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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和终止 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在保持合同的变更,是在保持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同一性的前提下,对同一性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所作的所作的改变。换言之,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改变。换言之,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合同内容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和补充。所作的修改和补充。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就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绝对不允许合同变更,反而不利于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的效力,是使合同变更前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变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应当依变更后的合同所确认的权利义务严格履行。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合同的变更对已经履行的局部没有溯及力,只对未履行的局部发生效力。 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给第三人。 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约定转让和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约定转让和法定转让:法定转让:约定转让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之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发生的转让;间的协议而发生的转让;法定转让法定转让是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转让。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转让。 按转让的内容划分,合同转让可按转让的内容划分,合同转让可分为合同分为合同权利权利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合同义务义务的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概括转让。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在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的根底上,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全部或局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其中转让债权的一方为其中转让债权的一方为让与人让与人,接受债权的第三人为接受债权的第三人为受让人受让人。让与。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后,受让人取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后,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该合同新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该合同新的债权人。的债权人。 债权让与的规那么债权让与的规那么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除经受让人同意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转让合同债权给债务人增加履行费用的,应由债权人承担。 债权让与的规那么续债权让与的规那么续 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 以下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以下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也叫债务承担,是指合同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局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存在有效的合同义务;被转让的合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承担人就合同义务的转让达成合意;合同债务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合同义务转让的条件: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经债权人同意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合同的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该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合同同权权利利义义务务的的概概括括转转让让,是是指指合合同同一一方方当当事事人人将将自自己己在在合合同同中中的的权权利利义义务务一一并并转转让让给给第第三三人人,由由第第三三人人概概括括地地承承受受这这些些权权利利义义务务的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是将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局部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即局部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即意定的概括转让,也可以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即法定的概括转让。 前者称为合同承受,后者一般发生在但不限于当事人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 1 1、合同承受、合同承受 合同承受,也叫合同承担,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局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使其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在合同承受中,既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又包括合同义务的转让,因此,合同承受既要适用合同权利转让的规那么,同时还要遵循合同义务转让的规那么。 2 2、法定的概括转让、法定的概括转让 法定的概括转让是直接基于法定的概括转让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通常存在于企业的的概括转让,通常存在于企业的合并、分立等情况下。合并、分立等情况下。 ?合同法?第9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又称,又称合同消灭合同消灭,指合,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当事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1、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2、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后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合同同终终止止不不影影响响合合同同中中独独立立存存在在的的结结算算和和清清理理条条款款及及解解决决争议的方法条款争议的方法条款的效力。的效力。 4、合合同同的的终终止止不不影影响响当当事事人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一履行一履行 履行,也叫履行,也叫清偿清偿,是指当事人,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当事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从而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终止。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终止。 二解除二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以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关于合同解除,应注意以下几点:关于合同解除,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合同同的的解解除除适适用用于于有有效效存存在的合同在的合同。 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消灭已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消灭已合法成立,但不能、不宜或没有必合法成立,但不能、不宜或没有必要履行的合同,因此,合同解除以要履行的合同,因此,合同解除以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前提。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前提。 无无效效合合同同自自始始不不发发生生法法律律效效力力,没有必要加以解除;没有必要加以解除; 可可撤撤销销合合同同由由可可撤撤销销合合同同制制度度进行调整,而不适用合同解除;进行调整,而不适用合同解除; 履履行行完完毕毕的的合合同同,因因合合同同的的权权利利义义务务已已经经消消灭灭,故故也也不不发发生生合合同同解除的问题。解除的问题。 2、合合同同的的解解除除必必须须具具备备解解除除条件条件。 合合同同解解除除的的条条件件分分为为约约定定条条件件和和法法定定条条件件。依依前前者者而而解解除除合合同同,属属于于合合同同的的约约定定解解除除;依依后后者者而而解解除除合合同同,属属于于合合同同的的法法定定解除。解除。 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 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根据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根据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协商解除 附解除权的解除附解除权的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 它它是是指指在在合合同同成成立立后后、尚尚未未履履行行或或尚尚未未履履行行完完毕毕前前,当当事事人人一一方方行行使使法法定定的的解解除除权权而而使使合合同同效效力力消消灭的法律行为。灭的法律行为。 法法定定解解除除的的主主要要特特点点在在于于:解解除除合合同同的的条条件件是是由由法法律律直直接接规规定定的的;当当事事人人行行使使法法定定解解除除权权时时,可可以以依依单单方方的的意意思思表表示示将将合合同同予予以以解解除除,无无须须征征得得对对方方当当事事人人的的同意。同意。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不不可可抗抗力力是是指指当当事事人人不不能能预预见见、不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预期违约预期违约 所所谓谓预预期期违违约约,是是在在合合同同履履行行期期限限届届满满之之前前,当当事事人人一一方方明明确确表表示示或或者者以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迟迟延延履履行行当当事事人人一一方方迟迟延延履履行行主主要要债债务务,经经催催告告后后在在合合理理期期限内仍未履行限内仍未履行; 根根本本性性违违约约当当事事人人一一方方迟迟延延履履行行债债务务或或者者有有其其他他违违约约行行为为致致使不能实现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的解除原那么上应当有解除行为。 合同的解除条件为合同解除的前提,但我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要使合同得以解除,还应当有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即解除行为。 合同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 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双方行为; 二是解除权人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单方行为。 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三抵销三抵销 抵抵销销是是指指二二人人互互负负债债务务,各各以以其其债债权权充充抵抵债债务务的的履履行行,而而使使自自己己的的债债务务与与对对方方的的债债务务在在对对等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 抵抵销销依依其其产产生生根根据据不不同同,分分为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 法法定定抵抵销销是是由由法法律律规规定定抵抵销销的的条条件件,当当条条件件具具备备时时,依依当当事事人人单单方的意思即发生抵销的效力;方的意思即发生抵销的效力; 合合意意抵抵销销是是双双方方当当事事人人就就债债务务抵抵销销协协商商一一致致而而订订立立抵抵销销合合同同,抵抵销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抵销的效力。销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抵销的效力。 四提存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交给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提存机关机关,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提存的条件:提存的条件: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债权权人人死死亡亡未未确确定定继继承承人人,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的效力提存的效力: :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的债务自提存之日起消灭,提存物的所有权自提存之日起转移于债权人。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在债务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标的物提存后,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的效力续提存的效力续 在在债债权权人人与与提提存存机机关关之之间间:债债权权人人可可以以随随时时领领取取提提存存物物。债债权权人人领领取取提提存存物物的的权权利利,自自提提存存之之日日起起5年年内内不不行行使使而而消消灭灭,提提存存物物扣扣除除提提存存费费用用后后归归国国家家所所有有。提提存存费费用用由债权人负担。由债权人负担。五免除五免除 免免除除是是指指债债权权人人对对债债务务人人为为单单方方意意思思表表示示,抛抛弃弃债债权权以以消消灭灭债务的法律行为。债务的法律行为。 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人的全部或者局部债务。债务全部免除的,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局部免除的,合同的局部权利义务终止。 免除使合同的主债务消灭,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一同归于消灭。 六混淆六混淆 混淆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事实。 混淆的发生主要基于以下两种原因:1、概括承受,这是发生混淆的主要原因,如企业合并。2、特定承受,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这时也会发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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