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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讲座产品质量检验讲座l第一讲 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l第二讲 监督抽查l第三讲 检验对实验室的要求l第四讲 化工产品检验基础 1第一讲 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2“质量第一”是永恒不变的主题l-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3l一、 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l 2007年年7月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质量工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质量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l “产品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产品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随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群众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必须努力做好工作,满足群众的高,我们必须努力做好工作,满足群众的需要。需要。” 4温家宝总理强调:温家宝总理强调:l “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既是一项当全面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既是一项当前紧迫的重要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前紧迫的重要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重大任务。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组的重大任务。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质量工作责任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l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5二、质量违法案例二、质量违法案例l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带来了繁荣,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诚信的问题、产品质量风险的问题日益突出,有的人为获取暴利甚至突破了道德的底线。6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l 2004年上半年,阜阳“大头娃娃”事件l 引起国内外的高度关注.l 同时揭开了国内劣质奶粉的生产和销售罪恶.l 挽救了无数婴儿的生命。l 7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阜阳劣质奶粉事件l 头大,嘴小,浮肿,低烧。l 鲜花般娇嫩的幼小生命, l 刚来到世间几个月就枯萎、凋谢.l 罪魁祸首:l -竟是本应为他们提供充足“养料”的奶粉。l 一度泛滥安徽阜阳农村市场、由全国各地无良商人制造的“无营养”劣质婴儿奶粉。 l 残害婴儿七十余名8地沟油-宾馆(饭店)下水道捞出肮脏的残油进行加工9毒酒-工业酒精+白水总勾兑10毒禽蛋-+“加丽素红”粉未等11问题问题香肠香肠-加“胭脂红色素”等12毒豆芽-加保鲜粉、加粗剂等13二、比阜阳二、比阜阳大头娃娃大头娃娃还要严还要严重的重的肾结石宝宝肾结石宝宝!14这是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性大,影响恶劣,后果十分严重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猩猩(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猩猩(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猩猩(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猩猩(1 1岁零岁零岁零岁零3 3个月的个月的个月的个月的“ “七毛七毛七毛七毛” ”)吃吃吃吃“ “三鹿三鹿三鹿三鹿” ”奶粉有症状奶粉有症状奶粉有症状奶粉有症状28温家宝总理谈温家宝总理谈“奶粉事件奶粉事件”:我十分痛心:我十分痛心l 温家宝总理说:l 一个企业家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只有把看得见的 企业技术、产品和管理 以及背后引导他们并受他们影响的理念道德和责任 两者加在一起才能构成经济和企业的DNA。29三聚氰胺是一种非食品化工原料,按照国家规定,严禁用作食品添加物l 现已初步查明:l 三鹿牌部分批次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对三鹿集团立即停产整顿,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对奶牛饲料、原料奶、乳品原料、奶料加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审查,对不法分子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30三鹿奶粉事件已逮捕三鹿奶粉事件已逮捕6 6人刑事拘人刑事拘留田文华等留田文华等2222人人l 日又有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截至目前,警方已经依法对2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其中逮捕人,刑事拘留了包括三鹿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田文华在内的人。 l 公安部门对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已依法传唤了名有关人员,其中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这人中有人是牧场、奶牛养殖小区、奶厅的经营人员,有人涉嫌非法出售添加剂。31l河南瘦肉精案l上海染色馒头案l重庆毒豆芽案l浙江、山东地沟油案32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l1吊白块:腐竹、粉丝、面粉、竹笋l2苏丹红: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 椒酱、辣味调味品)l3王金黄、块黄:腐皮l4蛋白精、三聚氰胺:乳及乳制品l5硼酸与硼砂: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l6硫氰酸钠:乳及乳制品l7玫瑰红B:调味品33l8美术绿:茶叶l9碱性嫩黄:豆制品l10 工业用甲醛: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血豆腐l11 工业用火碱: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生鲜乳l12 一氧化碳:金枪鱼、三文鱼l13 硫化钠:味精l14 工业硫磺: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龙眼、胡萝卜、姜等l15 工业染料: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l16 罂粟壳:火锅底料及小吃类l17 革皮水解物:乳与乳制品、含乳饮料34l18 溴酸钾:小麦粉l19 -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乳制品l20 富马酸二甲酯:糕点l21 废弃食用油脂:食用油脂l22 工业用矿物油:陈化大米l23 工业明胶:冰淇淋、肉皮冻等l24 工业酒精:勾兑假酒l25 敌敌畏: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l26 毛发水:酱油等l27 工业用乙酸:勾兑食醋35l28 荧光增白物质:双孢蘑菇、金针菇、白灵菇、面粉l29 工业氯化镁:木耳l30 磷化铝:木耳l31 馅料原料漂白剂:焙烤食品l32 酸性橙:黄鱼、鲍汁、腌卤肉制品、红壳瓜子、辣椒面和豆瓣酱l33 水玻璃:面制品l34 孔雀石绿:鱼类l35 乌洛托品:腐竹、米线等36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国办发201120201120号号l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l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l添加剂监管的通知l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l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检查l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警示标识l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37l 三、简要介绍产品质量法 l 规定的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l (93年9月1至2000年9月1日)38(一)产品质量存在的九个主要问题l 一是,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产品质量意识淡薄,重数量,轻质量;l 二是,许多企业内部管理滑坡,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中小企业产品质量低劣的问题相当普遍;l 三是,劣质产品生产和销售屡禁不止,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控制;l 四是,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为不够;39l 五是,我国产品质量水平还相对不高,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一直徘徊在75%至89%之间,还有许多产品存在严重质量不合格的现象;l 六是,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慢、物质消耗高、经济效益差;(某些行业)l 七是,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的产品多是靠低价格进行竟争,而不是靠优质的产品参与竟争,竟争的后力不够;40l 八是(优不胜劣不汰)优质的产品还没有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市场冷落;l 九是,(假冒伪劣有市场)伪劣产品在市场上还有一定的销路,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等特点,单单靠民事法律难以制止假冒伪劣行为。 41l 我国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是严重的,质量差、物耗高、效益低,仍然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重要而突出的问题。l 比如,我国每年仅一次因产品合格率低就要损失2000亿元左右。l 全国每年废品损失占工业总产值的1.51%左右。这是十分惊人的。 42(二)制定产品质量法是为了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l 1、 生产者、销售者通过生产和销售行为获得的一定利润,也应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即权利和义务对等。l 2、生产者、销售者多为集体;消费者和用户都为个人;l 相比之下消费者和用户为弱者的地位,因此加强消费者和用户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43l 3、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利益,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l 4、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依法处罚;l 5、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晋江假药案、山西假酒案、三鹿奶粉案等)44(三)制定产品质量法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l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质量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45什么是产品质量?l 1994年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ISO8402-1994)l 国标:GB/T6583-1994l 产品质量定义 :“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和总和。”46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质量”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满足需要的“五性”即: 适用性 安全性 可靠性 经济性 维修性特征和特性的总和。47(四)对生产者、销售者内部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l 产品质量法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l ( 2000年修正后增加的条款)481、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内部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l 第一,对生产者的要求:第一,对生产者的要求: (1)建立产品检查管理制度。l 主要包括:l 产品质量检验l 质量把关制度l 明确专职兼职的质量检验人员l 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等; 49l (2)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要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l (3)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l (4)企业对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l 注:产品的出厂检验应按(产品标准的出厂技术要求)进行 50l 第二,对销售者的要求:l 进货把关制度l 谁购进谁负责制度l 进货来源登记制度l 51 第三,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要求l 实施岗位质量规范:l 一是,建立本企业生产各环节不同的质量要求;l 二是,订立出不同岗位的质量管理规范;l 三是,岗位质量规范的实施,必须有强有力的督促、检查机制, 要有专人负责产品质量规范的落实。52l (五)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章规定: 53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主有:l “四个保证四个保证”( 1)保证产品质量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3)保证产品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保证产品的包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54l “五个不得五个不得”(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不得伪造产地;(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4)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5)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55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有:l (1)严格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l (2)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l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l (4)不得销售标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l (5)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l (6)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l (7)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56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l 按照上述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才能出厂销售。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573、产品质量严重质量问题:产品质量严重质量问题:l 一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l 二是,主要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l 三是,完全不符合使用性能。584、民事责任l 民事责任-在产品质量本身存在问题,给予购买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l 一是、 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 (1)合同责任:即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既假冒商标、专利、构成的侵权,也包括产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构成侵权。 59二是,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民事责任,适用法律。l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存在以下情况的民事责任及适用法律。 l 一是,不具备使用性能的。l 二是,不符合标准的;l 三是,不符合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质量状况的;l 根据本法四十条规定,应承担“三包”-修理、更换、退货的民事责任。l 60l 四是,默示担保(保证其产品的性能,符合法律要求)l 五是,明示担保(符合所明示的有关条件,如:标准、说明书、实物样品、质量规范)l 六是,属于生产者和供货者的原因,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和供货者追偿。l 七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伤害的,生产者承担侵权伤害的赔偿责任。615、行政责任l 行政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对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或者销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或者行政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对生产者或销售者给予:l 吊销营业执照l 没收违法所得l 或者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626、刑事责任l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因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给用户或者销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所应受到刑事处罚。l (1)生产、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l 63l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l (3)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l (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4(六)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l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26条);l 2、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法定要求(26条);l 65生产者应当保证 其产品质量符合法定要求。l 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下列要求:l 一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符合其标准。l 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强制性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此项法定责任。66l 二是,从产品的设计上就要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性;l 三是,产品的生产中要保证符合规定要求;l 四是,制造上的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主要原因;l 五是,产品标识方面还要保证清晰、完整。67l 3、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27条);l 即:“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l 并应告知消费者关于产品的有关性能指标、使用方法、安装、保养方法、注意事项,以及“三包”的事项等。 68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或者包装上的生产者应当保证其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标识应当符合要求l 根据产品质量法27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l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l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l (1)合格证(合格证、合格印章等形式)的内容企业自己决定;69l (2)合格证内容:l 一是,一般注明检验人员或者其代号;l 二是,检验、出厂日期等事项;l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l (1)汉字标明;l“名称”-一般指,产品的用途、特色、所含主要成份等突出特点。l“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实际地址。70l “厂名厂址”应与营业执照载明的“厂名厂址”相一致;l 3、需要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注产品标识。l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要求。l 产品的规格、等级、成份、含量等标识的标注,应当按照不同产品的不同特点以及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标注。71在明显的位置,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l (1)在明显的位置,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l 生产日期-产品的生产日期;l 安全使用期-保证产品质量的期限(保质期、保存期、有效期、保鲜期等)。l 72l 保保质质期期:是指保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效期限。l 保保存存期期:是指产品最长存放期限。在此期限内保证产品不失效、不变质。l 有有效效期期:产品保持原有的效力、作用的期限。l 73l 4、对特殊性产品的包装要求(28条);l 5生产者不得违反的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范(29条至32条);74四、特别规定在严格企业的行四、特别规定在严格企业的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作了度方面作了 新规定新规定 l “四条钢鞭”、“两个制约”75“四条钢鞭”l 1、 第一条钢鞭l (取证后,生产者、销售者:要按照法定条件、要求组织生产) 强调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第二款76l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法定监督部门依法查处:l “三没收”:l -没收违法所得;l -没收产品;l -没收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77l “三处罚”:l -处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万元罚款;l -处货值金额超过元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罚款;l -处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l 78l “一吊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l “一追究”-构成犯罪,依然追究刑事责任。l “一公布”-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79l 2、第二条钢鞭:l 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对生产者生产的设备和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继续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第三条第三款80l “一吊销”-吊销许可证;l “一公告”-将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名单在媒体上公告。l “一追究”-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81l 3、第三条钢鞭:l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无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第3条第4款)l “三没收” l -没收违法所得;l -没收产品;l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l 82l “两个处罚”l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l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83l 4、第四条钢鞭:l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违法使用原料的处罚)。(第四条)84l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法定机关处罚:l “一没收” l -没收违法所得;l 85l “三处罚”l -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万元罚款;l -货值金额超过元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罚款;l -货值金额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l 86l “一个吊销”l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87“两个制约”l “对销售者制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等。(第五条)88l 销售者应建立“两种制度”,规范“四种行为”l l“两种制度” l-(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l-(产品进货台账制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89l “四种行为”l-(批发商同销售者)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l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l 90l-(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法定行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91第五章 罚 则92一、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l对公民处罚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罚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l 2、一般程序(除简易程序外)。 一是,调查,收据证据;l 二是,案审,作出处罚决定;l 三是,告知相对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分辨;l 四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l 五是,将行政处罚决书交付当事人(7日内送达);93二、听证程序l 一是,吊销许可证,2万以上的处罚之前,有听证权利,处罚机关民必须告知相对人。l 二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l 三是,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前,通知相对人听证的时间、地点;l 四是,听证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 94l 五是,当事人可以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代理;l 六是,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要提出当事人违犯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处罚质证;l 七是,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要签字;l 八是,除涉秘、隐私和商秘以外,听证要公开举行。95三、对不服行政处罚救济l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l 1、行政复议。(60日)l 决定维持;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证据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错误)l 2、行政诉讼。(3个月)96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的行政责任l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所承担行政责任。l 1、违反13、26条;对应49条处罚;l 13条规定:“二个必须,一个禁止”l 一是,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97l 二是,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l 三是,禁止生产不能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9826条规定:“三个应当”l 一是,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生产责任。l 二是,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l 三是,产品应当符合产品的标准。99五、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l违反5、12条,对应50条处罚。 5条规定:“一个禁止”l禁止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100l 12条规定:“一个不得”l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l 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01 50条处罚规定:l“停、没、罚、吊、追” l 停-停止生产、停止销售;l 没-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l 罚-罚货值金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l 吊-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l 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02六、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l 违反30条、37条,对应53条处罚。 l 30条规定:“一个不得”l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l 37条规定:“一个不得”l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103l53条处罚规定:l“改、停、没、罚、吊”l改-责令改正;l停-停止伪造行为;l没(双没收)-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l罚-货值金款等值以下的罚款;l吊-情节严重,吊销营执照104七、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l27条规定:l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符合下列要求:l(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l(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工厂厂名和厂址;105l(3)根据使用的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106l(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l以上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107l违反27条(4)、(5)的对应54条处罚规定: “改、停、罚、没”l改-责令改正;l停-停止生产和销售;l罚-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l没-没收违法所得。108l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l对应61条规定处罚:l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为以假充真提供制假技术的。l“没、罚”l没-没收违法所得;l罚-违法收入三倍以下的罚款。109l 九、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行政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行政责任。l 违反63条,“罚、没”l 罚-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l 没-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财、物)。110l十、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l 违反16条,对应有56条处罚。l16条规定:“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111l56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l警告-告诫处罚,需认识错误,属申诫罚。 112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刑事责任l产品质量法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共有8条。l 1、第49条,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l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l 2、第50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l 113l 3、第52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l 4、第57条,产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l 5、第61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14l 6、第65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相对人阻挠、干预执法部门执法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l 7、第68条,执法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l 8、第69条,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115l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l 违反63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2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对应销售者的行为进行处罚。116生产者和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l 49条处罚规定:l“停、没(双)、罚、吊、追”l停-停止生产、停止销售;l没(双)-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l罚-罚货值金款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l吊-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l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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