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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立法解读主讲:主讲:四川省审计厅川省政府投资审计条例解读立法解读最终课件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11第一部分川省政府投资审计条例解读立法解读最终课件3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是完善地方审计监督制定出台条例是完善地方审计监督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制定出台条例是推进实现省委制定出台条例是推进实现省委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制定出台条例是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制定出台条例是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客观需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客观需要条例条例与与办法办法相比的主要特点相比的主要特点22第二部分川省政府投资审计条例解读立法解读最终课件5二、二、条例条例与与办法法相比的主要特点相比的主要特点一是投资审计监督范围有新突破一是投资审计监督范围有新突破二是审计监督组织形式适应了不同二是审计监督组织形式适应了不同条件条件地方的需求地方的需求三是完善了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三是完善了审计监督的实施方式四是为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法与合同法的衔接提供了保障四是为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法与合同法的衔接提供了保障五是为积极推进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提供了法定依据五是为积极推进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提供了法定依据六是强化了投资审计保障和协作配合机制六是强化了投资审计保障和协作配合机制七是强化了对审计机关及其人员的监督七是强化了对审计机关及其人员的监督八是强化了相关主体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八是强化了相关主体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条例条例具体规定及释义具体规定及释义33第三部分川省政府投资审计条例解读立法解读最终课件7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8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解读:目的、依据目的、依据三、条例具体规定及释义9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二条第二条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作,适用本条例。解读:条例适用范围条例适用范围10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解读:概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概念、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11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予以保障。解读:保障机制保障机制12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解读:政府投资审计执法主体、相关单位配合义务政府投资审计执法主体、相关单位配合义务13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六条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解读:审计管辖、审计职业要求审计管辖、审计职业要求14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七条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履行相关义务。解读:对被审计单位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要求15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八条第八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制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解读:审计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机制审计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机制16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九条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目的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审计机关应当设立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审计工作的监督。解读:审计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审计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17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二章第二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职责和权限18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十条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进行审计调查。解读:审计与审计调查范围的划分审计与审计调查范围的划分19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解读:政府投资审计内容政府投资审计内容20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解读: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购买社会审计服务21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结论负责。解读: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监管及法律责任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监管及法律责任22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件: (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一)具有与委托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三)与委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解读: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其资格条件购买中介机构服务其资格条件23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且执业满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二)近三年内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三)与受聘参与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解读:购买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其资质条件购买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其资质条件24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解读: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25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解读: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的义务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的义务26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验、工程结算等资料;27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解读:本条主要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范围本条主要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范围28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解读:投资审计证据投资审计证据29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监督: (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三)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三)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审计调查。解读:投资审计实施方式投资审计实施方式30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第三章第三章 审计程序审计程序31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和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解读:对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制定审计计划的基础)对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制定审计计划的基础)32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项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工作。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决算。解读:审计计划制定程序、审计组织方式、审计前置规定审计计划制定程序、审计组织方式、审计前置规定33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 (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十八条规定的资料。解读:审计项目列入计划的条例审计项目列入计划的条例34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读:提请审计的条件、审计组织方式的确定提请审计的条件、审计组织方式的确定35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解读:审计时限规定审计时限规定36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二)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机关(二)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作出的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计机关进行复核。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计机关进行复核。解读:审计结果运用的前置规定、审计结果运用审计结果运用的前置规定、审计结果运用37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38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从其规定。解读:本条属于兜底条款,对应本本条属于兜底条款,对应本条例条例没有规定而有相关没有规定而有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由相应的权力机构直接援引相关规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由相应的权力机构直接援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进行处理。39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一) )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 (二二) )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 (三三)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四四) )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五) )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 (六六) )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 (七七) )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解读:审计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40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读: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41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关部门依法处理。解读: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42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批评;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解读: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的法律责任43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44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解读:审计移送处理权以及涉及事项范围审计移送处理权以及涉及事项范围45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解读:审计问责建议权审计问责建议权46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解读: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47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48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的审计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照本条例执行。解读:参照条例的范围、投资审计监督范围的补充参照条例的范围、投资审计监督范围的补充49三三、条例条例具体具体规定及定及释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解读:条例施行时间条例施行时间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要求44第四部分川省政府投资审计条例解读立法解读最终课件51四四、贯彻落落实条例的条例的总体要求体要求(一)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投资审计环境(一)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投资审计环境(二)加强培训教育,切实掌握(二)加强培训教育,切实掌握条例条例规定要求规定要求(三)清理完善地方规定,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三)清理完善地方规定,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政府投资审计力度(四)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政府投资审计力度(五)改进审计方式方法,提升投资审计规范化水平(五)改进审计方式方法,提升投资审计规范化水平谢谢大家川省政府投资审计条例解读立法解读最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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