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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生产法的主要规定的主要规定第一节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法的主的主要规定要规定w一一、目的目的w二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w三三、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w四四、追究制度追究制度w五五、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w六六、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规定(谁经营谁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规定(谁经营谁负责)w七七、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w八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规定(解决谁来保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规定(解决谁来保证的问题)问题)w九九、安全考核合格的规定安全考核合格的规定w十十、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w十一十一、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的规定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的规定第一节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的主要规定要规定w十二十二、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的规定(包括中外合的规定(包括中外合资、独资)资、独资)w十三十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w十四十四、安全告知的规定安全告知的规定w十五十五、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的规定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的规定w十六十六、安全管理检查协调的规定安全管理检查协调的规定w十十七七、事故立即报告的规定事故立即报告的规定w十十八八、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的规定w十十九九、责任事故查处的规定责任事故查处的规定w二十二十、事故赔偿的法律责任事故赔偿的法律责任一、目的一、目的w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二、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w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也就是说,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所制定的专门法,更贴近实际,更适用,要同时贯彻落实。三、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w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主的方针。四、追究制度四、追究制度w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法提出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第六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五、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w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活动。六、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规定六、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规定w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工作负有下列职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七、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w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规定的规定w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决谁来保证的问题)理人员。(解决谁来保证的问题)九、安全考核合格的规定九、安全考核合格的规定w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十、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十、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w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十一、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的规定十一、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的规定w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无线天线高空作业线务员无线天线高空作业线务员)w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十二、安全设施十二、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的规定的规定w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同时施工、同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十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十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的规定w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准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十四、安全告知的规定十四、安全告知的规定w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十五、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十五、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的规定的规定w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十六、安全管理检查协调的规十六、安全管理检查协调的规定定w第四十条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十七、事故立即报告的规定十七、事故立即报告的规定w第七十条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w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十八、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十八、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的规定的规定w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实事求是求是、尊重科学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十九、责任事故查处的规定十九、责任事故查处的规定w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行政部门的责任的责任,对有失职失职、渎职行为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十、事故赔偿的法律责任二十、事故赔偿的法律责任w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造成人员伤亡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w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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