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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污染防治法、资源(能源)法、自然保护法、土地法、国土法、区域发展法或城乡规划建设法等。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n(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n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n(二)综合性n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法是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则为这种综合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n(三)科学技术性n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有人称为环境规律)。 n(四)公益性n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n同其他法相比,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手段、措施、标准、制度和程序等方面有更多共同之处和可以相互借鉴的内容。 剖析“人打狗”或“打狗欺主”的案例n案例如下:甲某(人)在路上遇见一只狗,狗冲着他狂叫,他拾起一块砖头打伤了狗,这只狗是乙某的,由此引起了甲与乙的纠纷,并对“人打狗”这一现象引起了一场有关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狗的关系的尖锐的争论。n第一种人认为,甲某打狗是表面现象,实质上是欺乙,因为乙是狗的主人,即打狗是现象、欺主是实质。第二种人认为,甲某打狗是表面现象,实质上是打乙,因为乙是狗的主人,即打狗是现象、打主是实质。第三种人认为,甲某打狗是表面现象,甲某不是打狗或没有打狗,实际上或实质上甲某是打人(乙),即甲某没有打狗、实际上或实质上是打人。第四种人认为,甲某打狗是现象也是事实,甲某没有打乙,至于甲某是否是在欺乙,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实际上或实质上甲某是在有意欺侮乙,也不能否定甲某打狗的事实或现象,即本质或实质不能否定现象或事实,应该既承认甲某打狗,又承认甲某欺乙。如果甲某打狗仅仅是出于其本能反应(即担心狗咬他),或出于对狗叫的反感,他没有欺侮人(乙)的故意,或者甲某根本不知道乙某是狗的主人,则只能认定甲某打狗仅仅是他对狗的态度和对狗的关系,甲某实际上或实质上并没有欺侮乙的意思;此时认为甲某实际或实质上在欺侮乙的结论,仅仅是某些人的推测或臆想,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因为乙某是帝王将相而推导出甲某是犯上作乱的结论,则纯粹是一种“无限上纲”。至于那种认为甲某没有打狗、实际或实质是打人的结论,或者是犯了用本质或实际否定现象或事实的错误,或者是故意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本质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社会法n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有的学者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与公法和私法相并列的独立的第三法域的法。我们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规范,它是典型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n环境问题的产生无一不与私人利益的盲目追逐和市场机制调节失灵直接相关。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面前,人们终于认识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n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对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的法n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它表明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无能。n在这种情况下,环境问题的解决当然不能指望私法,必须采取新的法律手段和措施,即公法手段。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的法n社会公共利益有诸多方面,但主要表现为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正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价值之所在。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作用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n(一)不同的国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有不同的表述。 n(二)不同级别的环境法规的立法目的也不尽相同n(三)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为五个方面:n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n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n3.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 n4.保障人体健康n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作用n1.国家进行环境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 n2.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的法律武器 n3.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n4.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的教材 n5.处理环境国际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 案例:小鱼vs.大坝田纳西流域管理局诉希尔阿斯旺大坝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一、适地范围n(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n(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n(三)不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可能有不同的适地范围 二、适事范围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和管理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事项。 三、适人范围n全国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适用于全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仅适用于所辖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四、适时范围n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第五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n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各种关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或涉及的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称为环境资源社会关系。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的构成要素: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n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又称权利义务主体。 n(一)主体的种类n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n从环境资源管理的角度来划分,还可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受控主体两类。 n(二)主体的特征n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n第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n第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n(一)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内容的含义n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赋予主体某种权能、利益和自由,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n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法律对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n(二)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n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管理主体和受控主体的权利义务分:n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n(1)管理主体的权利:规范制定权、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环境司法权n(2)管理主体的义务: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n2、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n(1)受控主体的权利: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环境资源使用权、保障权、受益权、申诉和控诉权n(2)受控主体的义务: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义务、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义务n(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内容的特征n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都与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环境资源有关n权利义务既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双方联结起来的纽带,又是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和客体,即人与环境资源联贯起来的纽带。 n各种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均衡,也不对等。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n(一)概念和种类n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n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n1、环境资源n2、环境资源行为。 n(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n(1)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客体的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 n(2)环境资源行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最重要、最经常的客体。 答案:C例:可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马戏团里的驯兽 B.太阳C.矿藏 D.人工培育的新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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