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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讲座合同法知识讲座天禾律师事务所天禾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张大林张大林 律师律师1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一、举办合同法知识培训的意义一、举办合同法知识培训的意义了解和熟悉“游戏规则”,增强合同法律意识;防控公司经营风险(公司面临各种风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合同管理的必要性);2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二、我国的合同立法历程简介二、我国的合同立法历程简介合同伴随商品经济而来,因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1981年12月13日颁布了经济合同法(1993年9月做过修改);1985年3月21日颁布了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6月23日颁布了技术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合同法;3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三、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三、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合同主体平等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有财产、名称、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团体。(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其他组织。主要是指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他们没有法人资格,但必须依法成立。即要有营业执照,法人颁发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故是债权合同。身份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和劳动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4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四、合同的订立四、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过程,既包括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事项进行接触、协商及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动态过程,也包括最终确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果的静态的成果,即合同本身。合同订立是合同存在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 合同的订立不仅包括初始合同的订立,也包括此后的补充合同的订立。 2、订立合同的必要性 (1)固定合同谈判成果 (2)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化解争议 (4)维权依据5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3、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关注的事项 (1)合同主体(资格,资质,资信) (2)合同内容(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 (3)合同形式(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五条,骑缝章、盖章顺序或交换) (4)合同签订地(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 (5)争议解决条款6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五、合同的履行五、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用适当的方法全面完成自己应尽的全部义务,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合同的履行保全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同时履行异议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7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下列条件: 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该合同需由双方同时履行; 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8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叫先履行抗辨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9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履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收集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凭据原件:发货单、合同对方出具的收货单等。 (2)变更合同需履行内部管理程序并与对方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3)财务、销售及其他相关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注意若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开票的,不要在对方未付款就开票给对方,保管好邮寄票据的凭证,并要求对方出具收到票据的证明。10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4)及时追讨债权、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追讨过程中形成的来往函件应保管好,并随后要求对方把原件寄过来,以利今后可能发生的诉讼。 (5)对于合同对方逾期付款,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提醒,债权逾期一年以上,应积极追讨,通过要求对方提供还款协议、对帐等方式保住诉讼时效,逾期达一年,则应提交公司领导,并与律师商讨解决方案,一旦决定诉讼,则应做好诉讼前期准备工作。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对方资不抵债、有破产前兆、丧失商业诚信、转移重大资产等情形,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与律师商讨解决方案,一旦决定诉讼,则应立即起诉并财产保全。11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六、违约责任六、违约责任 1、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产生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4)支付定金 3、违约金 (1)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12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2)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 (3)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既不能过度高于实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不能低于实际的损失。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13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5)惩罚性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性质,具有惩罚和赔偿双重性。惩罚性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或者赔偿损失。”此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有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损失另行赔偿;没有损失的,违约金照支不误。 14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6)赔偿性违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又称赔偿额预定性违约金,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作为损失赔偿金。赔偿性违约的支付以违约损害为前提。造成损失的,则支付;没有造成损失的,不支付。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15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4、定金(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与订金、违约金(合同法116条)16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七、诉讼时效七、诉讼时效 1、一般诉讼时效 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短期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 3、诉讼时效的中断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限继续计算。17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谢谢大家!天禾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张大林 律师手机: 邮箱:18合同法知识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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