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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保管合同第十一章保管合同n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n二、保管人的义务二、保管人的义务n三、存放人的义务三、存放人的义务n四、保管合同的风险责任四、保管合同的风险责任n五、消费保管合同五、消费保管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n一概念一概念n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放人交付的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放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第365条条n罗马法及各国民法规定的寄托种类罗马法及各国民法规定的寄托种类n在我国,理解保管合同的适用范围应注意:在我国,理解保管合同的适用范围应注意:n1、主要适用于仓储合同以外的保管。、主要适用于仓储合同以外的保管。n2、保管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保管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n3、局部经营者对顾客的物品有法定保管责任、局部经营者对顾客的物品有法定保管责任n4、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般保管合同和消费保、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般保管合同和消费保管合同。管合同。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n二特征二特征n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n第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n2保管合同原那么上是无偿合同保管合同原那么上是无偿合同n第第366条:存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条:存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管是无偿的。n3保管合同原那么上是双务合同保管合同原那么上是双务合同n4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n5保管合同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保管合同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二、保管人的义务二、保管人的义务n一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第一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第368条条n二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二保管保管物的义务n1、妥善保管保管物第、妥善保管保管物第369、374条条n1保管人应尽相当的注意义务。保管人应尽相当的注意义务。n2保管人保管保管物的场所、方法符合合同的保管人保管保管物的场所、方法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目的。约定或者目的。n2、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第第371条条n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第、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第372条条n三危险通知义务第三危险通知义务第373条条n四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四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376、377条条三、存放人的义务三、存放人的义务n1支付保管费和归还必要费用的义务第支付保管费和归还必要费用的义务第379、380条条n2有关情况的告知义务第有关情况的告知义务第370条条n有关情况包括:保管物的瑕疵,特殊有关情况包括:保管物的瑕疵,特殊保管措施等。保管措施等。n3特定情形下的声明义务特定情形下的声明义务n第第375条:条:“存放人存放货币、有价证存放人存放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并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存放人未声明,并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存放人未声明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赔偿。明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赔偿。四、保管合同的风险责任四、保管合同的风险责任n1、保管合同的风险责任的含义、保管合同的风险责任的含义n2、承揽、租赁、仓储、保管等合同贯彻、承揽、租赁、仓储、保管等合同贯彻“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思想,其标的物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思想,其标的物的风险应采所有权人负担主义。的风险应采所有权人负担主义。n3、保管物的风险,由存放人承担;、保管物的风险,由存放人承担;n4、保管费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保管费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五、消费保管合同五、消费保管合同P403n一概念一概念n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并由保管人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物的所有权,并由保管人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物品的一种特殊保管合同。第物品的一种特殊保管合同。第378条条n二特征二特征n1保管物为可替代的种类物。保管物为可替代的种类物。n2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保管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保管人。n3保管物的利益及毁投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享受和保管物的利益及毁投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享受和负担。负担。n4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种类物。n5保管人破产时,存放人无权取回保管物。保管人破产时,存放人无权取回保管物。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n1简述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简述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n2何为消费保管合同,其特征如何?何为消费保管合同,其特征如何?n3简述保管人、存放人的主要义务,特别是简述保管人、存放人的主要义务,特别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义务。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义务。n4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应由谁承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应由谁承担责任?担责任?n5理解合同法第理解合同法第375条规定的存放人的声明条规定的存放人的声明义务。义务。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以下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平安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九十二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第三百九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物。第十二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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