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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社會研習資料 刑法與生活 僑光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20061110刑法與生活-1 罪刑法定原則(認識刑法指導原則)犯罪構成要件(如何判斷犯罪)犯罪樣態(認識各種犯罪)刑罰論(認識刑罰的種類)刑事訴訟程序(如何進行犯罪的處罰) 大綱20061110刑法與生活-2認識刑法刑法者,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刑法是規定何種行為被評價為犯罪法律。刑法是規定犯罪行為如何刑罰的法律。刑法規範有二大部分:犯罪論與刑罰論。犯罪論在討論犯罪的構成要件。刑罰論在討論刑罰的類型。20061110刑法與生活-3罪刑法定原則刑法定期刑刑法禁止類推刑法不溯既往刑法禁止習慣行為之處罰,行為時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刑法適用刑法生效施行之後的行為。 不能追溯刑法施行前的過去行為。 刑法禁止援引其他類似事項的規定。不能以類推方式定罪論刑。 刑法的刑罰禁止不定期刑。20061110刑法與生活-4禁止習慣法刑法第一條之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法律明文指的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刑事法律。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斷標準在法律。舉例:鰥翁與寡媳間的姦情亂倫,但並不構成犯罪。20061110刑法與生活-5不溯既往刑法第二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行為時該行為如非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則不能因事後刑法增定該行為為犯罪。現行刑法不能追訴刑法公布前的過去事。舉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某甲於民國七十年七月間攜帶武士刀及扁鑽,並不構成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0061110刑法與生活-6禁止類推罪刑法定主義,犯罪與刑罰均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行為人的行為,法律無明文處罰時,自不能比附援引相類似的法律規定論罪科刑。舉例:以暫時借用腳踏車為目的的竊盜,欠缺不法意圖,但並不構成竊盜罪。20061110刑法與生活-7不定期刑罪刑法定主義,犯罪與刑罰均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刑法的量刑,法官採取絕對量刑,禁止以不定其刑,違反人民對於刑期的信賴。舉例:法官對於竊盜者,判處N年徒刑。20061110刑法與生活-8深入思考禁止習慣法原則。有無適用習慣的可能?不溯既往原則。何種情況例外溯及既往?禁止類推原則。有無適用類推的可能?不定期刑原則。何種情況例外定期刑?20061110刑法與生活-9刑法體系刑罰論犯罪論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犯罪型態:侵害國家、社會、個人法益犯罪犯罪型態構成要件刑罰保安處分 刑罰種類:剝奪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產等 保安處分種類:感化、勒戒、治療與驅逐等20061110刑法與生活-10犯罪判斷有責性該當性內心活動:故意、過失、意圖。主觀要件違法性客觀要件外部行為:主體、行為、結果。阻卻違法可罰違法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正當行為:法令、自衛、避難。侵害法益達到足以處罰。刑罰適格:限制、無責任能力。合於法律期待,不為違法。20061110刑法與生活-11犯罪該當主觀要件明知故犯:直接與間接故意。故意客觀要件過失疏於注意:認識與不認識過失。意圖主體與客體行為與結果因果關係犯罪目的。犯罪行為人與犯罪對象。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行為與結果的關聯性。20061110刑法與生活-12主觀要件故意:行為人認識行為並決意使其發生的心理狀態(刑法13)。直接故意:明知事實並有意使事實發生。舉例:為復仇以槍將他人擊斃。復仇為犯罪動機,明知槍能殺人並決意將人殺死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預見事實發生且事實的發生不違背本意。舉例:向群眾開槍,雖不確定殺死群眾中的任何人,但造成他人死亡時,顯然與行為人明知開槍必然造成他人死亡的本意不相違背。20061110刑法與生活-13主觀要件過失:行為人因為疏忽而使意外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刑法14)。無認識過失:行為人疏於注意導致事實的發生。舉例:開車因超速造成失控而傷人,係疏於注意的過失行為造成犯罪結果。認識過失:行為人事實,雖然預見其發生但內心確信不會發生,卻還是發生事實。舉例:自信射擊技術高超,以兒子的頭頂木瓜為標靶,射擊不中木瓜而擊斃兒子。20061110刑法與生活-14主觀要件意圖:行為人將內心慾望表現在行為的心理狀態。表現行為人內心的行為慾望,始構成犯罪。舉例:竊盜罪除須有竊盜故意外,尚必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犯罪意圖。如僅不告知而竊取別人的動產,若無占為己有的目的,不構成竊盜罪。20061110刑法與生活-15客觀要件行為主體:犯罪行為人。任何犯罪行為必然存在行為人。舉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殺人罪,指的是任意的自然人。犯罪主體規定必須具有特定身分,稱為身分犯。舉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20061110刑法與生活-16客觀要件行為客體:犯罪行為所侵害或所攻擊的具體對象。舉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客體為他人的身體或健康。20061110刑法與生活-17客觀要件行為:犯罪行為為行為人表現於外,為刑法評價為犯罪者。舉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偽造或變造行為。20061110刑法與生活-18客觀要件行為情狀:某些犯罪經立法者考量,必須在特定之情狀下所為才成立,則情狀成為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舉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的公然情況。20061110刑法與生活-19客觀要件結果:結果犯: 犯罪行為,有必須發生結果,才論罪。例如,殺人罪。舉動犯:行為人只要單純地實施構成要件所描述的行為,不必有結果的發生,即可以成立犯罪。例如,公然侮辱罪。20061110刑法與生活-20客觀要件因果關係:行為與結果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民國76年最高法院台上字第192號判例)教師罵A,A跳樓自殺,教師不必為A自殺負責。 20061110刑法與生活-21犯罪違法阻卻違法符合犯罪要件:推定違法。實質違法可罰違法法規阻卻法令規定的正當行為。超法規阻卻違法可罰非法令規定的正當行為。法益侵害輕微得不處罰。20061110刑法與生活-22違法性實質違法:判斷犯罪除了考量形式上是否符合法條規定要件,尚必須衡量實質上是否具有不被社會所容許的本質,如果具有正當理由,即使符合犯罪要件,仍然阻卻行為違法而不犯罪,該正當理由稱為阻卻違法事由。甲因為依法行使公權力執行死刑,而具有依法令之阻卻違法事由,因此阻卻犯罪。 20061110刑法與生活-23法規阻卻法令行為(刑法21)現行犯逮捕阻卻妨害自由罪。上級職務命令行為(刑法21)如奉命拆除違章建築阻卻毀損罪。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20061110刑法與生活-24法規阻卻業務正當行為(刑法22)醫生正常開刀阻卻傷害罪。 正當防衛行為(刑法23)擊斃來犯搶匪阻卻殺人罪。 20061110刑法與生活-25法規阻卻緊急避難行為(刑法24)毀人門窗為逃離火災現場阻卻毀損罪。但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可罰違法性如果行為違反刑罰,但侵害的質或量未達一定程度時,則違法行為不處罰也不違反刑法的目的。竊取信紙一張或香煙一根,不罰。 20061110刑法與生活-26犯罪責任責任能力有獨立完全的判斷能力。完全責任期待可能限制責任不完全有判斷犯罪的意思,減輕。無責任違法可能無法有判斷犯罪的意思,不罰。可能犯法而犯法,才處罰。20061110刑法與生活-27責任能力有責性:在評價犯罪是否具備一定精神狀態,具有接受刑罰的資格。責任能力者,犯罪人精神狀態良好,能判斷是非,具有接受刑事責任的資格。 20061110刑法與生活-28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與滿八十歲,減輕其刑。(刑法18 )瘖啞人,無法對外界事務作正常判斷,應減輕其刑。(刑法20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辨識力降低。 (刑法19 ) 20061110刑法與生活-29責任能力無責任能力:未滿十四歲,不罰。(刑法18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辨識。 (刑法19 )期待可能性國家可以期待行為人會實施合於刑法規範的行為,以代替其現在所實施違法行為的可能性。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20061110刑法與生活-30犯罪型態侵害個人侵害國家內亂、外患等。侵害國家侵害社會侵害機關妨害公務、偽證、誣告等。破壞秩序破壞風俗侵害身體侵害財產放火、恐嚇、偽造文書等。妨害家庭、婚姻、性自主等。殺人、傷害、妨害自由或名譽。強盜、竊盜、強奪、詐欺等。20061110刑法與生活-31法益侵害犯罪是破壞法益的行為法益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誣告他人是破壞司法的公正性(侵害國家法益)。偽造文書是破壞公共的信用(侵害社會法益)。傷害是破壞私人身體權(侵害個人法益)。竊盜是破壞個人財產權(侵害個人法益)。 20061110刑法與生活-32偽造文書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制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制作該文書。在保護私人之間(公共)的信用。妨害性自主罪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妨害性自主罪,違反他人意願而為性交的行為。(猥褻的行為)在保護被害人性的自我決定權。 20061110刑法與生活-33侵害個人恐嚇罪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在保護個人身體安全。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不法所有的意圖,為不告而取的竊取行為。在保護被害人財產權。 20061110刑法與生活-34刑罰論刑罰古典(應報)與近代(教育)學派。刑罰理論保安處分主刑獨立刑罰,制裁犯罪。從刑理論特質內容獨立刑罰,制裁犯罪。雙軌制。危險犯罪的預防。感化教育等。20061110刑法與生活-35刑罰理論古典學派刑罰屬於對犯罪行為的報應,透過刑罰威嚇犯罪,使人預知犯罪將受刑罰的痛苦,而不犯罪。透過報復,防止犯罪。近代學派主張刑罰應該在預防犯罪的發生,刑罰亦應採取教育刑,使犯罪者能重返社會生活。透過保護方式,防止犯罪。 20061110刑法與生活-36刑罰主刑主刑分為剝奪生命權的死刑、永久剝奪自由權的無期徒刑、剝奪一定時間自由權的有期徒刑與拘役與剝奪財產權的罰金。從刑從刑的種類為褫奪公權、沒收與追徵、追繳或抵償。 20061110刑法與生活-36保安處分保安處分法院認為犯罪或類似反社會行為有特殊危險者,為防止其危險,並預防侵害社會秩序,得透過刑罰以外的方式,如教育方法,防止犯人再犯的處分。與刑罰的區別:刑罰係制裁威嚇罪犯的方式,而保安處分則重矯正與預防的手段。種類: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與驅逐出境。 20061110刑法與生活-37 刑事訴訟犯罪進行追訴與處罰的程序(刑事訴訟法1)程序偵查(檢察官)不起訴公訴(檢察官)自訴(被害人)審判(法官)無罪判決有罪(法官)檢執察行官判 決20061110刑法與生活-38偵查程序偵查程序調查犯罪及犯人,並調查證據,為起訴的準備。偵查權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發動。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228)。 20061110刑法與生活-38起訴程序起訴程序公訴: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請求法院審判的程序。自訴:被害人也可以請求法院審判。20061110刑法與生活-38審判執行審判程序依審判及偵查中所得的證據,由法院法官依據證法則判決被告是否犯罪?應否科刑?執行程序檢察官對於法院所為的科刑裁判,依照法官裁判宣告的刑責,對受刑人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權的執行。20061110 公民與社會研習資料 課程的結束! 思考的開始! 200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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