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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渊虎诉武汉大学案情1990年,23岁的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黄渊虎在恋爱问题上“失足”犯了错误,学校勒令他退学;1995年,黄渊虎报考博士且成绩优异,而武大却没能原谅他当年的错误,将他拒之门外;黄渊虎感到委屈据理力争,在有关领导的过问下,1998年他才获准入校读博;2000年,博士课程即将读完时,黄渊虎得知:他读博,只能算“跟读”,没有学历;无奈,黄渊虎与武大对簿公堂1995年3月,经武汉大学研究同意,28岁的黄渊虎获准报考武汉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而此时他从该校硕士研究生毕业已整整5年。3月10日黄渊虎拿到准考证,5月初,他参加了英语和其它四项考试,6月7日考试成绩下来了,黄渊虎成绩优异,总分478分,比报考同一指导老师的另一考生向某成绩高出18分。黄渊虎深信,以此成绩进武大读博不成问题。然而令黄渊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是年8月武大的有关负责人通知他说:他未被录取。理由是1990年黄渊虎在校读硕士时受到勒令退学的处分且在以后曾有两年政审不连续,根据有关规定政审不合格。1987年,黄渊虎从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子弟学校以教师的资格考入武汉大学哲学系读硕士。1990年夏,黄临近毕业,已通过论文答辩,并将分配到湖南省内某行政机关工作。采访中,黄渊虎告诉笔者:“就在此时阿美(化名)来了,从此我的人生旅途出现了逆转。阿美和我是从中学到大学的同学,毕业后去了攀枝花,三年没有联系。毕业前夕,他乡遇故知,我们很兴奋,白天我带着她在武大校园观光,晚上在一家餐馆为老同学接风,聊得很投机,不知不觉错过了末班车,阿美只好在我宿舍留宿”黄渊虎说,之后阿美告诉我她是有夫之妇,但夫妻感情不和,她想同丈夫离婚嫁给我。遭到我的拒绝后阿美却纠缠不休,甚至威胁说,如果不答应就告我“强奸”,但我仍然拒绝了。没想到阿美真的报了案。经保卫部门调查,认定强奸罪名不成立,但认为我犯了严重错误。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于1990年11月29日作出决定,勒令我退学。我的申辩学校未采纳,于是我向学校申请将户口、粮油关系和人事档案自己带回邵阳,而学校不同意,要我先回邵阳,学校再寄过去。黄渊虎离开了武大回到原单位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要求上班,厂方同意了,但要黄出具户口、粮油关系和人事档案,而材料却迟迟没从武大寄出,黄几次打电话联系也没有结果。笔者了解到,1991年6月27日武大才将黄的户口在武汉注销后寄给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而此时该厂以经济效益不景气为由不予接受,将档案等退回。同年9月14日,武大再次将户口等档案寄给黄的原籍湖南省武岗市邓家镇,该镇政府以黄的户口早已迁出为由,又退还给武汉大学。黄的户口等档案材料至今仍保留在武大。没有户口档案,在当今社会中就是“黑户”,黄渊虎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1992年武汉的一家单位要用他,同年9月份湖北省文化厅一下属单位招聘他,都因户口问题而没能应聘。为解决户口问题,黄渊虎想到了继续读博,他认为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1994年底他报考中南财经大学,但再次因户口问题遭到拒绝。无奈黄渊虎只好回到武大,他向陶德麟校长提出解决问题的3个方案:颁发学位证书和硕士毕业证书;和95级硕士生读1年书再毕业;允许他报考95级博士生。武大答应了第三条。1995年黄渊虎参加了武汉大学哲学系毛泽东思想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入学考试。黄渊虎考取优异成绩,比同时报考同一导师的另一考生向某成绩高出18分,而黄渊虎却因政审不合格落榜了。黄渊虎不想放弃这次机会,于是开始了漫长的申诉历程。黄曾向武汉大学的各级有关领导申诉,要求解决户口、粮油关系和博士研究生学籍问题,但一直未能解决。1998年1月6日,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南熏在患脑溢血住院的情况下给学校领导写信说:“渊虎在87至90年攻读硕士学位时思维敏捷,论文通过答辩。1990年偶犯错误,他接受了处分,如今也认识并改正了错误。多年来,渊虎求生存、求发展历经坎坷,一些遭遇我听后都流了泪。1995年他报考博士生,成绩十分优异,我建议学校录取他为博士生。”黄渊虎的博士生导师雍涛也再三为其奔走呼号。黄渊虎的遭遇引起了众多的老教授的关注,纷纷给校领导写信为黄渊虎求情。黄渊虎告诉笔者,1997年他在武汉打工,被湖北省农行的一位姑娘看中并谈起恋爱,黄向姑娘袒露了自己的种种困惑,而姑娘却并不太在意。但当两人准备结婚登记需要武大开证明时,学校开始以户口注销为由拒绝了,在黄渊虎强烈抗议下,武大才给他们开了证明。黄渊虎的申诉终于引起了湖北省政府一位副省长的重视,1998年10月5日,这位副省长在申诉材料上作了批示。10月12日武汉大学主管副校长批示:“黄渊虎的户口问题,我要求研究生院、公安处、哲学学院会商并与武汉市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协商后,仍无解决办法,此事的处理,原有关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现在只剩下取得学籍才能解决户口一条路了,我觉得此事不宜久拖,迟早要解决,晚解决不如早解决。如同意这一方案,可请研究生院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方案。”10月15日,武大校长侯杰昌批示:“请职能部门将有关情况向党委报告讨论。”10月25日,校党委书记在校长的意见上签了字,黄渊虎终于被获准进入武大随98级博士生上课,但黄的问题并未到此画上句号。黄渊虎一面读书,一面继续与武大交涉户口、学籍问题,直到2000年9月25日仍未有着落,于是他再次向学校申诉,而武大的答复是,黄属于“跟读”,“跟读”没有学籍。黄渊虎这才如梦初醒,苦读3年还是解决不了学籍、户口问题。此时黄渊虎对武大彻底失望了,他想到了法律,他要讨个“公道”。黄渊虎诉武汉大学履行法定职责案原告黄渊虎,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汉大学枫园4舍521室。委托代理人陈光华,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大学,地址武昌区珞珈山。法定代表人侯杰昌,校长。委托代理人陈晓枫、陈松平,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渊虎要求被告武汉大学履行法定职责发给其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并落实户口和粮油关系一案,于200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渊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光华、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晓枫、陈松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报延期后,于2001年5月9日进行公开宣判原告诉称原告诉称,1995年被告同意原告报考博士研究生,进行了资格审查,发给了准考证。且初试、复试成绩均为第一名,但未被录取。1998年被告同意原告和98级博士生一起上课,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但被告不解决博士研究生学籍。原告的户口和粮油关系被被告扣压了10年未得到落实。请求:(1)责令被告发给原告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让原告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2)责令被告落实原告的户口和粮油关系。被告辩称被告辩称:(1)因原告1995年考博时自身综合条件不符合“择优录取”的原则,武汉大学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录取。此行为并无不当;(2)落实户口和粮油关系的诉讼请求,系撤回起诉后以同一事由的重复起诉。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被告证据一被告武汉大学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并提供如下证据和依据:(1)1990年11月29日武汉大学武大学字(1990)47号“关于给予黄渊虎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2)1991年6月27日武汉市公安局“户口迁移证”、武汉市粮食局“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1991年9月14日武汉大学发给湖南省武冈县邓家铺镇党委的公函。(3)1991年10月30日邓家铺镇政府发回给武汉大学“户口关系不予接洽”的证明,1992年11月2日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发回给武汉大学“黄渊虎自1987年考入贵校后和我厂脱离了一切关系,户口不在我厂”的证明。(4)武汉大学九五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考试情况综合表。九五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名册。(5)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8年8月7日同意武汉大学1995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录取总数189名的复函。被告证据二(6)1997年元月12日黄渊虎向武汉大学领导的申诉信、1998年7月5日向武汉大学哲学学院、院长办公室的申诉信,2000年9月25日黄渊虎向武汉大学人文学院、校办请求解决博士学籍的报告。(7)1982年7月17日(82)教高二字032号教育部印发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附件: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8)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9)国家教委、计委、人事部教学(1995)1号文“关于下达一九九五年研究生招收计划的通知”、国家教委办公厅教学厅(1995)5号文“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原告证据原告黄渊虎提交的证据有:(1)1995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准考证;(2)1995年6月7日武汉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分配处寄给黄渊虎的成绩通知单;(3)1998年9月22日黄渊虎因户口和1995年武汉大学不录取其为博士研究生向湖北省政府副省长申诉的信件;(4)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雍涛1998年10月建议武汉大学同意其入学攻博的证明材料;(5)武汉大学教授李南熏1998年元月写给武汉大学领导,建议学校录取黄渊虎为博士生的信件;(6)厨望发、冯举权针对黄渊虎户口和粮油关系的说明;(7)武昌公安分局珞珈山派出所为黄渊虎开具的“身份证证明”;(8)武汉大学哲学学院于1998年4月向武昌公安分局出具的黄渊虎户粮关系保留在哲学学院档案室的证明。举证质证庭审中,本院对被告武汉大学在原告黄渊虎被勒令退学后是否履行迁移户口、粮油关系的职责,被告1995年不录取黄渊虎为博士研究生的合法性和原告要求被告发给录取通知书、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的理由是否成立三个方面进行了审查,原告、被告当庭对双方所举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据无异议。本院认定原告、被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根据以上证据,查明如下事实:法院查明一原告黄渊虎于1987年9月由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子弟学校考入武汉大学哲学系攻读硕士学位。1990年11月因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被武汉大学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被告武汉大学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于1991年、1992年期间先后向湖南省武冈县邓家铺镇、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办理户口迁移、粮油关系转移手续。但武冈县政府以“黄渊虎的户口关系已于1983年8月从我镇迁出”为由不予接洽,湖南邵阳煤矿机械厂以“黄渊虎自1987年考入贵校后和我厂脱离了一切关系,户口不在我厂”为由不予接受户籍和粮油关系。后被告向武汉市公安机关联系,因不符合户籍政策规定而未果。原告黄渊虎的户口材料现保留在武汉大学。法院查明二1995年3月,原告以武汉大学哲学系的生源报考博士研究生,同年3月10日,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发给博士学位研究生准考证。5月7日、8日、9日先后对英语、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哲学思想、政治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专题研究、中西哲学史进行了考试,武汉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分配处于1995年6月7日寄给原告成绩通知单,总分为478分。另一考生向某为460分。经被告政治审查,认为原告在1990年因违反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勒令退学处分,政审未通过,未予录取。1995年8月期间,武汉大学有关领导告知了原告未被录取及其理由。法院查明三之后,原告黄渊虎先后于1997年元月12日、1998年7月5日向武汉大学校领导、哲学学院党总支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汇报、申诉,要求解决其户口、粮油关系和录取博士研究生问题。1998年9月22日,原告黄渊虎向湖北省人民政府领导写信。领导批示“转武汉大学按国家政策办”。之后原告随98级博士生上课。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2000年9月25日,原告再次向武汉大学人文学院、校办申诉请求解决博士研究生学籍。原告认为原告认为,(1)1995年考博成绩优秀,被告不予录取,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当年不予录取原告是被告违背“择优录取”原则的结果;被告不给原告博士研究生学籍是被告滥用职权的行为。(2)被告强行“保留”原告的户籍、粮油证明,是违法行为;原告就户口和粮油关系问题再行起诉有正当理由。(3)原告就博士研究生学籍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被告认为被告认为,(1)原告当年不被录取为博土研究生是被告贯彻“择优录取”原则的必然结果,原告就博士录取所提诉请,属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判决驳回”的法定情形。(2)1990年11月原告被勒令退学后,被告依有关行政法规先后二次将其户口及粮油关系退其原籍和原单位落户,但均被无理退回,被告又会同公安部门商讨原告的户口问题,但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而未果,为了不致使丧失落户的文档,迫不得已将其户口等档案代管至今,以期原告找到落户方向后再行迁移。被告已尽到完全的法定作为义务。原告就户口、粮油关系之诉系已由其撤回而又以同一事由的重诉,应依法裁定驳回。(3)原告就博士研究生学籍的起诉期限已过诉讼时效,应依法裁定驳回。法院认为一本院认为,(1)1995年原告黄渊虎符合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被告武汉大学发给其准考证,且初试成绩为第一名,高出另一考生向某十几分属实。但被告依照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确定录取博士研究生的原则,认为向某的综合素质较原告更为优异,特别是在德行方面,最终录取确定向某为1995年度博士研究生,而未录取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具有合法性。1998年原告与98级博士研究生“跟读”,虽经武汉大学同意,但属原告自愿学习的行为。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只有被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才能准予注册取得学籍,故原告的“跟读”与取得学籍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认为二(2)原告于1990年11月被被告勒令退学后,被告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将原告的户口、粮油关系迁移证明寄至原工作单位和原籍,因故被退回。后被告与公安部门商讨因不符合相关规定,故将其户口和粮油关系等材料保存至今,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原告认为被告强行保留其户口、粮油关系是违法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3)1995年8月,原告知道未被录取及其理由后,至2000年9月25日多次向武汉大学、湖北省人民政府进行申诉,被告武汉大学对被告的学籍问题已明确答复。但1998年原告与98级博士研究生“跟读”至今,并临近修完全课程,再次向武汉大学提出解决其博士研究生学籍未果。法院认为三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应裁定驳回起诉的诉辩请求,本院不予采纳。(4)2000年11月原告是基于硕士学位资格的审核并要求落实户口和粮油关系而起诉,而本案原告是基于博士研究生的学籍问题再次提起落实户口和粮油关系,不属撤回而又以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故被告提出的该项诉辩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于1995年未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是被告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坚持录取博士研究生原则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具有合法性。1998年原告与98级博士研究生“跟读”与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无直接因果关系,两者不存在必然性。对原告的户口和粮油关系,被告已全部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请求被告发给录取通知书,补办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并落实其户口和粮油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渊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渊虎负担。武汉中院二审判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黄渊虎1995年参加了武汉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考试初试成绩合格,同年9月1日,黄渊虎已经知道未被武汉大学录取为博士研究生。2000年12月28日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已过;1990年11月,黄渊虎被勒令退学,武汉大学依据有关规定将其户口和粮油关系等先后退回其原工作单位和原籍落户,遭到拒绝,造成户口和粮油关系至今未落户,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今年8月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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