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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积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张菡张菡一、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实施意义立法宗旨、实施意义二、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订立原则与法律效力订立原则与法律效力 依法履行依法履行 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 经济补偿金的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给付 培训服务期培训服务期 竟业限制竟业限制 用人单位附随义务用人单位附随义务 三、三、 工作建议工作建议:用好规章制度、不触及法律用好规章制度、不触及法律底线、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沟通协调解决诉求、底线、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沟通协调解决诉求、主动作为争创和谐。主动作为争创和谐。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一是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在于它的民间性、非营利性、社会性、独立性和实体性。19981998年年1010月月2525日国务院日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的原则(一)订立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主体、内容、程序与形式合法。(1)主体合法)主体合法 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 格或经国家的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必须有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必须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年满18周岁,不允许使用童工。(2)内容合法)内容合法 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和社会保险都规定了强制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订立劳动合同。(3)程序与形式合法)程序与形式合法程序: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双方协商一致签约。形式合法,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订立的时间(二)订立的时间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 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日期为准 一方未署明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日期为生效日期 (三三) 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即法律的约束力(1)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合同生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方违法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请一方违法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诉讼。 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2)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 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者人民法院确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四)劳动关系的建立(四)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日期。(五)劳动合同期限(五)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包括: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包括:(1)协商订立: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2)强制订立: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续订劳动合同的;(3)视同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六)劳动合同试用期(六)劳动合同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对对方的考察期。(1)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适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期不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2)试用期的工资)试用期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七)劳动合同条款: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七)劳动合同条款: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1)必备条款)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约定条款)约定条款 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3)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条款。)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 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一)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一)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支付令的提出、受理与管辖,劳动者应当在1年之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 支付令效力,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 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义务(二)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义务(三)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三)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四)依法安排加班并支付加班费(四)依法安排加班并支付加班费(五)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义(五)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义务务(六)重大事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六)重大事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不需要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七)组织机构变更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七)组织机构变更后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能因此要求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一)协商一致解除(一)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二)劳动者单方解除(1) 提前解除提前解除提前30日通知解除:通知的形式是书面形式提前3日试用期告知解除:通知用人单位即可(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强迫、欺诈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提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日通知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 因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一)支付的情形(一)支付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支付的标准(二)支付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高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是规范相关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的规则,既保障劳动者享有在用人单位的各项权利,也制约和规范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行为,涉及劳动者的具体利益,支撑劳动合同的运行。 规章制度内容:劳动报酬、考勤制度、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制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 适用:必须事先公式、告知劳动者。 服服 务务 期期 服务期: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同: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同: 表现在一是合同期限由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无需用人单位履行特别义务,提供了特别待遇;二是两者的期限未必一致。服务期可能长于也可能短于劳动合同期限。如果长于合同期限,优先适用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 竟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的人员: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是:不超过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2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一)劳动者违法解除的责任(一)劳动者违法解除的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的责任(二)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能继续履行的,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实践与探索实践与探索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应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双重劳动关系解决好职工不辞而别医疗期女职工哺乳期安排加班费计算工资基数企业与职工商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防范风险防范风险.1.劳动合同订立不及时劳动合同订立不及时,用人单位担责用人单位担责2.补订劳动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补订劳动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3.先试后用订合同是违法先试后用订合同是违法4.不订合同不订合同,保险和补偿不能少保险和补偿不能少5.职工因无保险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获补偿职工因无保险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获补偿6.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因违纪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因违纪解除7.规章制度不明易致败诉规章制度不明易致败诉8.规章制度不公式无约束力规章制度不公式无约束力9.无劳动合同也应支付福利待遇无劳动合同也应支付福利待遇10.借培训为名约定违约金无效借培训为名约定违约金无效建建 议议 用好规章制度 不触及法律底线 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协调解决诉求 主动作为争创和谐。 谢谢 谢!谢!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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