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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文库做账实操-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为什么要转出?首先我们要了解下增值税,它是一种流转税,流转是为了产生更大的经济价值,也就会产生更多的销项税额,只有进项抵扣才不会重复纳税。反之,没有增值的基础,所以进项税额也不能继续用于抵扣。那么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有哪几种常见情形呢?1、免税项目用用于免税项目的,因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除了农民自产自销),比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免税项目,对于外购的成本的进项税额要转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上述(二)-(五)项的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以及第(六)项情况发生,若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2、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库存商品的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注意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做鲜食材的,本身就容易过期变质,进项税额就不需要转出;用大白话来讲,一般是“人为”的就要转出;像自然灾害、计量差错及自然损耗就不需要转出了,属不可控的。依据:营改增2016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第二,这一问题还包括了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规定。.和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还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销售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这里都统一明确一下,这些情况应该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4、用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5、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免抵退往往是生产型自营出口时增值税的征退税率的差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并且直接转入成本。案例:AB公司为生产出口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月份出口销售额(人民币)50万元,进项税额3.5万元,内销销项税额1万元,上期无留抵税额,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2.5万元,假设增值税率13%,退税率11%,进口料件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0元,相关单据已收齐。(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13%-11%)=10000元(2)当期应纳税额=10000-(35000-10000)-0=-15000元当期应纳税额0,作为当期未留底税额25000元(3)免抵退税额=500000*13%=65000元(4)应退税额=15000元(5)免抵税额=65000-15000=50000元当期不予免征抵扣的税额转出时的记账凭证: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其他分录(略)6、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购买方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不管当月是否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均要按照信息表上的进项税额转出并申报纳税)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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