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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核算三、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与核算(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与性质(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三)经济补偿金的核算(一)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与性质:1、概念:指在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它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注意:一般所说的经济补偿金多为解雇经济补偿金,指用人单位在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依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的补偿2、性质:1)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定义务;2)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案例。3、目的:1)劳动者因劳动合同解除而丧失原劳动合同所约定就业机会就业机会;2)劳动合同终止时有职业病或工伤等特殊困难的劳动者的特殊补偿特殊补偿。(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l第一种: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一种: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l劳动合同法第第38条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l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l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l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l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l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l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l劳动合同法第第26条条第一款规定:l(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l(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l(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n第二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n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n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24、2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三种: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种: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种: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第四种: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五种: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第五种: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第44条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注意:注意:这里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是无固定期限的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六种:第六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44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第七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助;尽管该法于尽管该法于2001年被废止,但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自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自工作日起至工作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年的生活补助。案例分析1、2002年3月,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对李某的工作表示不满,并暗示如他写“辞职报告”,公司可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李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经济补偿金却无影无踪。李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供了公司暗示辞职的证据。仲裁庭没有支持李某的请求,但法院最后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问题:公司暗示员工辞职的,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支持者认为,明明是公司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却诱使劳动者主动辞职。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反对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列举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的五种情形中,并无“暗示员工辞职”。且暗示行为实际上也较难界定。仅以此要求经济补偿缺乏依据。忠告:单位可要求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并在表上注明:“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并将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必要时,还可请工会作证。2、郭某于2006年9月到北京市某疗养院(以下简称疗养院)工作,双方工签署两份劳动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9月22日至2009年9月22日。郭某于2009年1月4日离职。后向北京某区劳动仲裁申诉以疗养院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疗养院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问题:疗养院是否应支付郭某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释:案例解释: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只相关规定,只有符合劳动有符合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6条情形时,公司才需要条情形时,公司才需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郭某系自己主动提出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郭某系自己主动提出离职,且已经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但是郭某在离职,且已经办理完毕离职手续。但是郭某在申请书中表述自己离职的原因是公司没有为自申请书中表述自己离职的原因是公司没有为自己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因而提出离职。经过核己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因而提出离职。经过核实,律师得知公司确实没有为其办理缴纳社会实,律师得知公司确实没有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申请人确实是因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申请人确实是因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离职的话,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提出离职的话,公司应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公司应该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三)经济补偿金的核算1、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2、计算工资基数本人月工资:本人月工资:u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u最低工资标准(保底)最低工资标准(保底)u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算u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三倍(封顶)社会职工平均工资三倍(封顶)u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u劳动者月工资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劳动者月工资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3、计算封顶。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济补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47条条工工作作年年限限支支付付条条件件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规定G 6个月个月(1)月工资为本人离月工资为本人离职前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月的平均工资。(2)月工资金额为月工资金额为当当地上年度职工社平工地上年度职工社平工资资3倍及以上的,实行倍及以上的,实行双高限:双高限:月工资标准限于月工资标准限于3倍社平工资金额;倍社平工资金额;补偿年限最多不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超过12年。年。半个月工资半个月工资6个月个月G1年年1个月工资个月工资每满每满1年年计发计发1个月工资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规定: 经济补偿支付标准: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支付期限: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特别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集体合同制度(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集体合同的含义:中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将集体合同界定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内容的特定性;3、义务的不对等性;4、以集体谈判为前提;5、被监管性。(二)集体合同制度的概念和内涵1、概念 集体合同制度是指劳方代表与资方代表就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关系等事项经过协商和谈判,达到一致并签立书面协议的一项基本制度。2、内涵 1)集体谈判权是集体合同制度的基石; 2)集体谈判是集体谈判制度必不可少的程序; 3)集体合同往往被赋予劳动基准法的效能。(三)集体合同制度的历史发展集体合同制度形成于19世纪初中叶,而现代意义上的集体合同制度则是在20世纪中叶得以完善的。从世界范围看,集体合同制度经历了禁止、承认和支持的历程。历史上最早的集体合同立法:1、1871年,英国工会法首次承认工会有代表职工与雇主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2、1904年,新西兰颁布了最早的集体合同法律;3、1907年,奥地利和荷兰也相继制定了有关集体合同的法律制度。集体合同的制度化:1、1918年,德国颁布了集体合同、劳工及使用人委会和劳动争议仲裁,1921年又颁布了集体合同法;2、1919年,法国将集体合同特别法纳入到劳动法典中;3、1935年,美国颁发的国家劳资关系法案也对集体合同的内容作了专门的规定;4、1922年,苏俄劳动法典对集体合同作了专章规定;5、此后,东欧国家参照苏联经验也开始在企业内部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四)集体合同制度的理论学说1、集体合同斗争说;2、集体合同改善说;3、集体合同功能说;4、集体合同无用说;5、集体合同抗衡说;6、集体合同管理说;7、集体合同股东说。(五)集体合同的构成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完整的集体合同应当由以下几类条款构成:1、标准性条款,它规定了单个劳动关系内容的标准,即单个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标准,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2、目标性条款,它规定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主要权利义务;3、劳动关系运行条款,它规定集体合同的运行规则,主要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以及关于集体合同的履行、解释、续订、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则。(六)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内容如下:1、谈判代表与谈判结构;2、集体谈判;3、集体合同;4、集体合同的标准;5、集体合同的履行、表更和终止;6、集体合同的监督;7、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七)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关系1、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联系:1)二者主体相同,都由工会担当劳资代表;由雇主或雇主组织担当资方代表;2)集体合同是集体谈判的结果,集体谈判是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法定程序;3)不经过集体谈判,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集体合同条款。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区别:集体谈判不仅仅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解决集体劳动关系矛盾的一种途径。集体合同是集体谈判的结果,并以书面形式呈现集体谈判的要旨。可见,集体谈判和集体和同事统一制度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集体谈判是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准备,集体合同是集体谈判的后果和结论。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对立统一,密不可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同劳方及其代表对资方或资方代表单个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目的不同规范劳动关系,确立资方为劳方群体提供的劳动标准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时间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内容不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涉及劳方群体的共同权利和义务,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如工资合同、劳动条件等);以及个人劳动关系中法律、法规未直接规定的一些内容调整个人劳动关系,涉及单个劳动者工资、工作与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内容形式不同要义合同可以是要义合同,也可以是要义合同与非要义合同并存效力不同集体合同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效力。除对集体合同当事人有效力外,还对其所覆盖的个人劳动合同约束力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有效力作用不同为劳动合同规定准据,不确立和终止具体劳动关系确立劳动关系的形式Theend,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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