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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要点解读及操作实务要点解读及操作实务培训讲义培训讲义宾进广宾进广一、一、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的立法背景从根本上说,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就是应该人人享有社保,并且享有社会保险权利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这就是社会保险法立法的最大背景,也是党和政府履行也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让人人享用社会保障用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社会保险法93年由劳动保障部开始起草,到06年形成草案,到07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之后,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查,最终于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历经近17年。、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将社会保障作为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社会保障作为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一项重要内容; 93年党的14届3中全会第一次以党中央决定形式确定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之后,十六大、十七大都作出重大而全面部署,提出要求,主要是: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这一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不仅体现在不惜历时17年,更体现在对这部法律制定无论从立法的高度还是立法质量,无论从制度设计还是到覆盖人群,其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就是制度要覆盖全民,要实现从法律上确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立法本意。、社会各界对十多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社会各界对十多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迫切要求。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迫切要求。 总的来说,一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104、258、259、375、26、国发9844、38、5及广西的101号等等,但存在问题是:制度“碎片”,各地做法、政策不尽统一,好的、 成功的实践经验未上升为到法律层面加以规范。、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和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和制度改革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及时通过立法来规范。改革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及时通过立法来规范。一是体系有缺失,制度强制力不够,表现为覆盖面不够宽;如:参保主要是正规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则二是制度分割,缺乏衔接,表现为在制度上按城乡、不同单位类别分别设计;表现在:城市与农村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不同,导致待遇差别明显。三是筹资渠道偏窄,难以满足社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如:我国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资金积累,社保筹资问题需通过制度立法解决。四是制度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如: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不健全,已影响基金安全;同时,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弱、信息化程度低,难以适应需要。二、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共共12章章98条。分总则、基本养老保险、基条。分总则、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十二部分的内容。其中,总则对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十二部分的内容。其中,总则对社会社会保险法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社会保险项目、社会保险制度方针的立法宗旨、社会保险项目、社会保险制度方针原则、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政府职责、社会保险原则、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政府职责、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的职责、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中的作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的职责、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中的作用等作出规定。用等作出规定。三、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的立法宗旨和目的1、立法宗旨(第一条)、立法宗旨(第一条)一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一是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当事人之间在参与社会保险活动中的权利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当事人之间在参与社会保险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与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当事人就在本法中所指的:社会保险当事人就在本法中所指的: 公民公民(包括单位职工、个体从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等)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 国家国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等即通过立法规范他们之间的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二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一是社会保险属社会收入再分配环节,要体现社会共济,注重公平,即体现年轻人向老人、收入高向收入低、健康人向患病的人的再分配(也即帮),二是利益共享,体现“包容性增长”的核心价值观。三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使人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构建稳固的社会“安全网”,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立法目的(第二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助的权利。四、四、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的立法精神、覆盖全民;、覆盖全民;五险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各类劳动者和全体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覆盖全体职业人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统筹城乡;、统筹城乡;法律规定新农保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范围;同时,进城务工农村居民与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还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改变了以往事实上存在的只管城市不管农村的格局。、突出维权;、突出维权;体现参保人利益至上,把多年困扰未能解决的缴费不足15年、社保关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工伤待遇垫付等问题以法律形式作出规范。、规范管理。、规范管理。体现在规定政府对社保资金保障责任、明确社保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明确养老保险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方向等这些在现实中一直未能明确而又极其重要的管理规范问题。 五、五、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制中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度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我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全体居民;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单位及其职工;、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简要介绍目前实践状况,以我市为例,所有涉及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失地农民都要解决培训就业和养老保险问题,重点说明农民有土地如果没有劳作同样没有保障观点、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应按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应按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此条按国际惯例作出规定,但有双边协议或者多边协议的,按协定执行(如与德、韩国的互免。体现国民待遇。避免“双重”参保、缴费等问题)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规定;本法第10明确规定了未来要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公务员在职时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退休金由财政负担。由于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机制、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不同,导致两者差距拉大,部分群体反映强烈。因此,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亟待进行改革。具体办法该法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6、关于除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参保问、关于除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参保问题。题。目前,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经纳入社会统筹的基体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只是养老保险仍实行单位退休制度。2008年3月,国务院讨论通过并印发了国务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决定在山西、上海、渐江、广东、重庆5个省市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进行,从目前情况看,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此项改革只是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反映较强烈,阻力也较大),尚未全面推开,社保法也未作出相应规定。六、六、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制度设计上的基本方针制度设计上的基本方针和新亮点和新亮点(一)(一)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制度设计的基本方针制度设计的基本方针 1、广覆盖;、广覆盖;一是在覆盖地域上,实现从城镇到农村的跨越;二是在覆盖人员上,实现从职业人群到全体居民的扩展;三是在覆盖范围上,从正式职工到非正规就业人群的扩展。2、保基本;、保基本;一是社保水平应当足以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二是现阶段的社保水平只能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3、多层次;、多层次;指社保层次要丰富,在各项基本的社会保险制度基础上,鼓励和促进不同形式的保险形式。如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4、可持续;、可持续;体现在:一是社保制度受欢迎,有吸引力;二是社保基金在相当长的时期能实现收支平衡,良性运行。、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保水平指覆盖范围、待遇水平)一是社会保险水平不能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不能高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二是社会保险的水平设计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社会发展。(二)(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制度设计上的新亮点制度设计上的新亮点从根本上说,从根本上说,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立法的最重要有亮点是,它确立了覆盖立法的最重要有亮点是,它确立了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总框架。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亮点: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总框架。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亮点:1、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在五险中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不解决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养老保险在五险中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不解决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问题,就不可能真正解决现阶段劳动力市场不统一、劳动者基本养老问题,就不可能真正解决现阶段劳动力市场不统一、劳动者基本养老权益受损、养老保险费总体偏高、各地负担轻重不一以及制度自身难权益受损、养老保险费总体偏高、各地负担轻重不一以及制度自身难发展等问题。但具体的步骤和时间表尚未确定。发展等问题。但具体的步骤和时间表尚未确定。2、对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对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新规定;年的新规定;一是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是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是转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后两者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对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的新规定;、对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的新规定;规定: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可领取病残津贴。4、为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负担,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为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负担,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费用渠道中作出新规定;费用渠道中作出新规定;规定: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三项费用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既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也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负担)5、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作出新规定;、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对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作出新规定;即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先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再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是否有违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单位不缴费的法律后果是否由工伤职工承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待遇是否意味着工伤保险责任的转移?社保经办机构如何按63条规定追偿?)6、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享受待遇作出新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享受待遇作出新规定;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就医,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所参保缴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改变了现行规定领取少量医疗补助金的做法,提高了失业人员医疗保障水平。7、对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对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即:只要职工双方有一方参保,其未就业或没有单位的一方均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扩大了过去“谁参保谁享受”的范围)七、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与征收手段七、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与征收手段(一)城镇职工(一)城镇职工“五险五险”筹资方式筹资方式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保险费。(二)征收手段与方式(二)征收手段与方式、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九条)务院规定(第五十九条) (1) 一是“五险”统一征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各项社保费应当统一征收,而不是分险种单独征收;二是征收机构应当统一。(2)二是征收机构应当统一。目前全国三类情况:有一类情况社保费全部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省市自治区占全国地区的51.3%,有二类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占全国地区的8.1,第三类情况既有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也有税务机关征收的占40%;(3)鉴于上述情况,究竟确定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还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由国务院适时规定。(4)缴费方式:一是银行托收,适用于各类正规参保单位;二是储费扣缴,适用于各类自愿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实行强制征缴、社会保险费实行强制征缴三种方式:一是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保费;二是查询、划扣和担保;(具体操作按63条,下同)三是扣押、查封和拍卖。八、社会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项目八、社会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项目(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项目待遇项目:按月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月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条件享受条件:一是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享受条件:(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各不同)(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各不同)参保职工:参保个人: 职工医保待遇标准:包括起付线、“报销”按比例分担、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三方面。(三)失业保险待遇;(三)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享受条件:(见(见45条)条)重点提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被开除、除名和辞退。(四)工伤保险待遇(四)工伤保险待遇 (略讲略讲) ;(五)生育保险待遇(略讲);(五)生育保险待遇(略讲);(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重点讲)(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重点讲)如何做到劳动者在不同参保地所累积的权利能接续,是促进劳动者积极参保的一个关键,这也是社保制度多年来未解决的难题。同时,之所以这个问题重要,其原因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个险种都有享受待遇的最低条件(如:)即与缴费年限挂钩,而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则不需要缴费达到一定年限。本法19条、32条52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按国办发200966号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及人社部发2009187号贯彻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未定)九、社会保险监督与权利救济九、社会保险监督与权利救济(一)社会保险监督(一)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规定了各级人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审计机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二)权利救济(二)权利救济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途径(根据第八十三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途径(根据第八十三条)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我市业务实际讲解,近年来以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案例较多)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十、用人单位违反十、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办理登记的的责任;、不办理登记的的责任;理解:(1)、登记义务人有三类,即用人单位、职工和自愿参保的人员,根据57条规定办理登记是强制的,但法律84条将不办理登法律责任课给了用人单位,原因在于一是职工的法定登记义务由用人单位代理,二是自愿参保的人员如不依法办理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能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2)、两种情形:一种是单位成立后30天未申请办理登记;另一种是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未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登记。(3)、承担责任形式:一是限期责令改正;二是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直接责任人都要处罚,即实行“双罚制”。(具体金额见法条)(4)有权追究责任的主体是社保行政部门而非社保经办机构(下同)。2、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理解:其一是拒不出具与未出具的界定;其二如何确定是主观故意和无主观过错;其三如何理解“及时”是多长时间(见本法50条规定)。承担责任形式:一是改正,二是赔偿。(赔偿失业、下岗人员应享受待遇的相应损失)。3、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86条);条);理解:(1)违法主体有三类,即用人单位、职工和自愿参保的人员;(2)按时和足额是并列要求,缺一不可。(3)与上述原因一样,承担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4)责任方式及数额:一是改正,二是滞纳金(间接执行,带有惩罚性),三是执行罚(经责令逾期不缴不补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相当重),4、骗取基金支出的责任;、骗取基金支出的责任;(1)违法主体:一是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注:如果是被骗取而不是参与骗取则不追究);二是社保待遇享受人员(2)违法行为形式:有7种,见讲座270页。5、骗取待遇的责任;、骗取待遇的责任;一是没有特定主体(任何人只要都可以是违法主体);二是违法行为形式:有5种,见讲座274页。三是追究责任形式:一是退回,二是罚款(按所骗额25倍)十一、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十一、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违反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情形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情形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见本法(见本法89条、条、90条、条、91条、条、92条、条、93条、条、94条)条)概括为: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违法概括为: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违法作为等三种情形,均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作为等三种情形,均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 十二、十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操作实务操作实务(一)重点理解几个名词(一)重点理解几个名词1、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当事人之间在参与社会保险活动中的权利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当事人之间在参与社会保险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与义务关系。 社会保险当事人就在本法中所指的:社会保险当事人就在本法中所指的: 公民公民(包括单位职工、个体从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等)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 国家国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相关的行政管理机构(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等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等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等2、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理解:非全日制工的含义,日工作时间4小时以内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理解:无相对稳定的用人单位、无相对稳定的职业 无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收入不稳定等“四不稳”就业人群4、参保公民、参保公民理解:包括单位职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等参保对象5、参保个人、参保个人理解:指包括单位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等参保对象5、参保个人、参保个人理解:指包括单位职工、个体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等参保对象6、参保职工、参保职工理解:有具体的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劳动关系的就业人群(通俗指体制内从业人员)7、社会保险中、社会保险中“基本基本”的界定的界定理解:法律规定了种社保制度,其中前两种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因为这两种都有补充性保险,这是国家鼓励的,不是强制的,也不是覆盖全体公民的,而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没有补充性设计,为避免误解和混淆,前这两种以“基本”界定,后三种不存在“基本”二字。8、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理解:也称农民工,法律上之所以没有使用农民工概念,主要考虑农民工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阶段性现象,同时对农民工这个概念使用有不同意见,所以法律上用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概念。9、新农保、新农保指本法12条规定在农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其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待遇享受等,在政策框架上与职工保险有区别。(如年满60岁以上直接享受待遇,其家庭成员可选择按100500元/年缴费)10、新农合、新农合本法24条规定专为农村居民设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特点是所有的农村居民可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保,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 11、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本法25条规定专为城镇非从业人员设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参保对象是学生、儿童及无就业单位的老人,以及经批准有困难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及农民工也可参加。(二)(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对企业的重对企业的重要影响及应对策略要影响及应对策略(个人理解个人理解)1、对企业的重要影响、对企业的重要影响一是将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调配和管一是将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调配和管理的大环境。现行社保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地方,理的大环境。现行社保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地方,阻碍了人力资源流动,突出表现在社保关系转移阻碍了人力资源流动,突出表现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已成为壁垒;接续难问题,已成为壁垒;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规定规定的身分证号与社会保障号统一、养老保险统筹级的身分证号与社会保障号统一、养老保险统筹级别提高等重大改变将会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别提高等重大改变将会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促进市场人才合理有序流动,让企业与人成本,促进市场人才合理有序流动,让企业与人才实现才实现“双赢双赢”。二是二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强调缴纳社保是劳动强调缴纳社保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将有利于引导劳动者者的权利也是义务,将有利于引导劳动者参保。这样,对现实中一些劳动者不愿参参保。这样,对现实中一些劳动者不愿参保,造成企业保,造成企业“代扣缴费代扣缴费”使劳动者不理使劳动者不理解甚至离职,导致企业用工解甚至离职,导致企业用工“两难两难“处境处境和状况,将会大大地改善。和状况,将会大大地改善。三是三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有利于统一企业的社有利于统一企业的社会保险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消除由于以会保险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消除由于以往强制性弱、处罚力度小等原因客观上存往强制性弱、处罚力度小等原因客观上存在的有些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保费以此降低在的有些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保费以此降低用工成本的不公平问题,从制度层面上,用工成本的不公平问题,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企业公平竞争。实现企业公平竞争。四是四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将会进一增颁布实施将会进一增强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维权意识。虽然强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维权意识。虽然社社会保险法会保险法出台之前,员工也享有社保方出台之前,员工也享有社保方面的权利,但有关社保方面法规政策效力面的权利,但有关社保方面法规政策效力低、强制力弱、执行力差,而低、强制力弱、执行力差,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法颁布实施使劳动者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颁布实施使劳动者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进而也必将会增强劳动者社保方面的障,进而也必将会增强劳动者社保方面的法制意识,对那些未办社保、未全面参保、法制意识,对那些未办社保、未全面参保、未足额缴费的不规范企业来讲,将面临巨未足额缴费的不规范企业来讲,将面临巨大的索赔风险和成本压力。大的索赔风险和成本压力。五五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提升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提升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地位和作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将会使颁布实施,将会使企业管理层更加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工作,企业管理层更加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工作,有利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开展,也会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开展,也会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最主要体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最主要体现在:法强化强制性并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会使在:法强化强制性并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会使企业管理层更加理性而审慎对待社会保险问题,企业管理层更加理性而审慎对待社会保险问题,从而将促使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关注员从而将促使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关注员工福利,减少对员工的侵权和冲突,使企业劳动工福利,减少对员工的侵权和冲突,使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从而,有利于发挥人力资源管理关系和谐稳定,从而,有利于发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作用。工作的作用。2、应对策略、应对策略一是企业特别是管理层应当更加重视人力一是企业特别是管理层应当更加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合法、规范。企业在招录员工资源管理的合法、规范。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必须树立拥有社会保险是每个公民的时,必须树立拥有社会保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意识,做到社会保险与劳动用基本权利的意识,做到社会保险与劳动用工同步考虑,并帮助员工参保。要切实克工同步考虑,并帮助员工参保。要切实克服过去企业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对社会保服过去企业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对社会保险可有可无,可轻可重,有一定随意性的险可有可无,可轻可重,有一定随意性的认识偏差;认识偏差;二是二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对人力资源颁布实施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不仅要有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知识管理人员不仅要有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还要熟悉社保法、劳动合同和实践经验,还要熟悉社保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还要将法律与管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还要将法律与管理融会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实际操作中。特理融会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实际操作中。特别提醒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将别提醒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将社社会保险法会保险法与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障方面配与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障方面配套的法规规章结合起来使用;套的法规规章结合起来使用;三清理修订企业规章制度,使之与三清理修订企业规章制度,使之与社会社会保险法保险法相适应。如对照社保法的新规定相适应。如对照社保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对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新要求,对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涉及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仔细进行涉及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仔细进行清理,对与清理,对与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相违背的规定相违背的规定要重新修订,以此规范劳动用工中自身的要重新修订,以此规范劳动用工中自身的社会保险参保行为和管理行为,尽量避免社会保险参保行为和管理行为,尽量避免与与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撞车,使企业承担违法撞车,使企业承担违法责任,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增加用责任,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增加用人的违法成本。人的违法成本。(三)典型案例分析(三)典型案例分析案例一案例一:全国性全国性(或跨地区或跨地区)公司分支机构如公司分支机构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某公司是一家全国连锁大型民营企业,随某公司是一家全国连锁大型民营企业,随着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各地开设分支机着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各地开设分支机构,但由于各地发展情形不一样,公司在构,但由于各地发展情形不一样,公司在全国的分支机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办全国的分支机构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办事处,负责总公司营业范畴的业务联络活事处,负责总公司营业范畴的业务联络活动,没有营业执照;二是分公司,非独立动,没有营业执照;二是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有营业执照;三是子公司,独立法法人,有营业执照;三是子公司,独立法人,有营业执照。面对这种,该如何办理人,有营业执照。面对这种,该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案例解析:案例中情形涉及社会保险登记案例解析:案例中情形涉及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实务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理实务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原则,即缴费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原则,即缴费单位应到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单位应到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有异地分支机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视为独立的缴费单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视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于那些跨地区的缴费单社会保险登记。对于那些跨地区的缴费单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就本案而言,情形一是办事处,办事处就本案而言,情形一是办事处,办事处没有营业执照,无法在当地开户,可考虑没有营业执照,无法在当地开户,可考虑在总部参保,然后其参保人按派驻外地工在总部参保,然后其参保人按派驻外地工作的方式管理;情形二为分公司,分公司作的方式管理;情形二为分公司,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但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在当有营业执照,但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在当地开户,但应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地开户,但应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社会保险全权授权委托书理社会保险全权授权委托书 ;情形三为子;情形三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有营业执照,可以直公司,是独立法人,有营业执照,可以直接在当地开户办理参保。接在当地开户办理参保。案例二: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费,员案例二: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社保费,员工辞职时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工辞职时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案情:某公司高薪聘用人员基本案情:某公司高薪聘用人员,但以最低但以最低缴费基数参保,离职时引发劳动保障争议缴费基数参保,离职时引发劳动保障争议案。(具体案情略);案。(具体案情略);案例解析:案例解析: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严格依法为劳在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严格依法为劳动者,有的未缴有的少缴,其实都是违反动者,有的未缴有的少缴,其实都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中:用人单位按最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中:用人单位按最低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费也是违反规定的。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费也是违反规定的。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38条、条、46条规定,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以下责任:用人单位要承担以下责任:1、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付经济补偿金;2、同时根据、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的,不属违反服务期的约者约定了服务期的,不属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3、用人单位还应当补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还应当补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用人单位违法过错导致)。(因用人单位违法过错导致)。 该案提醒:用人单位在核心人员的社会保该案提醒:用人单位在核心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上应严格依法操作,否则一旦出现险问题上应严格依法操作,否则一旦出现案例中的情形,是得不偿失的。案例中的情形,是得不偿失的。案例三:对哪些社会保险争议可以申请行案例三:对哪些社会保险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政府部门及经办机构成为被申政复议?(政府部门及经办机构成为被申请人)请人)案例解析:案例解析:1、分析社保行政复议与社保、分析社保行政复议与社保(劳动)争议的区别(前者是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区别(前者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后劳动者与行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后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议);2、根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法和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下列社会保险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列社会保险争议申请行政复议:一是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变一是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保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更或注销手续的;二是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保缴费基数的;二是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保缴费基数的;三是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保费缴费情况三是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保费缴费情况或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或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四是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四是认为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义务的;五是对经办机构核准其社保待遇标准有异议的;五是对经办机构核准其社保待遇标准有异议的;(案件多发点)(案件多发点)六是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保待遇或对经六是认为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保待遇或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保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保待遇标准有异议的;七是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保待遇的;七是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保待遇的;八是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八是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或接续手续的;或接续手续的;九是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九是认为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法权益的。(注:以上二、五、六、七项可先向经办机构申(注:以上二、五、六、七项可先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核)请复核)案例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案例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情形及所要承担有哪些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情形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见本法(见本法89条、条、90条、条、91条、条、92条、条、93条、条、94条)条)概括为: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违法概括为: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违法作为等三种情形,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作为等三种情形,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不妥之处,敬请指正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谢谢!谢谢!联系电话:联系电话:2802208、5661881(办),电(办),电子邮箱:子邮箱:bjg188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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