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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 曹祖平 编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围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同时也涉及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 (1)国际贸易术语中三个最常用的贸易术语的基本内容;(2)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3)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4)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重点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目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其判断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而不是其国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二、各国有关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一种处理方法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choice of law clause),明确地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就要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它们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rule of conflict of laws)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1.大陆法国家的法律 在西方国家,买卖法所采取的形式与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形: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形式,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为两部法典,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是对于商法中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某些较为晚近的大陆法法典,则采用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2.英美法国家的法律在英美法各国家,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 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 (Sale of Goods Act,1893)。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3.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 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目前,国际上有3项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它们是: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以及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8个国家;后者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在上述8国中有7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但是,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烦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78年完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有101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截至1993年6月,核准与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共有34个。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公约第95条与第96条的规定,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 是由国际商会(ICC)在1936年制定的,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与1980年作了4次修订。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国际商会又于1990年对该通则作了进一步的全面修改与补充。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二)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的。 1928年,该协会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有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来,经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与1932年的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因此,定名为华沙牛津规则。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1919年,美国9个大商业团体曾制定了 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 Export Quotation and Abbreviations)。后来在1941年美国第二十六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194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为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与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所采用,并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予以发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对以下六种贸易术语作出了解释: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旁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CIF(Cost,Insurance,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将FOB术语细分为六种:(1)“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英文为: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2)“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英文为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3)“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英文为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 exportation)。*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4)“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英文为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5)“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英文为F.O.B. Vessel(named point of shipment)。(6)“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英文为F.O.B.(named inland poin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划分费用、责任与风险的专门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产物,有些贸易术语已有大约200年的历史。例如,“船上交货”(FOB)这个贸易术语在19世纪初就被广泛采用。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一般涉及下列问题: 1.交货地点2.货物运输 3.风险转移4.贸易管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划分各自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与费用。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确定交货的地点与方式;(2)确定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与投保货物运输保险;(3)确定货物风险移转的时间与地点;(4)确定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取得并提交各种装运单据以及领取货物进出口国境所必需的其他单据;(5)确定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的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4种贸易术语作出了规定与解释,明确地规定在每个贸易术语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们是:(1)工厂交货(包括制造厂交货Ex Factory、Ex Mill,农场交货Ex Plantation,仓库交货Ex Warehouse);(2)铁路交货/敞车交货(FOR/FOT);(3)船边交货;(4)船上交货;(5)成本加运费;(6)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7)目的港口船上交货(Ex Ship);(8)目的港口码头交货,关税已付(Ex Quay Duty Paid);(9)边境交货;(10)完税后交货;(11)启运港机场交货(FOB Airport);(12)货交承运人;(13)运费付至(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14)运费、保险付至(Freight or Insurance Paid to)。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其原因有五个:(1)为了适应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推广使用的需要。 (2)为了适应运输技术发展与运输方式变革的需要, (3)为了统一贸易术语,所有的贸易术语均以3个字母的缩写构成。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4)删去与合并了过去使用的FOR/FOT FOB Airport,增加了DDU,由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14种贸易术语变为13种贸易术语。 (5)以前的贸易术语是根据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由小到大依次排列的,即从“工厂交货”(EXW)开始到“完税后交货”(DDP)为止,没有分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把13种贸易术语分为4组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E组组 启运启运EWXEX Woke工厂交货(工厂交货(指定地)指定地)F组组 主运费未付主运费未付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指定地)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船边交货 (指定装运港指定装运港)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同上)装运港船上交货(同上)C组组 主运费已付主运费已付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定目的港)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加保费成本加运费加保费(同上同上)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费付至(同上)运费、保费付至(同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D组组 到达到达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边境交货(.指定地)指定地)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指定目的港港)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同上同上)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定目的地)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完税后交货(同上同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E组 E组只有一种贸易术语,即 “工厂交货”(Ex Works,EXW)。“工厂交货”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二)F组F组包括三种贸易术语: 货交承运人、 船边交货、 船上交货。其共同点是卖方必须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三)C组C组术语包括 成本加运费、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这一组术语的共同特点是,卖方必须负责签订从交货地点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且支付运费。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四)D组这组术语包括下列五种贸易术语: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即卖方都要在指定目的地完成其交货的义务,或者是在进口边境,或者是在进口国港口,甚至可能在进口国内地,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以前的全部风险与费用。因此,采用该组术语订立的合同均为到货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产生的。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中国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根据中国的法律, 以前是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 现在则应当适用新合同法。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这项规定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成立提出了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1.实质条件 2.形式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在以信件、电报与电传达成协议时,合同何时成立 在外贸业务中,有两种主要的成立方式: 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以对话的形式直接谈判成交; 一种是由双方通过信件、电报与电传等通信传媒达成交易,即所谓函电成交。根据中国外贸企业的习惯做法,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以后,中方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Confirmation of Sale),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这种销售确认书实质上是一份简单的书面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反映了中国外贸企业的这种习惯做法。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三)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何时成立 新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这主要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与补偿贸易合同等。新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发价(offer) 1.发价的含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specific)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offeror)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根据这一规定,发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发价人必须有一旦其发价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2.发价生效的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发价于其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在这一点上,各国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分歧的。因为发价是一种意思表示,受发价人必须在收到发价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予以接受。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3.发价的撤回(withdrawal)与撤销(revocability)发价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价的撤回,是指发价人在发出发价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即在发价尚未生效之前,将该项发价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发价的撤销,是指发价人在其发价已经到达受发价人之后,即在其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发价收回,从而使发价的效力归于消灭。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4.发价的终止或失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应于拒绝该发价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7条及其他有关条文的规定,发价的终止有以下四种情况: (1)发价因被拒绝而终止。 (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 (3)发价因其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 (4)发价因“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二)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statement)或以其他行为(conduct)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接受,即为接受。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受发价人在收到发价后,仅保持缄默,不能认为是接受。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2.接受生效的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是也有一些例外规定: (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必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能生效。 (2)受发价人用做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做出该项行为时即告生效。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3.对发价的内容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接受是同意发价提出的订立合同条件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接受必须是同意发价中提出的各项条件,不能随意加以变更。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4.逾期的接受 逾期的接受也称为迟到的接受(late acceptance),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价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价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5.接受的撤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撤回接受是受发价人阻止其接受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三项:交付货物,移交有关货物的全部单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必须承担一系列的法律义务,其中主要有以下三项:(1)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交货的义务;(2)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3)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义务。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1.关于交货地点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作出规定作出规定,则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没有作出规定,则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1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根据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履行交货义务:(1)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货物的运输,就要求卖方把货物运送给买方 (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又不要求卖方把货物运交给买方 (3)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2.关于交货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3条对如何确定卖方交货的时间作出了以下三项规定:(1)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向买方提交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而且买卖合同也往往规定,以卖方移交装运单据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对流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4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那么,他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还规定,如果卖方在上述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间届满以前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之处作出修改。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关于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各国的法律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般而言,如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已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则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品质与规格交货;如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品质与规格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则卖方必须根据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例如,抵押权或留置权等;(3)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与专利权等。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五)检验货物的时间与地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的时间与地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检验货物的时间 2.检验货物的地点 3.通知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时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与受领货物。 (一)支付货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4条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与规章所要求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这一点在国际贸易中是十分重要的。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2.确定货物的价格如果买卖合同已经规定了货物的价格或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则买方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合同没有明示地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已有效成立,则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已默示引用订立合同时这种货物在有关贸易中在类似情况下出售的通常价格。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3.支付货款的地点如果买卖合同对付款地点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则买方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7条的规定,在下列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 (1)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则买方应在与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那个营业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2)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4.支付货款的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8条规定了买方支付货款的时间与条件,它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买方应当在什么时候付款,则买方应当在卖方根据合同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要求把货物或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例如,提单)移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发货时订明条件,规定必须在买方支付货款时,方可把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二)收取货物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的另一项基本义务是收取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0条的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为,以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接收货物。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2.大陆法国家的有关规定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买方对卖方负有支付其约定价金以及受领买得物的义务。 法国民法典第1650条规定,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及地点支付价金。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3.英美法国家的有关规定 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7条的规定,买方有义务根据合同的规定接受货物与支付价金。英国货物买卖法认为,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交付货物与买方支付价金是对流条件,两者应同时进行。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3条的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方在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之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办理。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remedies)。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中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对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 (1)要求赔偿损失(第18条、第19条); (2)中止履行合同(第17条); (3)支付违约金(第20条); (4)解除合同(第26条); (5)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第18条)。此外,涉外经济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对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反合同的规定是: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分为三种情况: 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 1.损害赔偿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即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其已经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4条至第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与计算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损害赔偿的原则与责任范围。 第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明确地规定,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第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有一个重要的限制,这就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根据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的或理应预料到的损失”。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 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认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救济办法而受到影响。 (2)减轻损失的义务。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他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违约引起的损失。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2.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迹象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一是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的缺陷; 二是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上述规定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2)援引中止履行合同这种救济方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3)规定了在援用中止履行合同时必须采取的通知程序。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3.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办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3条专门就此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已经对该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即宣告撤销合同中这一批交货的效力,但是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是对在此以前已经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则不能予以撤销。 (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与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例如,大型设备分批装运交货),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办法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卖方违反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不交货;(2)延迟交货;(3)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相符。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其合同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可以采取下列救济办法:(1)要求履行其合同义务。(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的义务。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5)卖方可以对不履行义务进行补救。 (6)撤销合同。 (7)要求减价。 (8)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9)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 (10)请求损害赔偿。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2.大陆法与英美法的规定(1)不交货(non-delivery)。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当卖方拒绝交付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时,各国在法律上都给予买方一定的救济方法,以保障买方的利益。但是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一,大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有些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的规定,当卖方拒绝交货时,买方有权采取以下救济方法: 一是实际履行。 二是解除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一是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第51条与第52条对卖方不交货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第51条规定:如卖方并非疏忽或拒绝向买方交货,买方可以以不交货为理由对卖方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卖方违约而直接地与自然地引起的损失进行计算。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二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11条与第2-712条规定,当卖方拒绝交货时,买方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救济方法: 其一,解除合同。 其二,请求损害赔偿。 其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2)延迟交货。延迟交货是指卖方不能按时交货。 有些国家从保护买方的利益出发,在法律上对卖方延迟交货的处理十分严厉;有些国家的法律则比较偏重于维护卖方的利益,对延迟交货的处理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一般而言, 英国法属于前者,德国法属于后者。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一,英国法的有关规定。英国法把违约分为违反要件与违反担保两种不同的情况,其救济方法亦有所不同。如果属于违反要件,则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仅属于违反担保,则受损害一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二,德国法的有关规定。德国法在处理延迟履约的问题上与英国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确定的履行日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只有首先向债务人提出催告,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约的责任。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3)货物与合同不符所谓货物与合同不相符,是指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与包装等方面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一,德国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59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相符,违反了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买方可以就以下两种救济方法选择其中之一: (1)解除合同,或者(2)减少价金。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二,英国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英国法的规定,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相符时,只要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构成违反要件,买方都可以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三,美国法的有关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不相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美国法根据买方是否已经接受了货物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方法。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三)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救济办法买方违反合同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付款;(2)延迟付款;(3)不收取货物;(4)延迟收取货物。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3)撤销合同。 (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5)请求损害赔偿。 (6)要求支付利息。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2.大陆法与英美法的规定(1)大陆法的规定。根据某些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买方不根据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或不受领货物,则卖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方法: 第一,提起支付价金之诉。 第二,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 此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如果买方延迟支付价金时,则应支付价金的利息。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第一,英国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0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意思表示外,买卖合同中有关付款时间的规定,不能认为是买卖合同的要件。这就是说,买方不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只是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不是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对此,卖方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五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二,美国法的有关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美国法与英国法有所不同,美国法没有将货物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于买方的问题与卖方的救济方法联系在一起,而是根据买方是否已经接受货物,给予卖方以不同的救济办法。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货物所有权(title to the goods or ownership)就是财产权(property right)。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转移”一词的意思,是指合同标的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指与货物转移相关的价款的所有权的转移。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根据各国有关的法律以及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大致有以下面三种方式:(1)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支付价款,即卖方交货,买方付款,所有权随之转移;(2)实际交货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界限,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货物所有权应在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就转移给了买方,在需要运输的情况下,货物所有权在目的地交货时就转移给了买方。(3)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交付单证,在国际贸易中,单据通常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各国的法律有关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关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主要是区别特定物的买卖(sale of specific goods)与非特定物的买卖(sale of unascertained goods)这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在将货物确定(即划拨)在合同项下(identification to the contract)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这是美国关于所有权转移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3.法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法国民法典原则上是以买卖合同的成立决定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的。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与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4.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德国法与法国法的规定不同。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所有权的效力。根据德国法的规定,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果是动产,就必须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而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果是不动产,则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以向主管机关登记为条件。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原则性地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并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权的货物外,对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时间、地点与条件,以及买卖合同对第三人的货物的所有权所产生的影响(例如,货主对其货物被非法出售时是否可以向买方进行追夺)等问题,都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所有权问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对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条件作出了规定。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与条件作出了规定,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根据华沙牛津规则第6条的规定,在CIF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将装运单据(例如,提单等)交给买方的时候。换言之,货物的所有权既不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转移,也不是在装运货物的时候转移,而是在卖方将代表货物的所有权的单据(例如,提单等)交给买方的时候才转移于买方。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一)各国法律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 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各国的法律都作出了规定,但是规定各不相同,大致有以下两种划分原则:1.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这是指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联系在一起,以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即货物的风险是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英国与法国等国家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其中英国法律的规定更加明确。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2.交货时间决定风险原则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均采取这种处理办法,即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是以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些国家认为,以一个不可提供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决定风险转移这个实际问题是不妥当的。美国统一商法典采用了这项原则。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3.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3条规定:“合同应当视需要约定当事人对履行标的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应当约定对标的的保险范围。” 合同法第142条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即以货物的交付划分风险责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国各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业务中,一般采用某种贸易术语确定买卖双方分担风险的界限。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6条至第70条对风险转移问题规定了以下六项原则:1.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风险转移规则2.风险转移所产生的后果3.当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风险何时转移4.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何时转移 5.其他情况下风险何时转移6.根本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关规定 在国际上,一些影响较大的贸易惯例,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等,对风险转移的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是进行商事交易的法律文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的标的(subject matter),包括货物名称(name or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品质(quality)、规格(specifications)与数量(quantity);(2)货物的价格,包括货物的单价(unit price)、金额(amount)与总价(total value);*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3)卖方义务,包括交付货物(deliver the goods)、移交有关单据(pass related documents),以及转移货物所有权(transfer title to the goods);(4)买方义务,包括支付货物价款(pay the price of the goods)与收取货物(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5)争议的预防与处理,包括对货物的检验(inspection)、保险(insurance)、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索赔(claims)与仲裁(arbitration)等。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一般都包括上述有关内容。就具体合同而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三个部分构成,即: 合同的首部或序言、 合同的主文、 合同的结尾。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1.合同的首部或序言 买卖合同的首部一般都载明合同的名称及编号、合同签订的时间及地点,以及订约双方的名称。有时还在序言中载明据以订立合同的有关函电的日期及编号。这些内容通常人们都不太注意,但是在发生争议时它们可能会产生重大的法律后果。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2.合同的主文 合同的主文或正文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1)货物名称与品质条款;(2)数量条款(3)包装条款; (4)价格条款;(5)装运条款; (6)支付条款;(7)运输条款; (8)保险条款;(9)检验条款; (10)不可抗力条款;(11)仲裁条款; (12)其他条款。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3.合同的结尾 合同的结尾是合同的最后一部分,主要载明合同以何种文字作成以及各种文本的效力。同时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末尾签字,如有必要,可以加列见证人并副署。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栏内应载明双方企业的名称及签署人的职务。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二、合同的形式在国际上,对货物买卖合同的书面形式没有特定的限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买卖双方可以采用正式的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与协议(agreement)等。 在实践中,中国外贸企业采用的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是合同(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与确认书(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购货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关键术语1.发价(定义、生效时间、撤回与撤销) 2.接受(定义、生效时间、对发价内容作了变更的承诺、逾期接受、撤回) 3.品质担保 4.权利担保 5.根本违反合同 6.预期违反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复习思考题 1.简要叙述CIF、CFR、FOB的内容。2.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卖双方各自有哪些义务?3.中国外贸业务中的实盘与虚盘的主要内容是什么?4.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如何规定CIF、CFR、FOB合同的货物风险转移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主要参考书目 1.冯大同主编.国际商法第三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法学教材编写部国际贸易法编写组.国际贸易法第一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3.吴百福,周秉成编著.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章第三节.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4.吴兴光编著.美国统一商法典概要第三章第二节.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程德钧主编.国际贸易惯例新发展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案例分析1、某年,我国一出口公司向英国的一个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成交。我公司在装运前已经取得商品检验合格证书,按照合同规定准时发货,并且按照规定的单据收到货款。但是,在货轮航行到苏伊士运河之前,我方才得知由于埃以之间发生战争,该运河已经关闭,所以货轮被迫向南绕道好望角行驶,在此期间的航程遭遇到了强台风的袭击,几经周折,用了两个多月才到达伦敦。经过英方复验这批货物,发现货物部分受水渍而变质。因此,英方便向我方提出索赔和支付延期交付货物的罚款。 我方业务员在接到英方的索赔文件之后,认为该索赔是合理的,因为双方的成交价格是CIF,而CIF又称为到岸价,要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风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即货物到达目的港,才是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之时。所以,我方公司如数赔偿了英方公司所提出的索赔款项。我方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员错误地把错误地把CIF作为到岸价作为到岸价格格而遭受不应该的损失。该案的索赔是不合理的,我方完全没有必要给予理赔没有必要给予理赔。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运到开往目的港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时为止的风险。这是一种在装运港象征性交货的合同,只是由于交易的需要,卖方代替买方办理保险和运输,但不是卖方承担在目的港交货的义务。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上船后,并向银行提交全部所需单据之时,该货物的所有权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与此同时,海上运输的货物风险,也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由买方承担了。所以说,使用CIF价时,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的真正时间,是在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到船上时起,而不是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之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2、北京某公司希望向一美国公司出口工艺品,于星期一上午10点以自动电传向美国纽约的一贸易公司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是误报为每单位500人民币CIF纽约。那么,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1)如果当天下午发现问题;(2)如果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客户还没有接受;(3)如果第二天上午9点,客户已经接受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答:答:(1)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该公司可以用更加快的通讯方式撤回发盘。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但可以撤回。其前提是,撤回通知必须在发盘送到受盘人之前或同时达到受盘人;(2)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还没有接受,但是该公司要撤回发盘已经不可能了,只能撤销该发盘。根据公约规定,在没有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只要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3)如果客户已经接受,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该公司还可以采用一些办法进行补救:(1)向对付提供该公司最近与其他顾客达成交易的详细文件,证明确实的误报,争取对方谅解,(2)许诺为对方在今后的交易中提供便利条件或额外好处,以便改正错误的发盘,(3)如果对方拒绝该公司的请求,那么该公司只好“交学费”了,算作教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3、卖方甲在3月份报价给贸易商乙,贸易商乙又把它转给新加坡的客户丙加以确认,然后该客户在报价单上签了字。接着,卖方甲将正式的销售确认书送交贸易商乙签字。不料,在4月5日以普通邮件寄回的销售确认书丢失了,而卖方甲也因为疏忽而没有及时催促贸易商乙退还销售确认书。几个月后,即到7月初,卖方甲才发现,所订的货价已经上涨了好几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1)该合同是否有效?(2)如果卖方甲坚持合同无效,需要加价,是否合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答:答:一项发盘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传递到一个特定的受盘人(2)有肯定、明确和完整的订约内容(3)表明有订约的意图。而一项有效的接受,也必须具有三个条件(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并且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接受,同时公约规定,“接受于到达发盘人时生效”(2)接受必须无条件地同意发盘所提出的条件(3)接受必须明确表示。在本案中,(1)新加坡客户并不是特定的受盘人,他在甲发出的报价单上签字,并没有表示接受的效力,因此甲与丙之间没有买卖合同的关系存在;甲与乙之间是发盘人与受盘人的关系,但是乙所签字接受的销售确认书在寄回途只丢失,并没有到达甲,因此这种接受也不能生效。(2)卖方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要求加价销售,属于重新发盘,与原来的发盘已经没有关系,双方必须重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才能成立。卖方在货物价格已经上涨几倍的情况下,要求加价销售,是合理的,否则就违背货物买卖中的公平诚信原则。贸易商也即中间商则可以与实际的购货人即新加坡顾客丙修改所订立的合同。当然,为了保持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卖方可以按照比市价稍微低些的价格出售其货物,这样使得各方都有利可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4、1995年,中国浙江省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电文为:“兹发价5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45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3月8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这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浙江省出口公司是否违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答:答:(1)出口公司不违约。(2)因为,出口公司发出的发价是“虚盘”,附有保留条件,出口公司发出“虚盘”时并无受其约束的意思,而“虚盘”不是公约意义上的发盘,只是一项发价邀请,即使”虚盘”已被对方“接受”,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不予确认,不受约束,不与对方订立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5、1992年,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电告巴基斯但一客户,电文为:“兹发价500台琴岛利勃海尔冰箱BYD21型,每台单价285美元CIF卡拉奇,装运期8/9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限7月10日前复到有效。”7月6日,接巴方客户回电,“你7月2日电接受,进口许可证正在申领中,一旦获证即开出远期信用证。”此时,正值国内冰箱困原料涨价而相应提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出口公司拒绝向巴方交货。出口公司是否违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答:答:(1)出口公司不违约。(2)出口公司与巴基斯但的受约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7月6日巴基斯坦公司的复电是一个对出口公司发价作了附加条件的接受,该附加条件属款项支付方式的实质性变更,构成对出口公司发价的拒绝。因此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底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办法是什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答:(1)预期违约;(2)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7、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一化肥厂签订了一份在4月份进口50吨化肥的合同,但是4月20日,美方来电声称需要延长交货时间6个月。由于急需化肥,该公司要求按时交货,但经过多次交涉均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通知对方:如果不按时交货,将撤消合同,同时保留索赔权。该公司的做法可行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答:答:该公司的做法是可行的,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规定了相应的补救办法,即“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货”,或者“如果在履行合同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在本案中,美方来电表示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并且经过多次交涉后仍然无效,该公司是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的;另外,由于美方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其结果使得我方有关农业部门因为化肥不能及时使用而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则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该公司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8、某公司向另外一家公司订购了一套大型机器设备。合同规定该设备分四批到货。当第一批设备到货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某公司宣告撤销合同。该公司的这种撤销有效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答:有效。答:有效。因为根据1980年公约第73条的规定,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和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将要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9、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以实盘报价6000吨商品,每吨500美元,而乙在经过考虑后决定订购5000吨,甲拒绝接受,结果发生纠纷,这种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如果乙向甲订购8000吨,多出的2000吨怎么办?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答:答:实盘是具有约束力的发盘,它是发盘人向交易对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愿意按照所提出的条件达成交易的肯定表示;接受必须是无条件地和全部同意发盘发条件或内容,受盘人如果对原发盘有任何一点的改变或条件有任何的增减,就是对原发盘的拒绝,也就是还盘或新的发盘,这时原发盘失效。虽然乙接受了甲的发盘中的价格条件,但是改动了货物的数量,这就构成了交易磋商中的还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继续磋商以便达成一致意见,这样才能使得交易成立。乙向甲订购8000吨货物,同样是一种还盘。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其中根据原发盘中规定的6000吨订货可以成立,而超过的2000吨货物可以作为新发盘,甲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在拒绝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重新谈判,以便达成新的协议。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10、我自行车总厂从德国进口一批钢管,双方订约前,中方业务员告诉卖主(负责人),这批钢管是供轧制自行车轮头用的,卖主按合同规定交货,中方对钢管轧制发现弯曲后出现裂痕,不能制造自行车轮头。该案如何处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答:答:(1)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品质担保的特定用途担保义务。(2)中方和德国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自动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规定卖方应承担货物具有买方所要求的特定用途的品质担保义务,除非买方表明他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或判断。(3)该案中,中方在签约前已经告之对方所购货物的特定用途,加上卖主是铜厂负责人,凭他的技能和判断,完全应知道轧制自行车应当用何种钢材,因此卖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品质担保的默示条件。(4)按公约规定,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要求卖方交付具备该特定用途的符合合同规定的钢材。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11、买卖双方购售烟花炮竹价金3万元,12月5日前交货。卖方实际交付伪劣烟花炮竹,价值1万元,买方认为卖方违反合同,要求减价。买方要求减价是否有效?为什么?应减价多少?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答:答:(1)买方要求减价有效。(2)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3)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间的比例计算,因此应减价300001000020000(元)。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12、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金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7月日,卖方函告买方,市价上升,年内有继续上涨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必须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资者以总价5.6万美元的价格订立12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6.1万美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购货合同。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答:答:(1)该案中,买方的总损失额为:6100050000=11000美元 (2)如果买方采取合理措施,即以56000美元价格12月前交货,仅多支出5600050000=6000美元 (3)但此案中买方没采取合理措施而使损失扩大了110006000=5000美元。根据公约的规定,遵守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违约方有权扣除,因此这5000美元买方不能得到。(4)本案中违约赔偿买方6000美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13、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再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本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确,于是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是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己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延迟履行合同,构成违约;(2)不正确。因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其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期间,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办法。在本案中,卖方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其义务。这样合同仍然有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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