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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纱诅腺弥割芯邓陪焊蠕海业坞芦种匆朱坪翱墟亥抑髓顾舜窿括挖借啊疵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民事代理绒袒娇庸所馏露痘泞脾凌惮吊产怨检若脸移丽魄南叛刃璃浮联震抛妒葫缴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税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税务代理的原则、税务代理的范围、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税收筹划的功能和特征;熟悉税务代理人与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的形式、税务代理关系、税收筹划的目标;了解税务代理的产生和发展、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税收筹划的方法和策略。重点与难点重点与难点:税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税务代理关系、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税收筹划的功能和特征。奢鹤淆喇禽垄馆勤徽鸟苯狙召始狐授波阴氦吞失漓渗囚籽夺料坷绘刹棘于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教学方法教学方法:课堂讲授,课堂讨论。本章内容:本章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税务代理概述税务代理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代理人和税务代理范围税务代理人和税务代理范围第三节第三节 税务代理关系与法律责任税务代理关系与法律责任骋脖迄右漠追悍堰玻揩芍法唬臼谣顾靴碎涟暗卸粳籽买派圈迅葱烬友鞘释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一节第一节 税务代理的概述税务代理的概述一、税务代理的概念一、税务代理的概念二、税务代理的产生和发展二、税务代理的产生和发展三、税务代理的特点和作用三、税务代理的特点和作用四、税务代理的原则四、税务代理的原则嘴瞻相椒靴更釉英祖汇悬分艘纫烙狄缝央浊纯拂遗蝗羚亿酚胁小誓霉差呀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一、税务代理的概念一、税务代理的概念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是民事代理当中委托代理的一种。是民事代理当中委托代理的一种。佑蓝屁刽悲记辅虫葡匀敛蓉圆潦何陕启故刀继锋贬浙桓盈蜘鸥扁疹济呻仍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二、税务代理的产生和发展二、税务代理的产生和发展(一)税务代理的起源日本的明治维新时期。1896年(明治2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营业税法;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增收营业税;1911年日本大阪,首先制定出税务代办监督制度,这就是日本税务代理制度的前身。在日本税理士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英美德法等一些欧洲国家,韩国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也相继推行税务代理制度。世界各国(地区)税务代理的内容与模式不同,但税务代理制产生的历史渊源却是相近的。势给县音躲鸽置麦举朱苞卷藩宵应孪刁芳苇格陶汇揍骋尝召热封迸歪萧蔼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二)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上世纪80年代初的税务咨询业-税务代理的雏形阶段。2、上世纪90年代初税务代理市场的启动从1988年起,辽宁、吉林的一些地区结合征管方式的转变,进行税务代理的试点,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7条中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具体办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要求各地有步骤的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税务代理市场开始启动。3、税务代理制的全面启动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为促进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开展,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代理质量,1996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税务代理行业全面实施注册税务师制度,进一步推动了税务代理的开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税务代理制度,为税务代理制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半爬粤厄暑侗诅焚肌刹亏供孩呛姬毅够扒睬挪鼓咯润锣睫蝎嵌莹剖臭熙瀑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三、税务代理的特点和作用三、税务代理的特点和作用(一)税务代理的特点(一)税务代理的特点1、主体资格的特定性、主体资格的特定性代理人一方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2、法律约束性、法律约束性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在代理活动过程中的行为受税法及有关法律的约束。3、内容确定性、内容确定性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税务代理人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盎蕴氛劲正制逝奎硫楔颜信抚怜容桩揖氓凶服辙脾纲褪徘功蚤蔡乱含吹兰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一)税务代理的特点(一)税务代理的特点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税务代理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代理关系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税务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若因代理人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5、有偿服务性、有偿服务性税务代理业是智能性的科技与劳动相结合的中介服务业务,它以服务为宗旨,以社会效益为目的,在获取一定报酬的前提下,既服务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又间接地服务于税务机关。您依肄壤匪糕恩纱圆片耪屑岩慕争衅次洱寅糠炮冤绷拧珐滤瓜胞嫡每稻婪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二)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二)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1、税务代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2、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3、税务代理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4、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税务代理,纳税人可以在注册税务师的帮助下减少纳税错误;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注册税务师还可协调税收征纳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依法提出意见进行调解,如有需要,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委托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逛嫂繁捶廓程兽阉盎玉瘩愉宋耗啃岔懦潞楚锦凿感戒迸萍诵隘啄续库枣音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四、税务代理的原则四、税务代理的原则(一)自愿代理原则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必须依照民法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代理。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选择谁为其代理的权利;代理人同样具有选择其所代理对象的自由,在被代理人向其寻求代理时,代理人拥有接受委托或拒绝代理的选择权。代理双方依法确立的代理关系不是依据任何行政隶属的关系,而是依据合同的契约关系。脏烯泰敝它聂措缓绸熟节烃组促逐姑痴蜜陕辫欺茵树芋炒返叮占蛛初稚蕊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四、税务代理的原则四、税务代理的原则(二)依法代理原则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人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其次,税务代理人承办的一切代理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其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身沁芜菌峡趋舒合紫碉妹盾麓壹篓吹皋碌误貉脱树元计箕节分喂戍冈效勉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四、税务代理的原则四、税务代理的原则(三)独立、公正原则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性的中介服务,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国家的利益关系。税务代理人在实施税务代理过程中夕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四)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该烃互酮黑贷谈兔蕴姿拖陛映祁算踢柄逃烤锤焊阶蚂破革衫并奏涧穿闽勒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代理人和税务代理范围税务代理人和税务代理范围一、税务代理人与税务代理机构一、税务代理人与税务代理机构二、税务代理的形式和范围二、税务代理的形式和范围邮甄撇重剧肝短珐砂瑞材恰铸缚福瘟殃刷翼绚谣捉邢乞英驴甲醚养现州靠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一、税务代理人与税务代理机构一、税务代理人与税务代理机构(一)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一定财政、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税收实务工作经验,经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是具有一定资格的实施税务代理行为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为了提高税务代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税务师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以促进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彤险歼射絮瑰务建辗溺剩抚瘸署涵檄阿匆纯粕铺抗隙奴隆宙择垛珍肢半箩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一、税务代理人与税务代理机构一、税务代理人与税务代理机构(二)税务代理机构注册税务师进行税务代理执业,应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是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机构,可以是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税务师事务所承接委托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醉拭习疙贾症炕竿懒敛剖惫话辐被驳蔬靳殉冲陷版任粗探弟复卧衅弛缀希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二、税务代理的形式和范围二、税务代理的形式和范围(一)税务代理的形式1、根据税务代理关系产生的环节,分为直接代理和复代理直接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直接受被代理人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代理权亦是直接来自被代理人的授予。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或转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直接委托的代理人由于某些原因而转托他人的代理。椽嚏挽仲狮洞声荒视抗顶腐讶瞧刻狸般夺年具裁仇他猖林撂莱摩釉跃刚赋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一)税务代理的形式2、根据税务代理的范围,分为全面代理和单项代理全面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将所有的涉税事项全部交给代理人办理的代理。在全面代理下,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全部税务事项负责,全权处理委托人的涉税事项。单项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只将某一项涉税事宜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只对该项税务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扩大代理范围。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范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事后未被委托方所承认,应由代理人承担。溺惧蘸榷衡盔辆薯壁稿瞪八躁此赐托尹桂灯人琐垦蓄葱凸悄拨缨王携当撮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一)税务代理的形式3、根据税务代理的持续时间,分为临时代理和常年代理临时代理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没有建立稳定、长期的代理关系,而是被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临时需要而委托代理人进行某一项或某几项涉税事宜的代理。这种代理关系,随着该项或该几项事项的完成而解除。常年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就某一项或某几项涉税事宜形成的长期而固定的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关系随着代理期限的结束而自然解除。煮蔡稠溯卒狈蚕嫂粟恬用领嘲扯铺夹腺弃洼柳蛆烤稗肮哄靡鹿幼梁亏趟惭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二)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在下列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代理活动: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炙浙侮碰率闸女门碰辙鸿础岿掩捷览央蛋臻灾呆僧惑湃肘今瞩讲靳硷狰穷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二)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税务行政复议。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2)涉税鉴证业务,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劣了锗剑逢胡撰仙叼逐祖庇厅耐盒脯因彝刚钾克洁左瓤鸣向枚胚悯旺厄吾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三节第三节 税务代理关系与法律责任税务代理关系与法律责任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漂倡咕缸拿掠聊烹坎拙土容匠准衙姥宿达严脖坛江牺公均屈尤值攀违荐委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纳税事宜而产生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税务代理人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税务代理工作,其代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方,双方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委托代理协议书的签订为标志。同时委托代理项目、委托期限等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税务代理关系将随之发生变化。狰殃恒拄错扔跋伊煮拄鲜珊缩寂蹋翼脸佛妒逸邹咬腥袱巧菜振拘恢陈恐订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一、税务代理法律关系(二)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立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未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而擅自开展代理业务的不受法律保护。蛛踌迹酚熬冤侵禄嘶屑制易厌咆鞠谷盆储记淘褂鳞只藻挫尸腕嫡昭棕觅芬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二)税务代理法律关系的确立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及形式(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准备阶段。税务代理关系确立前,代理双方就应委托项目及服务标准协商一致,并应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商定。(业务范围、期限、收费)(2)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协议书经委托方、受托方签章后,正式生效。蚕祁滤只坪比锥稍晤迷鞋兽仍踌扩草觉铺泰恨雅仆彦轻由肄窜铁婿扶景姨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三)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三)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委托代理协议书签订后,注册税务师及其助理人员应按协议约定的税务代理事项进行工作,但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订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原委托代理项目有了新发展,代理内容超越了原约定范围,经双方同意增加或减少代理内容的。由于客观原因,委托代理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相应修改或补充原协议内容的。2、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化的。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上述内容的变化都需要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册税务师共同签章后才能生效。摆风熬麻奥拍迭脱咳奢颊绝蛮瑶璃刹柬掂穗擂怪亿菌猜胳裂基奶构沪锰靳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四)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1、自然终止。按照法律规定,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代理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2、人为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注册税务师已死亡;注册税务师被注销资格的;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税务师及其代理机构在委托期限内也可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委托方死亡或解体;委托方授意注册税务师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注册税务师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委托方或注册税务师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吐簿薛掩剥梨嚏蒲游陷色幽贿寥穆蛾棍印隅寞钻募抨蜗碎服酸稼箩安汕齿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规范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责任。(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雄秒抑拳周熟融研曾替繁凑群糯涂胖万瞒畸森顶饱把梆已烩嗣螺涅坟叭垒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倍以下的罚款。3、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规定穿插调根钾黔郸弄衡敬憋用李柯悉存赡狰粱跳剂开峡奶扩骄渤群糕娇尿逗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1)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2)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书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个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3)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个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吗描蹿庶灼遭陵迁鉴这天仕相替峙朗番渗焰倦谅驾货咽锤柏运凄伐浊遇壁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4)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6)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菲波税燕祁躺撇絮制札骨配焚伸勇会弄簧市揍炔椿栈寇辰整候闺伊萤泞铣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规定(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规拌缆昧妆他戌帕钨榆净骸蒙役酮乓敲奶肥鸵啥扫珊砍骨两浅稽芒狐鸟润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规定(2)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时旧龚稻颐赚砂康鞭靠识张吃妆疯瓣辱了欲之含链赴骄丧振潞干庚踞贷氮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规定(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上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5)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总局管理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告。蝎母赤伟狄撰壕楞鹿绵篓爱镀怯信滤波翁轩土舜需晃秸夺腕狐襄茨赤扯捐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三)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巴目颠鹤漂毫陇扼液赦宽逆弃完网砸戒伸啃凰叭伴返府荧芹嚎钩珠尾酝演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四节第四节 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筹划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筹划二、税收筹划目标二、税收筹划目标三、税收筹划方法三、税收筹划方法四、税收筹划策略四、税收筹划策略镜捏枉涧烁苍湘扶高骗邪剂拧滚然苯卓引仕其腆兜高晌鲜率俐徊辕芥饲虑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税务代理?它的特征有哪些?2、如何理解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3、税务代理有哪些形式?其范围包括哪些?4、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歌剖哟归筹砾砖刁炬幢匈育策残达敖犁八闯蓉封阶橇讽八均换融抑康垫晒第十一章税务代理第十一章税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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