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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7 案例1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使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规定,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2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1986 年 3 月,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1987 年春节时,给妻来信,并寄回 4000 元钱。此后,一连4 年没有任何消息,某乙痛苦不堪,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法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法院于1992 年 5 月判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乙及丙继承甲的遗产后,乙携丙与丁结婚。1992 年 12 月,某甲的一位老乡戊从海口回家探亲,说某甲在来的路上得了重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时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请戊把我几年来挣得的五万元钱带给你们。我死后,家产的一半及现金2 万分给哥嫂,以报答对我的养育之恩。”遗嘱的时间是1992 年 11月 25 日。某甲的哥嫂以此遗嘱要求某乙执行,被某乙拒绝,拒绝的理由是:该遗嘱是某甲被宣告死亡半年后立的。双方诉至法院。问: 1. 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2.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1)某甲的妻子某乙属于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且是在某甲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像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某甲死亡,人民法院乙法定程序判决宣告某甲死亡,因此,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案例 385 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王老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 1. 王老太所立的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 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 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他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真实。(2)可以。因为:1. 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更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因为85 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案例 4某养猪场担负向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 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 年 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 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 头,于 8 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 月 2 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的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 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 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 1. 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答:( 1) . 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 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案例6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 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7 页2 / 17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某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案例15. 农民王甲一天发现有一头怀孕的母马闯入自家院内, 于是就将这匹马牵人牲口棚喂了起来。一连几天都无人寻找这匹马, 过了一个多月, 母马产下了一匹小马驹, 又过了些日子, 小马驹渐渐长大了, 王甲害怕马的主人找上门来 , 便谎称母马是自己的, 把母马以1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农民王乙。王乙在一次赶马车外出时被马的主人刘丙认出, 刘丙要求王乙还马,王乙说自己是从王甲处买来的, 拒不还马。刘丙又找到王甲, 要求返还母马和马驹 , 王甲说母马已卖给王乙, 马驹是在自己的照料下出生长大的, 不能返还 , 无奈 , 刘丙诉至法院。 问题 1. 王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 母马和马驹应该归谁所有?1. 王甲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指行为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 致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 王甲发现母马闯入自家院内, 不积极寻找失主, 归还失主 , 而是故意把马占为己有, 这是一种无合法根据的占有, 由于这种占有, 给马的所有人刘丙造成了损失,所以 , 王甲的行为是不当得利行为。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 条规定 :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 王甲是不当得利人, 刘丙是受损失的人, 所以 , 王甲应把母马和马驹返还给刘丙, 母马已被王甲卖给王乙, 那么刘丙是否具有向王乙追偿的权利呢 ?那就要看王乙是否符合动产的善意有偿取得制了。根据法律规定, 如果原物已由占有者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 , 如果第三人是恶意占有, 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占有, 并支付了合理价款, 所有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如果占有者本身即为非法占有( 小偷、遗失物拾得者) 又非法转让给第三人, 即使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占有, 所有权人可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如善意第三人是在公开市场上受让财产的, 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在请求返还原物时, 须补偿其受让时所付的价金。本案中, 王甲对母马的占有是不当得利, 属非法占有 , 所以即使王乙是善意有偿占有, 刘丙也有权请求王乙返还母马, 另外 , 母马闯入王甲家时就已怀孕, 所以母马和马驹都应该归刘丙所有, 至于王乙支付的1( 削元价款 , 王甲应该返还王乙。案例16. 孙甲、钱乙两家是邻名,钱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年中仅春节回家一次。这年夏天该地区连降暴雨。孙甲看到钱己的房屋年久失修,很难抵御暴风雨的侵袭便带领家人出工出科为钱乙地团房屋。在加困房屋时,孙甲意外从房上摔下, 把脸摔伤,花去医药费400 元。春节钱乙回家,孙甲立即将加修房屋的情况和自己受伤的情况告诉了钱乙,要求钱乙支付加固房屋的费用3D0元和自己的医药费4D0元。钱乙则说我早就想把这房子拆了重新盖新房大雨冲垮或大风吹倒都会改意,我没请你,是你自己愿意干, 钱也只能由你自己出。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 加固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应由谁负担 1. 孙甲为钱己加固房屋的行为属无因管理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国管理的构成要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他人的事务2 到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管理人管理事务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3)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孙田为避免铁乙的房屋倒塌而为钱乙加困房屋,符合上述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所以,孙甲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2. 加困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应由钱乙承担。民法通则第93 和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 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 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眼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孙甲加固房屋的300 元钱是在管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400 元医药费是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加困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都应由钱乙负担。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7 页3 / 17 案例 17. 1996 年 4 月赵某、袁某等几个人集资办起了田电器公司,并购买了”依维柯”型空调汽车两辆作为售后服务车 . 在经营期间 , 由于资金周转不畅, 向关系单位某百货公司借款40 万元,并约定于1997 年 5 月还清。1997 年 3 月,甲公司与该市乙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50 台电脑的合同,总价款50 万元。由于当时甲电器公司资金不足,双方约定 :甲公司先付货款15 万元,将两辆“依维柯”车抵押给B 公司, 3 个月后甲公司还清其余货款35 万元,如果逾期不还,则将抵押的两辆汽车拍卖,以所得价款偿付货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1997 年 4 月,甲公司与外地一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考虑下周,致使被骗去电脑40 台,钱货两室。 1997 年 6 月,合同朝满而甲公司无力还清货款,乙公司使依协定向法院起诉,申请拍卖田公司抵押的两辆汽车,偿还自己的贷款。而此时,甲公司与百货公司的借款合同也到了偿还期,百货公司得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后。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经法院核准。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自己是抵押权人,应就汽车的拍卖款优先受偿。百货公司认为自己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先,应由自己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问题 应该由准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案应由乙公司享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作为种超保物权,在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3 条规定:“本法所指的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 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实、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不享有抵押权的一排债权而言的,即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当债务人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时,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抵押财产有优先于未设抵押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后,其他债权人才可得到清偿,但抵押权仅就抵押物事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也就是这期不能付清贷款时,将两辆汽车抵押给乙公司,以拍卖所得公款偿付货款。1997 年 6 月,付款期限已到,而甲公司不能偿付乙公司的35 万元货款,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乙公司有权就抵押的两辆汽车优先受偿,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拍卖抵押物汽车,自己优先受偿、法院应予支持。而百货公司借给甲公司的款项,由于当初达成借款协议时并未设立担保,因此,它属于一般的债权,乙公司的债权应优先于百货公司的债要受偿,只有当拍卖汽车所得的价款还清了乙公司35 万元的货款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用剩余价款清偿百货公司的债权。案例18. 某厨房设备制造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本厂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为此,该厂需要资金20 万元,该厂现有资金8 万元,需要向他方借款D 于是, 1996 年 8 月, 厨房设备制造厂以本厂一辆价值20 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向该市工商银行贷款10 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由银行以拍卖汽车所得的价款受偿u 合同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进口设备还欠缺两万元,1996 年 9 月, 厨房设备厂又向自己的关系产某机械制造厂借款5 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了抵押的那辆汽车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1997 等 2 月厨房设备厂用来作抵押的那辆轿车因意外火灾被毁,获保险公司赔偿20 万元。 1997 年 3 月,机械制造厂要求厨房设备厂归还5 万元借款,否则将由访拍卖抵押物汽车。工商银行听说后,认为厨房设备厂未经其同意,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权。而厨房设备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你们的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了抵押权。机械制造厂、厨房设备厂、工商银行三万发生纷纷,诉至法院。 问题 1.厨房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 汽车被烧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1. 厨房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再次抵押,也即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数个不同债权人的债权,而在同一抵押标的物上先后设定数个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5 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干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厨房设备厂以价值20 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制造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后,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10 万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5 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厨房设备厂和机械制造厂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厨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2. 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7 页4 / 17 定多个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就存在一个受偿顺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4 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效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月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像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据此规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如果厨房设备厂不能偿还债务,在拍卖抵押物汽车所得的价款中,工商银行有权代先受偿10 万元,而机械厂由于其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在后,因此只能在剩余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中抵押标的物轿车被烧毁那么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债权 ?担保法第58 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可见,抵押物灭失后,如果有赔偿金,则抵押权仍未灭失抵押物所获的陪偿金,就是抵押财产。团抵押物灭失导致抵押权消灭的情况,只存在于没有赔偿金的情况下。本案中轿车被烧毁,获保隆公司赔偿金20 万元,因此,抵押权没有消灭,工商银行和机械制造厂按上述受偿顺序从这20 万元中受偿厨房设备厂所称没了抵押标的物也就没了抵押权的做法是错误的。案例19.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 万元的汽车三辆,甲公司先预付了兀万元的车款,约定其余对万元待甲公司提货后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乙公司为确保收回货款,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便找到其有常年业务往来的丙公司,要求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丙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甲公司久乙公司的30 万元提供担保。甲公司很快就把三辆汽车卖完。此时,甲公司想把这叨万元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为工公司尚大甲公司贷款30 万元,作为债权人的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提出的这种债务转让,但甲、乙两公司均未告知丙公司。至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 30万元贷款 , 而丁公司此时因经营不善已宣告破产了。于是,乙公司找到两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此时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债务转让给了公司,于是拒绝承担保任责任。 问题 1. 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能否发生法律效力? 2. 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允许? 1. 甲公司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能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91 条规定 :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并不得牟利。本案中, 甲公司是经乙公司的同意, 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 因此 ,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2. 丙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应该允许。因为, 有担保条款的债务, 债务人转让债务可能影响保证人的利益, 保证人愿意对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 往往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用、财产状况的了解以及与债务人的密切关系等因素, 而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 保证人对第三人的各种情况可能不了解, 也可能不愿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 条规定 : 保证期间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 , 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 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 所以 , 丙公司不再对这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案例 20. 服装批发商场与美雅服装厂于1996 年 7 月 20 日签订了一份西服购销合同。美雅服装厂负责向服装批发商场供应高档西服2000 套, 共计 60 万元 , 交货时间定于1996 年 8 月 31 日以前 , 由服装批发商场去提货, 如果违约 ,违约方应支付5% 的违约金。后服装厂由于生产问题不能生产出这么多数量的服装, 遂于 1996 年 8 月 7 日电传给服装批发商场, 要求取消50% 的供货 , 服装批发商场收到通知后于8 月 10 日以电传方式答复服装厂: 不同意取消 50% 的供货。到8 月 31 日服装批发商场去提货时,服装厂只供应了1000 套西服 ,批发商场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 , 服装厂认为已经书面通知批发商场变更合同了,所以自己不构成违约。问题 美雅服装厂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美雅服装厂的行为构成违约。经济合同法第20 条规定 :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允许对经济合同进行变更。”第27 条规定 :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8 条规定 :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 , 原合同仍然有效, 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 日内予以答复, 逾期不予答复视为默认。”本案中, 服装批发商场不同意服装厂减少供货, 在接到服装厂通知后的第3 天即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因此 ,服装批发商场不同意减少供货的答复是有效的。经济合同法第27 条规定 : 变更或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7 页5 / 17 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以前, 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所以, 服装厂没有与服装批发商场达成减少供货的协议, 擅自减少供货的行为构成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 21. 张甲将位于市郊的自有房屋一间出租给王乙居住, 约定租期为2 年。一年后 , 张甲因急需一笔钱便决定把该房屋卖掉。张甲将这一决定告诉了承租人王乙, 王乙既不退租, 也不表示愿买。张甲便于3 个月后将该房以2 万元价格卖给赵丙。赵丙要王乙迁出, 王乙说自己租期未到, 有权继续承租。赵丙称现在自己是房主, 自己不愿把房子租给王乙, 坚决要王乙搬出,王乙遂诉至法院。问题 房主更换,王乙还有权继续租住吗?王乙与张甲原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王乙有权继续承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 个月通知阴人否则买卖关系无效”,本案中,出租人张甲提前通知了承租人王乙,所以,该房屋买卖关系是有效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本案中,张甲就是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卖给了赵丙,赵丙是新房主,但原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所以,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王乙可以继续承租。案例 22. 1994 年 5 月, 董甲到华美摄影师影楼拍了一张生活照,摄影师孙乙向董甲提出, 再拍一张放在营业柜台内作样像用 , 董甲同意 , 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1994 年 6 月, 倩姿化妆品公司设计员杨丙发现摄影楼柜台内陈列的董甲的生活照, 认为用此照做公司化妆品的广告张贴宣传画, 效果肯定很好。于是, 杨丙和孙乙商量,由倩姿化妆品公司给付孙乙1000 元人民币买下这张样像, 孙乙同意。后董甲去商场购物时, 才发现自己的样像被用作情姿化妆品的张贴宣传画, 在化妆品柜台上到处张贴, 于是 , 便向孙乙和情姿化妆品公司提出异议, 要求停止侵害 , 赔礼道歉 , 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双方意见分歧, 董甲遂诉至法院。 问题 摄影师孙乙和情姿化妆品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董甲的肖像权? 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把董甲的样像用做广告宣传画的行为侵犯了董甲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事有的专有权。民法通则第100 条规定 : “公民事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 董甲对自己的肖像享有肖像权, 未经其本人同意, 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摄影师孙乙在征得董甲同意的情况下, 用董甲的照片做样像, 虽然客观上起到了广告效应, 为摄影楼增加了营业收入, 但不是未经本人同意, 因此 , 不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但是 , 孙乙经董甲同意, 事有在柜台内展示其肖像的权利, 并不等于事有其肖像使用权, 他以营利为目的将董甲的肖像转让给倩姿化妆品公司, 是侵害董甲肖像使用权的行为。倩姿化妆品公司未经董甲同意将其肖像印刷成广告招贴画的行为, 也是侵害董甲肖像使用权的行为, 所以 , 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民法通则120 条规定 :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 消除影响 , 赔礼道歉 ,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 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 并应赔偿董甲因此所受的损失。案例23. 1997 年 4 月 3 日上午 , 郑甲来到某百货商场自选超市区, 背着小包转了一圈, 觉得没什么可买的,就出来了。郑甲刚走出商场大门, 就被商场内追出的两名工作人员拦住, 问郑甲 : “小姐是不是在超市拿了什么东西而忘了付钱 ?”郑甲说 : “没有” , 两名工作人员不相信, 继续追问 : “到底拿没拿?”郑甲仍答:“没拿。”这时,有许多购物者过来围观, 商场工作人员将郑甲带到柜台前, 指着收款台前贴的告示说: “我们有权检查你们的包。”该告示写的是: “收银员受商场指示, 有权在收银处检查带进自选超市区的包、袋, 请顾客协助将包、袋打开检查。”郑甲很气愤, 拒不打开背包接受检查, 于是 , 商场工作人员又将郑甲带到商场办公室要求检查, 经检查, 并没查出什么东西。商场王作人员又要求郑甲解开大衣扣、摘下帽子接受检查, 郑甲禁不住落了泪, 解开衣扣、摘下帽子让他们检查, 经查又未查出什么东西, 商场工作人员这才将郑甲放行。事后, 郑甲越想越气, 遂起诉百货商场侵害自己名誉权, 要求商场承认错误, 赔礼道歉 , 赔偿精神损失。 问题 百货商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郑甲的名誉权 ?百货商场的行为侵犯了郑甲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 : “公民、法人事有名誉权 ,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词且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 依法所事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结果就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7 页6 / 17 是降低了社会对其名誉的评价。本案中, 商场工作人员怀疑郑甲偷拿了商场的货物, 本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法定机关处理 , 但却没有这样做, 而是在公共场合叫住她, 几经盘问 , 这种问话的贬意是明显的, 对周围顾客产生的影响是 : 她是一个有问题的人, 很可能偷了东西。所以, 商场工作人员的拦截盘问, 实际影响了对郑甲品德、声望、信用等方面应有的社会评价, 实际损害了郑甲的名誉。商场实施盘问搜查的依据是该商场内的“告示”, 而法律从未赋予商场工作人员有盘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 检查权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行使, 所以 , 商场的这种告示是不合法的, 因而是无效的, 所以 , 商场不能以该“告示”为理由, 随意盘查顾客。正是由于商场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才造成郑甲被其他顾客误认为偷拿了商品, 使郑甲的名誉受到怀疑、侵害, 所以 , 百货商场的行为侵害了郑甲的名誉权, 应该承认错误 , 赔礼道歉 , 并赔偿精神损失。案例 24. 1995 年 5 月 16 日 , 史甲开着出租车驶至胜利路口时, 忽然看到左侧有一骑自行车的人( 胡乙 ) 从邻街胡同中突然窜出 , 这时 , 紧急刹车已来不及了, 为避免发生撞车事件, 史甲急忙拨转方向盘向右转驱动, 并紧急刹车 , 结果 ,保住了胡乙的人身安全, 但出租车却撞在了道旁的大树上, 造成车上乘客姚丙撞前面座椅, 脑部受伤害 , 因抢救及时, 姚丙很快恢复了健康,但花去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共5600 元。姚丙要求司机史甲赔偿全部损失, 史甲认为事件的发生是胡乙过错所致, 应由胡乙赔偿。 问题 本案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应由胡乙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是由紧急避险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 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 , 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民事责任龟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损害的 , 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 史甲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 为了避免撞车事件, 避免胡乙人身安全受损, 采取右转方向盘并紧急刹车的行为是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本案中,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胡乙 , 胡乙骑车出胡同口不采取任何预防警告措施, 冲到汽车跟前, 引起险情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第129 条的规定 , 姚丙的损失应由胡乙负责赔偿。案例 25. 建筑公司安装施工队承包了某大厦供水水管的安装工程, 沿路开挖一条长约100M,宽、深均为0.8M 的深沟 ,准备安装水管通道。他们在开挖处的路段上树立了一个“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的小木牌。这天晚上, 突然狂风大作 , 继而雷雨交加, 小术牌被风吹倒后又被雨水冲走, 大雨过后 , 又起了浓雾。深夜, 女职工魏甲骑自行车上夜班路过此处, 结果连人带车跌进沟内, 造成右臂骨折, 经住院治疗 , 共花去医药费几千元。魏甲要求施工队赔其损失 , 施工队认为魏甲的受伤是因为大风吹倒警示牌, 大雾使魏甲看不清路造成的, 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无奈, 魏甲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 施工队是否应对魏甲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施工队对魏甲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 条规定 :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 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 施工队在道路上挖水管通道, 设置的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只是在深沟前竖了一个小木牌, 这样做在白天还能起立气作用, 但在现上或者即理的天气就不能起到警示作用, 更没有起到对行人的保护作用, 事实证明 , 小木牌被风刮掉, 被雨冲走 , 也的确没有起到夜间警示、保护行人的作用。虽然魏甲的受伤与自然力的风、雨雾有一定联系, 但主要还是因为施工队设置标志不明显, 又没有注意检查造成的, 因此 , 施工队对魏甲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6. 孙甲从汽水厂买了一箱汽水, 用车运到家里 , 在搬汽水时 , 箱内一瓶汽水突然爆炸, 飞起的玻璃碎片击中孙甲的右眼 , 血流不止。经抢救治疗, 眼虽保住了 , 但视力严重下降, 接近失明 , 左眼也受4 影响 , 视力从1.5下降到0.5 。 事故发生后,孙甲要求汽水厂赔偿因汽水瓶爆炸致伤所受的经济损失,因为检验爆炸瓶的残骸,发现瓶壁厚薄不均,凸凹不平,所以,汽水厂称他们只对汽水质量负责,不对包装所用的汽水瓶负责,认为孙甲应向玻璃厂索赔。孙甲于是就以汽水厂玻璃厂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本案中,汽水厂和玻璃厂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起产品责任问题的案件,我国对产品责任的处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 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7 页7 / 17 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汽水厂是瓶装汽水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玻璃厂是汽水瓶的生产者,孙甲是被爆炸的汽水瓶所伤,所以,孙甲的受伤与汽水厂,玻璃厂都有因果关系,因此汽水厂和玻璃厂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究。”因其生产出售的汽水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然后,因为汽水瓶的生产者玻璃厂有过错,其生产的汽水瓶壁厚薄不均,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故汽水厂赔偿损失以后,可向玻璃厂追偿。案例27. 1993 年春节 , 村民们都兴高采烈地燃放鞭炮欢渡春节。村民刘甲、孟乙觉得总是老一套玩法, 没什么意思 ,想玩得有刺激性。这时, 他们发现村民高丙家的大黄牛拴在一片空地里( 系高丙家的空宅基地) 正在打盹 , 他们便把一挂500 响的鞭炮系在牛的尾巴上, 然后点燃鞭炮, 牛受到惊吓 , 挣脱绳索 , 横冲直撞。妇女. 黄丁去邻居家串门, 躲闪不及 , 被牛撞倒 , 致右胳膊骨折。经医院治疗痊愈, 但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共2000 多元。黄丁要求高丙赔偿 , 高丙辩说 : 虽是我的牛撞伤, 但我把牛拴在树上, 如果不是刘、孟二人挑逗, 根本不会伤人。刘、孟二人则 说:牛是高丙的 , 我们仅是系上鞭炮玩玩, 又没让牛撞人。最后黄丁诉至法院。 问题 黄丁所受的损害应该由谁负责 ?黄丁所受损害应由刘甲、孟乙二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 条规定 :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坏的 ,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 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牛虽是高丙的, 但高丙把牛拴在自家的空宅基地, 不是公共场所, 所以 , 高丙对牛伤人的后果没有过错, 所以高丙不应承担责任。受害人黄丁去邻居家串门, 正常行走 , 也没有过错。刘甲、孟乙为寻求刺激, 把鞭炮系在牛尾巴上点燃, 致使牛受惊而撞伤人, 所以 , 刘甲、孟乙对黄丁的受伤是有过错的, 因而本案应由刘甲、孟乙对黄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8. 王甲、韩乙系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一天上午, 大班的马老师带领孩子们到院子里做游戏, 当王甲、韩乙还有另外一些小朋友爬上滑梯准备往下滑时, 有人找马老师, 马老师嘱咐小朋友: “大家注意安全, 慢一点。”便出去了。当轮到韩乙时, 她因为担子小, 坐在滑梯口一直不敢往下滑, 这时站在她身后的王甲非常着急, 使劲推了韩乙一下 , 韩乙极快地滑下, 由于速度太快, 导致韩乙落地时尾椎骨受挫, 韩乙大哭 , 马老师昕见哭声急忙返回, 抱起韩乙 , 并严厉批评了王甲。韩乙当晚回家后不能坐下, 连连喊疼 , 其父领其到医院检查, 诊断为尾椎骨骨折。其父便要求王甲的父母和幼儿园赔偿损失。 问题 韩乙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与分析 韩乙的损失应该由王甲的父母和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3 条第 1 款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王甲和韩乙都正上幼儿园, 从年龄上两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6 条第 1 款规定 :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 王甲的父母理应对韩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说幼儿园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 条规定 :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 , 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 单位有过错的 ,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本案中, 当小朋友玩滑梯时 , 作为幼儿园老师, 马老师应该知道这种游戏具有一定危险性, 应该在一旁保护孩子安全, 但她过于自信,只嘱咐一声就走了, 未尽到自己的保护职责, 所以 , 对韩乙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过错。所以, 幼儿园对韩乙所受的伤害也应适当赔偿。案例29. 张甲、李乙均是菜农, 二人是好朋友。一天, 张甲约李乙到自家小酌。李乙到张家后, 看到张甲喂着一条毛色很亮的狗 , 张甲即向李乙吹嘘此狗对他如何忠诚, 说着 , 便走过去解开拴狗绳, 想让狗在李乙面前表演一番, 不料, 狗一下窜起 , 冲着李乙的腿就咬了下去, 李乙大惊 , 从椅子上跌翻过去, 头被碰破 , 当场昏迷 , 张甲急忙把李乙送到医院 , 其时是1990 年 6 月 5 日。李乙被送进医院后, 腿伤很快治好, 但脑袋留下了头痛的后遗症。出院后,张甲主动为其支付了2000 元的治疗费 , 并经常购买补养品看望李乙, 碍于情面 , 李乙一直没提另外3000 元医疗费的问题。 1991 年 10 月 8 日, 张甲又送来1000 元治疗费。但在1991 年 11 月 2 日李乙向张甲提出让其支付住院期间的另3000 元医疗费时 , 张甲称自己一直在为李乙支付一些营养费, 不愿承担住院时3000 元的医疗费。李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7 页8 / 17 乙遂于1991 年 11 月 20 日起诉到人民法院,但张甲认为李乙的损害已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 李乙的损害赔偿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李乙的损害赔偿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李乙受伤的时间是1990 年 6 月 5 日,民法通则第136 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般情况下李乙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截止到1991 年 6 月 5 日。但是本案的情况是,自 1991 年 11 月 2 日以前,也就是双方为医疗费发生争执之前,张甲一直在给李乙变相支付医疗费,而且在 1991 年 10 月 8 日又送给李乙治疗费1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阿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张甲的上述行为实际是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以自1990 年 6 月 5 日至 1991 年 10 月 8 日诉讼时效处于中断状态,以前所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应从1991 年 10 月 8 日开始重新计算。在1991 年 11 月 2 日,李乙请求张田支付3000 元医疗费属于民法通则第140 条所指的权利人提出要求的情况,所以再次引起时效的中断。也就是从 1991 年 11 月 2 日张田拒付3000 元医疗费时起,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 136 条。137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截止到1992 年 11 月 2 日李乙于1991 年 11 月 20 日向法院起诉,故李乙的损害赔偿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及时受理。七、案例分析(例一)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 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 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 年结婚, 1997 年乙生一子,1998 年乙因病去世。1999 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例二) 某养猪厂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 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 年 8 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 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 头,于 8 点前送到某副台商场。9月 2 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 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 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 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7 页9 / 17 (2) 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例三) 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 (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条件,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 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四 )江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 年江某的妻子去世,1995 年江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江之女乙于1996 年结婚, 1997 年乙生一子,1998 年乙因病去世。2001 年江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江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江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江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3)丙是与江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6)因丙后于江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例五 ) 某养殖厂担负向某市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牛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 头新鲜牛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 8 月中旬因养殖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户王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5 点郑某开车到养殖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牛50 头,于 ?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8 月 20 日王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殖场,下午才将该批牛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牛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殖场损失1 万元,要求王某承担。王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王某8000 元,王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王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 因王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2) 养猪场的损失是由王某违约造成,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王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例 1、 某公司与一乡镇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工艺品的合同,由于包装和运输问题,而使工艺品报废90% ,公司损失5000 元,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公司要求乡镇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而该企业只答应支付违约金,不愿履行,公司起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7 页10 / 17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答:乡镇企业没按合同履行,有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乡镇企业应按合同要求,继续将工艺品发给公司。该乡镇企业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违约金的双重义务。(要求写出法律规定)例 2、某甲在乙商场买一高压锅,回家后使用,过了一个月,甲在做饭时,高压锅因质量问题突然爆炸,将甲眼睛炸伤,花医药费10000 元。甲找乙商场,乙称系质量问题让甲找厂家,甲找厂家,厂家称锅已使用一个月,应当找乙商场,厂家不对顾客,过了一个月厂家不负责。问:甲应当找谁?此事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某甲找乙商场和厂家都可以。某甲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赔偿损失10000 元。民法通则第122 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甲某在一天傍晚酒后骑车回家,因当天下雪路比较滑,乙单位在路上施工挖一坑,因下雪收工,见坑口较明显未设标志,准备待雪停后继续施工,甲由于喝酒,精力不集中,骑到坑前才发现,因路滑刹车不灵摔入坑中受伤,花去医药费500 元。甲找乙赔,乙称是甲原因所致拒赔。甲诉至法院。问:本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乙是有因果关系的被告。甲方喝酒,观察路况不周不构成减轻免除乙方责任的过失,乙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500 元,因为乙方在道路施工未设明显标志。民法通则第125 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张某夫妇共有一儿一女,其子因病早逝,遗有一孙。张在外经商,因意外事故于1997 年死亡,留有经商所得60 万元。张某之儿媳要求分割遗产。问: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张某经商所得60 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将60 万元中的30 万划归张之妻所有,遗产30 万元。根据继承法规定,张之妻、张之女士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10 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之孙是代位继承人,可代其父张之子继承其份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原则上张之妻、张之女、张之孙各10 万元。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5、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 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 年 8 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 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 头,于8 点前送到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7 页11 / 17 某副食商场。 9 月 2 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 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 8000 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的一国关系行为人的龟欛Z?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此所受到的损失。6 甲服装厂1996 年 6 月 31 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 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 月 15 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3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 7 月 1 日,服装)一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 月 8 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 18 万 M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7 月 6 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订8 日交货有困难,请求 20 口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7 月 8 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刀月9 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用医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即前去购回18 万 M ,且比棉纺厂汀价相比多支付18 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解除,于7 月 20 日将 18 万 M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 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5000 元,收货付款并赔偿损失1 万元。问: 1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违约,将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7 月 20 日棉纺厂将1 万八千 M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7 、1997 年 5 月 12 日甲机床厂与乙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一运输合同,约定乙将甲的一台进口精密仪器由某港口运回甲厂。乙按约定将该仪器于当日下午运到甲厂后,甲表示因厂内安装场地未准备好,要求司机将仪器运到两公里以外的一个仓库先在车上停放一天,第二天再拉进厂内卸下安装,司机称运输公司已安排其第二天去给某厂运货不能将车留下,甲厂则表示其与乙汽车运输公司联系协商,但当天没联系上,第二天,在司机将仪器运往工厂途中,一轮胎被扎破,仪器受到碰撞,甲厂要乙汽车运输公司赔偿,乙汽车运输公司则要求甲厂支付汽车滞留费,并赔偿由此造成不能履行与某厂的运输合同而支付违约金的损害赔偿。问: 1甲厂应不应赔偿乙汽车运输公司车辆被滞留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2甲厂应不应赔偿乙汽车运输公司不能履行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3乙汽车运输公司应不应赔偿甲机床厂仪器受损的损失?为什么?答: (1) 甲厂应赔偿乙公司因车辆滞留所造成的损失。 (2)甲厂应赔偿乙公司不能履行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3)依照法律规定,甲厂作为债权人应及时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甲厂未及时接受乙公司的履行,应承担迟延受领的责任。 (4)乙公司不应赔偿甲厂仪器受损的损失,乙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失为意外事故所造成。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7 页12 / 17 (5)损失是意外风险所造成,应由迟延受领人承担。 8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 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 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 1996 年结婚, 1997 年乙生一子,1998 年乙因病去世。1999 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过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答: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丙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为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又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三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上一般由各继以外的一个仓库先在车上停放一天,鈾馬 ?48 承人平均分配。9、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 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王甲、王乙、王炳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即承认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力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王义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10、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 寸彩电 , 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 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 , 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 将杨某右眼炸伤, 花医药费1000 元, 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 经查属电视机质量问题, 杨某长时间收看引起爆炸。百货大楼不同意赔偿, 但是同意退货, 要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问: 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 ?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7 页13 / 17 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责任,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百货大楼应赔偿李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医药费5000 元。 ?民法通则第122 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1、 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 答: 1 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 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条件,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 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要求写出法律规定) 12 、某养殖厂担负向某市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牛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 头新鲜牛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 年 8月中旬因养殖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户王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5 点郑某开车到养殖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牛50 头,于 ?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8 月 20 日王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殖场,下午才将该批牛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牛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殖场损失1 万元,要求王某承担。王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王某 8000 元,王某也有一定责任。问: 1王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因王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殖场的损失是由王某违约造成,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王某应赔偿养殖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一、甲公司1992 年 5 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 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 元入账户。乙于6 月、 7 月两次供甲北京电视9 台,黄河电视12 台,计款33500 元,尚欠23500 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 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二、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17 页14 / 17 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 500 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答: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 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66 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三.甲公司1992 年 5 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 台 ,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 元,尚欠 23500 元货未供 ,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 .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 ,因为 规定 ,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 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四、甲( 5 岁)、乙( 4 岁)、丙( 6 岁)同为育红幼儿园的学生。一日,三人在幼儿园戏耍时,乙、丙两人手持在幼儿园拾到的细竹杆互相打斗,丙将乙手中的竹杆挑飞并击中在一旁甲的眼睛。甲先后花去药费4000元。问:甲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 ? 分析 : 幼儿园和乙、丙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3 个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时由幼儿园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同时父母还同时承担监护责任。五甲与乙为夫妻,甲因公出差于1992 年 5 月外出之后就无音信。1998 年 4 月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问:(1)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是否都具备申请资格,为什么?( 2)如果甲的父亲申请宣告失踪,而乙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 乙和甲的父亲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甲所在单位无权申请。(2)法院应当直接宣告死亡。六刘冬与王芳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由此造成王芳与婆婆关系紧张。长期的精神抑郁,王芳患上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2002 年刘冬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王芳母亲去世多年,法院通知王芳的父亲代理王芳参加诉讼。王父说自己已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作为代理人。但是王兄并没有答应父亲的安排,二人遂申请王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解决。问:居民委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17 页15 / 17 员会有没有权力解决该问题,应如何解决 ? 分析 :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之间争夺或者推诿时,适用指定监护。即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 七屈某是单位的食堂负责人。一日屈的表弟找到他,说自家有头病牛,希望宰杀后卖给食堂,免得自己遭受损失。屈某按照市价买下其表弟的牛肉,还收下表弟送给他的200 元。单位职工吃了牛肉后出现中毒现象,食堂赶紧将剩下的牛肉倒掉,造成损失2000 元。单位了解情况后,要求屈某追回牛肉款。屈某认为自己是替单位采购,损失应该由单位承担,与己无关,拒绝单位的要求。问:屈某的讲法合法吗 ? 分许 : 屈某的讲法错误。屈某的行为是替单位采购的代理行为。一般来说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但是本案中屈某是和第三人串通侵犯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一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八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张某结婚时从李出借款5000 元。张结婚后请几个朋友在家吃饭。席间另外有人说: “ 都是哥们,这5000 元还还什么,干脆送给张某算了。” 李某也随口说:“ 算了,算了。” 张也笑着说:“ 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李某需用钱,找到张某催还借款。张说:“ 这钱你是当着大家的面说送给我,现在怎么又要回去。” 李说当时是开玩笑的,张某说他自己是当真的,拒绝还款。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李某说送张某5000 元是在特定场合下的开玩笑,不能理解为赠与行为。因此张某应该归还欠款。九 甲中学向乙服装厂定做运动装,共200 套,每套100 元。双方约定服装按学校的要求选购布料,并于 98 年 5 月 10 日交货,学校收货后付款。98 年 5 月 10 日服装厂通知学校验货收货,学校验收后表示满意,但言明由于资金紧张无法付款,要求一个月后再付款。服装厂不同意,于5 月 12 日将运动装拍卖以抵货款。由于所的款项不足以抵货款,服装厂将学校订做的另一批校服予以出售。问:服装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 分析 : 行使留置权时应该通知对方,并给予不少于2 个月的期限。行使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留置物,服装厂处置校服错误。十甲有一只羊生重病,为避免传染给其他羊群,甲于是将病羊丢弃于山上,任其自生自灭。乙路过发现了病羊并带回家精心照料,后该羊存活。半年后甲听说此事,便向乙提出要求返还该羊。问:(1)甲是否有权主张该羊的所有权,为什么?(2)乙对该羊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分析 : ( 1)甲无权主张所有权,甲的抛弃行为导致自己丧失羊的所有权。(2)乙的行为视为占有。十一甲和乙各出资2 万元和8 万元共同购买的一个门面房。后出租给丙卖服装。丙多次向甲乙提出想买下来。甲一直未同意,后来乙以12 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甲得知情况后,找来乙和丙说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因为二人是共同买的房子,要卖必须一致同意,乙的私下转让无效。问:乙能否单独转让自己的部分,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分析 : 甲、乙二人共同买房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共有人可以单独转让自己的份额。同时法律规定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5 页,共 17 页16 / 17 十二市民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某的客厅和李某的卧室相对,距离比较近。今年夏天张某给客厅安装了立式空调,空调的室外机正对着李某卧室的窗户。一旦空调打开,热风全吹进李的卧室。李某多次找张某协商解决。张某认为空调安在自家墙壁上,李某无权干涉。问:张某的主张对否? 分析 : 张、李两邻居的矛盾属于民法中的相邻关系。法律要求相邻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该兼顾他人的权利,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解决矛盾。本案中以邻为壑的行为法律是禁止的,张某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十三、甲航运总公司与乙造船厂订立两艘500 吨机动钢质驳船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每艘船造价30万元,交货日期为98 年 6 月和 7 月各一艘,不履行合同支付5 万元违约金延期交付的违约金为每日造价的万分之五。乙造船厂于98 年 10 月才交付一艘,并以国家调价为由要求支付35 万元,并称另一艘要到年底才能交付。甲支付30 万元后,打电话通知乙不再购买另一艘船。年底乙将船送至甲处,甲声称已电话解除合同因而拒收。问:(1)甲航运总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2)甲用电话解除合同有效吗?(3)乙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分析 : ( 1)甲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乙方违约。(2)解除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3)乙应该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十四服装个体户林江与服装厂王厂长订立价值20 万元的买卖合同。王厂长认为标的额太大,要求林江提供担保。林江找来其好友李红做担保人,并在保证人一栏签名。事后林江因故无力支付货款就躲起来。王厂长于是向李红提出支付货款的请求,李红认为自己不是买卖服装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责任。问:李红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 分析 : 李红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没有特别注明的话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连带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 十五、张平和李青是夫妻,生有一子张大,一女张小。张大有妻子和子女甲、乙,张小有丈夫和一子丙。 1995 年 1 月张大遇车祸死亡,2 月张平伤心过度去世。经查张平名字的存款有20 万元。张小在处理父亲后事时也不幸去世。问:(1)确认张平的法定继承人?(2)确认张平的遗产范围?(3)张平的遗产该如何分割? 分析 : ( 1)张平的法定继承人是李青(妻子),张小(女儿),甲、乙(代位张大继承)。(2)张平的遗产是10 万元,存款20 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妻子所有。(3)张平的10 万元遗产,李青、张小、甲和乙平均分配。十六林某带着儿子林甲(3 岁)外出散步,王某牵狗路过,林甲站在一旁观看。狗突然将林甲手臂咬伤。林某要求王某赔偿,王认为他不是狗的主人,只是替别人照看;再说又不是其唆使狗咬人,自己没有责任。问:(1)你认为王某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2)这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分析 : 王某的理由不成立,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是动物的管理人。(2)该事件是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十七江某婚后去深圳打工,一次在商场购物时发现小偷扒窃便勇敢上前制止。在搏斗时被歹徒用匕首刺成重伤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有关部门组织了募捐活动,包括江某所在单位和商场等单位与个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6 页,共 17 页17 / 17 人纷纷捐助。在江某献身后的三个月,相关部门将这笔20 万元的捐款送给江某的亲人。江某的父亲、母亲和江某的妻子为如何分配这笔钱发生冲突。问(1)这20 万元是不是遗产?(2)假定江某的亲人有母亲、父亲、妻子、和2 周岁的儿子,你能提出一个合理合法的分配方案吗? 分析 : ( 1)20 万元不是江某的遗产。遗产是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20 万元是江某死后才有的。(2)这笔钱法律上应该视为赠与性质的捐助款。如何分配应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因为人们当时捐赠时并没有明确指出捐赠给谁,法律可以推定这样的原则“ 谁最需要,谁最痛苦,谁最需要抚慰就给谁。” 就本案而言,江某的儿子最需要抚养,江某的父母也需要抚慰与赡养,江某的妻子也需要抚慰。十八据报道重庆发生这样一个案例:2000 年 5 月 10 日深夜,重庆市居民郝跃路过学田湾正街65号、 67 号楼下时,被楼上掉下来的烟灰缸花盆砸在脑袋上,经半年抢救虽然保住生命,但落下终生残疾。但是经过多方调查走访没有找到肇事者。郝跃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该楼25 名住户告上法庭。最后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定当时有人居住的22 户住户承担赔偿责任。2001 年 12 月 19 日作出判决每户赔偿损失8101 元。南京的现代快报在报道民法典讨论时介绍:法院的这样判决将获得法律的明确依据。认为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分析 :2002 年 12 月 29 日现代快报转载记者对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采访。王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案,像这类案件如果能找到责任人,自然有他承担责任;如果确认不了具体责任人,应由该楼的全体业住承担责任。(1)受害人无辜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对受害人极不公平,相比较全体业主更具有分担损失的能力,这样更为公平。(2)如果不对抛掷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就无法保护公共的安全。有人抛掷物品只要不承认就不负责任,社会成员就没有安全感。要全楼的人负责,对某些人是无辜的,这样维护了公共安全也是值得的。(3)对楼房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赋予一定的责任,能够促使大家更加谨慎,尽量考虑采取防范措施。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7 页,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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