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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学校(幼儿园)章程(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第二条学校性质:经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自愿出资兴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从事非营利性(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依法办学。第四条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第六条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七条第七条学校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八条第八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 (选项: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文化教育) 。第九条第九条学校办学内容:。第十条第十条学校办学规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 ,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第二章学校党建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 3 名的,通过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本单位应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党组织设书记 1 名。符合条件的党员出资人、董事长、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并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对未进入学校管理层的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 适当提高党组织班子成员与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叉任职比例。 党组织党员人数 7 人以上应设立党的组织委员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学校设立的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办学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出 资 方 式 、 出 资 数 额 及 资 金 性 质 : 学 校 的 举 办 者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 (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及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四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二)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三)制定学校章程;(四)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六)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七)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八)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第五章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选项:理事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二)聘任和解聘校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为单数,525 人;任期 3 年或 4 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 1/3 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决策机构必须有 2/3 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会成员为单数,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召集人)监事任期与决策机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举办者 (包括出资者) 、 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决策机构成员、校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决策机构成员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六章学校组织机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三十条第三十条(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七章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 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的盈余不得分红, 并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第九章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 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备案,并送登记机关核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 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召开的第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决策机构成员签字:二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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