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工作价款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 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 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2002 年 6 6 月 11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251225 次会议通过)法释 200216200216 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200114200114 号关于合同法第 286286 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 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白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白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白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 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 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白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为竣工日期。适用条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既然是法定抵押权 ,当然其成立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不须当事人间订立抵押合同,也不须办理抵押权登记。其成立 条件是:一、建设工程已竣工。建设工程若未竣工,则不发生法定抵押权。建设工 程未竣工而中途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亦不发生法定抵押权;二、须是建设工 程承包合同所生债权。程序条件: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既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这里规定的不是提起诉讼”而是 申请法院拍卖”。立法意图是要改变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方式 , 由又寸人诉讼”改为 对物诉讼”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权。在民诉法专门规定此 种抵押权执行程序之前,应当准用民诉法第三编规定的执行程序。法定抵押权人 向法院申请,须提出证明法定抵押权存在及法定抵押权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据。法 院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法定抵押权是否成立及是否符合执行 条件提出异议的,应当终止执行程序,驳回承包人之申请。此种情形,应由承包人另 外提起确认之诉,以确认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待获得生效胜诉判决后,始能申请法院 依法拍卖。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