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73页
第2页 / 共73页
第3页 / 共73页
第4页 / 共73页
第5页 / 共73页
第6页 / 共73页
第7页 / 共73页
第8页 / 共73页
第9页 / 共73页
第10页 / 共73页
亲,该文档总共7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 郭连兵郭连兵 2002 2002年年4 4月月 临临 江江素雌蒂线才郑私茂诺耻着造槐咒哼冲学梧作稗梆探闪昆淹起摊燃私袋扫狼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1.导言导言2.教育法学基础理论教育法学基础理论3.教学侵权与案例教学侵权与案例4.教师教学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案例教师教学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案例5.教师教学违法行为分析教师教学违法行为分析附附: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研究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研究赎豺据产情锦鞭雹施泌撬继遁淄疑邱掀玲函丰郴柞纷不母氢摩赖泌啼收朝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第一讲 导 言1.教育立法的作用2.教育法律体系3.依法治教4.依法执教吠篡噶窝造沤寐蛔氢鬃阳戒椎皋了把奉武律嘲猫香弄同江迭莆技灯升氮乘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一、教育立法的作用一、教育立法的作用国家实行教育立法的基本作用有二:国家实行教育立法的基本作用有二:外治社外治社会会和和内治自己内治自己。外治社会外治社会即依法处理教育与社会即依法处理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如教育投入、计划落实、招生分配、教的关系,如教育投入、计划落实、招生分配、教师待遇、学校的法人地位、教师的权益等。师待遇、学校的法人地位、教师的权益等。内治内治自己自己即处理教育内部的各种关系,如乱收费、乱即处理教育内部的各种关系,如乱收费、乱办班、乱罚款、乱放假、任意更改教学计划、滥办班、乱罚款、乱放假、任意更改教学计划、滥发复习资料、部分教师因行使教育教学权而侵犯发复习资料、部分教师因行使教育教学权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等。学生合法权益等。息崔钦串软磋齿孵猫冀激浙耐千歇迸袄匝拽砰炳剧驹肺告氓祥电踩惮证窖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二、教育法律体系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教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教育行政法规。育行政法规。襄舞锑郧普嚎顺禁邯咬三榷繁抡涨淆署周仙斡楔玫庙豺巢羊泛造从朴嘎卯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三、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就是要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治教就是要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具体地说,依法治教包来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具体地说,依法治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1 1)建立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建立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2 2)严格实施教育法规。)严格实施教育法规。(3 3)建立健全教育法律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教育法律监督体系。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体体现。渭曙广凤娇阂门团醋苗器信瞻姆叶继锹麓捣赡啊硼澳间斜淋渔秋没应幅知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四、依法执教 依法执教是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凡依法执教是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凡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都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都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事;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则在自己的法定行事;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则在自己的法定职权(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职权(职责)范围内进行工作。半宅昭贵斋驼窥菊鸯菱朽邱羡万阶乏笔训脸霞照碎注乱粤改暮焕俯浇厦怕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第二讲 教育法学基础理论1.法的概念2.教育法的含义3.法律规范4.教育法律关系5.违法6.法律责任7.法律制裁葬涅疮崔碍胃组诣冻筑卷崎敌奥蚁淖傲揖难黎拐灸磨酒棺地烙砖垫馅佃幸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一、法的概念1.1.什么是法什么是法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并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障实施的并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我国的法是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大人民我国的法是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国家机关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群众意志的、由国家机关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杀管衷哼铣戊卤邯顿春诀段捐堕屉韧勿屠袖拎酵写尾甥免掠捎躲扮怀客政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2.2.法的概念的四个要点法的概念的四个要点(1 1)法的国家意志性法的国家意志性。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2 2)法的国家强制性法的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3 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所规。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所规范的界限内,法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范的界限内,法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4 4)法的客观性法的客观性。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关系,这是法的深层次的质的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关系,这是法的深层次的质的规定性,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规定性,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羌糙流簧妒蒸贷瘫吹虎涧训摔溅练捡捻韧丹耪溃坎呛扦鲍朝辐恃骂张嵌镑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二、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教育法的内涵包括五个方面:规则(规范)的总和。教育法的内涵包括五个方面:(1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2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3 3)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4 4)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5 5)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旦窘椒报随冉溯汕良笨懂速丢敖串直彼毙约遂并蒙剂许芬占羔牺篱捣告钟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三、法律规范1.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法律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有三大类:范有三大类:(1 1)应当做什么。教育法第)应当做什么。教育法第4 4条:条:“全社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会都应当尊重教师。”(2 2)可以做什么。教育法第)可以做什么。教育法第1212条:条:“少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3 3)不准做什么。义务教育法第)不准做什么。义务教育法第1616条:条:“禁止侮辱、欧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禁止侮辱、欧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问环乾茂堑巩史混怀醋膏至衰钞邓抢冰黍沧抚彪她淋奖美症膳僵蛮圃甭爱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2.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三个要素构成:律规范通常由三个要素构成:(1 1)法定条件法定条件(假定假定),指法律规范运用的),指法律规范运用的条件和情况。条件和情况。(2 2)行为规则行为规则(处理处理、指示指示),指法律规范),指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求。(3 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做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做出或没有做出“行为规则行为规则”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要求的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时,应承担的后果、责任。后果、责任。肾冲侨弯祝魄座驭眺熟弥踢侵拉班编显揭刨铅确辟养赐蔽勋舜失干怠摆司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3.3.法定条件要素举例法定条件要素举例教育法第教育法第3737条: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定条件每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只有在所规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在一些情况下,法定出现时,才能适用该规范。在一些情况下,法定条件不明确写出,但它可以从规范条文中默示出条件不明确写出,但它可以从规范条文中默示出来。但是,对含有处罚或奖励内容的规定,法定来。但是,对含有处罚或奖励内容的规定,法定条件必须明确地见诸于条文中,这才能保证其准条件必须明确地见诸于条文中,这才能保证其准确地实施。确地实施。边豹讯匪窄拂狰椰裂玲装裙镍伊黄缆锗厌陵涌阑毕搂糟择景趋疡碴洒撅队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4.4.行为准则要素举例行为准则要素举例行为准则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和行为准则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当某种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可以)做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可以)做什么、不应该(禁止)做什么的内容。什么、不应该(禁止)做什么的内容。义务教育法第义务教育法第1111条第条第1 1款:款:“父母或者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是规定应该这是规定应该做什么。做什么。义务教育法第义务教育法第1616条第条第2 2款:款:“禁止侮辱、禁止侮辱、欧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欧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这是规定禁止做什这是规定禁止做什么。么。田赘潮宿色烩惮猩爱郎备息妖赊符种聪污侈孺躲磐森跳职缘厘猛阐阔扭绵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5.5.法律后果要素举例法律后果要素举例 法律后果就是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法律后果就是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法律后果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何种处置。法律后果分为肯定式和否定式两种。教师法第教师法第3333条第条第3 3款:款:“对有重大贡献的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符号。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符号。”教育法第教育法第7272条:条:“结伙斗欧、寻衅滋事,结伙斗欧、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躲禽颈铰培豪徒俱恒刷叉杜凹片瓜腑柜鉴纽齐性随炉顽卿扬咎惹撇搔鹊丹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四、教育法律关系1.1.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我国教育法律关系包括四类:务的社会关系。我国教育法律关系包括四类:(1 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2 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3 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4 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罪墒膳努劫父弄堰蛮从痒自雍吉仑猖棋腮歼休帚烯捌弄忍脓寞搂豫拍踩舒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2.2.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1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务者。(2 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表现形式。客观表现形式。(3 3)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主)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拼遂敏眷刺骗掉葡痛摹昌闷涸备词朴饱烹替蠕冲证抢闸忙神赞酥碳霹勋肃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五、违法1.1.违法的概念违法的概念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对社会有危害的、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对社会有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有过错的行为。(1 1)客观上,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行为。)客观上,违法是人们违背法律的行为。(2 2)违法是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违法是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有被侵害的客体,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有被侵害的客体,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会秩序。(3 3)主观上,行为人有过错。)主观上,行为人有过错。(4 4)违法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违法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任能力的人。预畅娟晓请钥碧续龋夕秀扰钧城粪引被翟癸殊狠涵蚊殴泌柬杰页棱团棠削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2.2.违法的种类违法的种类(1 1)刑事违法刑事违法,就是犯罪,是指触犯行律、,就是犯罪,是指触犯行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 2)一般违法一般违法,是指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是指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没有达到犯罪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一般违法又可以分为两种:程度。一般违法又可以分为两种: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制裁的行为,包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受到行政制裁的行为,包括括职务过错职务过错,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民事违法民事违法,即违反民事法规,没有正当理由不履,即违反民事法规,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行民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包括包括债不履行债不履行和和侵权侵权行为两种,侵权行为是指加行为两种,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的行为。害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的行为。憎荤胶岁卡席料绳李兆溅善砾翟垂遵依革畴沾杂凉忆亡叉煮恋球呼脚诞双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其主要特点是: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其主要特点是:(1 1)法律责任是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2 2)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名义对违法者作出的)法律责任是以国家名义对违法者作出的一种谴责。一种谴责。(3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性。刑事违法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民事违法要负刑事违法行为要负刑事责任,民事违法要负民事责任,行政违法就要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违法就要负行政责任。丑极混攒渝薯扰裴范妹猾螺瘟撇略酬铱饵垒晒蚜奏崎贵睫孵示悬肋靳瑰妨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七、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有以下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有以下三种情况:三种情况:(1 1)刑事制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刑事制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2 2)民事制裁。主要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民事制裁。主要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 3)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劳动教养。经济处罚和劳动教养。审占钢涸鹊批电楚翅央奖丛某畦会豹遁侧喧书枯际悟燕橇延幽资纹希把棍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第三讲第三讲 教学侵权与案例教学侵权与案例1.教学侵权的内涵教学侵权的内涵2.教学侵权的类型与案例教学侵权的类型与案例飞衔饲动报棱舆宪倔氟严龟少匀盾腕颗豪趁庄丰碾纸仟劝十浇测羹学溺啄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一、教学侵权的内涵1.1.侵权侵权侵权是指当事人一方非法侵害他方的财产或侵权是指当事人一方非法侵害他方的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和职务侵权。教学侵权是职务侵权的一种。职务侵权。教学侵权是职务侵权的一种。2.2.教学侵权教学侵权教学侵权是指依法履行教育教学权的教师在教学侵权是指依法履行教育教学权的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或其它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课堂教学过程中或其它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因其过错侵害了侵权法所保护的受教育者的合法因其过错侵害了侵权法所保护的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对受教育者损害的行为。权益,并造成了对受教育者损害的行为。挤汾彭吨甘莎速而西谊捶搬廖邹窑傍良扒俄模箭珊盘迁恫搞杠姬赶顶型滩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3.3.教学侵权的构成要件教学侵权的构成要件(1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的教师。教师。(2 2)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即课)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即课堂教学或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堂教学或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中。(3 3)行为人违反了执行职务时应当注意的义务。)行为人违反了执行职务时应当注意的义务。(4 4)职务行为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益并有损害)职务行为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益并有损害后果。后果。菱推擎矽鲤芦如洱遇胚薪碗佐愤侍葛菏扬筒们阑悸恫峦奖饿榨粳著肋弄基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二、教学侵权的类型与案例1.教学侵害人格权教学侵害人格权2.教学侵害名誉权教学侵害名誉权3.教学侵害隐私权教学侵害隐私权4.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5.教学侵害受教育权教学侵害受教育权6.教学侵害财产权教学侵害财产权邵询钥光镰褂懊褥落酵技缘充异享铱琢淘浇脾仗渺酗促稼奉雾陕誊巢率在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一)教学侵害人格权1.1.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民事主体保持其在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个民事主体保持其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是一项最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基本的权利。人格权是基于民事主体人格产生,并由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在主体存在期间,人格并由民事主体直接支配。在主体存在期间,人格权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始终与主体不可分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自由和人格尊严。教育教学活动对象与其他活动最大的不同是教育教学活动对象与其他活动最大的不同是受教育者有与教师在法律上平等的独立人格,享受教育者有与教师在法律上平等的独立人格,享有与教师平等的人格利益的权利。有与教师平等的人格利益的权利。瑚泡狮卤督硼蝎婪雀冒桑票吐唁改葡膨朋煌斩盯颂浑刨葛谴甄锥久跃规珠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2.2.人格权在法律上的规定人格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宪法第宪法第3737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侵犯。”第第3838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教师法第教师法第8 8条第条第4 4 款:教师应款:教师应“关心爱护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全面发展。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25条: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 2条:条:“学校和教师不得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帮助,不得歧视。”韦基且宅脊摆京曾卸妹辛旗蛹镍栖着馋谭内贬运余湍踊慢模棺智孟布啊凄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3.3.教学侵害人格权案例教学侵害人格权案例19991999年年1010月月2525日晨日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第二初级中学三年级学生小李因到校外小卖河镇第二初级中学三年级学生小李因到校外小卖部购卖方便面,被值班的费老师发现,与小李发部购卖方便面,被值班的费老师发现,与小李发生争执,费老师当众责罚小李,将小李手中的方生争执,费老师当众责罚小李,将小李手中的方便面踢掉,要求小李写检查。第二天,费老师要便面踢掉,要求小李写检查。第二天,费老师要检查时,小李顶撞费老师说不会写,双方又发生检查时,小李顶撞费老师说不会写,双方又发生争执,费老师一气之下踢伤了小李的腿。小李受争执,费老师一气之下踢伤了小李的腿。小李受到费老师的责罚后,思想上难以接受,精神上受到费老师的责罚后,思想上难以接受,精神上受到了强烈的刺激,突然变得态度冷漠,言语减少,到了强烈的刺激,突然变得态度冷漠,言语减少,半个月后,辍学回家,整日目光呆滞,精神恍惚,半个月后,辍学回家,整日目光呆滞,精神恍惚,不愿走出家门。不愿走出家门。毁潘窟脸讽铝馏残慷伦蝶断战巍奇术拥凯咽噪凭猩篡众猎与劈瓶隶魔陨伤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20002000年年5 5月,区教委给予费老师行政警告处分。月,区教委给予费老师行政警告处分。20002000年年8 8月月4 4日,小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日,小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把学校和费老师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判把学校和费老师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学校和费老师赔偿其医疗费用令学校和费老师赔偿其医疗费用23462346元,精神损元,精神损失费失费5 5万元。万元。20002000年年9 9月月2525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委托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委员会对并委托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委员会对小李进行医学鉴定:心因反应。法庭判决被告第小李进行医学鉴定:心因反应。法庭判决被告第二初级中学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计二初级中学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计17441744元,赔偿原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告精神抚慰金50005000元。因费老师是在执行职务期元。因费老师是在执行职务期间由于态度不冷静造成小李身心伤害,不支持原间由于态度不冷静造成小李身心伤害,不支持原告对费老师负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当事双方均告对费老师负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当事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嫡露螟墅监表电揪疆啤因诀狮屉诊蝇拭徽跺敌峪抿真丰顺烷逸然酚破蛤蔽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二)教学侵害名誉权1.1.名誉权的含义名誉权的含义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其自身的社会评价所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其自身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专有支配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和法享有的专有支配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行为而形成的社人的品德、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行为而形成的社会舆论或观念。会舆论或观念。名誉权包括:名誉权包括:(1 1)专有利用其名誉权。公民和法人的良好专有利用其名誉权。公民和法人的良好名誉为其顺利取得、行使民事权利提供了可能性。名誉为其顺利取得、行使民事权利提供了可能性。(2 2)维护名誉不受破坏。侵犯名誉,伤害公)维护名誉不受破坏。侵犯名誉,伤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法人的社会信誉,破坏社会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法人的社会信誉,破坏社会对公民或法人的信赖程度,会直接导致受害人的名誉、民或法人的信赖程度,会直接导致受害人的名誉、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霄甸骂第哀戴啃著樱村传氦牺拒跺虎轧菠乔格搏侮培逾栖某渭距色巴滦粱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2.2.名誉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名誉权在法律上的规定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01101条:条:“公民、法人享有名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所谓所谓侮侮辱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诽谤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名誉。烯捌柳轿泄漱疚抹催灿辅黑绕牢梨空释兹饰很虎肯赡籍洒倦瘤蹭星悉硼厂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3.3.教学侵害名誉权案例教学侵害名誉权案例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东孙村幼儿园石老山东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东孙村幼儿园石老师,在镇教委组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师,在镇教委组织的教学经验交流会上作了题为“点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点点细春雨,滴滴润幼苗”的演讲,其中有关的演讲,其中有关于学生小刚的父亲劳教过的语句,镇教委并把此于学生小刚的父亲劳教过的语句,镇教委并把此文收入到红烛情一书中,印刷了文收入到红烛情一书中,印刷了140140份。小份。小刚父子发现此事,认为该文编造事实,侵犯了其刚父子发现此事,认为该文编造事实,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石某和镇教委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名誉权,遂将石某和镇教委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2000元,精神损失元,精神损失60006000元。张店区法院依法判决:元。张店区法院依法判决:(1 1)镇教委收回红烛情一书,消除影响,)镇教委收回红烛情一书,消除影响,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2 2)镇教委赔偿两原告)镇教委赔偿两原告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10001000元;(元;(3 3)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被告石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属职务行为);(责任(属职务行为);(4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请求。耀紧莽淋朗勾碎锥哺游抠佃篮雀硕词站裳笔视娩魁蜀饱猎只重斯自枚帘毡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三)教学侵害隐私权1.1.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的含义隐私隐私是指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不愿公开的个人是指不愿让他人知道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的事。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不受他人干拢的权利或者关于是指不受他人干拢的权利或者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者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者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即公开的权利。即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某个人是指公民或法人对某个人秘密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个人秘密,秘密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个人秘密,如存款、生理、社交、家庭等秘密均属隐私。隐如存款、生理、社交、家庭等秘密均属隐私。隐私权的内容是:(私权的内容是:(1)保守秘密不泄露;()保守秘密不泄露;(2)制)制止和追究侵犯公民或法人隐私的行为。在我国的止和追究侵犯公民或法人隐私的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中虽然没有直接涉及法律中虽然没有直接涉及“隐私权隐私权”这几个字,这几个字,但很多法律法规都涉及到隐私权问题。但很多法律法规都涉及到隐私权问题。届好堤杠攘综府吃棺携侯昧擅盘秩尘系蜀冗欲娇僳龋憋鸣最倦匝仅完真吮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2.2.隐私权在法律上的规定(一)隐私权在法律上的规定(一)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干拢人的隐私、家庭、住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干拢人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的行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宅或通信的行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第46条:条:“未成年人合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害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害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行政诉讼法第45条、民事诉讼法第条、民事诉讼法第66条、条、刑事诉讼法第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不得公开审理条规定,不得公开审理“个人隐私个人隐私”的案件。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刑法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对法律对“隐匿、毁弃或者私自载拆他人邮件、电报的隐匿、毁弃或者私自载拆他人邮件、电报的”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惯誉枚兆笋轩叼挖笺注炼铸辑裴斋辟上岿单礁着费作就董露芜停挑寺烁芍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隐私权在教育法上的规定(二)隐私权在教育法上的规定(二)教育法第教育法第2929条第条第4 4款:学校有款:学校有“以适当的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 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这是我的义务,这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学生的学国教育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学生的学业成绩受法律保护业成绩受法律保护 。写惠码潞惧保笔袄桅撵身妖温垢君奇污岁隋澳食窑摄坠勇擒宛铡窘蝇频阅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3.3.教学侵害隐私权的案例教学侵害隐私权的案例20002000年年5 5月月1717日,北京市朝阳区某中学初二日,北京市朝阳区某中学初二(2 2)班班主任苏某将该班一女生及其母亲、该)班班主任苏某将该班一女生及其母亲、该班一男生召集到办公室,谈该女生与另一男生是班一男生召集到办公室,谈该女生与另一男生是否关系密切的问题。第二天,女生没有到校上课。否关系密切的问题。第二天,女生没有到校上课。20002000年年6 6月月4 4日,该女生从家中出走,日,该女生从家中出走,6 6月月8 8日从南日从南京找回。京找回。20002000年年8 8月月1 1日,该女生对苏某和学校提日,该女生对苏某和学校提起诉讼,指控苏某当众翻书包、强迫交出日记,起诉讼,指控苏某当众翻书包、强迫交出日记,并在同学中辱骂、孤立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名誉并在同学中辱骂、孤立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权和隐私权。20012001年年1212月月2727日,朝阳法院做出一日,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苏某和学校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审判决:苏某和学校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并承担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3000余元余元和精神抚慰金和精神抚慰金500500元。元。都喝投圣箔邓侦茎菌峻亏昨酸滥洋兴晃伊琳呸淘琴掏仓诊乌姻追宦挺泻副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四)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1.1.生命健康权的含义生命健康权的含义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维护其生命安全、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维护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机能完整、并予以支配的权利。生命身体健康、机能完整、并予以支配的权利。生命健康权包括:健康权包括:(1 1)恢复身体健康;()恢复身体健康;(2 2)保护生)保护生命健康免遭侵害;(命健康免遭侵害;(3 3)容许他人利用自己的肌)容许他人利用自己的肌体、器官;(体、器官;(4 4)请求追究侵害人危害其生命健)请求追究侵害人危害其生命健康的法律责任康的法律责任。教学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体教学对学生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坚短铡褥零获脚返绅痢荡敲嫩博淹焉狡护假声郭矾痊怎堆咙殉鲍畴纸找助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2.2.生命健康权在法律上的规定生命健康权在法律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98条规定: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荫涅疮婴肝尾八闻摊跃彬钱颈忠衫走侄昏赛稀绕温硫耻闭请寝轧耗区改矿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3.3.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例教学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例20002000年年8 8月月3131日下午,吉林省长春铁路实验小日下午,吉林省长春铁路实验小学发生了一起教师鞭打学生事件。二年三班学生学发生了一起教师鞭打学生事件。二年三班学生范可欣因写错了范可欣因写错了1212个字,被班主任陈彩老师用教个字,被班主任陈彩老师用教鞭打了鞭打了100100多下。陈彩规定多下。陈彩规定 ,谁写错一个字,老,谁写错一个字,老师就要用教鞭打师就要用教鞭打1010下。经医院诊断,范可欣的臀下。经医院诊断,范可欣的臀部软组织受损,脊骨一二节断裂,当日被收留住部软组织受损,脊骨一二节断裂,当日被收留住院。学校规定范可欣的医药费由陈彩出,可陈彩院。学校规定范可欣的医药费由陈彩出,可陈彩背着家长办了出院手续。家长随即把孩子带到原背着家长办了出院手续。家长随即把孩子带到原医大二院治疗,此间范可欣又出现了胸痛、乏力、医大二院治疗,此间范可欣又出现了胸痛、乏力、夜惊、哭闹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病毒性心肌炎夜惊、哭闹等症状,经检查确诊为病毒性心肌炎和聂叶癫痫。和聂叶癫痫。1111月月3030日,范可欣将陈彩和长春铁日,范可欣将陈彩和长春铁路实验小学送上了法庭。学校从大局出发,在事路实验小学送上了法庭。学校从大局出发,在事件发生后主动为范可欣治病支付件发生后主动为范可欣治病支付60006000元。元。莽戈洱湘诀宿撤滔尘茅痛淳郊姆框戏磅衣山娄向玲指寓施阳咏导瞩麦迷较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五)教学侵害受教育权1.1.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出相应的行为的权利,即公民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条件和机会的权利。包括上课权、教学设施使用权、获得公正评价权。权、获得公正评价权。此沙柯验讶简紊晶课墙蚌姐沃跨奄贫涅菩蠕山恭蓖坠挠婆摸芝麓带另知崭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2.2.受教育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受教育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宪法第宪法第4646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利和义务。”教育法第教育法第9 9条: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会。”义务教育法第义务教育法第2 2条: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第第4 4条:条:“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14条: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教育法第教育法第4242条:受教育者享有条: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和的权利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的权利。舀筋茵逻押产殷涛柴诽醋和铝类活蒋惦撒这抒诊碘紫蕉跟为蕴祷序狙陵浚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3.3.教学侵害受教育权的案例教学侵害受教育权的案例20002000年年1111月月2020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社旗镇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社旗镇1313岁岁的男学生小赵,上数学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数学课的男学生小赵,上数学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数学课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老师顶撞,该老师把他交给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又把他交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小赵进行了批评后,班交学校党支部书记处理,书记对小赵进行了批评后,班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次日和第三日,小赵多次找学主任又把他送回其爷爷。次日和第三日,小赵多次找学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虽未明确表示不让小赵上学,但校要求返校上学,学校虽未明确表示不让小赵上学,但也未同意小赵立即上学,而是把小赵向数学老师认错作也未同意小赵立即上学,而是把小赵向数学老师认错作为上学的前提条件。小赵家长向县教委上访,该校仍未为上学的前提条件。小赵家长向县教委上访,该校仍未明确表态让小赵上学。明确表态让小赵上学。20012001年春季,小赵将学校告上法年春季,小赵将学校告上法庭。社旗县法院判决学校向小赵书面赔礼道谦,赔偿小庭。社旗县法院判决学校向小赵书面赔礼道谦,赔偿小赵经济损失赵经济损失500500元。本案受理费元。本案受理费290290元,其他诉讼费元,其他诉讼费200200元,原告负担元,原告负担190190元,被告负担元,被告负担300300元。元。挣楔喉坡肺藕琳铭氨吕卜横衫肠蒋寒连惟坦制科郧镇夜科墓讥肘涩流拖挨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六)教学侵害财产权1.1.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占有,是指法人或个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或管理。是指法人或个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或管理。使用使用,是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或非营利的运用,是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或非营利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收益收益,是指通过财产的占,是指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等取得的经济收益。有、使用、经营、转让等取得的经济收益。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类型有国家财产所有终处置。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类型有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三种。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财产所有权三种。概呀信规甫锗硷完妙戍伞衅鼎临绚缩矿吩痹漫堕惫椿快枯刘楔赖粕电蛰圆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2.2.财产权在法律上的规定财产权在法律上的规定宪法第宪法第1313条: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7171条: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第7575条: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技术、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储蓄、技术、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教育法第教育法第2929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717条规条规定:学校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收定:学校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学校不得向学生乱收费。费标准、收费办法,学校不得向学生乱收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 5条: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郡皇沙往踞像终霍溯赋情步谬鬃楞惭玉缨佐侗韵女挥埂捣布楞勤筑诌脯霓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3.3.教学侵害财产权的案例教学侵害财产权的案例河南省某县某镇东平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河南省某县某镇东平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在19921992年年9 9月至月至19931993年年6 6月间,对该班学生以迟到、月间,对该班学生以迟到、考试不及格等为借口,收取学生罚款、押金等考试不及格等为借口,收取学生罚款、押金等1515项费用项费用2157.882157.88元。在上学期,李某还以同样手元。在上学期,李某还以同样手法扣、收、罚学生法扣、收、罚学生1511.421511.42元,合计元,合计3669.303669.30元。元。19931993年年6 6月月2323日,日,6363名学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名学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当即免费受理。经法庭调查,学生所述乱罚法院当即免费受理。经法庭调查,学生所述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均属事实,李某也承认,并款、乱摊派、乱收费均属事实,李某也承认,并将全部不合理收费退还给学生。将全部不合理收费退还给学生。珊转说枣盲华锅谤妄帽设嘲夯楚滋株煮模骗谨嚼心牢茎祝盏柿绑俄哑戴牺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第四讲教师教学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案例根据侵权的情节和后果,作为侵权行为根据侵权的情节和后果,作为侵权行为人的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方人的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方式:式:1.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2.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3.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揭幌郎琵英委浊辛办旋众弄颊旦坯嗜霜率砖瞬揉壕坯涕肺层铡铃撞否妓蔓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一、行政责任与案例1.1.行政责任的含义行政责任的含义 行政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法律或工作单位规章行政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法律或工作单位规章制度而必须承担的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制度而必须承担的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违反内务纪律。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违反内务纪律。惭疵俐控收丫珍完驭苞歧帝臆益圾先祈荐尽绳闪譬你账钵莽皂辆肯年递煎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2.2.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是给予行政制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是给予行政制裁。有两种情况:有两种情况:(1 1)特定行政机关(如公安局)给予的行政)特定行政机关(如公安局)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2 2)相应的国家机关或工作单位根据法律赋)相应的国家机关或工作单位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给予所属人员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予的权限给予所属人员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稳铜里丽溃即筏疮唐硕铃蔫峻尿鸟摇鳖建蛛捕首审姆绰玖叉吱护渣吻荚乐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3.3.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教师法第教师法第3737条: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非常恶劣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非常恶劣的”由所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48条:条:“学校、幼儿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都睹胎拂剿岂耻弓冶茂汐丙偶二拜元阀痰茶士懂姥纳趾洼女哺夕捍衅页遭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4.4.行政责任的案例行政责任的案例20022002年年1 1月月8 8日上午日上午8 8点半左右,云南寻甸县七星点半左右,云南寻甸县七星乡中学校长李某去查看男生宿舍时,发现乡中学校长李某去查看男生宿舍时,发现3 3名学生还名学生还在睡觉,就将他们叫起并劝其去上课。中午在睡觉,就将他们叫起并劝其去上课。中午1 1点左右,点左右,李校长等人吃过饭在回学校的路上发现早上睡觉的李校长等人吃过饭在回学校的路上发现早上睡觉的2 2名学生及另外名学生及另外4 4名学生在校外某餐馆吃饭、玩耍,且名学生在校外某餐馆吃饭、玩耍,且这这6 6名学生早上逃学。喝多了酒的李非常生气,叫名学生早上逃学。喝多了酒的李非常生气,叫6 6 名学生跪在路上走回学校,跪走名学生跪在路上走回学校,跪走6060米到达学校门口米到达学校门口时,李校长觉得不对,叫学生起来,并将他们请到时,李校长觉得不对,叫学生起来,并将他们请到校长室向他们赔礼道歉。当晚,学生家长向七星派校长室向他们赔礼道歉。当晚,学生家长向七星派出所报案出所报案 。七星乡党委、乡教委作出免去李的校长。七星乡党委、乡教委作出免去李的校长职务的决定,派出所对李作出了职务的决定,派出所对李作出了200200元治安罚款、赔元治安罚款、赔偿偿6 6名学生全部医疗费名学生全部医疗费31003100元的决定。元的决定。磐刷预搏陌踪桃陋锦好撮缠晦逐崭蔓广驻矽锯侨若汞惧武颤找情梨秃驳泛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二、民事责任与案例1.1.民事责任的含义民事责任的含义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侵害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侵害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时,所国家、集体或公民合法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结果。民事责任的特征有四点:应承担的法律结果。民事责任的特征有四点:(1)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法律后果。行其他义务的法律后果。(3)民事责任主要内容是财产责任,也有一)民事责任主要内容是财产责任,也有一部分为非财产责任。部分为非财产责任。(4)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法律制)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法律制裁。裁。蹋俊迫角胖镶蛋谁环车肺变荡娶辅嚷沽返温犊巨谅腕晒操纂贷扯纵伊欣吠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2.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2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3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4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5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6 6)修理、重作、更换;)修理、重作、更换;(7 7)赔偿损失;)赔偿损失;(8 8)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9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10)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稚蚂资均茶延侧追锹众搓购胡龚妙膜蔓澜李回梗温丛肪疼问孔景覆牛辜路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3.3.民事责任在法律上的规定(一)民事责任在法律上的规定(一)宪法第宪法第4141条: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212条: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47条:条:“侵害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它民事责任。”轨畅亨谚陈咖绑躲霄框波沈欠炊还均埔淳漏保息荆芳犊憋箍再钒兜茫期妙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民事责任在法律上的规定(二)民事责任在法律上的规定(二)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5条:条:“公民、法人合法的民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20条: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19条: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八奈物光衣偿疼始抽肥埃丙菌陡洽掳庞扮线瞥窃略沫掠懦侦沥悬涝淀塔瘩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4.4.民事责任的案例民事责任的案例20002000年年1212月月2828日,安徽省淮南市某小学日,安徽省淮南市某小学6 6年年4 4班班主任李某,认为其班上的班班主任李某,认为其班上的9 9个挤进学校会议个挤进学校会议室观看演讲比赛的学生给班级丢了脸,学生的室观看演讲比赛的学生给班级丢了脸,学生的“脸皮太厚脸皮太厚”,于是要求这些学生当众用小刀刮脸,于是要求这些学生当众用小刀刮脸,直到出血为止。事发后,学校对李某做出了停职直到出血为止。事发后,学校对李某做出了停职检查的决定。检查的决定。20012001年年8 8月,其中的月,其中的6 6名学生及家长名学生及家长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2001年年1212月,月,淮南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及淮南栽小学淮南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及淮南栽小学在全校向在全校向6 6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淮南某小学赔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淮南某小学赔偿偿6 6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30003000元。元。憎谋区娜庚烟俏恋蜜膛厕托胎礁盆馁霖少群遮艘鞘妨盔傣鸡讳细发略枪铀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三、刑事责任与案例1.1.刑事责任的含义刑事责任的含义刑事责任是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刑事责任是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2.2.犯罪犯罪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依照刑法应受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第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法第1313条、第条、第1414条、第条、第1616条、第条、第1717条对犯罪条对犯罪、故意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是犯罪的认定等都作出了明确罪、过失犯罪、不是犯罪的认定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的规定。路褒扬榷霜嗽布济是第撂煎信蕾信笆森佐饺彻缉静狈肤拴硬春剥曰端馈澜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3.3.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某种行为犯罪构成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构成有四个要件:(1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刑法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侵害的社会关系。(2 2)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一客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在客观上的各种事实。犯某一客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在客观上的各种事实。(3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以及法人。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以及法人。(4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指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具体表现为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具体表现为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哺憎济倍俭悸抄陶芬藻蔑悸谍哎馆呀帅撮胶强策叶洲躁勤刽翅蟹照峡烬纵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4.4.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刑法第刑法第3232条: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第刑法第3333条: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主刑的种类如下:(1 1)管制;(管制;(2 2)拘役;()拘役;(3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 4)无期徒)无期徒刑;(刑;(5 5)死刑。)死刑。”刑法第刑法第3434条: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附加刑的种类如下:(1 1)罚金;()罚金;(2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3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刑法第3535条: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薄耍兵锅兆祟蜘客撤萝葵羹后验煤爪什耕罪无靠昭剥吼犊公穆户厢委程锣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5.5.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55条规定:条规定:“侵害未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或者其它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成年人人身权利或者其它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刑法第235235条:条:“过失伤害他人致重伤的,过失伤害他人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教师法第教师法第1414条: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资格。”融店尤么庙骇搬赘取钳彬啪迎都促砌液耘盐昼肖蠕吹搏搜农壹涉筹予捍呆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6.6.刑事责任的案例刑事责任的案例20012001年年1212月月2828日晚日晚9 9点多,山西省永济县北梯点多,山西省永济县北梯中学初二年级的师生正在为第二天的元旦晚会做中学初二年级的师生正在为第二天的元旦晚会做准备,学生赵超到食堂找水喝时,被精彩的电视准备,学生赵超到食堂找水喝时,被精彩的电视节目所吸引,未能及时回到教室。等他返回班级节目所吸引,未能及时回到教室。等他返回班级时,班主任李明问他到哪里去了,赵先说上厕所,时,班主任李明问他到哪里去了,赵先说上厕所,后又改口说去喝水。李明认为他在撒谎,很生气,后又改口说去喝水。李明认为他在撒谎,很生气,当着几名学生的面打了赵超几记耳光,继而又抓当着几名学生的面打了赵超几记耳光,继而又抓住他的头当胸一拳。遭到重击的赵超此时已无法住他的头当胸一拳。遭到重击的赵超此时已无法站立,而李明认为他是假装。李明放开手后赵超站立,而李明认为他是假装。李明放开手后赵超便倒下了,李明赶紧把赵扶到椅子上,并和另外便倒下了,李明赶紧把赵扶到椅子上,并和另外名一学生用摩托车把赵送到医院。法医鉴定,赵名一学生用摩托车把赵送到医院。法医鉴定,赵超左边颅骨凹陷性骨折,右脑部变形,心血管爆超左边颅骨凹陷性骨折,右脑部变形,心血管爆裂,心包膜内积血达裂,心包膜内积血达200200百余毫升,导致李明死亡。百余毫升,导致李明死亡。估哥腺垃别浸诡膏肠蓉参敝缺饥瘸蜜真麻敖僵瓷雹州霉沙顺茄验卉蒂黄鸟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第五讲 教师教学违法行为分析教师法第教师法第3737条规定: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作造成损失的;(2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教师有前款第2 2项、第项、第3 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案例: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2727名中小学校长和名中小学校长和4 4名教育名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被免职主管部门负责人被免职。玖卖帜谨蹿净径婆崖预寅冕舒码灶影附直骂许诞抢僧剧呻谤迫城议付栽缀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教师构成此项违法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教师构成此项违法责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1.主观上是主观上是“故意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应当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也就是明知自己应当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故意不完成;或者明知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故意不完成;或者明知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但却放任行为的发生,如无故不上课,不批失,但却放任行为的发生,如无故不上课,不批改作业,或对学生发生的问题放任不管等。改作业,或对学生发生的问题放任不管等。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疏忽大意或水平所限给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疏忽大意或水平所限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不构成违法。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不构成违法。统播慌寓譬凿井币俱冬轩褥冈尖茸幼导仁晨路誉刻哪卞歪业矿秒呛焰车傈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 2.2.客观上要有客观上要有“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失的”后果。后果。 虽是主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但经采虽是主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但经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不构成违法。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不构成违法。搂刹敝紊银渺讫茧意汹亥挟秘雍赌由野皱踢将界抿沙撇寻季偷似盒怂宋何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1.1.体罚学生体罚学生体体罚罚学学生生是是指指教教师师在在教教育育教教学学过过程程中中以以暴暴力力或或其其他他强强制制性性手手段段,侵侵害害学学生生的的身身体体和和精精神神健健康康的的行行为为。如如对对学学生生拳拳打打脚脚踢踢、捆捆绑绑、罚罚站站、罚罚跪跪等等。体体罚罚学学生生包包括括变变相相体体罚罚,如如强强令令学学生生长长距距离离、长长时时间间跑跑步步,超超常常大大量量书书写写、背背诵诵,惩惩罚罚性性的的劳劳动动等等。变变相相体体罚罚在在形形式式上上似似乎乎是是对对学学生生进进行行教教育育,而而且且往往往往表表现现为为学学生生自自己己去去实实施施的的某某种种行行为为。但但其其实实质质上上是是出出于于教教师师的的强强迫迫,故故意意使使学学生生身身体体和和精精神神受受到到损损害害。在在适适用用这这条条法法律律时时应应注注意意以以下下三三点(体罚学生的构成要件)。点(体罚学生的构成要件)。妇迁刨隶棍诡女伙淖主踢饭徐翼洛掇侨撼消翻诡资赊菏注剐何河淳烘蛙葡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2.2.体罚学生的构成要件体罚学生的构成要件(1 1)体体罚罚都都具具有有教教师师的的主主观观故故意意。工工作作疏疏忽忽或或教教学学水水平平不不高高造造成成的的学学生生负负担担过过重重等等,不不适适用用这条规定这条规定 。(2 2)必必须须具具有有“经经教教育育不不改改”的的情情节节。如如未未经教育或教育后改正的,不适用这条规定。经教育或教育后改正的,不适用这条规定。(3 3)体体罚罚学学生生情情节节严严重重构构成成犯犯罪罪的的,无无论论是是否否经经过过教教育育,都都应应按按教教师师法法第第3737条条规规定定,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追究刑事责任。菠张爸膊踞谎迄募贬窿仓宿谜碌拄鲤谩胸喊豆超枝瞻芽啄馈惫牢竞运瘩柑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1.1.教师教师“品行不良品行不良”主要的表现是严重违背主要的表现是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侮辱学生侮辱学生”是故意损害学生的是故意损害学生的人格。人格。2.2.具有上列两种行为之一,且情节比较严重具有上列两种行为之一,且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恶劣的影响恶劣的”,才适用这条规定。教师中一般,才适用这条规定。教师中一般的职业道德缺欠,无意中对学生造成某种精神伤的职业道德缺欠,无意中对学生造成某种精神伤害,不适用这条规定害,不适用这条规定 。3.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中的个别败类,利用职务之便奸污、猥亵女学生的的个别败类,利用职务之便奸污、猥亵女学生的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巫宫萤庇匡唆随砂魄烟棉廓朵澄趟口合甩垃启走慈忻夷拴防蝎转翻直霸样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乌鲁木齐市27名中小学校长和4名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被免职 中央和新疆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中央和新疆自治区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如桌椅押金、学生证费、试卷费、军训费等,有如桌椅押金、学生证费、试卷费、军训费等,有的学校仍在收取。有的学校收费项目离奇,如饮的学校仍在收取。有的学校收费项目离奇,如饮水费、自行车看管费、铺板费、床罩费、磁带费、水费、自行车看管费、铺板费、床罩费、磁带费、辛苦费辛苦费等。某县物价局严重违背国家规定,擅自等。某县物价局严重违背国家规定,擅自批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把试卷费、考试费、批准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把试卷费、考试费、毕业生档案费、借书证工本费、住宿证工本费都毕业生档案费、借书证工本费、住宿证工本费都搬上了收费许可证,给学校乱收费大开绿灯。搬上了收费许可证,给学校乱收费大开绿灯。(据(据20022002年年4 4月月2 2日中国妇女报记者聂欣报道)日中国妇女报记者聂欣报道)颅打兹洞掉费睬震蓬叛誓祥辊韭姥焚擂嚎搀委跑送憨警弘年粟开纠醛岔羡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法律研究所与团中央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法律研究所与团中央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进行了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进行了“少年儿童人身伤害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研究问题研究”,调查采用分层和多级简单随机抽样,调查采用分层和多级简单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混合抽样方案,在北京、上海、山东、相结合的混合抽样方案,在北京、上海、山东、湖北、陕西、广东、浙江、辽宁等省市,对湖北、陕西、广东、浙江、辽宁等省市,对5846名小学五年级至初中四个年级在校学生以及相关名小学五年级至初中四个年级在校学生以及相关的的370名教师和名教师和245名家长进行了有效问卷调查。名家长进行了有效问卷调查。该调查把少年儿童人身伤害定义为:少年儿童在该调查把少年儿童人身伤害定义为:少年儿童在学校、社会和家庭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导致的身学校、社会和家庭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导致的身体或精神健康方面的伤害,包括显性伤害和隐性体或精神健康方面的伤害,包括显性伤害和隐性伤害。伤害。俱惭臼赎脱密粒赛衰科募扒遭门跺镶圆使屈硬捧篓背己悲愿矮建宿绒趾取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学校中暴力伤害发生率学校中暴力伤害发生率碗坦玖裤冻役轩裤看劲杏穗易趋痉购惶痉莽俞未愁恒烘乎荤再凡带离瓮仅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学生被教师打的比率学生被教师打的比率重铰钱妇监黑榴女硷释滞踞喊嫡诗曰也疫觉惮它炼阶凸抗馒序障惯成斑沙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师、家长、学生对体罚的态度教师、家长、学生对体罚的态度吸凸最先擞晓爆解莉肚绳漫姑零袖储几媚严貉盲够锄陋寂爱梅畦溺败璃赛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菏爸傣膀牟赠溶炭彤钢氯隙强哈恒捣韵舷岛俯吭抿就渝谱忘奢醉呻阻剩软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教育法学基础理论与案例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