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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及三项经费 1.工资薪金:n条例34条q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q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n国税函【2009】3n国税函【2009】98(政策衔接)政策要点:(1)必须是企业发生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不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提不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提1 1万发万发3 3千)千)应付工资(或叫应付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应付工资(或叫应付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贷方发生数贷方发生数= =计提数,借方发生数计提数,借方发生数= =实际发放数实际发放数问题:企业2012年1月发放2011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是否可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n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q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q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q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q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q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3)工资薪金的构成内容n“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3号文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n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但是,企业向职工支付的下列支出应排除在工资薪金范围之外:A、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缴款;B、劳动保护费;C、职工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D、独生子女补贴;E、住房公积金;F、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思考:思考: 公司根据与公司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签订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请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当作工资费用在所得请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可以当作工资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前扣除吗?能否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吗?能否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税基呢?呢?参考: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参考: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的工资薪金支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工资薪金支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购与劳务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劳务费用支出,可以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不税前扣除,但不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除数的税基。2.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40条) 国税函【2009】3: 福利费范围和核算 国税函【2009】98:以前年度节余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n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规定职工福利费的会计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财务和税法对于职工福利费内容的规定有所不同。企业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确认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如果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即使财务会计上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也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反之,对于税法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即使企业按照财务会计规定列入其他范围,也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控制。3.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条例41条)注意:(1)税前扣除凭据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2)经费的范围。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011年第年第3030号:号:n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条例42条 )另有规定: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准则,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使用办法,口径与工会经费一致,自2008年1月1日起按2.5%的比例计提。 分析应注意的问题:(1)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财建2006317号)(2)政策衔接(国税函200998)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898号)号) n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知 财建财建20063172006317号号 n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n1.1.上岗和转岗培训;上岗和转岗培训;n2.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n3.3.岗位培训岗位培训/ /职业技术等级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 /高技能人才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n4.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n5.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n6.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n7.7.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n8.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n9.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n10.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n11.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n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n(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n(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n(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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