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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概述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价值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价值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因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是指因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间内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是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又称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上诉审程序。注注:在我国第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在我国第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两个程序都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发生两个程序都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发生2.一审程序是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是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诉讼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一审诉讼程序的继续和发展。注:二审不是必经程序。注:二审不是必经程序。区别:区别: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2.审理的对象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3.审判组织不完全相同。审判组织不完全相同。4.适用程序不同适用程序不同5.裁判效力不同裁判效力不同6.审理方式不同审理方式不同(注:迳行裁判非书面审)(注:迳行裁判非书面审)三、二审程序的性质(一)复审制(一)复审制(二)事后审制(二)事后审制(三)续审制(三)续审制 采用续审制国家比较多,我国可纳入续审采用续审制国家比较多,我国可纳入续审制之列。制之列。第二节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一、上诉一、上诉上诉上诉上诉权上诉权上诉与起诉的区别:上诉与起诉的区别:1.提起的原因不同提起的原因不同2.提起的目的不同提起的目的不同3.提起的时限不同提起的时限不同4.形式要求不同形式要求不同二、上诉的条件二、上诉的条件实质要件实质要件与与形式要件形式要件(一)实质要件指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一)实质要件指哪些裁判可以上诉。 1.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 (3种)种) a.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做出的第一审判决后做出的第一审判决 b.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 c.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做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做出的判决。2.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 (3种)种)a.不予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b.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c.驳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二)上诉的形式要件:(二)上诉的形式要件: 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a.一审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一审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期间要件:期间要件: 对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对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日 对裁定的上诉期间为对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日。 (注:注: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间计算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间计算) 3.诉状要件诉状要件 4.上诉费上诉费 注意问题:注意问题:双方都上诉的问题双方都上诉的问题都是上诉人都是上诉人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问题:必要共同诉讼的上诉问题:a.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与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不冲突的,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与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不冲突的,对方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其他共同诉讼人为对方当事人是被上诉人,其他共同诉讼人为“原审原审”b.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的,与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冲突,上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的,与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冲突,上诉人对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无异议的,未上诉的其他诉人对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裁判无异议的,未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为共同诉讼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为“原审原审”c.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对其与其他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裁判,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对其与其他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裁判,以及与对方当事人的裁判都有异议的,未上诉的其他共同诉以及与对方当事人的裁判都有异议的,未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和对方当事人都是被上诉人。讼人和对方当事人都是被上诉人。 代表人诉讼的上诉问题:代表人诉讼的上诉问题: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共同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共同的a.部分上诉的,经未上诉的人认可的,均为上部分上诉的,经未上诉的人认可的,均为上诉人。诉人。b.部分上诉的,未上诉的人未认可的,未上诉部分上诉的,未上诉的人未认可的,未上诉的人按原审地位列明。的人按原审地位列明。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上诉者为上诉人。上诉者为上诉人。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部分上诉的,未上诉的按照原审地位列明部分上诉的,未上诉的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三、上诉的程序(提起与受理)三、上诉的程序(提起与受理)提出:上诉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提出:上诉状,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法院提出。受理受理四、上诉的撤回四、上诉的撤回概念:概念:性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但应受法院的审查。性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但应受法院的审查。方式:书面口头方式:书面口头法律后果:不得再上诉,原审判决生效。法律后果:不得再上诉,原审判决生效。 第三节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规定。 一、审理前的准备一、审理前的准备合议庭(排除陪审、独任制)合议庭(排除陪审、独任制)其他工作其他工作二、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二、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的审理范围原则原则第二审案件的应当在当事人上第二审案件的应当在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内审理。诉请求的范围内审理。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关于上诉的几个理论问题在上诉请求范围内审理原则在上诉请求范围内审理原则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利益变更禁止原则利益变更禁止原则附带上诉制度附带上诉制度三、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三、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一)开庭审理(一)开庭审理(二)迳行判决、裁定(二)迳行判决、裁定(非书面审理非书面审理)迳行判决、裁定的使用情形:迳行判决、裁定的使用情形:1.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对裁定的上诉案件2.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的案件上诉请求明显不成立的案件3.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公正裁判,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四、对上诉案件的调解四、对上诉案件的调解注:注:1.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审法院的判决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为撤销。2.在二审调解中,可以就上诉请求范围内的在二审调解中,可以就上诉请求范围内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也可以对上诉人未上诉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也可以对上诉人未上诉的实体问题进行调解。实体问题进行调解。五、五、意见意见关于适用调解的特别规定:关于适用调解的特别规定:1、对一审漏审、漏判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对一审漏审、漏判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发回,但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重审的裁定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3、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其进行调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其进行调解,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上诉案件裁判的种类一、上诉案件裁判的种类对对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上诉的裁判上诉的裁判1.判决驳回上诉判决驳回上诉2.改判(适用情形改判(适用情形2种)种)3.裁定发回重审(适用情形裁定发回重审(适用情形2种)种)对对一审裁定一审裁定上诉的裁判上诉的裁判1.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新裁定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新裁定注:对判决、裁定上诉的案件,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 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二、第二审裁判的宣判与效力二、第二审裁判的宣判与效力(一)宣判(一)宣判:自行宣判自行宣判/ 委托宣判委托宣判(二)法律效力(二)法律效力 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既判力)。理由重新起诉(既判力)。但是,但是,判决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三、上诉的审理期限三、上诉的审理期限对对判决判决上诉的审限上诉的审限立案之日起立案之日起3个月个月内审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准。对对裁定裁定上诉的审限上诉的审限应当在二审法院立案应当在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之日起30日内日内做出终审裁定,不得延长。做出终审裁定,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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