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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v(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v(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v(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v(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8)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9)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0)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v(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v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是实行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v(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v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v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v(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v(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v(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v(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v5.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复议机关应当在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根据审理的情况,分别做出复议决定。v6.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履行。v三、税务行政诉讼三、税务行政诉讼v(一)税务行政诉讼(一)税务行政诉讼v(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v(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v(2)合法性审查原则 v(3)不适用调解原则。 v(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v(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v(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v(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v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其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基本一致。v(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提起税务行政诉(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讼,还必须符合法定的期限和必经的程序。v(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维持判决、撤销(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v四、税务行政赔偿四、税务行政赔偿v(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v(1)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税务行政赔偿责任存在的前提。v(2)存在对纳税人和前提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v(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v(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v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如果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v(三)(三) 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v(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结束语结束语谢谢大家聆听!谢谢大家聆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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