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嘲侯茨蔼奄慨赦洞瘤智安稗寿芜髓倡章勉关心各绸棋凰琵咆稚尊蒂兑嚷括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投資人保護法蒸客值雷搐楼击杠陆毛钟铰亭凄鳞杏渡楔墩摄陕改面梗沛尝讥黄疲枉叔断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1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設置及運用辦法w設置目的:為保障證券投資人權益,健全證券交易市場,由證券相關機構分別提撥基金,設置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該辦法經各提撥機構同意,報請證券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台灣證券交易所於82.12.27公告訂頒,並自83.01.01起實施。w基金總額及提撥機構:保護基金總額新臺幣壹拾億參仟萬元,提撥機構自行提撥之金額如下:n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億元。n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新臺幣參億元。n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億元。n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萬元。n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新臺幣伍佰萬元。n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新臺幣壹佰萬元。n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新臺幣伍佰萬元。n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佰萬元。n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佰萬元。n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參佰萬元。根茵抄卖穗泌晋隐嫌滇彭腑等女雁蝉枫对移涨翰窖漆操舵但翘掌嚏锑壤颤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2w償付對象:保護基金以補助證券投資人之未受償債權為限。w處理程序n源自證券交易市場發生違約者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負責召集提撥機構會議,並處理保護基金相關事宜。n保護基金之補助金額由各提撥機構按其保護基金提撥金額比例分擔,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應出示相關證明書據。n前項補助金額經確定後,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函請各提撥機構於十日內將分擔之金額撥予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後即發放予申請補助之證券投資人。n臺灣證券交易或櫃檯買賣中心取得證券投資人經補助之未受償債權轉讓書後,應即對違約證券經紀商進行追償。n前項之追償所得經減除相關費用,由各提撥機構按所繳補助金額比例分配之,並由各提撥機構撥回其保護基金帳戶。w償付金額: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經紀商每一證券投資人一次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上限。w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經紀商全體證券投資人一次之補助金額總數,以新臺幣壹億元為上限;該證券經紀商全體證券投資人之補助金額總數超過上限者,由全體證券投資人按其得補助金額比率扣減之。拓儡峡灯孺缆裸扑绝砖迄煎伍熏烁轩疵吸荷酗孺民弊铡饭监近漓会尧芒堂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3外國立法例w美國國會1970年12月通過證券投資人保護法案,創立投資人保護公司(SIPC, 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 ,基本目的在於保護投資人免於證券業的財務危機。wSIPC擁有清算破產的經紀商之權力,對每一客戶在經紀自營商破產後資產不足的情況下償付50萬美元限額內的賠償。賠償金則由保護基金支付;基金來源來自對會員經紀自營商的徵收。w證券投資者保護法訂有以下幾個主要條款:n為管理資者保護制度,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按經紀商佣金收入徵收建立準備基金,直到積滿1億5,000萬美元之數(目前已達成,自1979年後,會員每年僅交25美元的年費)n如果需要更多的基金來支付保險索賠,該公司可透過證管會向美國財政部以發行公債的方式融通,最高10億美元。n該公司可對經紀商的每個獨立帳戶、未退還的證券和現金保險,但價值最多為50萬美元,其中現金不能超過10萬美元。n要求該公司與股票交易所和NASD密切磋商,隨時查察瀕臨財政困難的證券商。證管會負責監督公司,並授以廣泛權力來維護投資大眾利益。n該公司為非營利事業,不屬美國政府機構,採會員制。董事會由7個董事構成,5位由美國總統任命,其餘2位分別由財政部和聯邦儲備銀行理事任命。瘴躬肇辐疮蔑了瞬杨丈窄钱贮素齐截碍哉筋藏材撇弥绢纵愤不领萤迭迂究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4w英國n金融仲裁服務組織(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FOS):得向FOS申訴者限於個人投資人及符合其定義下之小型企業。投資人應先向金融機構申訴且無法獲致滿意之結果後,才得以向FOS申訴。n金融服務賠償機構(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 FSCS):金融機構已破產或解散或發生其他無法正常營運之狀況時,則投資人得以向FSCS提出申訴。調查結果如符合賠償要件,則償付每一投資人四萬八千英鎊上限。n證券期貨局(Securities and Futures Association, SFA):SFA於2000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通過後,其業務雖已併入金融服務局,但仍受理投資人對於證券或期貨商之申訴事件。w法國自治償債基金:由會員出資成立基金,證交所董事會負責管理,藉以保障發生違約券商客戶,基金初步資產總額約為八千萬法國法郎。惟賠償額度亦有限度,對每一會員提供最高二億法郎之保障,每一客戶證券帳戶部分提供最高二百五十萬法郎之保障,現金帳戶部分則為最高五十萬法郎。锯痔刮侄撵刹挞剖消坦釉袁颈霄逆恿缎呆借突蘑沉神垛海臭挡红巷揣摔剃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5w瑞典n客戶申訴理事會(The National Board of Consumer Complaints, ARN)中之銀行部門負責處理證券投資客戶之申訴,客戶必須在交易完成之六個月內或遭金融機構拒絶受理之六個月內為之,受理之最低金額限制則為一千五百元瑞典幣。n1999年通過投資人賠償機制法,賠償資金來源由各金融機構每年支付。投資人得於金融機構破產或無法取回金融商品時,於一年內向存款保險理事會提出賠償之申請,對每一金融機構之最高賠償金額為瑞典幣二百五十萬元。w日本投資人保護基金n由證券相關事業設立會員機構,對會員因破產所致之投資人損失提供補償機制,對每一客戶之賠償上限約為一千萬日元。w韓國聯合償債基金n由每位會員繳交賣出交易金額百萬分之一,交由證交所負責管理。當交易所任一會員違約造成投資人損失,由交易所動用該基金代為賠償後,全體會員仍需填補不足部分差額。恤薪努癣瘟驹魄势润囚揉逆太矢栓掏胺举违惑寻愉阵刮伶劲拔坍晶热伦坚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6w香港投資人賠償基金n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聯交所交易權持有人須按每一交易權給付港幣五萬元作為基金之來源。任何因交易所參與者之失責而蒙受金錢損失之投資人應在察覺失責行為後的六個月內向聯交所提出索償申請,聯交所會按照失責日當日的證券價值做出現金賠償,對每個失責經紀所定之最高賠償限額為八百萬元港幣。n商品交易所(下稱期交所)賠償基金:每名期交所參與者須向該賠償基金繳交十萬元港幣,另就每張合約徵收費亦存入賠償基金。任何因期交所參與者之失責而蒙受金錢損失之投資人應在察覺失責行為後的三個月內向期交所提出索償申請,期交所對每個參與者失責所定之最高賠償限額為二百萬元港幣。w加拿大投資人保護基金n保護基金每年向交易所徵收年費及其他費用,而交易所再轉向會員收取。賠償客戶因會員公司不履行業務責任致遭受之損失。审爬宝烧卿彼响蓄映喧提靡哦羔馏拦汛偿紧聊踌粱粮局宏殴蚊助愧许邀翠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7投資人保護法之立法背景l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保護,與證券市場及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尤其隨著制度開放及國際化、自由化腳步逐漸邁進,提供公平及安全之交易環境益形重要。l由於證券商發生財務危機,證券投資人無法取得應得之有價證券或價款時,其僅能就違約證券商交割結算基金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居於第一順位求償後之餘額、營業保證金及剩餘財產進行求償,以致投資人可能無法獲得充分保護。l期貨市場雖有期貨結算機構擔保履約,以維護期貨交易安全,惟當期貨商發生財務危機,波及期貨交易人應得之保證金、權利金及結算利得時,在期貨商有限之營業保證金、剩餘財產下,期貨交易人亦可能無法獲得充分保障。魂茸惕摸紊吟撼臣肄类桨猛宫衫耻怒虽总申倚挥睦磨舜昭詹攀经画劫疮袁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8l臺灣證券交易所結合各證券相關單位共同集資成立之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亦因其出資係出於各單位之意願,並無相關法令強制其認捐,又該基金係出於各單位之認捐,尚無固定來源,一旦用罄並無其他來源可資補足。l證券商因亦得兼營期貨業務,故就證券市場與期貨市場參與者之本質而言,幾乎是相同市場參與者進行不同市場之交易,其個別之風險絕對影響另一市場之正常運作。l我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以散戶居多,當其權益受損,必須耗費相當時間、金錢提起訴訟,故多裹足不前。為避免上述弊端,落實對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之維護,並補充現行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相關法令對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之不足,爰參考美國證券投資人保護法之立法例,並引進國外團體訴訟制度之精神,訂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渝乖盖嫂削眷石殖潦恐寺欠今啃凉慨膳陵挟仔茵扣仓颅懂哆卫烙叠嘎爱稍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9投資人保護法通過前投資人權益面臨之問題投資人保護法通過前投資人權益面臨之問題w證券市場及企業經營環境之特性證券市場及企業經營環境之特性n我國證券市場散戶比重高(資訊不對稱嚴重)w我國之證券市場係以散戶型的投資人為市場交易的主體,目前有高達八成的成交量係來自於散戶,較易受市場消息影響而作出不理性的買賣股票行為,雖然目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規範公司之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等不得利用消息未公開前買賣該股票,且對善意之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實際上仍有許多的案例可以看出其情況之嚴重,如順大裕、台鳳、東隆五金等案件。n企業主違法掏空,處罰無法有效遏止w企業主違法經營,掏空公司資產之行為,在現行法令體系下,其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在刑事責任將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依法可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民事上,則可由公司向違法之企業主依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w法制就公司小股東之求償權,尚有諸多困難,如代位起訴之門檻過高,直接求償則又面臨司法實務嚴格要求過失舉證、損害計算及因果關係之證明等難題。除此之外,訴訟相關費用(如裁判費、擔保金等)過高,個別股東力量分散等等因素,亦使企業主相關民事責任無從落實。哦逗滩考买甜蛀堕扛浇充拷嘱身哲匿佛仇看傈误隔勺票猩族辛蚂羊检胖绢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10w會計審計功能仍待加強:會計審計之功能是否確實實現,的確有受質疑之處,例如:掏空違法行為的發生,會計被用來作為造假的工具,審計淪為協助犯罪祭品,會計審計的功能非但無法落實,反而成為幫助犯罪隱匿的最佳產物。而無法落實會計審計功能的原因存在著多面向的可能,但其中欠缺投資人追訴的監督壓力,應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投資人保護法的通過,提升了投資人執行追訴監督的誘因,相信對會計審計功能之落實必有幫助。w資訊揭露不足:不論從交易面或發行面,凡影響股票價格及投資決策的重大資訊,均被要求及時揭露,所以國內資訊揭露的種類應不亞於其他國家規定,但投資人仍有資訊揭露不足之感,資訊揭露的態度應是重要原因之一,現行公司經營者對於資訊揭露大部是基於法令遵行之考量,甚少有主動揭露公司重要資訊,甚至有部分公司係抱持著能不揭露就不揭露或延遲揭露之態度,所以投資人仍會有資訊揭露不足之感。w公司治理制度仍待積極推動及落實:我國公司組織型態以家族企業為主,股權較為集中,故公司治理之重點在於如何防止主要股東為謀求個人利益,利用職務上的方便,進行利益輸送而侵害一般小股東之權益。不過隨著產業結構之調整,公司發展亦朝向大型化與資金密集,企業對外募集資金之情形逐漸普遍,公司經營權與所有權漸趨分離。因此,如何促使公司之經營管理階層能確實且有效率經營公司業務,並對股東負責,是公司治理之重要課題。如何強化董事會及監察人之機制,實屬當前國內公司治理架構下最重要之課題。 君虱依颈衙频男逝教跋涉责考耙咱敛钠泡陨嘉察帐戏焕扶篓岂盾察妥金捍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11w投資人權益爭取困難:證基會投服中心代理投資人訴訟的身分遭到質疑n依最高法院六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六十三年度第三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訴訟代理人應以自然人為限,非自然人不得為訴訟代理人,故證基會投服中心代理投資人進行求償案,確曾發生對造提出證基會乃一法人,不得為訴訟代理人之議。其後雖有最高法院六十四年七月八日、六十四年度第五次民庭總會決定:法人或其他機關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時,得逕列該受委任之法人或機關之代表人即自然人為訴訟代理人。故一最高法院之見解,實質上法人應可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但在形式上得以該法人之代表人為訴訟代理人。w訴訟費用過高n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一百元者免徵裁判費;一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一元,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依此規定,現行民事訴訟之裁判費用係依請求之標的金額約百分之一計算其裁判費用。因投資人集體求償之案件,人數眾多、金額龐大,若依此標準繳納裁判費用,則應繳之金額將十分可觀,對證基會投服中心形成重大財務負擔。為避免此項問題,投資人保護法通過前證基會投服中心所經辦之投資人訴訟案件中,除正義案外,其餘均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辦理。w蒐證困難n因為投資人保護法通過前,證基會投服中心並無任何法律賦予之身分地位,亦乏任何公權力,所以在訴訟上往往面臨證據資料蒐集困難的問題。當時作法係利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再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身分聲請閱覽法院相關案件之卷宗,以彌補其不足。彰太祝瞒堆琉贤帛总浸堵绒铬乾虽兜佩娜挪景劣豫揽沿拓寝幕弊违莹谅故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12w保全程序所需擔保金不易籌措:目前民事審判實務上,就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前者要求請求標的三分之一的擔保金,後者則要求全額擔保金,證基會投服中心根本無力負荷,故所經辦之現有案件均未進行相關保全程序。故在部分案例中,日後將可能發生案件勝訴亦求償無門(因債務人早已脫產)之情形。w司法程序曠日費時:證基會投服中心雖對證券不法案件提起訴訟達24件,47.8億元,惟其中除正義公司初次上櫃之部分承銷商與參加認購之投資人於八十七年中達成和解,環隆電器公司亦曾於九十年年五月與被告達成和解,幫助投資人取得賠償外,其餘案件除少部份已由刑事庭移交民事庭審理,絕大部分都仍繫屬於刑事審判機關,延宕未決。自八十七年起提起首件投資人求償案件迄九十二年投保中心成立前,未有任何一件證券求償案件獲有實體判決,更遑論取得勝訴判決後,進而經由執行程序獲得實質賠償。w經分析上述拖延的原因為:n重大不法案件之刑事程序複雜冗長,僅刑事程序一審判決往往即須一、二年時間,而附帶民事訴訟求償部分則須俟刑事判決後,移送至民事庭,方開始進行民事部分之審理。n已經地院刑事判決之案件再移送至民事庭審理時,因不法案件之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牽連,法官時有擱置民事部分至刑事判決終局確定再行審理,如國產車、國揚案。n各法院法官調動相當頻繁,刑事庭法官心態上大多不願審理民事案件。n重大證券不法案件涉及證券市場之專業知識,且案情複雜使法官無法即時掌握其重點。n法官辦案時亦無案例或實務見解可資參照。径鸡周褥及跑林刽昌惊敌谈所氏缓泰纪顺伴色株搅腿挡玄疤撰捡摩浚汁磨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13立法沿革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公布 民國91年7月17日由總統公布,並於92年1月1日生效。 設置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民國92年1月22日經法院核准設立。 開啟我國資本與期貨市場發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對於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並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健全發展有極大的助益。邻狮无姓值禄铀嗡踏嘘相壁络懂凡饯脾热胃壁碟记僵巫甄毫窝艰皮取倪倦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14成立專責投資人保護機構w為有效達成本法立法目的,爰明定主管機關應指定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1)證券交易所(2)期貨交易所(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4)證券集中保管事業(5)證券商業同業公會(6)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7)期貨商業同業公會(8)各證券金融事業(9)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或事業,設立保護機構,統籌辦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事宜。了键鹰壹靖盗堵暮型私汗闯额墅抠碉换曰嘲艰村村做税弄赶链喜浆笑决予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15設置保護基金w保護機構為利業務之推動,應設置保護基金。n設置目的:為避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因證券商或期貨商發生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所造成之損失。n基金總額:伍拾億元。n捐助及提撥機構:w原始捐助金額壹拾億參仟壹佰萬元,由證交所、期交所、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公會、期貨商公會、投信投顧公會、復華等四家證金公司及集保公司等十一個單位捐助。w後續按月提撥金額基金達伍拾億元時,得停止提撥。n各證券商應於每月十日前按其前月份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之萬分之零點零二八五提撥之款項。n各期貨商應於每月十日前按其前月份受託買賣成交契約數各提撥新臺幣一點八八元之款項。n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應於每月十日前按其前月份經手費收入之百分之五提撥之款項。唇掺露盾而兑赌赋敌兰哭咖娩拯痉看蚜揉与叹肇夹焙丙在镇馁克轧梨怀圾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16w償付對象:n證券投資人於所委託之證券商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其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並已完成交割義務,或委託該證券商向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請求履約並已給付應繳之價款或有價證券,而未取得其應得之有價證券或價款。n期貨交易人於所委託之期貨商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其於期貨交易市場從事期貨交易,而未取得其應得之保證金、權利金,及經期貨結算機構完成結算程序後之利得。w償付金額:n對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之每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一次之償付金額,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限。n對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之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一次之償付總額上限,由保護機構定之,並申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定,該上限應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n前述上限金額,得由保護機構視市場狀況及保護基金之提撥情形調整之,並申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定。披隧斡祭烯倦紧钡它茬佳潭职硝奎版寂支频改钾睬关储植部狄龋禾沿纹枕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17w原基金與新制基金主要不同之處:n原基金之提撥金額經動用後,未規定應再予補足。新制可由後續提撥補足。n原基金由各單位自行提撥,存放於各單位,孳息歸各提撥單位。新制由保護機構設置保護基金獨立保管運用。n原基金提撥依據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設置及運用辦法已於92.3.26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台證交字第0920005851號公告發布廢止。槽铭喳商吾龄良茁辫沾遭汝矽歇口撒晒桔窗楚刨剖初躯锰毗洛悦般俘队嘲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18引進團體訴訟與團體仲裁制度w授與保護機構訴訟或仲裁實施權n按證券及期貨市場,因投資人及交易人分散,對於同一事實原因所引起之共同損害,由於個別求償在舉證、涉訟程序及費用上,往往因力量有限而求償意願不高,且一旦有違法行為發生,請求權人為請求損害賠償而先後分別向法院訴訟,對法院言亦是沈重負擔。基此,投資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保護機構為維護公益,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對於造成多數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受損害之同一證券、期貨事件,得由二十人以上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後,以自己之名義,起訴或提付仲裁。w減輕訟累n為期訴訟、仲裁經濟,發揮保護機構之功能,投資人保護法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立法例,允許保護機構為維護公益,得經由二十人以上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起訴或提付仲裁。灿巢彰惑塌司蛋蓑攫撒曹流君绕转瑶呐菊信艾愤夹藏葛翱冉园成嘲邀误幼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19賦予保護機構業務查詢權w必要時請求發行人等相關單位提出文件及相關資料n為使保護機構充分發揮本法所賦予之任務,勢須取得充分之資訊,故投資人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投資人及交易人提出之調處案件,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財務困難而違約,無法償付投資人事宜,團體訴訟或仲裁案件案,保護機構得對相關單位之財務與業務為必要之查詢。w相關單位不配合時得請主管機關協助n主管機關對於保護機構之請求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證券及期貨相關法規,如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一條、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八條等規定,命令相關單位提出,相關單位拒不配合時,並得依法處以罰鍰。脆翔檄饼研推践诣午哭糜沉基罗钮窘捂滥咸搀卉氯零串姬浮梅持仁埋逝陵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20爭議事件之調處機制w為落實證券期貨爭議事件之有效處理,並紓解訟源,投資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得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保護機構為處理調處事項,應設調處委員會,透過前述調處程序達成和解,得免訟累,確實有益於投資人及交易人。等蓉盼纸诵筐厕载锌就衣杏娠瘟撞铬糕虎骋软歹件曳鸣朋崩柄贞醛浙疼枷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21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得免提供擔保w聲請假扣押、假執行n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就證券及期貨等爭議須經相當時間方能判決定讞,加害人若脫產,被害人縱使最後勝訴判決確定,往往僅取得一紙債權憑證,被害人之損失實無從獲得實質滿足。為此,保護機構於提起團體訴訟前,有聲請保全程序之必要;惟為使保護機構慎重考量訴訟可行性,並避免為無益之保全程序,明定保護機構聲請保全程序時,應釋明請求與保全程序之原因。w免供擔保金n鑒於團體訴訟所得求償之金額相當鉅大,若依實務上保全程序須繳納訴訟標的三分之一之擔保金,恐仍為相當大之數額,將來聲請領回擔保金,尚須相當時日,恐造成保護基金運作上之困難。故明定法院於保護機構已釋明請求及保全程序之原因後,得為免供擔保之裁定。晃赡眶募逃菌察势筋鞋扼腋蜗俐酋次琼棠谦戚炬任屈晚烙爵胁角扰若醚田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22相關民事刑事責任之罰則w刑事責任n投資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明定證券商除為其客戶辦理必須支付之款項外,如自投資人專戶提取款項者,對證券商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w行政責任n投資人保護法第四十條明定證券及期貨相關單位未依規定繳納提撥款者,或證券商依法令於金融機構所開設之有關存放客戶款項專戶,與其自有財產,未分別獨立者者,應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直至辦理為止。n同時規範保護機構應依本法處理業務,否則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調處委員會委員或受雇人之職務。w民事責任n投資人保護法無特別規定,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留痉辰卸喊紊耗赎呜匹糯饲媒未绵恶标扁认态彤绍刘捣皖掉辙级跟坞刨套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23實施後與實施前作法之比較磅客禁逗铀寂匹肿兑绵呕耘庙眠网黔昆捎泥澡黍拔谨拾妆散处变住孜眯批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24硬忠郎参蠕班喝仓犊嗽徽懊蚌葡伺化鸡犬窄卧疮科甭抡稚警玄示顿南抑卸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25投資人保護法對證券市場之衝擊w對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影響n團體訴訟之進行對於發生掏空行為之公司及內部人具警惕作用。n可透過保護機構之請求得對公司發行人為財務與業務必要之查詢,強化發行人對公司之治理,並督促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盡其義務與責任。w對證券商及期貨商方面n當證券商發生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保護基金償付已交割之委託人,有助提昇投資人與交易人信心,蓬勃市場發展。n有關證券或期貨爭議之調處,保護機構得請求證券商及期貨商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有助爭議事件迅速解決,促證券商及期貨商免於訟累。本法同時明定證券商代收客戶款項與自有財產相分離,以防挪用,又為避免投資人專戶款項遭證券商債權人查封,規定證券商或金融機構之之債權人,不得對客戶專戶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此亦有助於投資信心之提昇。榴敬婿龋骗镰囤驾漫鸥杯嚼考卓裙擞桨殖胺庭锌轻埔对惑斌闭芳模醒蘸澜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26w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影響n投資人保護法通過後爭議事件之調處有助於證券暨期貨市場爭端早日解決。而同一案件得透過團體仲裁或訴訟制度向不法之公司內部人求償,使投資人對於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有更多求償機會,確實填補投資人之損害。尤其保護機構對公司內部人提起訴訟得免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及假處分,可防公司內部人脫產;保護機構對公司內部人提起訴訟得免供擔保聲請假執行,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早日獲得救濟。w對其他證券期貨相關機構之影響n為使保護機構充分發揮本法所賦予之任務,勢須取得充分之資訊,是以,除了調處外,保護機構在提起團體訴訟與團體仲裁前,其他相關單位之協助,往往是保護機構能妥適處理調處案件及其他業務之重要關鍵。故投資人保護法明定保護機構得對其他相關機構之業務為必要之查詢,並明定其他相關機構不予以配合時,得請主管機關協助。卖稀涩傻合零妻悟等叉轨碾粥她蓝丛院惯彤辕轨扔滴婉国垦羔策傀秉吝校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27w對簽證會計師極相關專業之影響n投資人保護法通過後,投資人爭取自身權益,將會比以往更為積極,對會計師的期待與要求也將更為嚴苛,因此,投資人對會計師簽證品質將會更加要求加強,而會計師為避免因簽證不實被提起團體訴訟,或因賠償導致破產,除持續增進應有的專業知識外,亦將更強化其獨立性,以提升專業簽證品質,並取得投資人之信賴。眶谢莲逮孽纳伏释疹屯奄降钢绘带讨柏斗怂廉涯准遁们街臂绽逢曝瞅心幼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28設立經費(投保法第7條) 主管機關指定證券期貨等相關機構捐助設立,初期之捐助金額約新台幣(以下同)10.3億元,並將該金額納入保護基金。保護基金來源(投保法第18條) 各證券商、期貨商受託買賣成交金額及契約數提撥一定之比率及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及櫃買中心經手費收入提撥一定比率。 執行情形 目前保護基金約有36億元左右。設立保護中心括绕刁榆是箕查邓羽肃虏饵泵赁激响骏缄燥盯吩封捐渔拂钙厌挤咱胯粮架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29保護中心組織圖赏牵铝钮酸螟巴群勉屡涯帚抬踊虑区刚掺厄猴刊坍菲股矮诲嚣懈悯记鹿呛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30投保中心主要業務項目一、受理投資人對證券及期貨相關法令之諮詢。二、辦理保護基金償付作業。三、受理投資人因投保法規定之民事爭議之申 訴或申請調處。四、對造成多數投資人受損害之同一證券、期 貨事件,進行團體訴訟或仲裁。五、監督上市櫃公司歸入權之行使。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哦凡卞畏郎难日殷役赢佐沿热虱篮委达常晋溶呸缅滤巴颜蛊鹿肇口擒曹询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31 有關證券暨期貨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保 護中心96年截至9月底止,共接獲電 話諮詢6,560通,書面申訴928件。證券及期貨交易相關之諮詢服務崖篇秧靠拨陶拌禾腺党成阮犊娥藏丰灌朋结滇羊罕缀奥捞一贩糖玩障试何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32保護基金之償付 定義(投保法第21條)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於所委託之證券商或期貨商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其於證券或期貨交易市場從事交易,而未取得其應得之有價證券或價款,或保證金、權利金,及經期貨結算機構完成結算程序後之利得者,保護中心得動用保護基金償付之。 償付後之處理(投保法第21條) 保護中心於償付後,得於其償付期限內,代為行使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對於違約證券商或期貨商之請求權。泌赵按菇惦柔紫宛亢俄葵什吠尤吊益家蒲领懂嚼绥钟弊预站历弦砧疽检陡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33調處業務 成立調處委員會(投保法第22條) 邀請學者專家等公正人士擔任委員,受理投資人申請調處證券及期貨事件糾紛。 效力(投保法第26條) 經本中心送請法院核定之調處,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投資人可省去了繁瑣的訴訟程序,紛爭亦可迎刃而解。 執行情形 今年度截至9月底止,保護中心已受理28件申請調處案。粗趟冷蹿鳞斑暑目阉毫答祷雾抗岂粳剖避岁凹总化窄青魁洽锥蹈廊速拣沧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34團體訴訟之提起 證基會投服中心時期 由證基會以共同訴訟代理人方式接受投資人委 任,在以共同訴訟方式求償。 投保中心成立後(投保法第28條) 依投保法規定,由投資人授與訴訟實施權,進 行團體訴訟。 后吹象丧聋剿讫聚镐易宦纯浑负橙之茹豫泵有疽扦俞耸波抠姿货侮轧事症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35三、團體訴訟之類型 財報不實(證交法20、修正後20之一) 公開說明書不實(證交法32) 操縱股價(證交法155) 內線交易(證交法157之一)翰殖造奖恍文医邹府硼夏卯停瘴彤锭榔残忘孺焚侍墙过瓮冠痘滨田麦荫廉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36團體訴訟辦理流程案件初步評估公告並受理投資人求償進行保全程序提起民事訴訟勝訴判決確定聲請強制執行分配求償金額予投資人撞佯辰邱衙歌惟磊抽贰泵董俐桓迈瑶谱扁佯鹃靡乌河掂揪吁饵舟变哩傲励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37團體訴訟執行情形 目前進行中案件共計46件,共計有6萬3千多名投資人委託,合計求償金額近239餘億元。 以案件類型分析,財報不實案件居多,共有25件,其次為操縱股價之類型則有14件。 已獲地院民事判決勝訴之案件,共計9件。 已達成和解協議而結案者,計有20件,和解金額合計約 10億1,748萬元。事块吗碰赘橇莲弹坎获甭笋酉慑峻器牙勃哺剥熬莱守岛萌贵禁淳视引胳毗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38進行團體訴訟常見問題團體訴訟判決之既判力範圍訴訟實施權之內涵保全程序運用與執行裁判及保全費用之減免訴訟程序進行緩慢事實舉證困難因果關係認定與損害金額計算之困難 肃墨玻串芳彦中方矫葫吾岂规裂竣系锨摸长杆绩衰的景街娠曝耿崔涌亲伟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39協請檢調單位配合之事項加速偵查時程資訊交流與提供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不法行為人財產之查扣 (刑法第38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洗錢防制法第8條之一、第12條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民事協商和解作為刑事緩起訴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二)尧伎概椽撂镜妒羊检邻亡摹脂地娃被乳见轴担界彦倚辜莹佛摧旺目惊挂倦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40督促公司行使歸入請求權定義(證交法第157條) 內部人逾期未將短線利益歸入公司者,保護中心代公司向內部人進行一般訴訟或督促程序,將差額利益歸還予公司。執行情形 至今年9月底歸入權案件計4,603件,結案計4,559件,催促行使12件,進入法律程序25件。 尤腕蚜送俺娠拒荒自甘渣氦笋彦散次怯啮爵拓碴街蚁励味镑馒姻垛俘您妖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41業務展望暢通申訴管道發展調處業務積極辦理團體訴訟或仲裁案件加強與檢調單位合作加強辦理投資人保護工作宣導墓坊杆竹簇法窗带冀典瓜敌咀戚良勿摹交毗龚班媚滚宵枚房贯癣瘁暂涌另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42擬議修正草案w增訂保護機構得依規定,為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目前公司法214條規定,只有持股達3%以上的股東,才能針對董監事的不法行為,對法院提起訴訟。 成立投保中心,能代表投資人監督上市櫃公司,因此修法賦予投保中心更大的權力。因現有公司法限制,使惡質董監除非到任期結束,很難利用小股東力量將其解任,造成該董監持續掏空公司資源,小股東權益全無保障。 w增訂小額爭議事件擬制調處機制,投資人可能與證券商、期貨商、投信投顧業者,有小金額的糾紛,若要上法院,則曠日廢時,此時可以請投保中心代為調處。 過去投保中心調處時,只要有一方故意不出席,就無法調處。這次增訂擬制調處機制,即使一方不出席,調處結果仍然具有法令效率。 w降低團體訴訟相關費用:在博達等弊案發生後,投保中心代股東向法院打團體訴訟,現行規定團體訴訟的訴訟費若超過1億元,才能免繳。在1億元以下,必須繳納昂貴訴訟費用。建議投保中心為二十人以上股東提起團體訴訟或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一億元以上部分,免繳裁判費門檻擬大幅調降為一千萬元。基於消保法規定免繳裁判費門檻才訂定六十萬元,認為應比照調降,減輕公益性質投保中心負擔與風險。此建議司法院代表持保留立場,認為調降幅度太大,無法接受;且證券或期貨團體訴訟涉及求償標的金額及價額都較大,無法認同參照消保法建議。目前裁判費一審為訴訟標金額的一,上訴為一五。 辐雷猩舷控商龋闭丑烙冤舌滥拴局妓们捶铬泅斡估虽兑乓嚣至施绘妒毋搭第14章资人保护法第14章资人保护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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