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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ppt课件Stillwatersrun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Wherethereislife,thereis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立项根据: 建设部建标2007125号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宣贯宣贯2.07年年12月开题会月开题会3.08年年6月全国征求意见月全国征求意见4.08年年10月完成统稿月完成统稿1. 2007年初立项年初立项5.09年年3月完成送审稿月完成送审稿6.09年年10月完成审查月完成审查一.编写过程 二、编制单位宣贯宣贯主主 编编 单单 位位参参 编编 单单 位位上海市建工设计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第四建筑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上海市建设安全分会南京建工建筑机械安全检测所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抚顺永茂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宣贯宣贯三、主要章节内容三、主要章节内容六章六章三附录三附录2 2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安装4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塔式起重机的使用5 5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塔式起重机的拆卸1 1 总则总则6 6 吊索具的使用要求吊索具的使用要求附录A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附录B 塔式起重机验收记录表附录C 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宣贯宣贯o1 总则总则o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塔式起重机在安装、使用、拆卸时的安全,制定本规程。o1.0.2 本规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所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o1.0.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和拆卸,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宣贯宣贯o2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o2.0.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业务。o2.0.2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l2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8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6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顶升、加节、降节等工作均属于安装、拆卸范畴。o2.0.3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列人员:o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和安全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o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o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建质2004213号),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宣贯宣贯o2.0.4 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o2.0.5 塔式起重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 5031的相关规定。宣贯宣贯o2.0.6塔机启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o1塔式起重机的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o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o3专项施工方案;o4辅助起重机械的合格证及操作人员资格证。o2.0.7 应对塔式起重机建立技术档案,其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o1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o2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o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宣贯宣贯o2.0.8 有下列情况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有下列情况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o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o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o3 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o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o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七条的规定,当塔式起重机出现本条所列情况之一时,应严禁投入使用,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宣贯宣贯o2.0.9 塔式起重机的选型和布置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装和拆卸,并不得损害周边其它建(构)筑物。o2.0.10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指导作业人员实施安装、拆卸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塔式起重机产品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应符合相关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宣贯宣贯o2.0.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o1 工程概况;o2 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o3 所选用的塔式起重机型号及性能技术参数;o4 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o5 爬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o6 安装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o7 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o8 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o9 电源的设置;o10 施工人员配置;o11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o12 安装工艺程序;o13 安全装置的调试;o14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o15 应急预案等。宣贯宣贯o2.0.12 塔式起重机拆卸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o1 工程概况;o2 塔式起重机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图;o3 拆卸顺序;o4 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o5 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o6 电源的设置;o7 施工人员配置;o8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o9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o10 应急预案等。宣贯宣贯o2.0.13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o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o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两台相邻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距离如果控制不当,将很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所以要严格控制。当相邻工地发生多台塔式起重机交错作业情况时,应在协调相互作业关系的基础上,编制各自的专项使用方案。 宣贯宣贯o2.0.14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的规定。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宣贯宣贯o2.0.15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按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安装和使用:o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o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o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o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o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o根据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塔式起重机事故的调查统计,这五类原因造成的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占有较大比例,所以要严格控制。 宣贯宣贯o2.0.16 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立警戒区。o2.0.17 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通过。o2.0.18 严禁用塔式起重机载运人员。宣贯宣贯o3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安装o3.1 塔式起重机安装条件塔式起重机安装条件o3.1.1 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须经维修保养,并应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o3.1.2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o3.1.3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轨道及基础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设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 5031的规定。o3.1.4 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基础、锚固、爬升支承结构等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提供的荷载进行设计计算,并应对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进行验算。 宣贯宣贯o3.2 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o3.2.1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照其产品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能力。o3.2.2 当施工现场无法满足塔式起重机产品说明书对基础的要求时,可自行设计基础,常用的基础型式包括:o1 板式基础;o2 桩基承台式混凝土基础;o3 组合式基础。宣贯宣贯图3.2.3 塔式起重机板式基础计算简图 宣贯宣贯图3.2.4 塔式起重机方形承台桩基础宣贯宣贯图3.2.5 塔式起重机组合式基础的钢格构柱示意图 宣贯宣贯o使用说明书应提供对基础载荷垂直载荷kN水平载荷kN倾覆力矩kNm扭矩kNm工作状态FVFHMN非工作状态使用说明书通常提供一种典型的基础施工图,但一般都有地耐力要求。如地耐力达不到要求,应根据说明书提供的参数进行设计校核宣贯宣贯o3.3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计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的设计o3.3.1 塔式起重机附着使用时,其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o3.3.2 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产品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并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或经原生产厂家确认。o3.3.3 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o3.3.4 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 宣贯宣贯o3.4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安装o3.4.1 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塔式起重机基础的下列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o1 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o2 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o3 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o4 基础的排水措施;o3.4.2 安装作业,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安装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安装前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应在交底书上签字,专职安全员应监督整个交底过程。 宣贯宣贯o3.4.3 安装辅助设备就位后,应对其机械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实际应用中,经常发现因安装辅助设备自身安全性能出现故障而发生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所以要对安装辅助设备的机械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o3.4.4 安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机具均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并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o3.4.5 安装作业中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视线受阻、距离过远时,应采用对讲机或多级指挥。宣贯宣贯o3.4.6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加节,应符合下列要求:o1 顶升系统必须完好;o2 结构件必须完好;o3 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o4 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梁搁置正确;o5 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o6 顶升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o7 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o8 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o9 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宣贯宣贯o3.4.7 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悬臂高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o3.4.8 雨雪、浓雾天严禁进行安装作业。安装时塔式起重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o3.4.9 塔式起重机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作业;特殊情况下,必须在夜间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保证提供足够的照明。o3.4.10 特殊情况,当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o3.4.11 电气设备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宣贯宣贯o3.4.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o3.4.13 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符合规定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联接件及其要求,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联接螺栓,使预紧力矩达到规定要求。联接螺栓,使预紧力矩达到规定要求。o3.4.14 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辅助用具和杂物。宣贯宣贯o3.4.15 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o3.4.16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o3.4.17 安装质量的自检报告书和检测报告书应存入设备档案。o3.4.18 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o3.4.19 塔式起重机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按本规程附录B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宣贯宣贯o4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塔式起重机的使用o4.0.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o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o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机构。 宣贯宣贯o4.0.4 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o4.0.5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它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o4.0.6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o4.0.7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按本规程第6章的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o4.0.8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宣贯宣贯o4.0.9 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o4.0.9 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并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o4.0.10 在吊物荷载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o4.0.11 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它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宣贯宣贯o4.0.12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o4.0.13 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应切断总电源。o4.0.14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o4.0.15 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应配备风速仪。o4.0.16 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它标语牌。o4.0.17 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应做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宣贯宣贯o4.0.18 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o4.0.19 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做转场保养,并有记录。4.0.20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留有记录,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4.0.21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4.0.22 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宣贯宣贯o5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塔式起重机的拆卸o5.0.1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塔式起重机处于安全状态。o5.0.2 当用于拆卸作业的辅助起重设备设置在建筑物上时,应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并应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o5.0.3 拆卸前应检查下列项目: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发现隐患应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宣贯宣贯o5.0.4 拆卸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3.4.23.4.12条的规定。o5.0.5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和方法。o5.0.6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联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o5.0.7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塔式起重机的自由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塔式起重机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端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o5.0.8 拆卸完毕后,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而设置的所有设施应拆除,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 宣贯宣贯o6 吊索具的使用吊索具的使用o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o6.1.1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时,所使用的起重机具应符合相关规定。起重吊具、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o1 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规定;o2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o3 作业前应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时方可投入使用;o4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o5 塔式起重机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宣贯宣贯o6.1.2 新购置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应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o6.1.3 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当发现有缺陷时,应停止使用。o6.1.4 吊具与索具每半年应进行定期检查,并应做好记录。检验记录应作为继续使用、维修或报废的依据。 宣贯宣贯o6.2 钢丝绳钢丝绳o6.2.1 钢丝绳作吊索时,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倍。o6.2.2 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的规定。o6.2.3 当钢丝绳的端部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且应在插接末尾留出适当长度,用金属丝扎牢,钢丝绳插接方法宜按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的要求。用其他方法插接的,应保证其插接连接强度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5%。宣贯宣贯o当采用绳夹固接时,钢丝绳吊索固接应满足表6.2.3的要求。o表6.2.3 对应不同钢丝绳直径的绳夹最少数量 (根据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2008 )钢丝绳直径mm 19 19-32 32-38 38-44 44-60 绳卡数 34567钢丝绳绳卡座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钢丝绳绳卡的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宣贯宣贯o6.2.4 绳夹压板应在钢丝绳受力绳一边,绳夹间距A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图6.2.4): 图6.2.4 钢丝绳夹的正确布置方法宣贯宣贯o6.2.5 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只允许有一处接头。o6.2.6 采用二点吊或多点吊时,吊索数宜与吊点数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o6.2.7 钢丝绳严禁采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o6.2.8 当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时,应采用卸扣将吊索与吊点拴接。o6.2.9 卸扣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销轴螺纹应无损伤现象。 宣贯宣贯o6.3 吊钩与滑轮吊钩与滑轮o6.3.1 吊钩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中的相关规定。o6.3.2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o1 表面有裂纹;o2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o3 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o4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o5 钩身的扭转角超过100。宣贯宣贯o6.3.3 滑轮的最小绕卷直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的相关规定。o6.3.4 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o1 裂纹或轮缘破损;o2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o3 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o4铸造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15%。o6.3.5 滑轮、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吊钩应设有钢丝绳防脱钩装置。宣贯宣贯谢谢!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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