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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七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2007年年1010月月28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胡锦涛 2007 2007年年1010月月2828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学习方法对照旧法对照工作实际对照自身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纲一、出台背景二、意义三、出台历程四、基本框架五、主要内容六、贯彻城乡规划法精神,推动我市城乡规划事业上新台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一)宏观背景现有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一法一条例现有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一法一条例 ) : 年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年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 年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年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及城乡中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及城乡建设形势;建设形势;社会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现有城乡社会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现有城乡规划法律制度难以协调日益明显的利益冲突;规划法律制度难以协调日益明显的利益冲突;全球化,与国际接轨;全球化,与国际接轨;十七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五个统筹(城乡、区域、十七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五个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关注民生问题),关注民生问题物权法出台。以物权法为依据捍卫私人产权的行为日益物权法出台。以物权法为依据捍卫私人产权的行为日益增加。重庆增加。重庆“最牛钉子户最牛钉子户”反映规划实施矛盾日益突出;反映规划实施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规划管理新问题城乡二元体制;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规划科学性与严肃性有待提高;迫切需要区域协调;土地制度、投资制度改革;违法建设出现新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意义新时代、新形势迫切需要新法律。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统筹规划时代。是现阶段我国规划政策、思想、理论的集中反映。是中国城乡规划体系的基石。是所有城乡规划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出台历程上世纪上世纪9090年代后期以来,规划界陆续提出城市规划年代后期以来,规划界陆续提出城市规划法存在诸多缺陷,很有必要出台新法;法存在诸多缺陷,很有必要出台新法;20002000年起草城乡规划法。年起草城乡规划法。20072007年年4 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初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初审。审。20072007年年8 8月,第二次审议。月,第二次审议。20072007年年1010月,第三次审议。月,第三次审议。20072007年年1010月月2828日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共共7 7章,章,7070条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第五章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 城市规划法 共共6 6章,章,4646条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区改建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 四、基本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法规的新规定新法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新法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施作了明确规定。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安排了专门的章节,大大加强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安排了专门的章节,大大加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的可操作性;总则:总则: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突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突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制定:制定:新法把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新法把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 。突出了严肃性、公共性;突出了严肃性、公共性;修改:突出了程序性、合理的原则;修改:突出了程序性、合理的原则;监督检查:突出了政府、人大监督,加强了规划管理部门垂监督检查:突出了政府、人大监督,加强了规划管理部门垂直监督;直监督;法律责任:明确了各方责任,加大了强制性执法力度。法律责任:明确了各方责任,加大了强制性执法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五、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突出城乡统筹。(第突出城乡统筹。(第1 1、4 4条)条)突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突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1 1条)条)兼顾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加强公众参与。(第兼顾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加强公众参与。(第9 9条)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与旧法相似)(与旧法相似)(第第9 9条)条)如要求电子报批、日照分析。如要求电子报批、日照分析。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第2828条)条)统筹兼顾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第(第2828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适用范围规划区内适用。(第2条)规划区的划定。(划定办法与旧法相似)(第2条)关于村庄规划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第2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规划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政预算。(第6 6条)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给予处分处分。 (第(第5858条)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制性详细规划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060条)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政府审批。 (第(第2222条)(按需要编制,并不要求全覆盖)条)(按需要编制,并不要求全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规划编制体系(第2条)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规划镇规划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5、规划内容强调要划定严格控制、禁止、限制建设的区域。(第13、17、18条)强调强制性内容。 (第17条)首都要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 (第23条)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规划报批强调强调人大审议人大审议程序。人大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程序。人大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不强调一定要人大通过,强调是政府批准。的情况一并报送。不强调一定要人大通过,强调是政府批准。 (第(第1616、1717、1818条)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要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第。(第1919、2020条)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2222条)条)公布制度。(第公布制度。(第8 8、2626条)条)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听证听证制度。制度。 (第(第2626条)条)专家审查专家审查制度。制度。 (第(第2626、2727条)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修改。(第。(第7 7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7、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第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第2424条)条)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第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第2424条)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 (第(第5959条)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赔偿责任:责任: (第(第6262条)条)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第6262条)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第6363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8、开发区、城市新区和风景名胜区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30条)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9、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33条)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33条)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第33条)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0、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第3434条)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第(第3434条)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3434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1、严格控制公共设施用地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2、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36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3、规划许可分清划拨土地、出让土地、乡村土地的规划手续。分清划拨土地、出让土地、乡村土地的规划手续。 (第(第3737、3838、3939、4040、4141条)条)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 修建性详细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规划、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第3737、3838、3939、4040、4141条)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第3737、4141条)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第4040、4141条)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证。 (第(第4141条)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第4242条)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第6060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4、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条件。 (第(第3737条)条)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第3737条)条)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第3737条)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第4343条)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公示。 (第(第4343条)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门备案。 (第(第4343条)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第4545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5、规划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第4545条)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第4545条)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 (第(第6767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6、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要进行定期评估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4646条)条) 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第4646条)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第4646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7、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第4747条)条)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第(第4747条)条)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第4747条)条)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规定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程序报批。 (第(第4747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8、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第4848条)条)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第4848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9、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程序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近期建设规划的修改程序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1、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 (第50条)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2、规划补偿、赔偿制度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予补偿。 (第(第5050条)条)因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第5050条)条)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第5757条)条)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第6262条)条)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第6262条)条)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 (第(第6262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3、政府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4、人大监督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5、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对下级的监督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第5656条)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第5757条)条)加强了城乡规划纵向行政管理力度。加强了城乡规划纵向行政管理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采取以下措施:( 第第5353条)条)(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动。 ( 第第5353条)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 第第5555条)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不依法处理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给予处分 。 ( 第第6060条)条)26、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7、规划公开、公众参与批后及时批后及时公布公布( 第第8 8条)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利害关系的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 第第9 9条)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第第9 9条)条)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第2222条)条)批前公告批前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由。 ( 第第2626条)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公布。 ( 第第4040条)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并公示公示。 ( 第第4343条)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式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 第第4646条)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意的意见见 。(。( 第第4848条)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第5050条)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第5454条)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给予处分 。 ( 第第6060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8、规划管理法律责任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 ( 第第5959条)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分: ( 第第6060条)条)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以公布公布的;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未采取听证会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9、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第6161条)条)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规划条件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0、违法建设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罚款。(第第第第64646464条条条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正的,可以拆除可以拆除。 (第第第第65656565条条条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的罚款: (第第第第66666666条条条条)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新法加大了违法建设处罚力度,旧法只提新法加大了违法建设处罚力度,旧法只提“并处罚款并处罚款”,不具体,难操作,而广,不具体,难操作,而广东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处罚工程造价的东省的实施办法规定处罚工程造价的5%-15%5%-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2、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法律制度区级规划管理权限(专项规划、村镇规划审批等等)区级规划管理权限(专项规划、村镇规划审批等等);建设标准(目前总规该内容不完善);建设标准(目前总规该内容不完善);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村庄规划建设具体管理办法;村庄规划建设具体管理办法;补偿、赔偿办法、额度;补偿、赔偿办法、额度;规划许可项目、时限;规划许可项目、时限;专家审查。专家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贯彻城乡规划法精神,推动我市城乡规划事业上新台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 1)各科室、分局结合自身职能组织若干专题学习)各科室、分局结合自身职能组织若干专题学习如:如: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村镇规划村镇规划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违法处罚违法处罚规划编制规划编制管理手续管理手续规划修改规划修改公众参与公众参与规划公开规划公开1、宣传培训与物权法的关系与物权法的关系与行政许可法的关系与行政许可法的关系与土地管理法的关系与土地管理法的关系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城乡规划法与房地产问题城乡规划法与房地产问题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可能面对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可能面对的问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 2)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宣传)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宣传座谈会座谈会宣传标语口号宣传标语口号知识竞赛知识竞赛宣讲团宣讲团结合我市规划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结合我市规划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巡回宣传咨询,巡回宣传咨询,举办征文等活动举办征文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重新审视我市城乡规划体系,加强区域协调、加强镇村规划编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抓好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加快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加强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保护工作,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抓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构建市域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保护体系,从区域层面建立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5、健全城乡规划工作制度,强化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规划决策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推进规划工作依法行政抓紧研究制定城乡规划法相关操作办法,确立城乡区域统筹规划的新型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谢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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