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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年月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年月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年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行)n n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为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护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n n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活动(以下简称打假)。法行为的活动(以下简称打假)。n n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 n n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打假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假工作。n n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打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照各自职责负责打假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n n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鼓励消费者、企业、新闻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鼓励消费者、企业、新闻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配合政府部门品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配合政府部门的打假工作。的打假工作。n n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一)假冒注册商标的;(一)假冒注册商标的;(二)假冒专利的;(二)假冒专利的;(三)盗版复制的;(三)盗版复制的;(四)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四)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五)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五)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 伪标志等标志的;伪标志等标志的; (六)不符合执行标准的;(六)不符合执行标准的;(七)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七)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八)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八)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假冒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许可证编号的;(九)国家明令淘汰的;(九)国家明令淘汰的;(十)过期、失效、变质的。(十)过期、失效、变质的。n n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一)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一)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三)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三)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六)应当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的主要成分和含量(六)应当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的主要成分和含量而未标明的;而未标明的;(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品本身损坏,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八)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八)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殊要求,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九)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九)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前款所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使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商品为用户、消费使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商品为用户、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或者作为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者提供有偿服务,或者作为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提供服务:(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服务的;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服务的;(二)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的;(二)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的;(三)以制作、刊载、播放、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生产、(三)以制作、刊载、播放、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四)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四)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的;的;(五)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封存、扣押的假冒伪劣(五)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封存、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品的;(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n 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职权:1.1.询问有关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以下询问有关的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以下简称涉嫌行为人)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简称涉嫌行为人)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求其提供有关资料;2.2.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检查有关的财物、场所,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帐册等资料;有关的合同、原始记录、销售凭证、帐册等资料;3.3.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的原材料、半成品、工具、设备;4.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n 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两名,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n 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案件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案件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干扰;被询问的涉嫌行为人和利害关系人、证得拒绝和干扰;被询问的涉嫌行为人和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n n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行使封存、扣押职权的,必须经县级以上行政执法行使封存、扣押职权的,必须经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被封存、扣押的商品需要检测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对被封存、扣押的商品需要检测或者鉴别的,应当自封存、扣押之日起七日内送检测或者鉴鉴别的,应当自封存、扣押之日起七日内送检测或者鉴别。别。未经实施封存的行政执法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未经实施封存的行政执法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封人不得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封存的物品。存的物品。n n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测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测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抽取样品,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当按规定抽取样品,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检测鉴定;涉嫌假冒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检测鉴定;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经鉴定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费由违法行为人经鉴定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费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经鉴定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费和样品费承担;经鉴定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费和样品费由送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或者按国家有由送检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开支。关规定开支。封存、扣押的商品鉴定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封存、扣押的商品鉴定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启封或者解除扣押并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启封或者解除扣押并返还原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还原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n n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公告后,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公告后,违法行为人自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不到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日起满十五日不到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可将假冒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但不免部门可将假冒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予以没收,但不免除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除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n n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所查处的假冒伪商品生产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所查处的假冒伪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建立档案,公布其单位名称、字号、地址、法定销售者建立档案,公布其单位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和鉴定结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和鉴定结论。论。n n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罪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应安机关依法查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公当自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安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受理的,应当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调查材料和封存扣押财物一并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调查材料和封存扣押财物一并移送,不得将涉案人员和财物分开处理。移送,不得将涉案人员和财物分开处理。n n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五万元以下或者实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五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在办案经费中列支。n n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生产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生产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处以该批假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冒伪劣商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并可依法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并可依法吊销证照。吊销证照。销售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销售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假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证照。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证照。n n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可依法由销证照,售,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可依法由销证照,对生产者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对生产者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相关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对销售者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半成品,对销售者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以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上五倍以下罚款:1.1.假冒伪劣食品、食盐、饮料、酒类、烟草制品、药品、假冒伪劣食品、食盐、饮料、酒类、烟草制品、药品、化妆品、玩具、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玩具、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2.2.假冒伪劣电器及零部件、电梯、压力容器、燃气具、易假冒伪劣电器及零部件、电梯、压力容器、燃气具、易燃易爆物、机动车辆(船舶)及零部件;燃易爆物、机动车辆(船舶)及零部件;3.3.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水泥、钢材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水泥、钢材或者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或者其他重要生产资料;4.4.其他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其他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n n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n n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的生产者生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无营业执照的生产者生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商品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收入和生产工具、设备、商品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收入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原材料、半成品,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冒伪劣商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总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n n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有本条例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n n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服有本条例第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服务收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服务收入在十万元以上的,务收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服务收入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服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处以服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原材前款规定处罚外,并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原材料、半成品,情节严重的,没收生产设备,依法吊销证照。料、半成品,情节严重的,没收生产设备,依法吊销证照。n n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其单位法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职务。人职务。n n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封存物擅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销毁、销售被封存物品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被封存物品总值品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被封存物品总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被封存物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被封存物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罚款。n n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者不予处罚:(一)如实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一)如实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情况的;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情况的;(二)检举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二)检举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造成危害的。(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造成危害的。n n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商品提供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n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法院强制执行。n n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直接销售。半成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直接销售。n n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1.1.利用职权包庇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用职权包庇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的;2.2.负有打假责任而不履行职责,或者为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负有打假责任而不履行职责,或者为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帮助其逃避查处的;3.3.对依法应当将违法行为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对依法应当将违法行为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移交的;4.4.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5.5.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打假的。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打假的。n n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严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追究刑事责任。n n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n n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阻碍行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阻碍行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n n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商品总值,是指按同一种的非假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商品总值,是指按同一种的非假冒伪劣商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所得的总金额。冒伪劣商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所得的总金额。n n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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