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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管部的工作内容质管部的工作内容序号12346791112131415171819每周1212每月 345每季 1每年24工作内容备注质管员质管员质管员质管经理质管经理验收员质管员验收员养护员养护员验收员质管经理质管员质管经理质管经理质管经理质管经理质管经理质管经理首营品种资料的审核、录入、整理归档与历史品种资料的动态管理首营企业资料的审核、录入、整理归档与历史企业资料的动态管理首营客户资料的审核、录入、整理归档与历史客户资料的动态管理采购计划的审批送货单的审批药品的验收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的处理与记录药品退货的审批在库药品的养护与记录检验报告的收集与扫描上传仓库等部门日常工作巡检公司资质证照复印盖章与发放质量信息(药监系统,公司内外部)的收集、统计、分析与传达发放不定时:质量信息查询不定时:药品的召回不定时: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调查不定时:假劣药品的报告省局药监数据的上传质理信息(验收、不合格品、退货)收集中药饮片销售数据的上报员工的培训与考核人员档案的动态管理使用设备的养护、运行记录质量信息(验收、不合格品等)的收集汇总报告分析各部门的质量目标自查(计划、制作、分发、回收)汇总报告年度质量信息(验收、养护、不合格.)汇总分析报告年度质量方针目标汇总分析报告与制订下一年的质量目标质量体系内审设施设备验证每日 仓库温湿度的监控与管理1不定时:不良反应报告-56数字证的延期购进药品的质量评审报告与会议记录质理管理工作的拆解与标准质理管理工作的拆解与标准文档整合了按照新版 GSP 标准结合企业现有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整改工作计划, 让各部门的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清晰,此批发公司已通过新版本GS现场检查工作。新版 GSP 的要求是根据企业自己的情况在新版GSP 标准下完成质量管理工作,文档仅限参考,各位应结合地区实施细则和企业自身情况去完善整改计划。一、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一、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部主负责;工作内容计划完成时间1、明确经营公司各部门及岗位的质量职责。2、经营公司质量方针和目标修订。3、*年度质量方针目标分解。4、*年度质量方针目标执行情况检查。5、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制,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说明()组织机构框图(含有职能、质量职能);(3)经营公司人员结构及人员简要信息(姓名、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进入公司时间、身份证号码等);(4)设施设备明细;(5)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6)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7)主要业务流程图:采购、收货验收、销售、出库复核、采购退出、销售退回、运输配送等6、修订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GP 内部评审的相关流程及文件。7、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GS内部评审。质量管理部组织经营公司各部门质量管理部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9、质量风险评估质量制度及程序制订。、按制度要求组织质量风险评估。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组织经营公司各部门第十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质量管理部、信息部质量管理部组织经营公司各部门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第六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责任部门工作标准(新版SP)二、组织机构或岗位完善二、组织机构或岗位完善, ,部门及岗位职责说明书修订部门及岗位职责说明书修订: :质量管理部主负责,人力资源协助工作内容1、明确组织机构,收集机构设置证明文件。2、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修订部门职责说明书:()部门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采购、储存、 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2)各部门职责中必须包含相应的质量职责;(3)质量管理部的职责中必须包含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所有职责。计划完成时间责任部门质量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质量管理部负责审核各部门或岗位职责中是否工作标准(新版 GSP)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 ,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第十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 ,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职责中还包括设施设备的管理,运输管理,冷链管理包含应履行的质量职责量管理具有裁决权。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明确各岗位设置及职责,修订岗位职责说明书:(1)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应包括: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2)岗位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采购、收货、 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规范;(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 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第三十七条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四)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三、人员资质完善与人员培训:人力资源部主负责;工作内容计划完成时间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质量管理部协助工作标准(新版P)第十八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 ,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 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1、按 GP 要求检查各岗位人员资格, 并进行调整。(1)因新版 GSP 取消了原“从事质量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的规定”,建议取消原为满足此条规定而设置的人员或调整工作岗位;()对资质不合格的人员,建议本人在月日前,取得相应上岗资质,否则调整岗位;(3)从事质量管理、 验收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职在岗, 且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即劳动关系必须在经营公司,且在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4)除从事质量管理 (包括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质量验收员)外,其它人员可为同时在经营公司从事工作的兼职人员,-或兼职其它岗位的人员。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 从事验收、 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 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三条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第二十四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2、完善人员资质档案,人员资质档案包括:(1) 员工基本信息表;(2) 学历证书复印件;(3)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 执业药师注册证等执业上岗证;(5) 从事购销业务人员需开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6)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的劳动关系备案证明;(7)其它。3、新版 GS及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内训和外训。4、 修订后的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培训及考核。5、整理完善经营公司*年-*年培训档案包括:()年度培训计划;(2)年度培训实施情况总结;(3)培训记录:培训通知,培训教材或课件,培训签到记录,考试试卷,考试成绩,学习过程中的表现等。人力资源部质量管理部协助质量培训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第二十六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第二十八条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 ,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人力资源部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第一百八十四条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在职: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二)在岗:相关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组织*年度健康检查。7、整理完善经营公司*年-*年健康档案包括:(1)体检通知()员工健康体检表()体检部门出具的体检结果(4)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的转岗记录等。人力资源部第三十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 ,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订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订: :质量管理部主负责工作内容计划完成时间责任部门工作标准(新版 GSP)-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订变更记录整理,文件修订档案完善2、按要求发放、回收修订后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部信息部第三十一条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第三十二条文件的起草、修订、 审核、批准、分发、 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第三十三条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3、质量管理制度修订:新增加的制度:(1)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2)药品召回的管理(3)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4)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5)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管理(6)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7)药品流通过程中质量风险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的管理制度及程序(8)药品运输环节的质量管理()假、劣药品的管理及报告(10)药品销毁的管理需修改的制度(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转入质量管理手册(2)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原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和 GP 内审)(3)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4)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5)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中增加个人卫生管理制度4、操作规程(原质量管理程序)修订按修订调整后的流程及计算机管理软件流程修订,修订内容详见各业务流程流程的主要执行部门起草修订, 相关部门、 质量管理部审核,负责人批准执行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由质量管理部起草,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 负责人批准执行。第三十六条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四)质量信息的管理;(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药品退货的管理;(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品种实施特殊监管措施的药品。-、按新修订的业务流程及管理流程修订相关记录质量管理部组织经营公司相关部门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第四十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应当留有记录。第四十一条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第四十二条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 5 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五、设施与设备完善及校准与验证五、设施与设备完善及校准与验证( (附录附录: :药品储存运输环境温湿度自动监测)药品储存运输环境温湿度自动监测): :仓库物流部工作内容计划完成时间1、按新版SP 要求调仓库布局(1)按经营品种的储存要求,划分阴凉、常温仓库(2) 取消易串味库, 将不合格品从二楼移至易串味库(3)设置 场所用于药品验收养护室开箱操作2、建议在仓库增设“门禁“,对进出人员实行有效管控。物流部质量管理部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第四十四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第四十五条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者有隔离措施。第四十六条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者绿化;(二)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三)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者混入假药;(四)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3、仓库设施设备完善(1)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2)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经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库,验收前全放在待验区,现仓库的待验区域太小,应作适当调整物流部质量管理部第四十七条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第五十条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第七十五条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4、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管理(1)指定专人负责物流部第五十二条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责任部门工作标准(新版GSP)-(2)完善检查、清洁和维护记录和档案5、设施设备的校准与验证(1)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校准或检定(2)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的验证质量管理部物流部信息部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验证管理制度,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 报告、 评价、 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第五十五条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 ,验证报告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验证文件应当存档。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六、计算机系统的升级及完善,购销存相关流程的修订(附录六、计算机系统的升级及完善,购销存相关流程的修订(附录: :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信息部负责进度执行,质管部负责提供标准;工作内容1、按照附录要求,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1) 业务流程的新增与调整,详见各业务流程完善(2) 报表系统的调整(3) 增加待办事宜提示计划完成时间责任部门信息部质量管理部工作标准(新版 GSP)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 ,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第五十八条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三)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四)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五)有符合本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2、检查记录数据,完善信息。包括(1)计算机权限设定()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修改审核(3)计算机管理系统数据更改过程记录、数据按日备份信息部经营公司相关部门第五十九条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第六十条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七、关键业务流程与质量监管完善七、关键业务流程与质量监管完善(一)采购:(一)采购:信息部主负责、质管部把关、采购部收集资料工作内容、相关流程及记录的修订(1)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调查表(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2)新增客户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和实地考察相关流程和记录(企业实地考察评审表)计划完成时间责任部门质量管理部工作标准(新版 GSP)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 ,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供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评价() 采购部门收集客户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表及相关材料()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必要时实地考察。3、审核供货企业及其销售人员、供货品种合法性供货企业应有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5)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销售人员应有以下资料:()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3)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品种目录)供货品种应有加盖供货企业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1) 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等)复印件(2)药品说明书、包装实样或复印件、完善企业和品种的质量档案(1)采购部门收集资质材料(2)质管部审核汇总后,完善质量档案和雨人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1)雨人软件系统中完善首营审核流程并简化()修订首营审核管理程序(3)采购部门、审核部门按流程操作采购部质量管理部财务、 销售管理部等采购部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第六十一条企业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 ,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第六十二条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六十三条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以上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第一百八十四条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三)首营企业:采购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者经营企业。(四)首营品种:本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五)原印章:企业在购销活动中,为证明企业身份在相关文件或者凭证上加盖的企业公章、发票专用章、质量管理专用章、药品出库专用章的原始印记,不能是印刷、影印、复印等复制后的印记。6、按新版 GSP 要求修订公司版本质量保证协议质量管理部第六十五条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采购部质量管理部-7、 完善与客户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 保证符合新版S要求销售部质量管理部以下内容:(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8、采购操作流程修订及计算机管理系统流程调整,包括:(1)取消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核(2)采购员资质与业务系统关联,质管部控制(3)采购员口令密码的唯一性、系统自动控制权限(4)采购内容的实现受控于基础数据库(5) 采购内容确定后, 自动生成采购记录,接受质管部监控,可由收货、验收岗位查询,调取数据(6)无质量保证协议,运输协议不能生成要货计划(7)系统拒绝生成计划时,应显示原因(8)特殊管理药品采购,实行渠道控制(9)从批发商采购药品,实行经营范围、合法资质自动识别。、*年起采购流程相关记录及票据完善采购部财务部信息部质量管理部销售管理部第六十六条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 注明税票号码。第六十七条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第六十八条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第六十九条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第七十条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10、修改供货企业供货品种的年度评审(改为一家供货企业对应一个评审,一年中分期进行, 结果归入质量档案)质量管理部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建立药品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 ,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二)收货与验收(二)收货与验收( (附录:药品收货与验收附录:药品收货与验收) )信息部主负责、质管部把关、仓储物流部执行工作内容1、 按附录要求完善药品收货流程并修改雨人操作系统中的相关流程,主要包括:(1) 采购订单直接生成采购记录(2) 到货查询:收货人员从订货计划中查询数据,确定是否收货及验收地点(3)供货企业随货同行单(票)备案样式的收集汇总(4)实际到货与随货同行单(票)备案样式、采购记录的核实(5)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 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的检查。(6)收货员输入口令密码后,在专用界面上进行操作,核对确认到时货信息后,运输信息需录入交由验收组验收计划完成时间责任部门信息部质量管理部物流部采购部工作标准(新版)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第七十三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第七十四条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第七十五条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2、 按附录要求完善药品验收流程并修改雨人软件系统中的相关流程信息部质量管理部仓储物流部采购部第七十六条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七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一)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二)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三)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第七十八条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 包装、 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 ;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第七十九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库或者专区内验收。第八十条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第一百八十四条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六)待验:对到货、销后退回的药品采用有效的方式进行隔离或者区分,在入库前等待质量验收的状态。3、 按附录要求完善药品入库流程并修改雨人操作系统中的相关流程() 验收合格药品打印或传输入库指令,通知仓库入库指令(2)系统根据基础数据库,自动分配入库类别()验收记录生成库存记录4、原则上不允许直调新增加直调药品收货及验收的操作文件(包括委托验收,电子监管的采集上传)信息部质量管理部物流部采购部第八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库存记录,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登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 ,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质量管理部第八十四条企业按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和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扫码与数据上传,并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5、完善药品电子监管采集及上传流程(1)完善操作流程(2)保证按要求及时采集及上传数据物流部质量管理部第八十一条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 ,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第八十二条企业对未按规定加印或者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者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 ,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 ,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储存与养护工作内容1、检查仓库存储状态是否符合要求,调整仓库(1)将一层仓库的里外两间,分别设定为 0-30(外),0-20(里)(2)避光,遮光的药品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的调整(3)堆码高度是否符合要求()取消易串味库,可换为不合格药品库(5)库中的宣传品应合理安排。(6)取消近效期标志和集中堆放(7)零货必须集中存储()增加控制人员进出的设施设备或措施2、 完善药品存储流程并修改雨人操作系统中的相关流程(1)统计汇总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完善雨人系统中的基础数据,输入入库存储要求后,自动对应符合要求的仓库(2)立体仓库中不允许拆零计划完成时间责任部门信息部物流部质量管理部工作标准(新版SP)第八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7;(三)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 ,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四)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五)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 30 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 厘米;(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八)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九)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十)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十一)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十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第一百八十四条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七)零货:指拆除了用于运输、储藏包装的药品。第八十八条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第九十条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 做到账、 货相符。-、养护工作完善(1)计算机软件调整功能和流程A:生成养护计划B:养护员依据计划,实施养护形成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C: 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2)取消养护档案信息部物流部质量管理部第八十六条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一)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二)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三)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四)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五)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七)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4、近效期药品管理完善(1)取消近效期标志,取消近效期月报表(2) 采用雨人自动跟踪和控制,且效期限制应为不同的值,能自动锁定。5、完善质量可疑药品和不合格药品管理(1)调整不合格药品存放位置(2)质量可疑药品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 ,并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信息部物流部质量管理部第八十九条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 ,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二)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四)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五)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 ,及时采取预防措施。6 储存、 运输等岗位人员按要求着装,保证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物流部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信息部质量管理部第八十七条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 ,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四)销售四)销售工作内容1、客户经营资质审核相关流程及记录修订(1)修订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表(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2)新增客户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和实地考察相关流程和记录2、销售客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业务员收集销售客户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表及相关材料,质量管理部汇总()完成销售客户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必要时实地考察。3、审核购货企业及其采购人员、提货人员合法性购货企业应有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质量管理部第九十一条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销售部质量管理部计划完成时间责任部门质量管理部工作标准(新版 GSP)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 ,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或部队单位医疗器材采购许可证等复印件;(2)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开票信息: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6) 送货信息:送货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送货方式在雨人软件中的【客户送货地址维护】(7)采购人员:加盖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采购的品种、地域、期限;()如购货单位采用自提方式取货 ,应提供提货人员:加盖单位公章原印章的提货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提货的品种、地域、期限;、完善购货单位的质量档案(1)业务员收集资质材料(2) 与客户沟通检验报告电子版的传递, 收集接收报告的邮箱地址(3)雨人管理系统客户信息中录入信息栏 (质量管理体系,客户方采购人员信息,提货人信息等)()电子版检验报告录入系统管理(最好能电子签章)(4)质管部审核汇总后,完善质量档案和雨人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销售操作流程修订及计算机管理系统流程调整,包括:(1)系统可根据基础数据库自动识别客户类别,自动识别经营范围,拒绝超范围品种的销售(2)销售开票员口令密码的唯一性、 系统自动控制权限(3)销售药品应当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生成销售订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订单的生成(4)销售开票确认后,自动生成销售记录,生成出库指令,显示开票员的身份(5)特殊管理药品销售,实行渠道控制6、08 年起销售流程相关记录及票据完善,保证数据完整准确销售部财务部信息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销售部第九十二条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者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第九十三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第九十四条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第九十五条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销售部质量管理部信息部第七十六条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7、 修订公司版质量保证协议、 质量管理体系情况表等企业资质,按客户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质材料,配合客户方实施新版SP 工作。质量管理部第六十五条企业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五五) )出库出库工作内容1、销售出库操作流程修订及计算机管理系统流程调整,包括:()销售订单确认后, 系统自动生成销售记录,并传输至仓储部门提示出库及复核(2)依据销售开票指令,系统自动接受出库指令,生成拣货计划(3)复核员在专用界面上进行复核操作,自动生成质量复核结果,标明复核员姓名, 自动生成出库复核记录2、相关流程的完善(1)拼箱操作(2)药品出库专用章(3)原则不允许直调,但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程序计划完成时间责任部门信息部物流部质量管理部工作标准(新版 GSP)第九十六条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一)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者液体渗漏;(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四)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第九十七条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第九十八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出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第九十九条药品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应当有醒目的拼箱标志。第一百八十四条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八)拼箱发货:将零货药品集中拼装至同一包装箱内发货的方式。(九)拆零销售:将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式第一百条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企业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直调药品的 ,直调药品出库时,由供货单位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票),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还应当标明直调企业名称。3、完善药品电子监管销售出库采集及上传流程(1)完善操作流程(2)保证按要求及时采集及上传数据物流部质量管理部第一百零二条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 ,应当在出库时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六)运输与配送六)运输与配送工作内容1、新增加药品运输管理制度及相关程序对被委托运输方或第三方物流的管理程序计划完成时间责任部门质量管理部工作标准(新版 GSP)第一百零三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2、 新增加运输操作流程、 计算机管理系统流程及运输记录包括:(1) 计算机系统新增加药品运输操作界面, 其中发货地址、收货单位,运输方式等依据客户基础资质中的信息自动生成,运输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号、数量,药品件数等依据销售记录自动生成()药品运输管理员(或运输车辆调度员)根据药品药品的包装、质量特性并针对车况、道路、天气等因素,并根据客户要求,安排车辆。(3)药品运出后,运输管理员(或出库复核员)将发货时间,承运单位,车牌号,驾驶员姓名,到达时限录入系统中(4)运输管理员应及时查询药品到达情况,到达后,在系统内确认,系统自动生成到达时间()系统自动跟踪在途时间,对有运输时限要求的应当提示、警告相关部门及岗位。(6)系统应根据运输管理记录生成运输记录物流部信息部第一百零四条运输药品,应当根据药品的包装、质量特性并针对车况、道路、天气等因素,选用适宜的运输工具,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破损、污染等问题。第一百零五条发运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工具,发现运输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发运。运输药品过程中,运载工具应当保持密闭。第一百零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的要求搬运、装卸药品。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 年。第一百一十三条已装车的药品应当及时发运并尽快送达。委托运输的,企业应当要求并监督承运方严格履行委托运输协议,防止因在途时间过长影响药品质量。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应当采取运输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药品盗抢、遗失、调换等事故。第一百一十五条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 委托运输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审计()收集相关资质材料,包括车辆营运证,驾驶员驾驶证,紧急因素预案等(2)签订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的运输协议物流部质量管理部第一百一十条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本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第一百一十一条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七)售后管理工作内容1、退货操作流程修订及计算机管理系统流程调整,包括:购进退出(1) 近效期药品可自动提示退回任务(2) 根据原购进入库记录数据生成购进退出记录(3) 明确购进退出原因及责任人(4) 质量管理部审核确认后,方可完成退出销售退回(1) 依据原销售出库记录数据 ,生成销后退回申请单(2) 由原销售开票员确认,销售负责人审核(3) 收货人员核对实物后 ,交由验收人员进行质量验收(4) 在销后退回界面中,系统拒绝非本公司销售药品的退回(5) 系统自动生成销售退回记录、*年起全部退货记录及相关票据检查完善。销售管理部质量管理部计划完成时间责任部门信息部质量管理部销售管理部财务部物流部工作标准(新版GP)第一百一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 ,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3、完善投诉处理工作(1)新增投诉操作规程(2)质量管理部配备兼职人员负责投诉工作(3)经营公司各部门负责收集售后投诉, 由质量管理部汇总(4)*年起顾客反馈意见记录、质量查询记录、质量问题处理记录整理完善。质量管理部第一百一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投诉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第一百一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售后投诉管理,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单位及药品生产企业。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应当及时将投诉及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4、完善药品召回处理工作()新增药品召回制度和操作程序(2)质量管理部配备兼职人员负责药品召回工作质量管理部第一百二十条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并做好记录 ,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一百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5、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1)修订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2)质量管理部配备兼职人员负责不良反应报告工作(3)市场部、新销售部负责广泛收集不良反应事件,由质量管理部汇总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市场部销售部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八、冷链管理完善(附录: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八、冷链管理完善(附录: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 )工作内容1、冷链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与上岗考核计划完成时间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质量管理部协助质量培训2、冷库、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的完善()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2)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3)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物流部第四十九条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3、完善运输设备()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2)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和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4、 冷库、 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使用前验证质量管理部物流部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物流部第五十条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第五十一条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工作标准(新版GSP)第二十八条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 ,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按修改雨人操作系统中的相关流程,在普通药品的流程上增加(1)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2)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6 新增加冷藏、冷冻药品运输管理制度及相关程序、新增加冷藏、冷冻药运输操作流程、计算机管理系统流程及运输记录。物流部信息部信息部质量管理部物流部第七十四条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第七十五条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 ,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第一百零一条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 ,应当由专人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第一百零七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 ,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者冷藏、冷冻措施。运输过程中,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 ,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第一百零八条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者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第一百零九条企业应当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急预案 ,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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