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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体 灭 火 系 统万修梁第一节 气体灭火系统概述气体灭火系统是以气体作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目前国内常见的气体灭火系统,主要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三氟甲烷(HFC-23)灭火系统、混合气体(IG541)灭火系统、氮气(IG100)灭火系统、氩气(IG01)灭火系统、氩气氮气(IG55)灭火系统、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等。第一节 气体灭火系统概述气体灭火系统的特点: 1.灭火范围广,多数A类、B类、C类及E类、F类火灾都能灭; 2.灭火速度快; 3.灭火后基本不留痕迹,对被保护对象无污染和损害。第二节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一、按灭火剂分类气体灭火系统是以灭火介质的名称来命名的。 (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灭火剂为100%二氧化碳。(二)卤代烷(哈龙)灭火系统 有1211灭火系统(灭火剂为哈龙1211,即二氟一氯一溴甲烷,化学式为CF2ClBr)和1301灭火系统(灭火剂为哈龙1301,即三氟一溴甲烷,化学式CF3Br)。 第二节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三)卤代烷烃类灭火系统 是用来代替卤代烷(哈龙)灭火系统的气体灭火系统。常见有七氟丙烷(即FM200或称HFC-227ea,化学式为CF3CHFCF3)、六氟丙烷(即FE36或称HFC-236fa,化学式为CF3CH2CF3)、三氟甲烷(即FE13或称HFC-23,化学式为CHF3)等。 第二节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四)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主要有氮气、氩气和氮、氩、二氧化碳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使用的灭火剂为纯氮气(商品名为IG-100,即100%N2)、纯氩气(商品名为IG-01,即100%Ar2)、氮氩混合气体(商品名为IG-55,比例为N2:Ar2=1:1)、氮气、氩气、二氧化碳混合气体(商品名为IG-541,比例为N2:Ar2:CO2=52:40:8)等。第二节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五)热气溶胶灭火系统 由固体化学混合物(热气溶胶发生剂)经化学反应生成的具有灭火性质的气溶胶。按热气溶胶发生剂主要成分,有S 型、K 型和其它型热气溶胶。K 型气溶胶,也称钾(K)盐类气溶胶,气溶胶的发生剂为30(W/W)以上硝酸钾。S 型气溶胶,也称锶(Sr)盐类气溶胶,气溶胶的发生剂为3550(W/W)硝酸锶 ,同时含有1020(W/W)的硝酸钾。热气溶胶灭火装置行业标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行业标准新修订发布新修订发布 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10月26日批准发布GA 499.1-2010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行业标准,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GA 499.1-2004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和GA500-2004 气溶胶灭火剂废止。 第二节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二、按系统特点分类由于使用的灭火剂、灭火剂的储存方式、系统使用场所的不同,气体灭火装置也不同,系统也各有特点。按系统对防护对象的保护分,有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按系统的装配形式分,有管网灭火系统和无管网灭火系统装置;第二节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管网灭火系统中,按系统的设置形式,又分为组合分配灭火系统和单元独立灭火系统;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中,根据CO2灭火剂储存压力的高低,又分为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第二节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一)全淹没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向防护区内喷射灭火剂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并达到一定的浓度的气体灭火系统。其灭火是通过短时间内使防护区内充满规定浓度的气体灭火剂并保持一定时间的浸渍来实现的。因此,要求防护区有一定的封闭性、耐火性和耐压、泄压能力,以保证在一定时间内防护区内的灭火剂保持一定浓度。其保护对象是整个防护区内的设备、物品。 第二节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是指以一定喷射强度直接向保护对象喷射灭火剂,并保持一定时间的气体灭火系统。 第二节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 (三)管网灭火系统 管网灭火系统是指通过管网向防护区内喷射灭火剂的气体灭火系统。 第二节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四)预制灭火系统 预制灭火系统是指没有管网,而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即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无管网灭火装置。第二节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五)组合分配系统组合分配系统,是指用一套灭火剂贮存装置,通过选择阀等控制组件来保护多个防护区的气体灭火系统。在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中,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系统,大都采用组合分配系统。组合分配系统的优点是,可以最大可能的减少灭火剂的贮存量及贮存装置,便于管理维护。 第二节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组合分配系统第二节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六)单元独立系统单元独立系统,是指只用于保护一个防护区的气体灭火系统。该系统管路简单,可靠性好,维护管理方便,但建造成本相对较高。第二节 气体灭火系统分类 单元独立系统示意图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 一、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机理气体灭火系统是通过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喷射灭火剂来灭火的。 1211、1301等卤代烷(哈龙)灭火剂及七氟丙烷、六氟丙烷等卤代烷烃类灭火剂,是通过化学抑制作用来灭火的。即通过卤素化合物的化学作用,大量扑捉和消耗火焰中的自由基,抑制燃烧的链式反应,将火焰扑灭。 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二氧化碳 通过物理作用来灭火,主要是窒息,其次是冷却,即通过稀释氧气浓度、窒息燃烧和冷却作用等作用来灭火的。 在众多的卤代烷灭火系统的替代系统中,以CO2灭火系统技术最为成熟,应用也最广泛。在国内,以高压系统最为普遍。CO2灭火系统较为经济,能输送较远距离,但其较高的灭火浓度对人非常危险,不宜用于有人场所。另外,一些资料表明,在释放过程中的冷凝现象可能会对电子元件造成损害。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七氟丙烷(FM200)七氟丙烷灭火剂是一种无色、几乎无味、不导电的气体,密度大约为空气的6倍,采用高压液化储存。七氟丙烷的灭火机理,为抑制化学链反应,其灭火机理及灭火效率与卤代烷“1301”相类似,为主动灭火,在几种替代物中是较为有效的一种。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七氟丙烷是毒性较低、无色、无味、无二次污染的气体,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体积浓度临界值为9,其最小设计灭火浓度为7。因此,正常情况下对人体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用于经常有人活动的场所;它不破坏大气臭氧层,符合环境要求。由于灭火浓度较低,因而储瓶数量较少,占地面积也较小,而且各项指标较为合理,系统功能完善、工作准确可靠,长期储存不泄露。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弱点不能灭固体深位火灾,输送距离短,因为灭火剂的释放必须在十秒种之内完成,达到灭火浓度,否则产生的酸性分解物对人体有害,对被保护设施也有腐蚀性,用于组合分配系统时,各防护区位置应相对集中。另外灭火剂价格也较高。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IG541(烟烙尽、烟烙净)IG541灭火剂由52氮、40氩、8二氧化碳三种气体组成,比空气略重,属于惰性气体灭火剂,以气态储存,其储存压力为15MPa。IG541的灭火机理是通过降低防护区中的氧气浓度(由空气正常含氧量的21降至12.5),使其不能维持燃烧而达到灭火的目的,为物理反应,属被动灭火。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IG541是一种环保型灭火剂,灭火时不会发生任何化学反应,不污染环境,无毒、无腐蚀,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能,不会对被保护设备构成危害,也无须延迟喷放,这是其它灭火剂所不具备的特点。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在42.8的灭火浓度下,人或者动物不会感到不适应,这是由于此时保护区内的二氧化碳含量在45之间,提高了人或动物的呼吸频率,这样可以使人或动物氧气的摄入量与在正常空气下氧气摄入量保持一致。 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 另外,混合气体以设计浓度和空气混合后,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这一灭火浓度,即使保护区没有采取特别的密封措施,系统也能在20分钟后保持灭火所需的浓度。另外灭火剂价格便宜,可远距离输送,这对于保护相距较远的保护区十分有利,由于灭火气体可充分与空气混合,故能有效防止复燃。 但因是被动灭火,其灭火效果略差,其高压气态储存方式带来了储瓶数量大,占地面积大,系统造价高的缺点。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热气溶胶灭火剂是由氧化剂、还原剂、燃烧速度控制剂和粘合剂等组成的固体混合物,经自身燃烧反应后释放出既有气体又有固体微粒的气溶胶。气溶胶中,约60为气体,主要成分是N2、co2和碳氢化合物等;约40为固体微粒(直径一般小于0.45m),主要是金属氧化物(Meo)、碳酸盐(Meco3)和碳酸氢盐(MeHCo3)及少量金属氧化物等。气溶胶灭火机理主要是冷却和化学抑制。火灾分类GB/T 49682008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B 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C 类火灾:气体火灾。D 类火灾:金属火灾。E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二、气体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一)上述气体灭火系统都适用于扑救带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火灾,即 E 类火灾。(二)1211、1301及七氟丙烷、六氟丙烷等卤代烷烃类灭火系统还适用于扑救A、B、C类火灾。但扑救A类火灾时,仅适用于一般固体物质的表面火灾,对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扑救效果不理想。 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还适用于扑救A、B、C、F类火灾。(四)氮气、氩气等惰性气体灭火系统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一样,还适用于扑救A、B、C 、F类火灾。(五)气溶胶灭火系统还适用于扑救大多数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和可燃固体物质的表面火灾;但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 型和其它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它电气火灾。 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六)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类型物质火灾: 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D类火灾,即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七)下列气体灭火系统不得用于以下场所:(七)下列气体灭火系统不得用于以下场所:1. 1. 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设置于经常有二氧化碳全淹没灭火系统不应设置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人停留的场所;2. 2.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 K 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有精密电子仪器设备的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有精密电子仪器设备的场所场所。 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三、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原则(一)是否选用气体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由于其设置上需要一些特殊的要求,如封闭空间、灭火剂对人有危害以及系统造价较高等,因此,较适于小空间和特殊场所应用如计算机房、通信机房、变配电室等有贵重、精密设备的场所,而不适于大空间应用。 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选用气体灭火系统,应考虑下列原则1.该场所要求被保护物不能被灭火剂污染;2.该场所有电气危险要求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剂;3.该场所有贵重设备、物品,要求使用高效灭火剂;4.该场所不宜或难以使用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二)气体灭火系统种类选择气体灭火系统选择的基本原则,主要考虑灭火剂的环境因素、毒性和灭火效能等因素。环境因素,主要是考虑选择的气体灭火剂应以不消耗大气臭氧层为首选原则。如卤代烷1211、1301等灭火剂,因消耗大气臭氧层,国际环保组织及我国已限制使用,其中卤代烷1211灭火剂已于2005年12月31日后淘汰,卤代烷1301灭火剂的淘汰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 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上述期限后,禁止再新安装、配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和装置。因此,才有了卤代烷灭火剂替代产品,即七氟丙烷、六氟丙烷等卤代烷烃类灭火剂。从毒性考虑,选择的气体灭火剂对人的毒害应尽可能的小。灭火剂对人的危害主要来自灭火剂自身的毒性和灭火剂在火场温度下热分解产物的毒性。从灭火效能考虑,选择的气体灭火剂应有较高的灭火效能。 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 预制式(柜式)气体灭火系统一般由灭火剂贮存装置、喷放组件、火灾探测器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如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通常由引发器、气溶胶发生剂和发生器、冷却装置(剂)、反馈元件、外壳及与之配套的火灾探测装置和控制装置组成。由于其灭火剂及其释放机理不同,系统组件亦各种各样,这里不再介绍。无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容器一般使用耐压球形或扁球形金属容器。这里也不介绍。下边介绍的气体灭火系统即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一、系统工作原理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发生火灾后,火灾探测器向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后即启动火灾报警装置,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启动关闭防护区开口、停止空调和通风机等联动装置,延时一定时间(一般为30s)后打开启动气瓶的瓶头阀,利用气瓶中的高压氮气将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容器阀打开,经管网和喷嘴将灭火剂释放到防护区实施灭火。 典型的组合分配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自动启动程序图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二、系统主要组件气体灭火系统一般由灭火剂贮存瓶组、液体单向阀、集流管、选择阀、压力讯号器、管网、喷嘴、阀驱动装置及火灾探测器等组成。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一)灭火剂贮存装置包括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集流管等,高压CO2系统还包括灭火剂泄漏检测装置。 1.灭火剂贮存容器除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外,一般为由多个气瓶组成的气瓶组。由于灭火剂贮存容器长期处于带压状态,因此多使用标准气体钢瓶作为贮气瓶。气瓶的数量,则根据保护区的大小和系统设计浓度来确定。 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储存压力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贮存压力为5.17MPa,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贮存压力为2.07MPa。因此,高压系统的储存容器多为标准气体钢瓶,而低压系统的储存容器多采用储罐,并采用制冷设备保持储罐低温(-18)。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IG100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贮存容器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2.容器阀容器阀也叫瓶头阀,是安装在灭火剂贮存钢瓶出口的控制阀门,其作用是平时封存钢瓶、火灾时释放灭火剂,另外还通过其充装灭火剂和安装防爆安全阀。容器阀主要包括充装阀(截止阀或止回阀)、施放阀和安全阀三部分。按其结构形式,容器阀分为差动式和膜片式两种;按启动方式,容器阀分为电动型、气动型、机械型、电爆型等类型。 瓶头阀.安全阀径射全淹没喷嘴 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3.单向阀单向阀是安装在容器阀和管网之间,用来控制灭火剂流向的单向阀门。当气瓶较多、成组布置时,每个气瓶都应安装单向阀, 以防灭火剂回流至气瓶中。4.集流管集流管即与每个气瓶连接的主管道,其作用是将气瓶中释放出的灭火剂汇集起来,然后通过分配管道输送至保护空间。即将各个灭火剂瓶组的灭火剂汇集一起再分配到各防护区的汇流管路。 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二)启动分配装置1.启动气瓶启动气瓶是一种小型高压气瓶,充有高压氮气,是专门用以开启灭火剂储存气瓶上的容器阀及相应的选择阀的装置。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n启动气瓶的开启,是通过自身的瓶头阀来实现的,瓶头阀为电动型或电引爆型,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启动。其程序是,当保护区发生火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确认后,即通过电动或者电引爆使启动气瓶的瓶头阀开启,启动气瓶的高压氮气冲出,将灭火剂贮存气瓶的容器阀及相应的选择阀打开,使灭火剂从气瓶中释放。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2.选择阀选择阀是组合分配系统中用来控制灭火剂释放到起火防护区的阀门。在组合分配系统中,有若干个气瓶或瓶组,有若干个防护区,但最先起火的往往是一个防护区,如何将灭火剂只释放到起火的防护区,就是通过选择阀来实现的。因此,选择阀与防护区是一一对应的,即每个防护区在集流管上的排气支管上均设置与该区域相对应的选择阀。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选择阀平时是关闭的,其开启是通过启动气瓶来实现控制的,也可手动控制。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三)管道和喷嘴1.管道管道是输送灭火剂的装置,一般使用无缝钢管制作。2.喷嘴喷嘴是安装在管道的末端,用来控制灭火剂的释放速度和喷射方向,将灭火剂释放到防护区的组件。因灭火剂的不同,喷嘴有各种类型。但基本要求是耐压、耐腐蚀,具有一定的强度。第四节 气体灭火系统的组成喷嘴槽边型局部应用喷嘴 架空型局部应用喷嘴 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一.有关规范和术语1.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02005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9393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2007 4.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2011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66692010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1.灭火浓度 在101 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2.惰化浓度 有火源引入时,在101 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3.灭火密度 在101 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单位容积内某种火灾所需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4.浸渍时间 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1.一般要求1.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1.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1.1.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n1.1.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n1.1.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1.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1.2.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1.2.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1.2.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1.3 二氧化碳储存量要求1.3.1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1.3.2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 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 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2.全淹没灭火系统设计要点2.1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 倍,并不得低于34。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2.2 当防护区内存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可燃物时, 防护区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应采用可燃物中最大的二氧化碳设计浓度。2.3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时,可不单独设置泄压口。2.4 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 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设计要点3.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3.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4.其他要求4.1 储存装置4.1.1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应避免阳光直射。4.1 .2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设在地下的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4.1 .3 高压二氧化碳系统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MPa0.95MPa。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0 49。 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4.1 .4 低压二氧化碳系统的储存装置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压力表、压力报警装置和制冷装置等组成,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并应采取良好的绝热措施。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2.380.12MPa。储存装置的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1.8MPa。储存装置应远离热源,位置应便于再充装,环境温度宜为-2349。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储存装置应具有灭火剂泄漏检测功能,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损失量达到其初始充装量的10%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及时补充。 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4.2管道4.2.1 高压系统管道及其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二氧化碳的储存压力,低压系统管道及其附件应能承受4.0MPa 的压力。 4.2.2 管道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的规定,并应进行内外表面镀锌防腐处理。4.2.3 对镀锌层有腐蚀的环境,管道可采用不锈钢管、铜管或其它抗腐蚀的材料。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n4.2.4 挠性连接的软管必须能承受系统的工作压力和温度,并宜采用不锈钢软管。n4.2.5 低压系统的管网中应采取防膨胀收缩措施。n4.2.6在可能产生爆炸的场所,管网应吊挂安装并采取防晃措施。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4.2.7 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4.2.8 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高压系统应为150.75MPa,低压系统应为2.380.12 MPa。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三、其他气体灭火系统其他气体灭火系统,主要有七氟丙烷、IG541 混合气体和热气溶胶全淹没灭火系统,应按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经计算确定。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3.1.2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3.1.3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 个。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n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n3.1.6 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n3.1.7 储存装置72 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3.1.8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3.1.9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3.1.10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3.1.11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3.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 m;2)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 m;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 m 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 m;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 m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 m。3.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 m。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3.2 系统设置3.2.1 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2) 管网灭火系统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 m2,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 m3。 3.2.2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 h。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3.2.3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 Pa。3.2.4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 以上。3.2.5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3.2.6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3.2.7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3.3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3.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 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3.3.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其它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可按规范的规定取值。规范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3.3.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n3.3.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n3.3.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n3.3.6 防护区实际应用的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 倍。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3.3.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它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3.3.8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 min;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应采用5 min;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 min;4)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 min。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3.4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3.4.1 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 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 倍。3.4.2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其它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可按规范附录的规定取值。规范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3.4.3 当IG541 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 且不应小于48 s。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3.4.4 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2) 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 min;3) 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 min。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3.5 系统组件3.5.1 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和集流管等组成;七氟丙烷和IG541 预制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等组成。2) 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应采用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3) 储存装置上应设耐久的固定铭牌,并应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容积、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压压力等。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4) 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5)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 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 倍。3.5.2 储存容器、驱动气体储瓶的设计与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和压力容器规定。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n3.5.3 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它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n3.5.4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n3.5.5 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3.5.6 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3.5.7 喷头应有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识。有粉尘、油雾等防护区的喷头,应有防护装置。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3.5.8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3.5.9 管道及管道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防腐处理。2)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宜采用不锈钢管。第五节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要求3)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4) 管道的连接,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80mm时,宜采用螺纹连接;大于80mm 时,宜采用法兰连接。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防腐处理。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3.5.10 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3.5.11 系统组件的特性参数应由国家法定检测机构验证或测定。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4.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4.1.1 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 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4.1.2 当采用火灾探测器时, 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根据人员疏散要求,宜延迟启动,但延迟时间不应大于30s。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4.1.3 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处完成系统启动的全部操作。局部应用灭火系统手动操作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4.1.4 全淹没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应在其入口处设置手动、自动转换控制装置;有人工作时,应置于手动控制状态。 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自动控制程序当气体灭火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状态时,若保护区域发生火情,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报警控制器立即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灭火控制器接受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联动指令,关闭联动设备,经过30秒延时,发出灭火指令,打开与保护区域相应的电磁阀释放启动气体,启动气体通过启动管路打开相应的选择阀和容器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自动启动程序图自动启动程序图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手动”启动程序将灭火报警控制器控制方式置于“手动”位置时,整个灭火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当防护区发生火情时,由火灾探测器探测并向灭火控制器发出信号,灭火控制器控制声光报警盒,发出撤离报警信号。经现场人员确认后,按下灭火报警控制器上的手动按钮(或“紧急启动/停止”按钮上的启动键),打开气动启动瓶,释放启动气体,打开相应防护区的选择阀和容器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手动(电气)”启动程序图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机械应急”启动程序当一保护区域发生火情,灭火控制器不能发出灭火指令时,应立即通知所有人员撤离现场,关闭联动设备,然后拨出与保护区域相应的电磁阀上的安全卡套,压下圆头把手打开电磁阀,释放启动气体,即可打开相应的选择阀、容器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如果此时遇上电磁阀维修或启动钢瓶充换启动气体或其它原因不能开启相应的选择阀、容器阀时,应立即按下列程序操作:第一、打开与保护区域相应的选择阀手柄;第二、按下容器阀上的机械应急启动把手打开容器阀,释放灭火剂,实施灭火。 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机械应急”启动程序图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4.1.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供电与自动控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护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压力和用气量。4.1.6 低压系统制冷装置的供电应采用消防电源,制冷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且应设手动操作装置。4.1.7 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报警时间不宜小于灭火所需时间,并应能手动消除警报信号。 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4.1.8 防护区应有能在30s 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在疏散走道与出口处,应设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4.1.9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动作信号及相关警报信号、工作状态和控制状态均应能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4.2其他气体灭火系统4.2.1 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4.2.2 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n4.2.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30s 的可控延迟喷射;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 n4.2.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4.2.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4.2.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4.2.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各防护区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4.2.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4.2.9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4.2.10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 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4.2.11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4.2.12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4.2.13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4.2.14 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四、系统操作、控制与安全要求n4.2.15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n4.2.16 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谢谢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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