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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诉讼时效 本章着重介绍诉讼时效的基本知识,包括诉讼时效的含义、客体,诉讼时效期间的含义、类型、中止、中断、延长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含义 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持续经过法定期间而导致权利受到限制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利,也即受诉讼时效约束的对象。在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划分的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四种权利中,唯有请求权最适于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请求权:(一)基于身份权产生的请求权,如亲属间的抚养、赡养、抚养请求权。(二)基于人格权或支配权产生的请求权,如赔礼道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含义与特点(一)含义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导致请求权受到限制或消灭需要经过的法定期间。(二)特点、法定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或通过协议延长或缩短。、可变性 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过程中遇到法定事由时,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一)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 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通适用的诉讼时效,一般为年。(二)特殊诉讼时效 这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特别情形的诉讼时效。这包括: 、短期诉讼时效这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二)特殊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 这是指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诉讼时效。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练习题: 甲于1995年2月1日晚被乙打成重伤。甲向乙提出赔偿请求的最后期限为( ) A.1995年6月1日 B.1996年6月1日 C.1997年2月1日 D.1996年2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含义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灭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诉讼时效期间的暂停。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适用条件(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必须因法定事由而发生,如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个月内。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含义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适用条件(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必须由法定事由而发生,如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2)法定事由发生的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且中断的次数不受限制。 、法律后果 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自时效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练习题: 甲向乙借了2000元钱,约定1995年1月1日还款。因乙届期未还,甲于1996年2月3日给乙写了一封信催促还款,乙于1996年2月10日收到这封信。那么,该项债务的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 A.从1996年2月3日中断 B.从1996年2月3日中止 C.从1996年2月10日中断D.从1996年2月10日中止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以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以案例分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甲因故于19951996年间,陆续向乙多次借款,经乙催促,2000年9月甲与乙结算借款,甲出具借条一张,写明自己欠乙2万元钱,一旦有钱,将逐步归还。此后,甲一直未归还借款。乙经多次索要无果,遂于2002年10月起诉。问题1:本案适用哪种诉讼时效期间?问题2:甲出具借条的行为对诉讼时效有何影响?问题3:乙于2002年10月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含义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法院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适用条件 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所依据的正当理由须由法院依职权确认。 、法律后果 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权利保护期限 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20年的期限即为最长权利保护期限。最长权利保护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可以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但未丧失实体权利,也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即起诉权。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义务,但可以自愿履行。 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履行行为,不得要求回复。诉讼时效的效力以事例说明诉讼时效的效力以事例说明诉讼时效的效力 1998年2月1日,甲将乙打伤,乙当天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及其他损失共计3000元。乙因被单位派往外地出差,未能及时向甲要求赔偿。直到1999年2月15日,乙聘请律师丙代理向甲追要。丙告诫甲:“如不主动还钱,就到法院告你!”甲因此向乙支付赔偿费。后甲知道已过诉讼时效,遂起诉要求返还。问题1: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各为什么时候?问题2:乙是否应当返还甲已经支付的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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