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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操作流程培训教程个人贷款操作流程培训教程个人金融部个人金融部2010年年12月月提要提要 个贷操作实战要点:个贷操作实战要点:一、合作方准备一、合作方准备二、贷款申请二、贷款申请三、贷前调查三、贷前调查四、审查、审批四、审查、审批五、受托支付五、受托支付 一、合作方准备一、合作方准备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房产中介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项目公司营业部或分行二、贷款申请二、贷款申请(一)客户提出贷款申请(一)客户提出贷款申请(二)信贷员受理申请,先向客户了解以下(二)信贷员受理申请,先向客户了解以下内容:内容: 客户的贷款需求情况、借款人基本情客户的贷款需求情况、借款人基本情 况、申请用途、金额、能提供的担保方式、况、申请用途、金额、能提供的担保方式、偿债能力、原有贷款情况、担保情况等;偿债能力、原有贷款情况、担保情况等;(三)根据与客户交谈获得的信息,确定客(三)根据与客户交谈获得的信息,确定客户可能办理的贷款种类;户可能办理的贷款种类;(四)要求客户提供贷款资料:(四)要求客户提供贷款资料: 身份证明还款能力证明交易证明1、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明资料1.1 个人贷款申请表1.2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1.2.1 居民身份证。1.2.2 家庭户口本。1.2.3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1.2.4 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3 借款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1.3.1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如结婚证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当地民政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1.3.2 离异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经人民法院(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同时借款申请人签署离异未再婚的声明。1.3.3 未婚的,由借款申请人签署未婚声明。但户口簿及其他申请资料记录有婚姻记录的,必须另行提供近期当地民政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经公证的婚姻状况公证书。2. 还款能力证明资料2.1 收入证明个人(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租赁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及其他收入。2.1.1 工资性收入证明:由借款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盖有行政、财务等公章的收入证明;或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近期对账单;或税单等其他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2.1.2 经营性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营业流水、银行对账单等资金入账证明或税单等其他证明资料,必要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可以证明借款申请人股东身份的资料。2.1.3 租赁性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利证明文件及租金入账证明等。2.1.4 其他收入来源应提供我行可以采信的相应证明资料。2.2 资产证明 2.2.1金融资产证明: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存款等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交易记录等。对于客户在我行管理的金融资产,可以由客户经理或信贷员自行查询并打印,无需客户另行提供。2.2.2 非金融资产证明:包括房地产、汽车及其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等。2.3 相关要求2.3.1 还款能力证明资料必须满足我行要求。单独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可同时提供几项证明。2.3.2 单位开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明显与其职业、职位不符的,应提供账户流水明细、税单等资料加以辅证。2.3.3 申请人为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下同)的,不能仅凭收入证明判断其收入状况,必须辅以其个人的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进销货单据等佐证资料。3. 担保资料3.1 抵(质)押担保3.1.1 抵(质)押物权属证明资料。3.1.2 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供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3.1.3 需评估的,还需提供经我行认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3.2 保证担保3.2.1 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参照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要求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明资料、收入或资产证明资料。3.2.2 公司、其他法人保证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4. 交易证明资料(用途资料)4.1 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4.2 首付款发票;无法提供首付款发票的,可提供收款单位盖章确认的首付款收据或收款证明,如销售方为自然人的,也可提供标的物所有人签收的收款收据,必要时应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辅证。4.3 具体产品、功能所需资料。5. 其他资料5.1 最终收款账户资料5.1.1 最终收款账户必须符合具体产品的要求。5.1.2 最终收款账户信息在贷前阶段必须提交我行。5.2 还款账户证明资料5.3 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客户提供资料阶段的注意事项客户提供资料阶段的注意事项在收到借款人夫妻双方和保证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资料,取得在收到借款人夫妻双方和保证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资料,取得其(个人征信查询)授权后,打印个人征信报告,如果没有不其(个人征信查询)授权后,打印个人征信报告,如果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继续进行贷前调查;如果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良信用记录继续进行贷前调查;如果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累计累计逾期逾期3期(含期(含3期)以上或最高逾期期)以上或最高逾期2期(含期(含2期)以上期)以上的要求的要求提供原贷款经办银行还款对账单或提供原贷款经办银行还款对账单或“非恶意拖欠证明非恶意拖欠证明”,如果,如果对账单显示借款人还款情况良好或原贷款经办银行为借款人出对账单显示借款人还款情况良好或原贷款经办银行为借款人出具了具了“非恶意拖欠证明非恶意拖欠证明”,也可以继续进行贷前调查;如果原,也可以继续进行贷前调查;如果原贷款经办行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借款人确系累计贷款经办行提供的对账单显示借款人确系累计3期以上压月还期以上压月还款或连续款或连续2期未还款,应退回客户申请。期未还款,应退回客户申请。对借款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的一致性和身份证对借款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的一致性和身份证件与当事人的一致性必须认真审核,复印件必须加盖件与当事人的一致性必须认真审核,复印件必须加盖“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章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经办信贷员签字确认,经办信贷员对并由经办信贷员签字确认,经办信贷员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三、贷前调查三、贷前调查1.贷款基本情况调查;2.信用状况调查;3.申请贷款真实性及还款意愿调查;4.贷款用途调查;5.担保情况调查;6.还款能力调查;7.调查首付款来源或支付情况的真实性调查。 三、贷前调查三、贷前调查1.贷款基本情况调查1.1 核查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对借款申请资料不完整的进行补充收集。1.2 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收入及资产状况、担保方式及还款能力等贷款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客观真实的反映。1.3 根据调查资料及调查核实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须充分予以揭示。1.4 根据调查分析出具全面、明确的调查意见。1.5 对需要预签文本资料的,当面见证当事人本人签署申请资料及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1.6 根据调查及分析结果,出具全面、明确的调查意见。三、贷前调查三、贷前调查贷前调查原则贷前调查原则1.1 面谈面签原则1.1.1 面谈面签原则是我行贷前调查的基本原则。1.1.2 所有贷款申请必须由调查人员与借款人、保证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等当事人至少进行一次当面谈话,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贷款信息。1.1.3 所有的贷款申请文件与贷款法律文书必须由当事人个人(有授权或是公证除外)亲自签署。1.2 风险度对应原则贷前调查方式侧重点各不相同,调查人员应根据客户群体、贷款金额、贷款风险度以及贷款业务操作的复杂程度,以可以获取真实有效贷款信息为前提,按相应的规定要求,进行区别选择运用。1.3 真实反映原则贷前调查人员必须对调查资料、调查过程和调查情况进行真实客观反映,并通过书面或系统等方式进行结果确认,并且对调查结果负责。1.4 风险承担原则贷前调查人员应对贷款风险承担相应责任,对未尽职调查的,应根据贷款风险大小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1.5 关系人回避原则调查人不得参与或干预对本人、本人亲属或本人关系人的调查和决策。三、贷前调查三、贷前调查1.贷前调查方式贷前调查方式1.1贷前调查有面谈调查、征信系统调查、实地调查及电话调查四种方式,其中面谈调查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调查方式。1.2 面谈调查和通过征信系统进行信用状况调查是基本要求;实地调查可根据不同贷款产品的要求选择使用;电话调查是一种辅助性的调查方式,主要运用于侧面了解和特殊情况的补充性调查。总行对贷前调查方法另有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要求执行。1.3 面谈调查 通过与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等当事人以面谈的方式,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借款意愿、担保意愿,并调查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综合素质、还款能力等信息。1.4 实地调查1.4.1 通过对借款申请人或担保人的家庭居住地、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收入状况及资产实力。1.4.2 通过对抵质押品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核实担保状况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三、贷前调查三、贷前调查1. 征信系统调查1.1 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地方征信系统等我行认可的征信系统核实当事人信用状况;并可以通过查询社保系统、公积金系统等外部专业系统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负债情况、公积金及社保等信息。1.2 需要调查借款申请人经营企业信用状况的,可通过查询人民银行贷款卡系统或其他法人客户征信系统调查核实借款企业的信用记录、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2.电话调查2.1 有选择性地与借款申请人单位有关人员以电话访谈的形式调查核实借款人工作单位、收入状况等信息。2.2 可通过与开发商、房产中介、汽车经销商、商品卖方等关联方以电话访谈的形式调查核实其交易真实性。调查方式运用要求调查方式运用要求个人信贷业务中所有贷款品种均须进行面谈调查和征信系统调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应根据不同的贷款种类、风险度外,对贷款金额较大、评估单价(或交易单价)过高、申请人身份、还款来源、交易背景不真实、以及审批人员认为有必要等情况,亦须补充选择到抵押物所在地、工作场所实地、居住场所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深入调查。基本调查要求如下:4.7.1 个人住房贷款(含一手房及二手楼住房贷款)4.7.1.1 除总行另有规定的外,大额个人住房贷款应逐笔对申请人工作场所或居住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性地对抵押物实地进行调查,特别是对自雇人士或私营业主,应加强采用实地调查方式。大额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各分行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确定。4.7.1.2 对以下情况,分行可酌情减免对申请人工作场所或居住场所的实地调查:(1)已提供清晰可辨资料证明其属于我行个贷客户优质行业、职业类客户。(2)在我行开立个人帐户一年以上且满足我行贵宾客户标准的客户。(3)我行信用卡金卡客户、丽人卡客户、理财卡客户。(4)分行认为可以减免实地调查的其他情况。实地调查规定实地调查规定1.个人商铺贷款1.1 须逐笔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可有选择性地对借款人、担保人工作场所、居住场所进行调查。1.2 抵押物为已经我行统一认定的楼盘,可不再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2.个人汽车贷款应逐笔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至少对工作或居住场所之一进行调查。对以下两类客户,经客户经理确认借款人的情况属实并符合我行贷款要求后,可不进行实地调查:2.1 已在我行有个人贷款、且信用记录良好的客户。2.2 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连续超过24个月的贷款客户,且还款记录良好。3. 个人消费贷款须逐笔对借款人工作或居住场所及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预签合同文本的相关规定预签合同文本的相关规定为提高服务水平,减少当事人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手续,我行可以按照当事人申请允许其预签相关合同文本。1.1 预签合同文本采取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当事人选择预签形式。预签合同文本的当事人必须签署预签声明。1.2 预签合同文本必须进行面签。1.3 预签合同文本各分行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决定必须预填写的项目,同时要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合同文本内容等最终要素均以我行审批结论为准。1.4 如贷款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客户放弃办理的,预签合同文本交由分行统一销毁,具体保存期限由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客户要求退回的,经办机构需要将退回合同文本标注“作废”字样,并要求客户签收。贷前调查主要内容及调查方法贷前调查主要内容及调查方法1. 贷款基本情况调查1.1 身份信息1.1.1 调查内容:主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口簿等)中显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1.1.2 调查方法:主要包括通过官方联网系统查询、查验相关贷款资料、调查信息之间相符性及逻辑一致性核查、签发单位实地查验等。1.2 联系信息1.2.1 调查内容:主要对申请人在申请资料中填写的联系信息(如申请人家庭固定电话、单位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目前居住地、以及其他关联人如配偶、保证人的联系电话等)的真实性进行查验。1.2.2 调查方法:主要包括电话核实、查验相关贷款资料、调查信息之间相符性及逻辑一致性核查等。1.3 工作单位信息1.3.1 调查内容:主要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工作单位有效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工作证件、营业执照等)中所显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1.3.2 调查方法:包括面谈、电话调查、实地调查、查验相关贷款资料、调查信息之间相符性及逻辑一致性核查等。1.4 贷款申请信息1.4.1 调查内容:主要对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要素(如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用途等)进行核实。1.4.2 调查方法:主要包括面谈、电话核查、实地核查,对贷款资料、调查信息之间相符性及逻辑一致性核查等。2. 信用状况调查信用状况调查2.1 调查内容:主要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查验。2.2 调查方法:主要包括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当地信用系统、我行内部系统等。3. 申请贷款真实性及还款意愿调查3.1 调查内容:主要对申请人申请贷款行为的真实性及其还款意愿进行调查。3.2 调查方法:主要包括面谈、电话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对相关贷款资料、信息之间相符性及逻辑一致性等进行调查。3.真实性、还款意愿、真实性、还款意愿、贷款用途调查贷款用途调查3.1调查内容:主要对申请人的贷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判断和说明。3.2 调查方法:根据贷款类别可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贷款用途真实性调查:3.2.1 个人购房贷款(含个人住房贷款及个人商铺贷款)3.2.1.1 可采取面谈、电话或实地调查方式,核查借款申请人对已购房产的熟悉程度进行了解和判断。3.2.1.2 可通过官方网站核实购房合同(协议)、房产证等房产证明资料真实性进行了解和判断。3.2.1.3 可通过核实相关贷款资料、调查信息之间相符性及逻辑一致性等进行了解和判断。3.2.2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3.2.2.1 可通过调查申请人对其所购车辆的基本情况(如车辆型号、品牌、价格等信息)的熟悉程度进行了解和判断。3.2.2.2 可通过核实相关贷款资料、调查信息之间相符性及逻辑一致性等进行了解和判断。3.2.3 个人消费贷款可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具体消费用途(如购房、购车等)证明材料,参照上述相应贷款类别(个人购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具体调查内容和方式进行了解和判断。4.1 房产抵押4.1.1 期房抵押(主要包括一手住房贷款)可参照前述贷款用途调查中关于个人购房贷款的调查内容及方法实施。4.1.2 现房抵押(主要包括二手住房贷款、个人商铺贷款、房产抵押消费贷款、房产抵押经营性贷款)4.1.2.1 调查内容(1)调查抵押物产权归属是否明晰、是否存在出租、已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或其他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并判断抵押物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调查抵押物的周边配套、交通便利等情况,判断其变现能力;抵押物为商用房的,还应重点对其周围配套设施、抵押物或周边类似物业的出租率及租金回报率、区域商业发展前景等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和了解。4.1.2.2 调查方法(1)可通过电话调查权证、评估报告等资料的出具单位、到登记机构调查、查询官方网站、实地调查等方法核实抵押物产权状况。(2)可通过核查相关贷款资料之间相符性及逻辑一致性进行分析和判断。4.担保情况调查担保情况调查质押、保证调查质押、保证调查4.2质押4.2.1 调查内容主要对质押物、权利凭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判断其基本情况是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4.2.2 调查方法4.2.2.1 由我行出具的质押物可通过内部业务系统对其进行查验。4.3 保证4.3.1 调查内容主要对保证方提供担保行为的真实性、担保方基本情况(如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等)是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进行核查。4.3.2 调查方式4.3.2.1 可通过电话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担保方担保行为的真实性。4.3.2.2 可通过核查相关贷款资料之间相符性及逻辑一致性进行分析和判断。5. 还款能力调查5.1 调查内容主要对所提供的还款能力有效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银行对账单、纳税证明、租赁协议、房产、股票、基金、机动车证明等)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核查,并结合其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学历、年龄、所处行业及所任职务,以及资产、负债情况对其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尽力让客户充分提供资料。5.2 调查方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收入来源不同类别分别可选择采用以下调查方法:5.2.1 可通过电话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对所提供的还款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5.2.2 可通过核查相关贷款资料调查信息之间相符性及逻辑一致性进行分析和判断。5.2.3 可通过官方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查验。5.3 特别规定5.3.1 首先判断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如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或足以证明但不可信,应补充其他证明材料。5.3.2 申请人为自雇人士或申请经营性贷款的,不能仅凭收入证明判断其收入状况,必须辅以其他有效佐证材料(如个人及企业的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企业进销货单据、企业财务报表等)进行深入全面调查。6. 调查首付款来源或支付情况的真实性调查首付款来源或支付情况的真实性对有首付款要求的贷款,要收集首付款支付的凭证或首付款已经备齐的证明,通过验看银行转账凭证、付款账户余额是否足够等情况的调查,判断首付款真实性。根据贷前调查的结果,依据借款人的根据贷前调查的结果,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在各种类贷款的操作规实际还款能力在各种类贷款的操作规程范围内合理确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程范围内合理确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贷款支付方式等。保方式、贷款支付方式等。在信贷系统中录入借款人基本信息、在信贷系统中录入借款人基本信息、业务申请信息,然后将纸质资料和信业务申请信息,然后将纸质资料和信贷系统业务申请同时提交审查审批人贷系统业务申请同时提交审查审批人员进行审查审批。员进行审查审批。四、审查审批四、审查审批1. 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职责1.1 根据经办机构报送资料,审查申请资料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根据经办机构报送资料,审查申请资料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法律有效性。合规性和法律有效性。1.2 贷款审查岗负责确定申请人职业归属,并复核资料录入岗录入系贷款审查岗负责确定申请人职业归属,并复核资料录入岗录入系统的信息。统的信息。1.3 贷款审查人员应填写贷款审查人员应填写龙江银行个人贷款审查工作表龙江银行个人贷款审查工作表(按产品(按产品分类),记录审查情况。贷款审查中发现以下情况,且经办机构未提分类),记录审查情况。贷款审查中发现以下情况,且经办机构未提供相应的书面解释或补充资料的,应记录在工作表中:供相应的书面解释或补充资料的,应记录在工作表中:1.3.1 资料表面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资料表面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1.3.2 贷款申请存在明显政策性违规现象。贷款申请存在明显政策性违规现象。1.3.3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贷款审查中如发现其他疑问,也必须把疑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贷款审查中如发现其他疑问,也必须把疑点情况进行记录供电话核查人员和贷款审批人员酌情处理。点情况进行记录供电话核查人员和贷款审批人员酌情处理。 2. 贷款审查的原则贷款审查的原则 2.1 个人贷款审查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审查的原则,个人贷款审查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审查的原则,贷款审查人员对资料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法律贷款审查人员对资料表面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法律有效性负责。有效性负责。2.2 表面真实性是指所有法律文本均符合我行要求,无明表面真实性是指所有法律文本均符合我行要求,无明显涂改或伪造、变造迹象,复印件已加盖原件复印件核对显涂改或伪造、变造迹象,复印件已加盖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章。无误章。2.3 完整性是指我行各信贷业务品种要求的必须资料均已完整性是指我行各信贷业务品种要求的必须资料均已提供,能全面地反映信贷业务的具体情况及风险情况。提供,能全面地反映信贷业务的具体情况及风险情况。2.4 合规性是指资料显示的各项信息和内容是否符合政府合规性是指资料显示的各项信息和内容是否符合政府监管机关颁布的有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我行下发监管机关颁布的有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我行下发的有效制度、规范、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有效制度、规范、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2.5 法律有效性是指申请资料及申请程序法律手续齐全、法律有效性是指申请资料及申请程序法律手续齐全、具备法律效力。具备法律效力。 3. 贷款审查主要内容 3.1 总体性审查3.1.1 审查信贷资料是否内容完整;签章清晰;复印件是否清晰,是否由我行经办人员核验原件并签名确认。3.1.2 审查申请表、调查报告等资料内容是否填写完整齐全,调查、面签等相关经办人员是否已签名。3.1.3 审查资料表面真实性,是否为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3.1.4 信贷资料中涉及当事人签名的,审查签名是否正确,是否有应签未签或签错栏目的情形,资料前后签名是否一致,签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复印伪造等疑点。 3. 贷款审查主要内容3.2 身份证明审查3.2.1 审查申请资料中身份证明号码等信息是否相互对应一致。3.2.2 审查户口簿的婚姻状况与提供资料是否一致;是否按我行要求提供相关婚姻证明。3.2.3 审查是否打印身份信息联网查询证明,证明与所提供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如联网查询证明有照片,照片与身份证照片是否对应。3.3 资信证明审查3.3.1 审查所提供的相关资信证明是否对应当事人本人。3.3.2 由公司出具收入证明的,审查公司所出具的收入证明盖章是否加盖公司行政章或财务章。3.3.3 审查是否打印当事人征信报告,征信报告是否对应信贷业务当事人。 3. 贷款审查主要内容3.4 担保证明审查3.4.1 审查担保证明是否为当事人本人所提供;担保证明为自然人的,审查要求同借款人审查;为担保公司的,审查相关文本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列明证件号码的,还要审查与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是否一致。3.4.2 审查担保证明表面的合法有效性。3.4.3 担保证明中有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审查评估机构是否为我行认可的合作单位,评估报告的标的物是否与担保资料一致;无评估报告的,是否提供经我行和客户共同签字的房地产抵押价值确认单。 3. 贷款审查主要内容3.5 用途证明审查3.5.1 审查借款申请人提供用途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3.5.2 需要提供首付款的,审查首付款证明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用途资料对应。3.5.3 审查最终收款账户是否提供,是否符合相关产品规定。3.6 其他审查3.6.1 有公证书的,需审查公证书当事人是否与信贷业务当事人对应;属于委托公证的,提供的受托人资料是否与公证书对应一致,委托办理内容是否与要求一致。3.6.2 审查与信贷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 4.贷款审批基本规定贷款审批基本规定 1. 审批基本原则个人信贷业务审查工作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合规、按章审批、独立审贷、风险负责、兼顾效益的原则。1.1 客观公正:各级审批人员本着对龙江银行利益负责的态度,按照既有利于控制风险,又有利于业务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个贷业务及风险的实际情况,客观评价贷款申请。1.2 依法合规审查: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精通有关规章制度,对贷款申请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签署的法律文本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确保借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1.3 按章审批:根据我行信贷政策要求,按照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担保条件、审批要素、操作流程等是否符合我行要求进行判断。1.4 独立审贷:各级审批人员不受干扰,在充分了解报审项目的前提下,独立进行分析、判断,独立发表意见;后手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先入为主,以各种方式影响、干扰前手的独立判断。1.5 风险负责:各级审批人员要充分准确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同时避免夸大风险,并对审批意见负相应责任。1.6 兼顾效益:作为个人信贷业务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审批人员在准确揭示风险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以价格覆盖风险,增加单笔贷款的综合收益。 4.贷款审批基本规定贷款审批基本规定2. 审批工作要求2.1 个人信贷业务审批要在个人信贷系统进行,纸质资料书面审批可以与个人信贷系统的电子化审批同步进行,但不得以先纸质审批再录入贷款资料的方式颠倒个人信贷业务基本流程。纸质资料在各个岗位传递过程中应及时,原则上完成一笔递交一笔,逐笔同步在各岗位进行流水作业。2.2 审批时可仅进行个人信贷系统的电子审批,也可电子审批与书面审批同步进行。第一级贷款审批人员必须同时审查纸质资料和个人信贷系统数据。其他审批人员可以仅审查个人信贷系统的电子数据,并在系统内出具审批意见。如认为必要,可以同时审查纸质贷款资料。但不得仅进行书面审批,而不做电子审批。在个人信贷系统内出具准确、完整的审批意见,不得仅以“见书面审批意见”、“同意”等简单词语代替审批意见。2.3 在个人信贷系统支持的条件下,完成终审的贷款,应由档案管理员打印各级审批意见,作为贷款二级资料保管;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因岗位工作需要(如放款审查岗位)已打印审批意见的,档案管理员在复核书面意见与系统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可将已打印的审批意见归入贷款二级资料保管。2.4 审批权限应遵循“集中审批、区别对待、差别授权、系统管控、后手不得优于前手”的基本原则。具体审批权限按相关授权文件执行。2.5 审批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处理好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的关系。对于有分歧的业务要加强沟通,充分听取经办机构的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 4.贷款审批基本规定贷款审批基本规定3. 审批工作内容3.1 贷款审批人员要对贷款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担保品变现风险等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提示风险并进行安全性审查和判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信用情况分析:根据征信报告、历史还款记录、对申请人信用意识、还款意愿做综合分析和判断。3.2 第一还款来源分析:根据申请人收入证明(非自雇业主情况下)、代发工资、其他账户流水、个人名下资产、申请人自营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对申请人还款能力进行分析评价,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3.2.1 申请人及其家庭稳定的月现金收入和其家庭总负债、总支出的分析。3.2.2 申请人可转化为现金的其他资产的价值稳定性和变现能力。3.2.3 申请人稳定现金收入与其他资产之间的配比情况。3.3 第二还款来源分析:押品或质物的估值和变现能力分析、保证人信用及代偿能力分析。3.4 用途分析:根据贷款用途证明资料,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判断,并结合申请人个人资信及还款能力对贷款用途的合理性进行分析。3.5 风险提示和分析:准确提示贷款申请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政策性风险、合法合规风险、押品变现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问题,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措施和对策。 4.贷款审批基本规定贷款审批基本规定4. 贷款审批意见4.1 审批意见应对以下几个问题做明确评价:4.1.1 申请人信用状况。4.1.2 申请人还款能力。4.1.3 贷款用途合理性。4.1.4 担保代偿能力。4.1.5 风险提示及防范。4.2 对贷款审查岗、电话核查岗提示的疑点做分析判断,酌情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4.3 审批人员可根据贷款情况对贷后管理做明确要求。4.4 审批意见要求简明轭要、重点突出、结论明确,且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4.1 借款人。4.4.2 贷与不贷。4.4.3 业务品种。4.4.4 币种、金额、期限、利率。4.4.5 还款方式。4.4.6 担保条件、放款条件。4.4.7 需要经办机构落实或补充的资料。4.5 根据贷款复杂程度不同,审批意见可适当简化,但审批结论必须清晰明确。 5.合同签订合同签订 5.1合同范围5.1.1 个人信贷业务合同是指与个人信贷业务相关的所有合同、协议、担保书、借款借据等法律文件的总称。5.1.2 个人信贷业务合同包括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两种形式。5.1.2.1 格式合同是指个人信贷业务制式法律文本。5.1.2.2 非格式合同是指个人信贷业务制式法律之外的所有个性化法律文本。5.1.2.3 非格式合同原则上须经分行法律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 5.合同签订合同签订5.2 合同签订的基本规定5.2.1 合同必须由我行正式员工面签。5.2.2 合同书写必须严谨、周密、明确、具体。5.2.3 合同中相关当事人法律名称不得使用简称、缩写、代称或不规范的简化字。5.2.4 预留空格栏及选择性条款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与签订方商定后填写,无需填写的在空格栏划横线删去,不能空而不填或做有争议性的选择。5.2.5 不得擅自就我行格式条款做文字解释性说明。5.2.6 散页装订的合同文本应由当事人骑缝签字确认。 5.合同签订合同签订5.3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5.3.1 合同文本书写应使用钢笔、签字笔(墨汁、碳素或蓝黑墨水)或直接打印。5.3.2 面签时应核对签字人身份证件,并见证当事人当面签字。面签经办人员可为:5.3.2.1 贷前调查人员或经办机构指定专人面签。5.3.2.2 由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合同签订人员面签。5.3.2.3在综合审查员进行放款审查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必须签定完毕,合同全部要素必须按照审查审批意见填写完整,不允许存在空白项。 5.合同签订合同签订5.4签约人身份审核5.4.1 核实签约人是否为审批意见的合同当事人,审核其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核对与申请材料所留影印件是否一致无误。5.4.2 抵(质)押物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拥有的,均应作为抵(质)押人共同签订相应合同。5.4.3 对共有人身份审查参照签约人的审查规定执行。须提供相应共有证明原件,如权利凭证、婚姻证明、公证书等。5.4.4 对受合同当事人委托代为签订合同的,应审核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审核授权委托书上相关当事人和授权内容是否与个人信贷资料一致。审核无误后,方可让受托人在合同签字栏签名。我行保存受托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5.4.5 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订的,应审核监护人提供的监护资格原件,如户口本,司法判决等。监护人的签约方式参照受托人的签约规定。5.4.6 对合作机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由面签人员在面签时核对其签字(章)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 5.合同签订合同签订5.5合同条款的解释5.5.1合同签订人员有向客户解释合同条款的义务。5.5.2 当合同签订人员无法作出专业解释时,应向向相关部门咨询,不得凭主观臆断进行解释。 6.担保办理担保办理 6.1 基本规定6.1.1 个人信贷业务抵押担保手续原则上由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集中办理。6.1.2 特殊情况下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不能集中办理的,必须报总行审批。分行要建立有效的后督机制,督促贷款经办机构及时办理登记并向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移交相关担保凭证,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手段验证担保手续真实性。6.1.3 委托外部合作单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取得权利凭证必须由我行担保办理人员负责。如果采取凭相关回执发放贷款的模式,取得相应回执也必须由我行指定人员负责。6.1.4 抵押之外的其他担保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经办机构办理,也可由分行集中办理。 6.担保办理担保办理6.2. 岗位设置6.2.1 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配备担保办理人员。6.2.2 担保办理人员是分行个人贷款业务集中担保办理的具体执行人员。6.2.3 分行应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笔数、办理速度合理配备担保办理人员,以保证担保办理的顺利进行。 6.担保办理担保办理6.3 岗位要求6.3.1 担保办理人员必须具备责任心强、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较强的信贷风险识别能力及防范意识。6.3.2 负责担保办理管理及权证核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我行正式员工;如果无法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渠道进行权证核验的,负责取件的必须是我行正式员工。 6.担保办理担保办理6.4岗位职责6.4.1 负责根据审批意见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变更抵押手续、领取抵押登记相关权利证明。6.4.2 放款前未完全落实抵押登记的,负责放款后跟踪落实,直到取得正式抵押登记相关权利证明。6.4.3 负责办理已结清个人信贷业务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6.4.4 需要办理抵押物保险的,负责协助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6.担保办理担保办理6.5 抵押登记手续6.5.1 担保办理人员根据审批意见,整理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资料,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申请表、授权书等。6.5.2 审核抵押登记资料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我行是否为抵押权人。6.5.3 根据分行确定的抵押办理模式,由担保办理人员或借款申请人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担保办理担保办理6.6 抵押取件手续6.6.1 凭抵押品登记机关的受理证明领取抵押品权利证明原件。6.6.2 审核抵押品权利证明或受理证明上抵押权人是否为我行。6.6.3 审核抵押品权利证明或受理证明上抵押人名称、抵押物名称等相关信息是否与借贷合同文本内容一致。6.6.4 审核抵押品权利证明、抵押合同(如有)是否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印章。 6.担保办理担保办理6.7 抵押品权利证明的移交审核从抵押登记机关领回的抵押品权利证明原件无误后,将权利证明和其他资料移交放款审查员进行放款审查。对于贷款已经发放的,将权利证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6.担保办理担保办理6.8 期房换证6.8.1 按要求完整填写调用申请表,经分行指定人员签字同意后,与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档案管理人员逐笔办理期房备案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出库手续。6.8.2 担保办理人员持期房备案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到登记机关办理期房转现房换证手续。6.8.2.1 审核抵押品权利证明上的抵押权人是否为我行。6.8.2.2 审核抵押品权利证明上抵押人名称、抵押物名称等相关信息是否正确。6.8.2.3 审核抵押品权利证明上是否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印章。6.8.3 正式抵押登记权利凭证办妥后,担保办理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抵押品权利证明原件移交手续。 6.担保办理担保办理6.9抵押注销6.9.1 根据已由有权人签字审批同意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审批表,整理已结清的个人信贷业务中抵押注销手续的资料。包括权属证明、他项证书、注销登记申请表等。6.9.2 担保办理人员或借款人(及/或抵押人)持抵押注销资料到抵押品登记机关办理抵押品注销手续。 6.担保办理担保办理6.10保证手续办理流程6.10.1 由合同签订人员根据审批意见落实保证合同文本的签订。保证合同已预签的,由合同签订人员对已签订保证合同进行审查。6.10.2 保证金的收取6.10.2.1 对需留存保证金的个人信贷业务, 根据审批意见计算保证金金额,并填妥保证金收取通知书,由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交经办机构会计柜台办理收取保证金手续。经办机构要预留有权人签字样本,会计人员收取/释放保证金时要按有关规定对签字进行验证。6.10.2.2 经办机构会计柜台将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回执联交放款审查人员审查。6.10.2.3 对于贷款发放后收取保证金的,分行必须明确保证金收取时限,一般不得超过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 7.放款审查放款审查 7.1岗位设置7.1.1 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个人信贷业务放款审查人员。7.1.2 分行应根据个人信贷业务笔数合理配备人员,以保证放款业务的顺利进行。7.2岗位要求7.2.1 放款审查人员必须是我行正式员工。7.2.2 放款审查人员必须从事银行信贷工作一年以上,熟悉我行个人信贷管理制度要求,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7.3岗位职责7.3.1 对合同签署、担保落实、审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审查。7.3.2 对其他需要放款前落实的事项进行审查。 7.放款审查放款审查7.4 放款审查7.4.1 基本规定7.4.1.1 审查审批人是否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7.4.1.2 审查审批意见是否完整、清晰,且审批人员已签字确认。7.4.1.3 审查个人信贷业务放款资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合同文本、担保措施以及贷款审批意见中其他需要贷款发放前落实的事项。7.4.2 合同审查7.4.2.1 所有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填写完整。7.4.2.2 合同文本是否已由当事人与我行签字(章)确认完毕。7.4.2.3 需由登记机关确认的合同文本已办理完毕手续。7.4.3 担保审查7.4.3.1 抵(质)押品手续已办理完毕,且抵(质)押品的权利证明或受理证明原件已收妥。7.4.3.2 抵押品权利证明或受理证明上抵押权人必须为我行。7.4.3.3 抵押品权利证明或受理证明上借款人或抵(质)押人名称、押品名称、抵(质)押期限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7.4.3.4 核对押品权利证明或受理证明上登记机关已签章。7.4.3.5 保证人已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或签订保证合同。 7.放款审查放款审查7.4.4 其他审查7.4.4.1 审贷结论有效期审查个人贷款审贷结论有效期为6个月(含),自贷款终审意见出具时开始计算。对于审贷结论超过6个月仍未放款的,如果需要发放贷款,需要按照一笔新贷款程序重新进行办理。7.4.4.2 保证金审查审核保证金收妥回执上的保证金户名、账号、保证金额是否正确。对于放款后存入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后将回执交由放款审查人员审查,审查无误的将回执作为二级资料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7.4.4.3 保险手续审查7.4.4.3.1 根据审批意见及相应产品的要求必须办理保险的,审查保险手续是否已办妥。 7.4.4.3.2 保险单正本已收妥。7.4.4.3.3 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我行。 7.4.4.3.4 保险单上被保险标的等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7.4.4.4 贷款支付审查7.4.4.4.1 贷款的最终收款人帐号、户名是否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7.放款审查放款审查7.5放款审查结果应用7.5.1 对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系统录入准确的个人信贷业务,放款审查人员在个人资产系统中进行合同及担保处理操作。7.5.2 对放款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审批结论未落实到位的个人信贷业务,要求补齐手续和资料后,再进行审核。7.5.3 对一些审批要求无法落实或者审批结论模糊的,提交审批人员确认或重新进行审批后,再进行审核。7.5.4 对业务管理和操作制度规定,或者审批结论同意先办理放款手续再落实部分担保条件的个人信贷业务,放款审查人员必须及时通知相应岗位人员进行后续跟踪管理。 7.放款审查放款审查7.6个人信贷资料移交贷款发放后收集、整理所有个人信贷资料移交档案整理人员归档。8.放款操作放款操作 8.1 组织管理组织管理8.1.1 除个人质押贷款外,个人信贷业务由分行集中放款。异地分(支)行放款原则上要集中至分行处理;确需支行放款的,分行要制定统一的放款流程,并加强监督检查。8.2 岗位设置岗位设置8.2.1 放款操作应设置账务操作岗、账务复核岗,具体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发放进行经办和复核操作。8.2.2 分行必须合理配备账务操作、账务复核人员,以保证放款业务及内部管理的顺利进行。8.3岗位要求岗位要求8.3.1 账务操作岗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8.3.1.1 我行正式员工。8.3.1.2 从事个人信贷业务或会计业务一年以上。8.3.1.3 具备一定的信贷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8.3.2 账务复核岗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8.3.2.1 我行正式员工。8.3.2.2 从事个人信贷业务或会计业务两年以上。8.3.2.3 具备较强的信贷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8.放款操作放款操作8.4 账务操作岗岗位职责账务操作岗岗位职责8.4.1 对于最终收款人为自然人的,电话通知放款信息。具体电话核实工作可以安排电话核查岗或贷后服务岗等岗位进行。8.4.1.1 对最终收款人名称、最终收款账号进行核实。8.4.1.2 告之具体放款金额、拟放款时间。8.4.1.3 确认最终收款人已取得最终收款账户对应的银行卡或存折。8.4.1.4 对于电话无法核实收款账户信息、答复信息不明确或答复有误的情况及时提示经办人员落实。8.4.2 根据龙江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及相应的贷款最终审批意见,审核个人信贷系统内录入的相关放款信息是否一致。8.4.3 按照系统提示,在个人信贷系统内进行放款经办操作,并打印借款借据。 8.放款操作放款操作8.5贷款支付管理贷款支付管理个人贷款一般情况下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下列情形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具体情况如下:(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3)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的个人贷款,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其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提供贷款资金去向的相关证明,例如但不限于:发票、收据、信誉卡等书面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存档备查。信贷员应加强自主支付贷款的贷后检查工作,确保借款人按照合同用途使用贷款。非自主支付方式发放的贷款,应在借款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办理转账支付。 8.放款操作放款操作8.6借款借据的保管要求8.6.1 借款借据按借据标明的部门留存、保管。 9.档案管理档案管理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1. 定义定义1.1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指贷款人在办理和管理个人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和记录的反映个人信贷业务处理过程的各项资料。1.2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进行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保管与利用。2. 档案管理基本原则档案管理基本原则2.1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实行分行集中管理,异地分(支)行除外。除档案管理部门及人员外,任何机构与个人均不得私自留存应归档保管的贷款资料原件,我行另有规定的除外。2.2 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各支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工作的检查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登记、归档、保管、借阅和调用工作。2.3 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将分类、立卷、档案保管、移交、借阅登记簿、检查记录等汇总成卷宗对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进行有效管理。2.4 个人贷款档案资料属于银行内部保密材料,经办人、借用人以及档案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2.5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理档案的移交手续,分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档案管理负责人监交。2.6 对尚未终结借贷关系、账销案存的贷款以及未经登记、批准销毁的贷款业务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2.7 具有特殊保存价值和意义的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经分行个人信贷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确认后,应继续保管或移交给分行综合档案室保管。 9.档案管理档案管理3. 档案管理人员3.1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收集、立卷、归档、保管、使用等档案管理工作。4. 档案库房4.1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应设有专用档案库房和密集架或档案柜保管,做到办公、库房分开。个人信贷档案资料达3000份以上的分行应建立个人信贷业务专用档案库房。4.2 未建立个人信贷业务专用档案库房的分行(部),一级资料入金库保管,二级资料可以与行内其他档案共用库房,但必须有独立、上锁的文件柜保管。4.3 档案库房应达到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有害气体、防尘、防虫等“八防”要求,并配备相应的设备,以利于档案的保存。4.3.1 库房防火设施标准:库房有无安装防火专用设施(如干粉灭火设施等)。4.3.2 防盗设施标准:库房有无防盗的技术手段。4.3.3 防潮设施标准:主要指地处空气潮湿地区的分行库房有无专门的除湿设备和潮湿监测器具等。4.3.4 防虫标准:主要指有无作防止白蚁、防鼠等处理。4.4 档案管理员每半年应对全部个人信贷业务一级及二级资料的进行检查,确保账实相符,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档案毁损灭失,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及时修补、复制破损档案,追查、补救遗失档案,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在各操作环节遇到问题的解决方式在实际工作中某个环节的具体操作细节不清楚时请查阅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指引;如果遇到的问题在个人贷款业务操作指引中没有明确的解释,请与个人金融部联系,电话:0451-87117836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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