工单位为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 工一建 公司)兴亚分公司。61侵权事实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工一建公司兴亚分公司按图施工,采用了涉案专利的施工方法,其现浇空心板中的薄壁管为单向平行排列,但将设计图要求采用的涉案专利产品GBF薄壁管变更为王本淼专利产品“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即GRF管。62诉讼请求原告发现后,向施工单位发出了要求停止侵权通知书,并为诉讼支出公证费、交通费5464元。63被告主张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所述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部分无效64一审法院诉讼主体问题原告主体资格被告主体资格65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9月9日,专利权人与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限责任公司(下称巨星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由巨星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排他实施该项专利技术,包括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专利使用许可费为每年100万元,每年分两期支付。2005年,专利权人授权巨星公司为维护上述专利权,有权在新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66一审法院查明另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3月15日作出专利复审决定:宣告涉案专利(ZL99115648X号)的专利要求第1-4项、第8项、第9项第一技术方案(薄壁管单向平行排列)、第1113项不具备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无效,但在权利要求第57项、第9项的第二、第三技术方案、第10项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请求人不服该决定,认为ZL99115648X专利应宣告全部无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现此案正在审理中。 67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人的授权,依法取得该项发明专利的使用权和侵权诉讼权的事实清楚。专利权是否有效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不产生影响,且涉案专利经复审后也予以维持,故二被上诉人以专利被部分宣告无效为由,提出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68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该院认为,虽然该工程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涉案专利产品GBF薄壁管,但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何种材料拥有选择权,两被上诉人并未实际使用涉案的专利产品,故不存在两被上诉人侵犯涉案产品专利权的事实。 69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施工中确系采用了涉案方法专利,但该方法专利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其中包括被告采用的薄壁管单向平行排列的技术特征。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该方法专利的其中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为原专利权利要求第9项第二(纵横交叉排列法),第三(多向排列法)技术方案,而两被上诉人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案为单向平行排列法,与专利的上述该项必要技术特征明显不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的原则,两被告的施工方法缺少涉案方法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故其采用的施工方法不构成对涉案方法专利权的侵犯。 70一审法院判决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排他专利实施许可权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64.24元,由原告负担。71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上诉理由:(1)上诉人经合法授权所拥有的专利的性质为产品发明专利和方法发明专利的结合。该发明专利经专利复审确认继续有效。被上诉人在明知是专利方法及产品的情况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故意实施了制造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直接侵犯了上诉人的发明专利权。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不构成侵权,实属不当。72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理由:(2)上诉人的发明专利在维持有效后的权力要求5已经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的具体施工图纸的剖面图,与上诉人的发明专利实例2、6、7相同,据此被上诉人制造的空心楼板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了上诉人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已落入了上诉人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73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第一被上诉人答辩 (1)被上诉人没有侵犯上诉人专利权的故意。被上诉人作为国家机关,其业务不涉及建筑领域,对本案所涉建筑物用何种方法进行建设,无法进行主观判断。施工图纸中也没有注明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是专利技术。上诉人发出的通知,没有有效送达,而且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使用GRF薄壁管,而未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使用任何施工方法。 74二审被上诉人答辩 (2)被上诉人没有实施上诉人诉称的专利方法。上诉人所实施的施工方法,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为无效。综上,我局没有侵犯上诉人的专利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5二审被上诉人答辩第二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其同意第一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而且按图施工是建筑方的义务,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76上诉人提交证据1、湖南省公证处(2004)湘证内字第62号公证书、2003年9月9日邱则有签署的授权委托书、2005年4月10日邱则有致原审法院的函、湖南省公证处(2005)湘证内字第85号公证书、2003年9月9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邱则有收到巨星公司交来专利使用费收据三张(金额共150万元)。上诉人用以上证据证明其在新疆境内独占排他使用邱则有的ZL99115648.X专利。77上诉人提交证据2、ZL99115648.X专利的发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涉案工程施工图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现浇钢筋混凝土空心楼板房屋结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程(试行本)。上诉人用以上证据证明两被上诉人按图施工,而该图纸与上诉人的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一致,两被上诉人已构成侵权。78上诉人提交证据3、2005年11月25日湖南省(2005)湘证内字第508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诉,上诉人使用的专利继续有效。79上诉人提交证据4、阿克苏地区公证处(2004)新阿地证字第496号、497号、17510号和17511号公证书。上诉人用以上证据证明上诉人发现侵权后,已向两被上诉人送达了停止侵权通知,并在现场作了证据保全。 80上诉人提交证据5、差旅费、住宿费发票,上诉人用以上证据证明其为保护专利权所花费的必要费用5424元。 81上诉人提交证据 6、上诉人自己计算的损失清单,证明其在被上诉人项目上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为316043.1元。 82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因请求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ZL99115648.X号专利宣告全部无效的起诉,该院已于2005年11月4日依法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83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本案两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该院认为:1、虽然该工程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涉案专利产品GBF薄壁管,但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何种材料拥有选择权,两被上诉人并未实际使用涉案的专利产品,故不存在两被上诉人侵犯涉案产品专利权的事实。84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本案两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该院认为:2、两被上诉人在施工中确系采用了涉案方法专利,但该方法专利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其中包括被告采用的薄壁管单向平行排列的技术特征。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该方法专利的其中一个必要技术特征为原专利权利要求第9项第二(纵横交叉排列法)。85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本案两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问题,该院认为:3、(多向排列法)技术方案,而两被上诉人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案为单向平行排列法,与专利的上述该项必要技术特征明显不同,根据专利侵权判定“全面覆盖”的原则、两被上诉人的施工方法缺少涉案方法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故其采用的施工方法不构成对涉案方法专利权的侵犯。上诉人主张二被上诉人侵犯其排他专利实施许可权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64.24元,由上诉人负担。 86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二审法院认为:专利侵权中被侵犯的客体应是有效的专利权。邱则有所享有的ZL99115648.X号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已确认原权利要求14项、8项、9项的第一个技术方案、1113项无效,其它部分继续有效。三方当事人当庭承认两被上诉人所使用的技术方案就是已被宣告无效的第9项第一技术方案,即单向平行排列。由于该技术方案已被宣告无效,不再受专利法律、法规的保护,使用该技术方案的行为也不能构成侵权。 87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另一方面说,凡是在权利要求中写进了一项技术特征,就意味着专利权人向公众表明,其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包含该技术特征。ZL99115648.X号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继续有效的部分形成一个新的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第9项第二、第三技术方案“纵横交叉排列或多向排列”,是上诉人要求保护的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两上诉人所使用的施工技术方案是单向平行排列,也就是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缺少上诉人使用的专利必要技术特征、该施工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上诉人使用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两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88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认为两被上诉人制造和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有与涉案专利相等同的特征,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已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89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确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第9项第一技术方案“单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已被证明公开,不具有创造性。而另两个技术方案没有公开,且这两个方案能够使空心板双向或者多向受力,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也就是说“单向平行排列”不能实现涉案专利另两个有效技术方案的功能和效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是等同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并不能因此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90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4.24元(巨星公司已预交),由巨星公司负担。 91原审法院再审程序巨星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以与上诉相同的理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两被申请人在施工中确系采用了涉案专利的施工方法,但在二审期间三方当事人均认可两被申请人所使用的技术方案就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第9项第一技术方案,即“单个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由于该技术方案已被宣告无效,不再受专利法律、法规的保护。故两被申请人使用该技术方案的行为亦不能构成侵权。巨星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92最高法院申诉程序理由:再审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57已经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申请人之一所提供的具体施工图纸的剖面图,与再审申请人发明专利第2、6、7实施例相同,两被申请人制造的空心楼板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了再审申请人发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再审申请人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实属不当。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93最高法院申诉程序听证中,专利权人进一步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化,以被宣告无效的原独立权利要求1与被维持有效的从属权利要求5重新组合成新的权利要求作为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94最高法院申诉程序二被申请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听证中,口头答辩称:再审申请人的专利权已被部分宣告无效,应以被维持有效的所有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共同组合形成新的权利要求作为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而不应仅以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5重新组合为新的权利要求作为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由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9所记载的第一技术方案,而该技术方案已被宣告无效,故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被申请人不构成侵权。 95最高法院申诉程序此外,听证中,二被申请人还辩称:(1)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同。一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固定定位构件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不同。被控侵权产品是用铁丝或者钢筋捆扎的方法实现对空腔硬质薄壁管进行固定的,而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是压顶钢筋、紧固铁丝和定位块。二是被控侵权产品的薄壁管端间是实心混凝土,中间没有钢筋,不构成“肋”,因此,也就不具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端间肋”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根本不同。 96最高法院申诉程序(2)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公知技术,并提交了两份公知技术文献,一份是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注明的时间为1992年8月25日,另一份是1993年第2期建筑技术开发杂志上刊登的一篇论文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的研究,作者为钱英欣、张志强。 97最高法院申诉程序申请再审人针对二被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抗辩理由,辨称:(1)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是上位概念,包括被控侵权产品的固定方式;被控侵权产品薄壁管端间的混凝土就是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端间肋”。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98最高法院申诉程序(2)二被申请人提交的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不属于公开出版物,不能作为证明公知技术的证据使用;所提供的1993年第2期建筑技术开发杂志上刊登的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的研究论文,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中已经提交,因没有公开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端间肋”技术特征,故没有被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用,因此也不能作为证明公知技术的证据使用。 99最高法院申诉程序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二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是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否为公知技术。 100最高法院申诉程序(一)关于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再审申请人的观点是,当专利权的原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应当以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二被申请人的观点则是,当专利权的原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应当以被维持有效的所有权利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一起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101最高法院申诉程序原审判决显然是采纳了二被申请人的观点,即以被维持有效的所有权利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一起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例如,原审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4行写道:“ZL99115648.X号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继续有效的部分形成一个新的权利要求”。由于原审判决对于专利权被部分宣告无效后,是按照被维持有效的所有权利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一起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的,所以才认为,权利要求9记载的第一技术方案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已被宣告无效,被控侵权产品采用该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102最高法院申诉程序其实,原审法院所采用的上述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法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应当是:当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应当以每一个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因为这些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都是各自不同的应受保护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103最高法院申诉程序就本案来说,再审申请人的ZL99115648.X号专利共有13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2、3、4、8、9的第一技术方案、11、12、13被宣告无效,权利要求5、6、7、9的第二、三技术方案、10被维持有效。根据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与它们各自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权利要求5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6以及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第二或第三技术方案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0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等,均应当分别作为确定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104最高法院申诉程序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既然主张以权利要求5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为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就应当以这两个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而不应当在权利要求5记载的技术特征中再引用权利要求9记载的技术特征,因为二者所保护的是各自不同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任何引用关系。所以,原审法院以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采用权利要求9第二或者第三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错误的。 105最高法院申诉程序(二)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问题。二被申请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要理由,一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固定定位构件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不同。即被控侵权产品是用铁丝或者钢筋捆扎的方法实现对空腔硬质薄壁管进行固定的,而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是压顶钢筋、紧固铁丝和定位块;二是被控侵权产品的薄壁管端间是实心混凝土,中间没有钢筋,不构成“肋”,因此,也就不具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端间肋”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根本不同。 106最高法院申诉程序 法院认为,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是上位概念,说明书第4页第4段进一步描述了固定定位构件的各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包括紧固铁丝。被控侵权产品采用铁丝或者钢筋捆扎方式实现对空腔硬质薄壁管进行固定,只是固定定位构件的实施方式之一,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固定定位构件”特征所覆盖。 107最高法院申诉程序关于“实心混凝土”是否属于专利权利要求5记载的“端间肋”问题。从专利权利要求5的文字记载看,所说的“端间肋”是“现浇砼端间肋,而“砼”的含义就是“混凝土”。可见,权利要求5记载的“端间肋”也是混凝土,中间并没有钢筋。被控侵权产品的薄壁管端间采用实心混凝土,与权利要求5的字面含义完全一致。 由上可见,二被申请人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对此也予以了确认。 108最高法院申诉程序(三)关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否为公知技术问题。法院认为,从二被申请人提交的两份公知技术文献看,一份是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其中并没有记载有关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的具体技术方案,且再审申请人认为该份文献并非公开出版物,不能作为证明公知技术的证据使用,故该份文献不能证明二被申请人采用的技术是公知技术。另一份是1993年第2期建筑技术开发杂志上刊登的一篇论文钢筋混凝土大开间现浇管芯楼板的研究。其实,该份文献已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认为,该份文献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所记载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技术特征。(详见决定书第3页第5行、第13页第5段)。由上可见,二被申请人主张的公知技术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 109最高法院申诉程序法院认为:相比之下,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原审判决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方面确有错误,以致造成判决结果错误。本案符合再审条件,应当依法予以再审。 110最高法院申诉程序 五、处理建议 本案涉及的问题,即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实带有普遍性。从这个意义上讲,由本院提审可能更好。但是,考虑到本案还涉及到赔偿问题,这部分事实原审法院并没有审理,加之双方当事人都在新疆,路途遥远,到北京参加诉讼很不方便,成本也高,倾向指令原审法院再审。111最高法院申诉程序六、合议庭评议意见 一致意见: 1、原审判决对于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以被维持有效的所有权利要求与它们共同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是错误的,应当以每一个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2、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被申请人公知技术抗辩不成立。 4、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112最高法院申诉程序(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 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函: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新疆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前由你院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5)新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巨星公司不服该判决,在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0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过调卷审查并传唤当事人听证,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指令你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113最高法院申诉程序(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 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函: 再审中,应当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一)原审判决对于专利权被部分宣告无效后,以被维持有效的所有权利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一起共同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似欠妥当。原审判决书第9页倒数第4行写道:“ZL99115648.X号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继续有效的部分形成一个新的权利要求”。由于原审判决对于专利权被部分宣告无效后,是按照被维持有效的所有权利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一起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的,所以才认为,权利要求9记载的第一技术方案空腔硬质薄壁筒的空腔轴线“单向平行排列”已被宣告无效,被控侵权产品采用该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114最高法院申诉程序(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 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函: 再审中,应当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其实,上述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方法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应当是:当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应当以每一个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即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限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为这些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都是各自不同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应当分别受到保护。就本案来说,涉案专利共有13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2、3、4、8、11、12、13以及9的第一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权利要求5、6、7、10以及9的第二、三技术方案被维持有效。根据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与它们各自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权利要求5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6以及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5和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9第二或第三技术方案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0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等,它们均分别属于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应当分别作为确定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115最高法院申诉程序(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 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函: 再审中,应当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既然主张以权利要求5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作为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就应当以这两个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而不应当在权利要求5记载的技术特征中再引用权利要求9记载的技术特征,因为权利要求5与权利要求9所保护的是各自不同的技术方案,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引用关系。因此,原审判决以被控侵权产品没有采用权利要求9第二或者第三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错误的。116最高法院申诉程序(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 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函: 再审中,应当重点注意以下问题: (二)在正确地确定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前提下,还要进一步审查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被申请人的公知技术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在此基础上再确定被控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17民 事 裁 定 书(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 法院认为,当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应当以每一个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分别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即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限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为这些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都是各自不同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应当分别受到保护。118民 事 裁 定 书(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以维持有效的所有权利要求与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一起共同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以致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确有错误。119民 事 裁 定 书(2006)民三监字第161号 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120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第一请求人:淄博阳光轻质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日:2007年3月19日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4款的规定121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其提交的证据如下:附件1.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2:于1999年5月24日出版的建筑技术第30卷第5期的封面页、目录页、第342、343页的复印件共4页(下称证据1.1),;附件1.3:于1993年2月15日出版的建筑技术开发第20卷第1期的封面页、目录页、第4653页的复印件共10页(下称证据1.2);122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其提交的证据如下:附件1.4:于1993年4月15日出版的建筑技术开发第20卷第2期的封面页、目录页、第1218页的复印件共9页(下称证据1.3);附件1.5:施工技术1999年2月、第28卷第2期的53、54页的复印件共2页(下称证据1.4);123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其提交的证据如下:附件1.6:授权公告号为CN234324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下称证据1.5);附件1.7:标题为“Vierseitig gelagerte Stahlbetonhohlpatten”的文件的封面页、前言页2页、内容页10页的复印件,以及中文译文2页,封面页上加盖有“同济大学图书馆技术服务部”的印章,并标有同济大学图书馆登记号为A340389(下称证据1.6)。124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第二请求人: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日:2009年2月13日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57、9、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125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提交的证据如下:附件2.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出具的(2007)皖合衡公证字第11007号公证书复印件共9页,该公证书内包括标题为“Vierseitig gelagerte Stahlbetonhohlplatten”的文件复印件共7页,封面页上加盖有“同济大学图书馆流通保管部”公章,以及由公证员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公证书中所包括的上述复印件与加盖“同济大学图书馆流通保管部”印鉴的、标题为“Vierseitig gelagerte Stahlbetonhohlplatten”的文件复印件首页、第3、4、5、12、13、14页相符(下称证据2.1);126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提交的证据如下:附件2.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出具的(2007)皖合衡公证字第11006号公证书复印件共6页,该公证书包括标题为“四方形钢筋混凝土空心板试验,计算及测量”的复印件共4页,其上均盖有“合肥诚事达翻译咨询有限公司”印章,以及由公证员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公证书中所包括的上述复印件与加盖“合肥诚事达翻译咨询有限公司”印鉴的标题为四方形钢筋混凝土空心板试验,计算及测量的复印件相符(下称证据2.2)。127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证据审查证据1.6为复印件,其上盖有“同济大学图书馆技术服务部”红章以及骑缝章虽然第一请求人仅提交了盖有红章的复印件,但鉴于该图书馆已在复印件上盖有红章和骑缝章,并在其上注有登记号A340389,专利权人在此信息下可对该份证据进行核实,但专利权人并未提出足以否定其真实性的证据,仅以其为复印件为由不认可其真实性,128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证据审查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可其可证明该复印件是在该图书馆复制得到的,即可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129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证据审查另外,作为大学的图书馆,并不仅限于对该校内师生开放,校外人员通过相应手续可以在大学图书馆内借阅书籍,且大学本身就是为包括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内的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教育培训服务的公共机构,即该图书馆属于国内公共图书馆,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均从该大学图书馆获取到证据1.6这一事实也可佐证该图书馆并非仅向该大学内部人员开放,即该份证据能够从国内公共渠道获得,因此无需对该份外文证据进行相关的证明手续。130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证据审查由上可知,虽然证据1.6是外国文献资料,但由于是可从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且可证明其真实性,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无需对该份证据进行公证认证,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专利权人主张该证据不具备真实性,其对其所主张应负有举证责任,在给予其充足时间进行举证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完全可以自行核实,但其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因而,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131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证据1.6是否属于公开出版物及其公开日期的问题证据1.6中刊载的内容涉及到混凝土空心板的实验、计算等内容,且已收藏在同济大学图书馆内,同时在该文献上也没有注明该文献处于保密状态,也没有证据表明该证据处于保密状态,因此,证据1.6所涉及的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132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证据1.6是否属于公开出版物及其公开日期的问题同时由于在其封面页上印有“BERLIN 1970”,依此视该文献的公开日期为1970年12月31日,该日期距离本专利申请日1999年11月22日甚远,因此在本专利申请日前该文献已处于公开状态,其上记载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133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证据1.6是否属于公开出版物及其公开日期的问题另外关于中文译文,鉴于第一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同意使用专利权人所提供的附件1-1作为其证据1.6中的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因此证据1.6文字部分记载的内容以附件1-1内容为准。134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2)关于权利要求5是否具备创造性第一请求人主张证据1.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大部分技术特征,未公开的空腔硬质薄壁盒、截面为方形或其它异形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6公开,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135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2)关于权利要求5是否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不认可空腔硬质薄壁盒、截面为方形或其它异形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认为使用不同形状的盒其效果不同,同时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特征,证据1.6中即使公开了端部结构,从其附图中也无法确定。136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二者区别在于:1)证据1.1中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的两端之间有与构件间现浇砼纵肋相交的现浇砼端间肋;137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对于区别1),证据1.6公开了对高层建筑中钢筋混凝土空心板的应力计算,该钢筋混凝土空心板是由钢筋、管以及混凝土构成,在证据1.6的图2.2-1和2.3-1中,其中图2.2-1利用两幅附图示出按照SIMONS建议的空心板,其中图中示出了管和钢筋的排列情况,其中在空心板中间部分包括4排若干列的纵向排列的管,在两侧具有两列横向排列的管,同时在板的4个角部还有若干彼此倾斜放置的管,以相同方向排列的管彼此间平行,且各管之间留有一定空隙。138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对于区别1),首先证据1.6所公开的同样是混凝土空心板,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相同;其次,证据1.6所公开的空心板,除了由管和钢筋所占据空间,其余空间都由混凝土填充,也就是在管之间均是混凝土,即在同一方向排列的两管端之间、以及同一方向彼此平行管之间都是混凝土,证据1.6中同一方向排列的两管端之间的混凝土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现浇砼端间肋,证据1.6中同一方向彼此平行管之间的混凝土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现浇砼纵肋,139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对于区别1),由此可见,证据1.6公开了区别特征1),即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证据1.6多方向设置管也是为了使空心板具有双向受力的效果,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方案获得的技术效果相同。140复审委员会第14865号无效审查决定如前所述,在证据1.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6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所构成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1和证据1.6,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1、1.6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141Thank you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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