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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 近因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强调:强调: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保险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都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中都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1、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易把握,只有更多依赖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 2、投保人: 对保险条款、费率、承保条件、赔偿方式等不易准确理解,更多依赖保险人的说明; 1、附合性: 可能产生保险人欺诈投保方 2、射幸性: 可能产生投保方欺诈保险人(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二)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就有关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实质性重要事实: (1)对保险人而言: 指决定其是否承保的有关事实,如年龄、性别、职业、财产本身的风险状况等; (2)对投保人而言: 指决定其是否投保的有关事实,如保险条款、费率等;(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1)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的或应知的有关标的的风险状况如实回答; 2)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 2、告知的内容、告知的内容(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3)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 知保险人; 5)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2)保险人的告知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一般称为明确说明,其应告知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订立时,如保险人未明确告知有关责任免除,则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1)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1)无限告知 2)询问回答告知 (我国和世界多数国家要求投保人采用的形式)3 3、告知的形式、告知的形式(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1 1)明确列明)明确列明 (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法)(世界多数国家采用此种方法) 2 2)明确说明)明确说明 “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取明确列明与明我国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取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友情提醒: 告知是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要求。(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注意:保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默示保证确认保证确认保证承诺保证承诺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对过去和现在所做的保证对未来所做的保证对未来所做的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保证航行合法保证(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注意:默示保证的效力等同于明示保证。注意:默示保证的效力等同于明示保证。(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2、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3、弃权与禁止反言产生的原因是:约束保险人及保险代理人的权利,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误告:即告知不实; 漏报:即不予告知; 隐瞒:即有意不报; 欺骗:即虚假告知;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2、保险人 1)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故意故意行为行为过失过失行为行为隐隐 瞒瞒欺欺 诈诈表现形式表现形式误误 告告漏漏 报报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前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后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且不退还保险费且不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但退还保险费但退还保险费危险危险增加增加未未通知通知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表 现 形 式法 律 后 果责任免除未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隐瞒重要情况 (欺骗投保人;不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罚款工作人员2万-10万罚款情节严重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1)事故发生前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 2、违反保证的后果、违反保证的后果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1、投保人对保险标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 上的利益关系。 注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的,该合同无效。(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1、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2、经济的利益:能够以货币计算、衡量和估价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1)现有利益(已经实现的利益;如:已拥有的财产)(2)期待利益(未实现但可以确定实现的利益,如:利润、租金等,但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二)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应用比较财 产 保 险人 身 保 险确立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2、财产抵押权人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 承运(包、租)人4、经营者对合法预期利益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时效一般: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全过程;特殊: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损失发生时只要求合同订立时保险利益变动1、继续有效;2、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利益转移给继承人;3、被保险人破产,转移给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1.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债权人):投保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2.非专属投保人:一般不得转移. 1、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 公众责任保险 2、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 产品责任保险 3、各类专业人员(医师,药剂师,律师) 职业责任保险 4、雇主对雇员受雇期间的各种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二)保险利益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二)保险利益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三)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1、信用保险 权利人对义务人(债务人)的信用投保2、保证保险 义务人(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投保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1、补偿以损失为前提: 有损失有补偿,无损失无补偿。(质的规定) 2、补偿以损失为限度: 损失多少,补偿多少。(量的限定) 注意: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 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一) 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固定资产投保,保额3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造成损失25万元,则保险人赔偿25万元; 实际损失是指财产损失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二) 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例:固定资产投保,保额30万元,期内发生火灾,造成损失35万元,则保险人赔偿30万元;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三)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例:某人将其房屋向银行抵押并贷得款项30万元,约定每月还款25000元,一年还清;银行将该房屋投保,保额30万元;四个月后,房屋发生火灾全损,保险人最多赔偿银行20万元。 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 含义: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份,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种方法多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四)赔偿方法(四)赔偿方法2、免赔额(率)赔偿方法损失免赔额损失免赔额绝对免赔赔款0差额赔偿赔款损失免赔额相对免赔赔款0全额赔偿赔款损失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一)保险代位原则(二)损失分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保险代位原则 1、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1)含义: 1)代位的含义:指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 2)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即保险人取代了被保险人的地位。) 3)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前者指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后者指拥有对标的的所有权。 (2)保险代位原则的意义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得利; 2)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及时经济补偿,恢复生产,安定生活。 (1)代位求偿权(又称权利代位) 代位求偿权是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2 2、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保险代位原则的内容理解:四点理解:四点 1)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A、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的; B、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C、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就保险人而言:A、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如追偿到的款额大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则多余部份归被保险人所有;B、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C、保险人赔偿后可以放弃代位求偿权;2 2)实施代位求权对保险双方的要求)实施代位求权对保险双方的要求就投保人而言:A、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求偿即放弃对保险人索赔;B、保险人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C、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获得赔偿或由于过错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扣减赔偿金;D、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追偿; 3)代位原则的行使对象: 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被保险人的雇员与家庭成员或组成人员过失行为不得进行追偿;故意行为除外) 4)行使范围: 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医疗费用保险除外) 物上代位权的含义: 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2)物上代位权理解:两点 1)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的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的行为,多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2)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 保险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权,就拥有了该受损标的的所有权;处理该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都归保险人所有,即使所得超过保险赔款。 (这一点是与代位求偿权不同的)(二)损失分摊原则 1、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与意义: 含义:损失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另一个派生原则,其含义是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额。 意义: (1)有利于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 (2)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 2、损失分摊的方法 (1)比例责任制: 该方法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是将各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该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具体公式是: 某保险人责任=某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损失额损失额(2)限额责任制 又称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即保险人分摊赔款额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位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具体公式是: 某保险人责任=某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之和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之和损失额损失额(3)顺序责任制 又称主要保险制,在该方法中,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订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险人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 强调: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采用比例责任制进行分摊。例题: 投保人将价值为100万元的财产先后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元和120万元,发生全损。分别按照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制计算赔偿金。1、比例责任制甲公司赔偿金甲公司赔偿金= =甲公司保险金额(甲公司保险金额(8080)保险金额之和(保险金额之和(80+12080+120)X X损失额(损失额(100100)= =4040万元万元同理可计算出乙公司赔偿金为同理可计算出乙公司赔偿金为6060万元。万元。2、限额责任制甲公司赔偿金甲公司赔偿金= =甲公司赔偿限额(甲公司赔偿限额(8080)赔偿限额之和(赔偿限额之和(80+10080+100)X X损失额(损失额(100100)= =44.444.4万元万元同理可计算出乙公司赔偿金为同理可计算出乙公司赔偿金为55.655.6万元。万元。 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其中先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首先负定,其中先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责赔偿;( (甲公司赔甲公司赔8080万万) )当赔偿不足时再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险人依次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保险人依次赔偿不足部分。( (乙公司乙公司赔赔100-80=20100-80=20万万).). 3 3、顺序责任制、顺序责任制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 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一)定值保险(二)重置成本保险(三)人身保险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与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一、近因与近因原则 (一)近因的含义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1、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 2、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与近因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近因的认定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和再下一个事件到最终事件即损失,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最初事件即损失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没有中断,最初的事件即损失的近因。举例: 暴风吹倒了电线杆引起电线短路,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导致财产损失。 导致财产损失的近因是? 暴 风!(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事故由单一原因造成: (1)近因认定: 该原因就是近因。 (2)保险责任确定: 1) 如果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2) 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1)近因认定: 各种原因都是近因;(2)保险责任确定: 1)多种原因均属于被保风险: 保险公司全部承担责任 2)多种原因均不属于被保风险: 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非被保风险: A、如果损失是可区分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的损失赔偿; B、如果损失是无法区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1)近因认定: 最初的原因是近因。(2)保险责任确定: 1)如果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公司承担保 险责任; 2)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1)近因认定: 最新的原因是近因;(2)保险责任确定: 1)如果该最新的原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2)如果该最新的原因不属于保险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谢谢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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