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35页
第2页 / 共35页
第3页 / 共35页
第4页 / 共35页
第5页 / 共35页
第6页 / 共35页
第7页 / 共35页
第8页 / 共35页
第9页 / 共35页
第10页 / 共35页
亲,该文档总共3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二0一二年六月全市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全市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主要精神暨相关政策法规学习暨相关政策法规学习全市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主要精神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全市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5 5月月2424日,市委组织部召开了日,市委组织部召开了 全市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会上全市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会上 通报了全市通报了全市20112011年度组织工作年度组织工作 满意度暨满意度暨“一报告两评议一报告两评议”测测 评结果,与各县区、各部门签评结果,与各县区、各部门签订了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和选人用人公信度责任书,市委订了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和选人用人公信度责任书,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周德喜同志做重要讲话,对常委、组织部长周德喜同志做重要讲话,对20112011年度全市年度全市干部监督工作进行了总结,安排部署了今年的干部监督工干部监督工作进行了总结,安排部署了今年的干部监督工作任务。作任务。 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全市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主要精神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全省平均值为全省平均值为86.7286.72分分 商洛市为商洛市为88.2688.26分分 山阳县为山阳县为8989分分 我市在全省排名第我市在全省排名第4 4位位, ,高于全省平均值高于全省平均值2.282.28分,分,我县在全省排名第我县在全省排名第3333位,比位,比20102010年提高年提高11.3111.31分,比分,比20102010年下降年下降5 5位。位。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全市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主要精神2、防止和纠正用人不正之风工作满意度。全省平均值为全省平均值为85.8285.82分,分, 商洛市为商洛市为87.3587.35分,分, 山阳县为山阳县为87.287.2分,分, 我我市市在在全全省省排排名名第第4 4位位,高高于于全全省省平平均均值值1.381.38分分,我我县县在在全全省省排排名名4747位位,比比20102010年年提提高高15.6315.63分分,比比20102010年年下降下降1111位。位。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全市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主要精神3、“一报告两评议”民主测评情况。全市平均满意度为全市平均满意度为99.4599.45分,分, 山阳县为山阳县为100100分,分, 高于全市平均值高于全市平均值0.60.6分,列第一位。分,列第一位。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周德喜部长讲话主要精神周德喜讲话中要求,2012年干部监督工作要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为目标,以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为主题,强化宣传教育,严肃各项纪律,规范用人行为,狠抓制度落实,统筹推进干部监督各项工作,用全面整治的成效推动“两个满意度”稳步提升,以优异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v一要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职业道德、纪律、警示、用人准则、业务素质等六项教育,坚持不懈的抓好换届纪律宣传教育。二要进一步夯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舆论引导,竭力推进选人用人公信度稳中求升。三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提高制度执行力,拓展监督渠道,科学规范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四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干部任用各项规定,认真抓好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及监督检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创新,不断提升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今年重点工作任务今年重点工作任务 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干部任用条例及“四项监督制度”摘要学习内容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v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共12章74四条,自2002年7月9日发布施行。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1 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党管干部原则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依法办事原则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2 2、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的资格:、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的资格: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身体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3、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v1)、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v2)、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v3)、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v4)、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v5)、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4、考察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5、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1)、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是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是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3)、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6、任职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3)、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是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二是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三是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四是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7、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1)、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2)、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3)、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4)、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5)、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8、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8、纪律要求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摘要内容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v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共20条。自2010年3月9日发布实施1、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制定本办法。2、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3、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1)、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2)、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3)、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4)、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5)、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7)、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9)、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10)、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4、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1)、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2)、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3)、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4)、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5)、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6)、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7)、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5、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1)、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2)、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3)、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4)、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5)、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6)、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7)、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8)、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9)、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6、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1)、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2)、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3)、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4)、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7、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1)、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3)、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6)、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7)、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8、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9、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0、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共9条。自2010年3月9日发布实施1、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2、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1)、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2)、越级提拔干部的;3)、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4)、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5)、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其中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1)、破格提拔干部的;2)、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3)、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4)、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5)、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6)、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5、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6、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汇报完毕!中共山阳县委组织部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