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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文库做账实操-废品回收公司的账务处理业务 1:收购废品公司以现金 80,000 元收购了一批废旧纸张和金属。借:库存商品 - 废旧纸张 30,000借:库存商品 - 废旧金属 50,000贷:库存现金 80,000业务 2:销售废品将上述收购的废旧纸张以 35,000 元销售给造纸厂,废旧金属以 58,000 元销售给金属加工厂,款项均已收到存入银行。借:银行存款 93,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 废旧纸张 31,000 (35,0001.13)贷:主营业务收入 - 废旧金属 51,327.43 (58,0001.13)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672.57 (82,327.4313%)业务 3:支付搬运费用为搬运这批废品,支付搬运工人费用 5,000 元。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贷:库存现金 5,000业务 4:计提设备折旧本月生产设备计提折旧 3,000 元。借:制造费用 3,000贷:累计折旧 3,000业务 5:分摊水电费本月水电费共计 2,000 元,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到废品回收业务,计 1,500 元。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贷:应付账款 1,500业务 6:发放员工工资本月发放员工工资,其中管理人员工资 8,000 元,收购及销售人员工资 12,000 元。借:管理费用 8,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20,000实际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20,000贷:银行存款 20,000业务 7:缴纳增值税假设本月无其他增值税相关业务,缴纳增值税 10,672.57 元。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0,672.57贷:银行存款 10,672.57业务 8:期末结转损益将收入、成本、费用等损益类科目结转到本年利润。借:主营业务收入 82,327.43贷:本年利润 82,327.43借:本年利润 37,000贷:管理费用 8,000贷:主营业务成本 28,500 (5,000 + 1,500 + 12,000)废品回收公司成本核算的实例:假设某废品回收公司在一个月内进行了以下业务活动:1. 收购各类废品 废旧金属 500 千克,单价 8 元/千克,总计 4,000 元。 废旧塑料 800 千克,单价 3 元/千克,总计 2,400 元。 废旧纸张 1000 千克,单价 1.5 元/千克,总计 1,500 元。2. 运输成本 租用货车运输废品,共花费 1,200 元。3. 分拣和整理成本 雇佣工人进行分拣和整理工作,工资支出 2,000 元。 使用工具和设备的折旧费用 500 元。4. 仓储成本 租赁仓库存放废品,租金 1,000 元。5. 水电费 用于照明和设备运行,水电费共计 300 元。成本核算如下:收购成本:4,000 + 2,400 + 1,500 = 7,900 元运输成本:1,200 元分拣和整理成本:2,000 + 500 = 2,500 元仓储成本:1,000 元水电费:300 元总成本 = 7,900 + 1,200 + 2,500 + 1,000 + 300 = 12,900 元如果本月该公司销售上述回收的废品获得收入 20,000 元,则利润计算为:利润 = 收入 成本 = 20,000 12,900 = 7,100 元资源回收相关税收政策梳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三、财税2008157号明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主要内容: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2.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3.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规定了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退税比例、申请退税应提交的资料。四、财税2008117号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五、财税2009119号对财税2008157号中有关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问题进行明确。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和财税20145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以前为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九、财税201578号规定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7月1起执行,自2022年3月1日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例如:2020年4月,某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评定为D级,而此前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2020年6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即征即退申请,申请退还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6个月)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按照规定,如纳税人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所属期的退税,而2020年4月至5月所属期对应的税款,不应给予退还。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除“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外废止,“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政策主要内容:1.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2.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明确“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十二、环保、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2021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规定了再生资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十三、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政策主要内容:1.明确再生资源定义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2.明确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业务应缴纳增值税,非经营活动除外。本公告中的非经营活动是指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3.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放弃享受优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4.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6.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7.明确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同时满足的七个条件。(1)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一是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二是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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