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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o本章主要从法律角度去认识保险本章主要从法律角度去认识保险, ,阐述保险合同的阐述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概念、特征与分类,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o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o二特征1、 保 险 合 同 是 保 障 合 同 (Contract of Protection)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Adhesion Contract)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5、保险合同是对人合同(Personal contract)二、保险合同的分类o一按性质不同分:1、补偿性保险合同2、给付性保险合同o二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分: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已订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合同时,当事人并不在合同中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是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予以确定的保险合同。o三按保险金额是否等于保险价值分1、足额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o四按订立合同的主体和标的数量不同分1、单一保险合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与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2、集合保险合同,是以多数特定的人或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3、总括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某一类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确定一个总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o五按保险标的不同分1、财产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o(六)按保险责任范围大小分1、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火灾保险,车辆险等。2、综合风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也称为一揽子保险。o七按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分1、原保险合同:指合同的直接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指合同的保障对象是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o1、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由保险人印制。也称要保单。o2、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包含四个部分: 1声明事项 2责任事项 3除外事项 4条件事项o3、暂保单:是保险单没有发出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它与正式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效期一般为30天。 o4、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一般在团体保险和海上保险中使用。o5、批单:是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内容,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 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o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o一保险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有以下几种形式:u(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u(2)股份制保险公司u(3)相互制保险公司u(4)互惠制保险公司,也称保险合作社。u(5)个人保险组织,是以个人名义承保保险业务的一种组织。以劳合社为代表。o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应具备两个条件:u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资格u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o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应具有两个条件:1发生保险事故时直接遭受损失的人2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o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不同于法定继承人。三保险合同的中介人o1、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有三个特点:1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人。2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假设保险人都知道3保险代理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代理人有三种: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o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佣金。有三个特点:1保险经纪人是以独立名义开展中介服务。2保险人自己承担民事法律责任3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开展业务的。o保险经纪人有三种:个人保险经纪人,合伙制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公司。o3、保险公估人: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标的损失查勘、鉴定、估损和赔款计算等事项并出具公估书的人。有三个特点:(1)经济性(2)专业性(3)超然性o保险公估人有三种:保险型公估人,技术型公估人和综合型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o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合同的标的,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o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与住址2、保险标的3、保险价值4、保险金额(二)保险合同的责任与免责1、保险责任2、责任免除3、保险期间:定期保险或以某一特定事件的始末。4、保险责任开始时间:零时起保制(三)保险合同的权力与义务o1、保险费及支付方法:一次支付与分期支付o2、保险金赔偿方法(1)比例责任赔偿法(2)定值保险赔偿法(3)第一损失赔偿法(4)重置价值赔偿法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o(一)免赔额条款免赔额条款规定,在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偿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有相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总计免赔额和消失免赔额等。o(二)共同保险条款 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赔款。如“80%共同保险条款”,即保险金额为保险价值的80%,损失在保险价值的80%以内全部赔偿。(三)分摊赔款条款o当几家保险公司或数份保单承保同一保险利益时,保险赔款实行分摊制 。(1)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2)按相同份额分摊赔偿责任。在责任保险中,当数家保险公司赔偿同一责任损失时,每家公司一般按相同份额分摊赔偿责任,当一家保险公司的赔偿达到保险单限额时,其余公司继续按相同份额分摊赔偿责任,直到全部赔偿完毕或每家公司的保险单限额用完为止。(3)基本保险单和超额保险单。当数份保险单赔偿同一损失时,可由基本保险单首先赔付损失,在保险单限额赔付完后,再由超额保险单赔付。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o一不可争辩条款(Incontestability Clause):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年限(一般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o二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Clause):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o三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Clause):投保人在交了首期保险费后,以后各期保险费可以在约定的宽限期(一般为3060天)内交纳。保险合同仍然有效。o四自杀条款 (Suicide Clause) :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一定期限内(一般两年)自杀,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但退还保单现金价值。o五中止、复效条款o中止:当保险合同的必要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合同被中止。o复效:当合同的必要条件在两年内重新得到满足时,合同被恢复效力。o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cash value Clause):是指寿险保单中的储蓄因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保险人罚没,而总是作为被保险人的收益累积。o 现金价值可供选择的方式:退保以获取现金,计息储存,趸缴保费,展期保险选择权等。o七保单质押贷款条款(Policy Loans Clause):保单持有人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质押要求保险人提供贷款,贷款额通常是已经产生现金价值的80%以内。o 八 指 定 受 益 人 条 款 ( Beneficiary designation Clause):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力。o九自动垫缴保费条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Clause)o十红利任选条款(Dividend Options)。是指投保人购买分红寿险保单后,有权分享红利分配,有权选择红利分配方式。(1)领取现金。(2)抵缴续期保费。(3)积累生息。(4)购买定期寿险。用红利购买附加的一年期定期寿险,保险金额取决于红利金额、被保险人年龄及费率等因素。(5)提前满期。o十一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o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o一要约(投保)与承诺(承保)o二合法有效的对价: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首期保费和同意续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诺履行赔付义务。o三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资格o四合法的目的二、保险合同的变更o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保险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让。2、保险单的转让要得到保险人的同意。o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1、保险标的变更2、保险金额变更三、保险合同的解除o一投保人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例外。o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事项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因过失不告知而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3、投保人未履行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o一自然终止o二履行终止o三解除终止o四违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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