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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解读程义河乌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所 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 1 总 则 2 基本要求 3 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 4 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 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 6 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 7 测试与评价报告 8 附 则1 总 则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测试与评价: (1)额定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2)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余热锅炉。1.3 能效测试与评价方法分类 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 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 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 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2 基本要求2.1能效测试工作程序 编制测试大纲 锅炉及其系统测试前检查 预备性试验 现场测试 编写测试报告 2.2测试人员 2.3测试仪器、仪表 3 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定义: 为评价工业锅炉产品在额定工况下能效状况而进行的热效率测试。3.1 测试方法(1) 对手烧锅炉、下饲式锅炉、电加热锅炉采用正平衡法进行测试;(2)对于额定蒸发量(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0t/h(14MW)的锅炉,可以采用反平衡法进行测试;(3)其余锅炉均应当同时采用正平衡法与反平衡法进行测试。3 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3.2 测试要求3.2.1 基本要求 在额定工况下,热效率测试应当不少于2次。测试方法和计算公式按照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 101802003)第5章至第11章的相关要求进行。3.2.2 测试结果规定每次测试的正、反平衡的效率之差应当不大于5, 两次测试测得的正平衡或反平衡效率之差均应当不大于2, 燃油、燃气和电加热锅炉各种平衡的效率之差均应当不大于1取两次测试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锅炉热效率最终测试结果。3 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3.3 测试条件3.3.1 制造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1)锅炉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出力范围、设计燃料要求及燃料所属分类); (2)锅炉总图; (3)锅炉热力计算书; (4)锅炉烟风阻力计算书;(5)锅炉水动力计算书;(6)锅炉使用说明书;(7)燃烧器型号。3 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3.3.2 锅炉及其系统测试具备的条件(1)锅炉在额定参数下处于安全、热工况稳定的运行状态;(2)辅机与锅炉出力相匹配并且运行正常,系统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3)测试所用燃料符合设计燃料的要求;(4)锅炉及辅机系统各测点布置满足测试大纲的要求。 4 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定义: 为评价工业锅炉在实际运行参数下能效状况或者进行节能诊断而进行的热效率测试。4.1 测试方法、测试要求按同本规则3.1和3.2执行。4.2 锅炉及其系统测试具备的条件(1)锅炉能够在设计工况范围内处于安全、热工况稳定的运行状态;(2)辅机运行正常,系统不存在跑、冒、滴、漏现象;(3)测试期间应使用同一品种和质量的燃料;(4)锅炉及辅机系统各测点布置应满足测试大纲的要求。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定义:对在用工业锅炉进行主要参数的简单测试,用于快速判定锅 炉实际运行能效状况。5.1 测试条件:同本规则4.25.2 测试项目 (1)排烟温度tpy,; (2)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 (3)排烟处CO含量,(ppm); (4)入炉冷空气温度tlk,; (5)飞灰可燃物含量Cfh,; (6)漏煤可燃物含量Clm,; (7)炉渣可燃物含量Clz,; (8)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v.ar,kJ/kg;收到基灰分Aar,%; (9)测试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5.3 测试要求5.3.1 正式测试时间 (1)层燃锅炉、室燃锅炉、流化床锅炉等燃烧固体燃料的锅炉不少于1小时; (2)对于手烧炉排、下饲炉排等燃烧固体燃料的锅炉不少于1小时,且试验时间内至少包含一个完整的燃料添加和出渣周期; (3)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锅炉应不少于0.5小时; (4)烟气测量不少于5次,每次间隔时间均等,测试开始、结束时各1次(对于排烟温度、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排烟处CO含量按测试数据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计算数值)。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5.3.2 测试次数 1次5.4 测试方法 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采用反平衡法,相关测量项目按照GB/T 101802003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要求的方法进行测量。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Qr 输入热量Q1 有效利用热量Q2 排烟热损失Q3 化学不完全燃烧热损失Q4 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Q5 散热损失Q6 灰渣物理热损失锅炉热平衡图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锅炉热平衡图Qr 输入热量Q1 有效利用热量Q2 排烟热损失Q3 化学不完全燃烧热损失Q4 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Q5 散热损失Q6 灰渣物理热损失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5.5 参数的计算或者选取5.5.1 排烟热损失q2 表表5-1 5-1 不同燃料的不同燃料的计算系数算系数燃料种燃料种类褐煤褐煤烟煤烟煤无烟煤无烟煤油、气油、气m0.60.40.30.5n3.83.63.53.45%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5.5.2 气体未完全燃烧热损失q3表表5-2 5-2 气体未完全燃气体未完全燃烧热损失失项目目单位位数数 值COCO(ppmppm)CO0.05CO0.05(CO500CO500)0.050.05CO0.1CO0.1(500500CO1000CO1000)COCO0.10.1(COCO10001000) q30.20.20.50.51 1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5.5.3 固体未完全燃烧热损失q4表表5-3 5-3 飞灰、漏煤、炉渣含灰量占入炉燃料灰、漏煤、炉渣含灰量占入炉燃料总灰量的重量百分比()灰量的重量百分比() 燃燃烧方式方式 飞灰飞灰fh漏煤漏煤lm炉渣(冷灰)炉渣(冷灰)lz往复炉排往复炉排201057585链条炉排条炉排201057585抛煤机炉排抛煤机炉排302056575流化床流化床50405060煤粉炉煤粉炉90801020水煤水煤浆80702030注:在注:在选取取时,应满足足 %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5.5.4 散热损失q5(1)锅炉实际运行出力不低于额定出力的75时,散热损失可按表5-4选取;表表5-4 5-4 锅炉炉额定出力下散定出力下散热损失失锅炉炉额定定出力出力t/t/h h4 46 610101515202035356 65 5MWMW2.2.8 84.24.27.07.010.10.5 5141429294 46 6散散热损失失q q5ed5ed2.92.92.42.41.71.71.51.51.31.31.11.10.80.8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 (2)当锅炉实际运行出力低于额定出力的75时,散热损失按照公式5-3a、5-3b修正。 (5-3a) (5-3b) (3)当锅炉实际运行出力低于额定出力30时,按30出力条件进行修正;无法计量锅炉出力时,实际出力按额定出力的65计算。 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散热损失与锅炉出力之间的关系 (4)当采用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方法对锅炉效率进行验证测试时,也应当按照上述第(2)、(3)款的原则进行的修正。q5ed 3075GB/T 10180简单测试方法简单测试方法100q5D(%)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5.5.5 灰渣物理热损失q6 层燃炉和固态排渣煤粉炉炉渣温度按600选取,流化床锅炉炉渣温度按800选取。5 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5.6 锅炉热效率j 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结果按照公式5-5计算。 6 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定义: 通过对工业锅炉及其系统在一定运行周期内产生蒸汽量或者输出热量,燃料、电、水消耗计量数据的统计、计算和分析,对其能效状况进行总体评价。6.1 评价方法 通过安装在锅炉设备和系统上的监测仪表及系统装置,对规定周期内的运行参数或者数据进行记录和计量,计算出单台锅炉或锅炉房系统单位蒸发量或者单位输出热量所消耗的燃料量、电量、水量等,对锅炉及其系统进行能效评价。6.2 评价条件 6.2.1单台锅炉设备应具备的计量仪表及装置 6.2.2锅炉系统应具备的计量仪表及装置6 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6.3 测试与评价要求 6.3.1 能效测试与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是使用单位根据生产周期或管理与考核周期所规定的周期,一般以月、季、半年、一年为周期单位。 6.3.2 检测、计量仪表 检测、计量仪表精度、安装、使用、检定等应符合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6.3.3 能效测试与评价数据 设备与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记录、计量数据应准确、连续、完整。6 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6.4 评价项目项目目单台台系系统总蒸发量(总输出热量)总燃料量(总发热量)总耗电量介质补充量6 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蒸汽锅炉: 6.5 评价方法(kg标煤/kg)(kWh/kg)(kg/kg) 6 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评价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kg标煤/MJ)(kWh/MJ)(kg/MJ)7 测试与评价报告7.1 测试报告(1)锅炉能效测试综合报告;(2)锅炉能效测试项目;(3)锅炉能效测试测点布置及测试仪表说明;(4)测试数据综合表(按照按GB/T 10180表2);(5)锅炉设计数据综合表(按照按GB/T 10180表3);(6)能效测试测试结果汇总表。7 测试与评价报告7.2 系统能效评价报告(1)锅炉系统投运日期和改造(如果有)日期,以及运行状况说明;(2)产品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名称;(3)评价任务和目的要求;(4)评价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5)依据的法规、标准;(6)考核周期内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测试结论;(7)系统运行状况和燃料、水(介质)、电、运行参数等检测、计量方法;7 测试与评价报告(8)检测、计量仪器仪表的配备说明(包括量程、精度等)及配置图,校验和鉴定状况(9)系统范围划分和确定(如介质循环泵是否包括二次泵等)、系统运行参数等;(10)锅炉设计燃料元素分析;(11)考核周期内锅炉燃料与设计燃料的符合性;(12)辅机、辅助设备与产品设计要求的符合性;(13)燃料、灰渣、水等样品化验机构名称;(14)系统能效结果分析与评价结论。8 附 则 8.1 规则解释权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8.2 施行时间 本规则自2010年12月1日施行。结束语 不当之处,恳请指导!祝大家天天好心情! 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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