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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林述书)安全生产责任制(林述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u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26条: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 第28条: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第29条: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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