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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校的理论与实务2016年年3月月序序: 依法治校的有关文件依法治校的有关文件n1 教育部文件n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n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n2 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n3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 n4依法治校实施纲要(20162020)2 1 教育部文件n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教育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得到完善,学校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举办者、教师、受教育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理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解决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需要依法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依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依法治校既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保障。 3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年7月17日4n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标是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目标是:教育行政部门法治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学校建立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保证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实现教育的公平,保证学校正确的办学方向,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5n严严格格教教师师管管理理,维维护护教教师师权权益益。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认定教师资格。学校要依法聘任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依法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尊重教师权利,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6n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学生的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及规定。积极维护校园的安全与秩序。要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教育,实现安全教育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教师的人身和财产安全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2003年11月6日n教师权益受到保障。教师权益受到保障。依法聘任教师,依法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保障教师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参加进修培训等权利。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相关的福利待遇。保障教师通过校内民主管理机制参与学校管理。建立和实行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n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学生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依法维护学生受教育权,尊重学生人格及其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的现象。按照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无乱收费现象。建立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报告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建立和实行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8n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师、学生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校领导依法办学。学校形成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学校依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节选)(节选)2012年年5月月1日日指导思想: 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把握教育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坚持依法治教坚持依法治教,尊重教育规律,夯实基础,优化结构,调整布局,提升内涵,促进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9n第十三章建设现代学校制度n(三十八)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的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的权利和责任,形成不同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10n(三十九)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11 n第二十章推进依法治教n(六十二)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职业教育法、教育法、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2 n(六十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13 n(六十四)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尊重教师权利,加强教师管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n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师生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教育学生遵守公共生活秩序,知法守法。教师要自觉加强法律修养,做遵纪守法的楷模。14附附: 学校内部体制改革学校内部体制改革(上海市上海市)n 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形成学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和相制衡的机制,促进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增强学校办学活力。n 完善公办中小学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的制度,积极推动社区、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管理的参与和监督。坚持“依法治教,规范管理”,加强学校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建设“精简、高效”的学校管理机构,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提高办学效率。15n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以完善各类学校“章程”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正确行使办学自主权。完善教师和学生的申诉制度,健全学校内部救济制度,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国有资产和学校法人财产。开展普法教育,推广“依法治校示范校”模式。163 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施纲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我部在全面总结各地依法治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全面推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基础上,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各地和教育部直属高校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在依法治校实践中取得的进展,形成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和经验,请及时报我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教育部2012年11月22日1718 与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比,依法治校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 工作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对推进依法治校认识还不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学校对推进依法治校认识还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到位,制度不健全; 一些一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问题在个别地区和学校还不时发生问题在个别地区和学校还不时发生; 学校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对学生管理者和教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与管理的能力、意识还亟待提高,权利救济机制还不实施教育与管理的能力、意识还亟待提高,权利救济机制还不健全健全; 政府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部分教育行政管理人教育管理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部分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还不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还不强。191.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性。2.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紧迫性。3.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4.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5.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依法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6.提高制度建设质量。7.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与清理机制。8.依法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9.完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10.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11.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12.依法健全社会参与机制。13.依法组织和实施办学活动。依法组织和实施办学活动。14.依法建设平等校园环境。15.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附件附件: 全文全文分分9大部分,共大部分,共29条条2016.尊重和保障教师权利。尊重和保障教师权利。17.建立健全学术自由的保障与监督机制。18.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19.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20.完善教师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完善教师学生权利救济制度。21.健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22 .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职能、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治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治校意识与能力的培养。校意识与能力的培养。23.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24.加强和改善学生法制教育。25.完善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完善依法治校工作机制。26.健全依法治校考核评价机制。27.切实转变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方式切实转变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方式。28 .依法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机制。29.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教育部教育部2016年工作要点年工作要点n2016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提高教育质量这一战略主题,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促进公平为基本要求、以优化结构为主攻方向、以深化改革为根本动力、以健全法治为可靠保障、以加强党的领导为坚强保证,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关键支撑作用。21n 6.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教育教学能力展示活动。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研究制订加强高校安全稳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中小学校安全防控及评估指标体系等文件,开展校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和依法整治、强化校园反恐防范工作。健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各地制订省级校车服务方案。继续开展“护校安园”行动。22n 18.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行政审批行为,推进教育行政审批网上平台建设。进一步落实和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中小学章程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推进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学术委员会、理事会等制度,建立健全高校章程实施的监督机制。加快完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做好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部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机构布局优化调整。23n 22.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大力推进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立法,配合做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审议,起草上报职业教育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完成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国家教育考试条例(草案)。落实全面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推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治校能力建设,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加强学校法治教育, 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支持体系和评价机制。启动依法治校示范校和法治校园创建活动。研究制订关于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244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依法治教实施纲要依法治教实施纲要 (2016-2020 年)的通知 n 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n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工作任务,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我部研究制定了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切实转变观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构建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教育治理的教育发展新格局,全面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n各地和教育部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 年)的情况,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和经验,请及时报我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 n 教 育 部 n 2016 年 1 月 7 日 n 25n总体目标。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层次合理、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评价、支持和监督教育发展的教育法治实施机制和监督体系。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体系健全完备,教育部门领导干部、校长、教师法律素质与依法办事能力显著提升,在全社会尊法守法的进程中发挥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 26n依法全面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深入推进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改革,强化省级政府依法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的执行职责。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进一步明确职能权限与责任,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切实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清理、精简行政权力,重点梳理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进一步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制度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创造条件推进网上审批。加快推进内部机构的整合、调整,优化运行流程,提高运行效率,加强权力运行风险防控,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27n加快建立教育综合执法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整合执法力量,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实现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对学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不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侵犯学生权益以及违背师德规范、违规有偿补课等行为开展综合执法。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会同财政、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针对教育经费法定增长不到位、非法办学办班、义务教育学生辍学、教育辅导(服务)市场混乱等现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联合执法。对校园欺凌、性侵犯学生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零容忍”机制,加强部门合作,会同政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28n制定教育行政执法手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教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操作流程、执法文书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29n健全教育领域纠纷处理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在法治框架内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法治途径,合法合理表达诉求,妥善处理各类教育纠纷。建立健全教育系统的法律顾问制度,依法积极应对诉讼纠纷,尊重司法监督。完善教育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机制,规范办案流程,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依法加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制定教师申诉办法学生申诉办法,健全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建立健全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制度,鼓励在市(地)或者县(区)设立由司法、教育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调解组织,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专业人员、家长代表等,组成调解委员会,发挥人民调解在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认定和赔偿中的作用。在招生、职务评聘、学术评价、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等领域,探索试行专业裁量或者仲裁机制。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建立重大案件协商制度,积极运用法治方式处理信访案件。 30n实施教育系统法治观念提升工程。以多种形式,对教育系统全体干部、学校管理者、教师进行全员法治培训,着重增强法治观念,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意识。分别研究制订教育部门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学校管理者及教师的法治培训大纲,明确必修内容和考核办法。创新培训考核办法,建立依法治教案例库和教育系统领导干部法治能力评测工具。建立专项培训计划,着力抓好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的法治能力培训,加强任职前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考核评价,切实增强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到2020年,完成全员培训,实现领导干部全员考核。 31n全面加强学生法治教育。要把加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法治观念,放在教育工作的突出位置,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实践法治的育人功能。编制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各学段法治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和要求,切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设立法治知识课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以法治教育整合各类专项教育,编写地方法治教育教材,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社会实践、班队会等课时,加强法治教育,并将义务教育阶段法治教育纳入教育经费保障范围。到2020年,建立科学、系统的学校法治教育课程、教材、师资体系。32n着力提升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采取多种措施,n提高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的法律素质和教学能力。实施国家、省、市、县四级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专项培训计划,实施中小学法治教育名师培育工程,建设若干师资培训基地。到2020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 1 名教师接受 100 学时以上的系统法律知识培训,能够承担法治教育教学任务,协助解决学校相关法律问题。 33n深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深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 n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构建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抓住重点,进一步深化落实2012年教育部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将各级各类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推向深入。 n大力推进学校依章程自主办学。全面完成高等学校章程制定与核准工作。在此基础上,健全章程核准后的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建设,督促学校以章程为统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地方教育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提出指导意见,健全核准制度,加快推进章程建设。到2020年,全面实现学校依据章程自主办学。 34n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按照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加快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在高等学校深入落实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等文件、规章,推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完善,推动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等制度的完善落实。加强中小学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中小学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健全校长负责制。制定出台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规程,以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为重点,加强家长、社区对中小学事务的参与和监督。依法健全各类社团、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学校组织及开展活动的规则与要求,完善监督机制。 35n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机制。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意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顾问制度,形成妥善预防和解决学校安全问题的法治化框架,完善学校保险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应对安全问题的能力。制定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与有关专业机构合作,探索建立青少年学生权益保护中心,依法健全学校未成年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鼓励依托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完善学校的学生申诉、教师申诉制度,设立师生权益保护、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吸纳师生代表,公平、公正调处纠纷、化解矛盾。 36n全面启动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教育部制定发布依法治校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指导各地全面启动依法治校考核机制和各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创新考核办法,建立学校自查、专家评审、行政部门复查以及第三方评估、社会评价等多元考核机制。到2020年,学校要全面达到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形成一批高标准的依法治校示范校。 37n建立学校法律服务和支持体系。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高等学校要有机构专门负责法律事务和依法治理工作,要聘任专任的法律顾问,建立健全面向师生的法律服务体系。中小学可视情况和需要配备法律顾问。地方教育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协会开展合作、借助高校和研究机构力量等方式,为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学校配备法律顾问,建立未成年学生法律救助机制。 38学校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简图第一章第一章 理理 论论第一节第一节 教育法制概念教育法制概念第二节第二节 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教育法的概念与特征教育法的概念与特征第四节第四节 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渊源40n法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41公平公平约束约束法律法律第一节第一节 教育法制概念教育法制概念“法制法制”一词,具有多种含义:一词,具有多种含义: 第一种含义是指国家建立的法律和制度,是一第一种含义是指国家建立的法律和制度,是一国全部法律制度的总和,这是从法的国全部法律制度的总和,这是从法的表现形式表现形式上上认识揭示法制。认识揭示法制。 第二种含义是指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法律第二种含义是指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这是对监督等活动和过程,这是对法制内容法制内容的概括。的概括。 第三种含义是指国家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第三种含义是指国家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体现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制度化,并严格依法办事,体现法律至上,严格依法治理的治理的治国思想、原则和方式治国思想、原则和方式。 421立法立法2执法执法3司法司法4普法普法5监督监督43教育教育教育教育法制法制法制法制第二节第二节 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一)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二)受教育机会平等(二)受教育机会平等(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统一(五)教育法制统一4445(一)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一)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教育法教育法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带根本性的原则,也是我国教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带根本性的原则,也是我国教育区别于西方国家及其他国家教育的根本标志。育区别于西方国家及其他国家教育的根本标志。(二)受教育机会平等(二)受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法教育法第九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种平等还应包括过程的平等,即入学上的平等、就学这种平等还应包括过程的平等,即入学上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和学业成就上的平等。过程的平等和学业成就上的平等。46(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法教育法第八条: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现代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国,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47(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四)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法制的基本精神,正如马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法制的基本精神,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务。”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管是教育管理者、教育者、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不管是教育管理者、教育者、还是受教育者,既依法享有权利,又必须依法履行义还是受教育者,既依法享有权利,又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务。48(五)教育法制统一(五)教育法制统一 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由国家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教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限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形式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对象及适用范围,形式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491方向方向2平等平等3公益公益4一致一致5统一统一50原则原则原则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教育法的概念与特征教育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二、教育法的特征二、教育法的特征51一、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 1、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教育法狭义教育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涉及教育全专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涉及教育全局的,规范教育活动,通行全国的基本法律,即局的,规范教育活动,通行全国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共和国教育法。 广义的教育法广义的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52n2、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53统一统一理念理念 - 领导讲话会议领导讲话会议决定决定政策政策 - 党和政府文件党和政府文件法律法律 - 法律法规实施法律法规实施办法办法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区区 别别教育法规教育法规教育政策1 1、基本属性、基本属性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党的思想路线,政府的党的思想路线,政府的规定。规定。2 2、制定方式和强制力、制定方式和强制力国家制定和认可;国家制定和认可;有普遍的约束力。有普遍的约束力。领导机关制定;不具有领导机关制定;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普遍的约束力。3 3、制定程序、制定程序严格的法定程序严格的法定程序领导机关会议、讨论决领导机关会议、讨论决定定4 4、表现形式、表现形式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不具严格的条文化,不不具严格的条文化,不包括制裁。包括制裁。5 5、实施方式、实施方式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宣传教育、思政工作、宣传教育、思政工作、组织领导,强制力有限组织领导,强制力有限6 6、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较强的稳定性和长期性较强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主要调整教育活动主要调整教育活动具灵活性、及时性;具灵活性、及时性;范围较法规广泛。范围较法规广泛。二、教育法基本的特征二、教育法基本的特征()法律主体的多元性()法律主体的多元性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主体在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主体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着多方面的义务,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着多方面的义务,使教育法的主体呈多元性。使教育法的主体呈多元性。55(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教育法适用于每个公民。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此,教育法适用于每个公民。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多办学主体的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由于教入,多办学主体的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由于教育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家以法的形式干预育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家以法的形式干预教育的功能逐步扩大,使教育法适用的范围几乎涉及教育的功能逐步扩大,使教育法适用的范围几乎涉及到现代社会的每个方面。到现代社会的每个方面。56(三)教育关系的多样性(三)教育关系的多样性在教育活动中,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在教育活动中,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某些经济法律关系,还有教育者与受教律关系,也有某些经济法律关系,还有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特殊的法律关系,而且往往互相交叉,使法育者之间特殊的法律关系,而且往往互相交叉,使法律关系复杂化。律关系复杂化。57(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在对违反教育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上,主要表现在在对违反教育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上,与其他法相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在法律利益的与其他法相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在法律利益的调整上,具有明显的倾向,注重保护受教育者,教师调整上,具有明显的倾向,注重保护受教育者,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和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对于学生不的特殊职业权利和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对于学生不履行教育义务的,对其本人不予处罚,而是要处罚其履行教育义务的,对其本人不予处罚,而是要处罚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家长或其他监护人。58特征特征多元多元性性广泛广泛性性多样多样性性特殊特殊性性59第四节第四节 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的渊源,通常指形式渊源,也称教育法的表现教育法的渊源,通常指形式渊源,也称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是指形式,是指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一)宪法(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宪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是教育法的重要内容,具有最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是教育法的重要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高的法律效力。60(二)教育法律(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务委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有关教育的基本法律规范,效力员会制定的,是有关教育的基本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等级仅次于宪法。(三)教育行政法规(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教育管理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施教育管理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仅次于教育法律。范性文件,效力等级仅次于教育法律。61(四)地方性教育法规(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互抵触的前提下,制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互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通行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次于宪定和颁布的通行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次于宪法、法律及行政法规。法、法律及行政法规。 另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另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必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需要,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必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 62(五)教育规章(五)教育规章 教育规章有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有教育规章有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称部门规章;另一类是由省、自治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称部门规章;另一类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性教育规章或政府教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性教育规章或政府教育规章。育规章。 63教育法的表现形式教育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法律教育法律3教育法规教育法规4教育规章教育规章64制制定定机机构构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省(市)地方人大省(市)地方人大国务院部、委国务院部、委省(市)政府省(市)政府65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基本法基本法教育法教育法(95(95年年3 3月月1818日日) )单行法单行法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06(06年年6 6月月2929日日) )学位条例学位条例(04(04年年8 8月月2828日日) )教师法教师法(93(93年年1111月月2121日日)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02(02年年1212月月2828日日) )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98(98年年8 8月月2929日日) )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96(96年年5 5月月1515日日)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教育法律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教育法律部分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层级层级 名名 称称性质性质立法部门立法部门备注备注一一教育法教育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常委会1、所有法律法规不、所有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抵触。2、下位法服从上位、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法。3、后法优于先法。、后法优于先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二二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育单行法教育单行法教师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三三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督教育督导条例导条例等等教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规规国务院国务院四四如:北京、上海等的学生人身如:北京、上海等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等。地方性教育地方性教育法规法规地方人大地方人大五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等教育部门规教育部门规章章政府教育规政府教育规章章教育部教育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n在以上教育法律渊源中,教育规章的效力等级最低。按照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67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体现为体现为下位法服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从上位法后法优于后法优于先法先法特别法优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于一般法教育立法机构681权力机构权力机构宪法宪法2权力机构权力机构法律法律3行政机构行政机构法规法规 权力机构权力机构法规法规4行政机构行政机构规章规章 行政机构行政机构规章规章第二章第二章 实实 务务 第一节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第四节第四节 学校法律地位学校法律地位第五节第五节 教师法律地位教师法律地位69第一节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是指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主体之间的育主体之间的权利权利和和义务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联系的社会关系。70学校学校政府政府学生学生社会社会(家长)(家长)教师教师(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二)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要素n由三要素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由三要素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律关系内容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71要素要素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内容内容1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可以成为法律关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和法人,如学校、教师。系主体的有自然人和法人,如学校、教师。作为教育法律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教育能力和行为能力。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教育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谓教育法上的所谓教育法上的教育能力教育能力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能够享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一种资能够享有教育法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一种资格。所谓教育法上的格。所谓教育法上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教育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教育法上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教育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教育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义务的能力。722 2、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它由法律规范所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务。它由法律规范所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施。73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学校学校教师教师学生学生3 3、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如资金、教学器设备、果。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如资金、教学器设备、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行为,是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74(三)学校与其他主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三)学校与其他主体的教育法律关系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学校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学校会与多种主体发生法律关系,而最普遍最直接的是与教育行与多种主体发生法律关系,而最普遍最直接的是与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政部门、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1、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长期以来一直表现为行政学校与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长期以来一直表现为行政隶属关系。随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现代学校制度的建隶属关系。随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和现代学校制度的建立,这种管理关系将由过去的直接管理改变为间接的宏观立,这种管理关系将由过去的直接管理改变为间接的宏观管理,形成为管理,形成为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75政府依法政府依法行政行政管办评分管办评分离离学校依法学校依法治校治校76依法办学依法办学自主管理自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社会参与现代学校现代学校制度制度 2、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在学校内部,由于目前还处在一个从任命制到聘任制的在学校内部,由于目前还处在一个从任命制到聘任制的过渡时期,所以校方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既有通过行政任命过渡时期,所以校方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既有通过行政任命的形式使用和管理教师的任命制的行政法律关系,又有实的形式使用和管理教师的任命制的行政法律关系,又有实行聘任制前提下,学校与教师双向选择,各自具有其相应行聘任制前提下,学校与教师双向选择,各自具有其相应权利与义务的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77财产法律关财产法律关系系人身法人身法律关系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绝对法律关系系相对法相对法律关系律关系单一法律关单一法律关系系复合法复合法律关系律关系n对教师的依法管理与师德建设相辅相成。78依法依法管理管理资格制资格制度度职务制职务制度度师德建师德建设设依法执依法执教教聘任合聘任合同制同制3、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学生也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学生也就没有学校。一方面,学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就没有学校。一方面,学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又是平等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又是平等的关系。总之,是的关系。总之,是特殊的教育、保护、管理关特殊的教育、保护、管理关系系。7980学生学生受教受教育权育权人身人身权权财产财产权权 (1)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n(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n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n(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n(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n依法提起诉讼; n(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81 (2) 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学生伤害事故害事故的归责的归责原则原则过错责任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公平责任82责责任任构构成成要要件件学校过错的存在学校过错的存在学生人身损害事实学生人身损害事实的存在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学校过损害事实与学校过错因果关系的存在错因果关系的存在83附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附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年6月月25日日 教育部令第教育部令第12号发布)号发布)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学校应当依依法承担相应法承担相应的的责任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生使用的学具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安全因素的;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有明显疏漏,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者行业的有关有关标准、要求的;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生进行相的相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教学工作的疾病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造成学生伤害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他人的行为的;的行为的;(二(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生不听劝阻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病,但未但未告知学校的;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人知道或者知道或者已被学生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已被学生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 难于知道的;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下列情形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n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n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n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学校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n关于教育资源的使用关于教育资源的使用n关于办学自主权关于办学自主权n关于校园安全保障关于校园安全保障 n关于教师聘任制度关于教师聘任制度, ,资格制度资格制度, ,职务制度职务制度n关于学籍处理(第一:处分要有制度依据;第二:要有进行学关于学籍处理(第一:处分要有制度依据;第二:要有进行学籍处分的组织(机构)籍处分的组织(机构): :人员组成、人数;第三:规范的处分人员组成、人数;第三:规范的处分程序程序: : 规则、程序、记录、表决方式;第四:告知涉及到学生规则、程序、记录、表决方式;第四:告知涉及到学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第五:决定书的告知方式)第五:决定书的告知方式)n n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n学校、教师有不当教育行为,如涉嫌侵犯学生人格权、学校、教师有不当教育行为,如涉嫌侵犯学生人格权、受教育权(入学,退学,开除);受教育权(入学,退学,开除);n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学校、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n教师之间、教师与学校领导之间的人身权纠纷;教师之间、教师与学校领导之间的人身权纠纷;n学校内发生的著作权、专利权纠纷;学校内发生的著作权、专利权纠纷;n学校与校外民事主体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学校与校外民事主体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n学校与周边居民、单位的财产权、相邻权纠纷。学校与周边居民、单位的财产权、相邻权纠纷。刑法修正案(九)n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的是犯罪讼严重妨害司法的是犯罪n1、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n2、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行为规定为犯罪。等破坏考试秩序行为规定为犯罪。n3、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是犯罪。93n第二百八十四条【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n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n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94 (4)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范围)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范围 1 1、学校实施的课堂教学学校实施的课堂教学、室外教学、以及按照学校规定在校进行的相关活动。n2 2、学校,以及班级、团、队学校,以及班级、团、队组织的各种校外活动。n3 3,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包括直接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及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用具、用品;间接为教育教学和生活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各种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等:如仓库、消防、治安、电力设施等n4 4,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设施设备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房屋场地、及各种 闲置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等 侵权责任法n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n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n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n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n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责任。96n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97 一要继续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一要继续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校安全事故发生。防止学校安全事故发生。 二要抓紧部署贯彻落实日前召开的全国中小学安全二要抓紧部署贯彻落实日前召开的全国中小学安全工作视频会精神,切实加强学校门卫防范工作,严格落实外工作视频会精神,切实加强学校门卫防范工作,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登记制度,防止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发现异来人员准入登记制度,防止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发现异常情况,要迅速处置。常情况,要迅速处置。 三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落实校园安全防范各项工作。三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落实校园安全防范各项工作。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已经针对学校安全工作部署开展有关工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已经针对学校安全工作部署开展有关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建设好中小学安全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建设好中小学安全防控体系。防控体系。 四要切实树立四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制的理念,制定专门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值班和信息通报制度,妥善处置定专门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值班和信息通报制度,妥善处置与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与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维护中小学校安全稳定。切实维护中小学校安全稳定。教育部教育部通知通知98一,一,学校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学校和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三三)制制定定学学校校突突发发安安全全事事件件的的应应急急预预案案,建建立立学学校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四)建建立立健健全全学学校校安安全全宣宣传传、教教育育培培训训、激激励励机机制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六)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七)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八)依法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附:深圳市附:深圳市条例部分条例部分内容内容99 1,1,学学校校建建筑筑物物、场场地地不不符符合合安安全全标标准准或或者者规规范范的的,应应当当立立即即停停止止使使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用,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围栏,并及时整改。 对对于于难难以以判判断断的的建建筑筑物物、场场地地安安全全隐隐患患,学学校校应应当当委委托托建建筑筑质质量量鉴鉴定定机机构构进进行行鉴鉴定定,经经鉴鉴定定确确实实存存在在安安全全隐隐患患的的,应应当当采采取取措措施施并并向向行行政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报告。 学学校校建建筑筑物物、场场地地维维修修竣竣工工后后,应应当当按按照照条条例例相相关关规规定定进进行行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2,学学校校在在每每学学期期开开学学前前应应当当组组织织对对学学校校设设施施设设备备进进行行消消防防安安全全和和质质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量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公公安安消消防防机机构构应应当当将将学学校校列列入入消消防防安安全全重重点点单单位位,并并对对学学校校消消防防安安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全日常管理进行指导。 3,3,学学校校应应当当对对建建筑筑物物、场场地地、设设施施、设设备备的的安安全全检检查查、管管理理,作作好好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记录,并分类归档保存。 二,二,学校学校设施安全管理设施安全管理100 4,4,学学校校应应当当在在学学校校区区域域内内具具有有危危险险性性的的教教育育教教学学和和生生活活服服务务设设施施设设备备、建建筑筑物物、易易发发生生碰碰撞撞和和滑滑倒倒的的场场所所及及校校内内施施工工区区设设置置明明显显的的安安全全警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 5,5,交交通通行行政政部部门门应应当当协协助助学学校校对对学学校校道道路路进进行行交交通通安安全全规规划划,设设置置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规范的学校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和机动车泊位标志。 发发生生学学校校交交通通事事故故,学学校校应应当当向向公公安安交交通通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和和教教育育行行政政部部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禁止学生在学校内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使用滑轮、滑板。 6,6,学学校校应应当当在在教教学学区区和和生生活活区区的的多多层层建建筑筑物物的的每每一一楼楼层层及及楼楼梯梯间间设设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置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备、施划区分上下楼梯标线。 学学校校应应当当保保证证学学校校教教学学区区、生生活活区区照照明明设设施施和和照照明明灯灯具具的的正正常常使使用用,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发现照明设施和照明灯具损坏,应当即时维修和更换。 101 7,7,学学校校食食堂堂应应当当取取得得餐餐饮饮服服务务许许可可证证,市市场场监监管管行行政政部部门门应应当当依依法法按按照照学学校校食食堂堂卫卫生生监监督督量量化化分分级级管管理理制制度度,根根据据卫卫生生安安全全状状况况监监督督检检查查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学校食堂卫生安全情况。 学学校校内内的的食食品品经经营营场场所所,应应当当取取得得食食品品流流通通许许可可证证或或相相应应的的营营业业执执照照,不不得得无无证证、照照或或超超范范围围经经营营。市市场场监监管管行行政政部部门门应应当当每每年年根根据据学学校校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学校经营场所的卫生、经营情况。 校校外外配配餐餐单单位位应应当当遵遵守守深深圳圳市市中中小小学学校校外外配配餐餐管管理理办办法法,保保证证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学生食品安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8,8,寄寄宿宿制制学学校校和和有有寄寄宿宿学学生生的的学学校校应应当当建建立立学学生生宿宿舍舍管管理理岗岗位位责责任任制制,实实行行学学生生宿宿舍舍管管理理人人员员小小时时值值班班、点点名名和和夜夜间间巡巡查查制制度度,保保持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通道畅通。 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未经学校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 9,9,学学校校应应当当按按照照深深圳圳市市校校车车交交通通安安全全管管理理暂暂行行办办法法的的规规定定制制定定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校车管理制度,明确司乘人员责任,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公公安安交交通通管管理理部部门门应应当当将将查查处处的的校校车车违违法法情情况况及及时时告告知知教教育育行行政政部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02 1,1,对对小小学学四四年年级级以以下下的的学学生生应应当当建建立立上上下下学学交交接接制制度度。学学校校应应当当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安排专人看管晚离学校的四年级以下学生。 2,2,学学校校应应当当建建立立学学校校信信息息化化安安全全管管理理平平台台,将将学学生生到到校校和和离离校校情情况况,迟迟到到、早早退退、旷旷课课情情况况,学学生生身身体体和和心心理理的的异异常常情情况况以以及及其其他他关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教教育育行行政政部部门门或或相相应应的的行行政政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应应当当指指导导和和协协助助学学校校建建设设学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3,3,学学校校发发现现教教职职工工患患有有精精神神性性疾疾病病、传传染染性性疾疾病病或或其其他他可可能能影影响响学学生生身身心心健健康康的的疾疾病病,应应当当及及时时将将患患病病的的教教职职工工调调离离与与学学生生直直接接接接触触的的工工作作岗岗位位或或者者离离岗岗治治疗疗。患患病病教教职职工工经经二二级级以以上上综综合合医医院院或或专专科科医医院院临临床床治治愈愈的的,学学校校应应当当恢恢复复其其原原有有的的工工作作岗岗位位;疾疾病病确确实实不不能能根根治治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教职工,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三,学校学校活动安全管理活动安全管理103 4,4,学学校校应应当当根根据据医医疗疗机机构构出出具具的的诊诊断断证证明明,在在教教育育教教学学活活动动中中保保护护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有条例规定情形的学生。 市市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应应当当会会同同市市教教育育行行政政部部门门对对条条例例规规定定的的特特定定疾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及其处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5,5,学学生生患患有有精精神神性性、传传染染性性疾疾病病或或其其他他可可能能影影响响学学生生身身心心健健康康的的疾疾病病,学学生生监监护护人人应应当当及及时时送送学学生生到到医医疗疗机机构构治治疗疗。患患病病学学生生不不适适宜宜在在校校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学习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向学校申请休学。 学学生生监监护护人人不不申申请请休休学学的的,学学校校可可以以根根据据学学生生病病情情作作出出休休学学决决定定,并并送送达达学学生生监监护护人人。学学生生监监护护人人对对学学校校休休学学决决定定不不服服的的,可可以以按按照照深深圳圳经经济济特特区区司司法法鉴鉴定定条条例例的的规规定定申申请请司司法法鉴鉴定定,经经鉴鉴定定,学学生生无无需需休休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学治疗的,学校应当撤销休学决定。 104 患患病病学学生生康康复复的的,可可以以向向学学校校提提交交二二级级以以上上综综合合医医院院或或专专科科医医院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申请复学。 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患病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妨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6,6,公公安安、卫卫生生、药药品品监监管管等等行行政政部部门门应应当当指指导导学学校校建建立立预预防防学学生生吸吸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毒和滥用药物成瘾的安全管理制度。 学学校校发发现现学学生生吸吸食食毒毒品品和和滥滥用用药药物物成成瘾瘾的的,应应当当及及时时告告知知学学生生监监护护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人和公安机关,学生监护人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7,7,学学校校应应当当按按照照中中小小学学公公共共安安全全教教育育指指导导纲纲要要开开设设公公共共安安全全教教育育课课,并并将将其其纳纳入入课课程程计计划划,开开展展学学生生生生存存教教育育、自自护护自自救救能能力力教教育育和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救生和报警的方法。 学学校校应应当当结结合合本本校校及及周周边边环环境境情情况况,在在安安全全教教育育周周期期间间对对师师生生进进行行安安全全教教育育、生生存存自自救救演演习习,使使师师生生熟熟悉悉学学校校及及周周边边安安全全环环境境,增增强强师师生生防灾、自救、互救能力。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学学校校对对学学生生进进行行安安全全教教育育和和生生存存自自救救演演习习应应当当作作好好记记录录,并并归归档档保保存。存。 105 8,8,学学校校按按照照有有关关规规定定开开展展与与学学生生的的心心理理、生生理理特特点点和和身身体体健健康康状状况况相相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适应的军训和体育活动。 任任课课教教师师在在体体育育活活动动前前,应应当当询询问问学学生生的的身身体体状状况况,并并针针对对学学生生的的身身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体状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者安排适当的活动。 9,9,学学校校在在学学校校内内组组织织学学生生人人数数人人以以上上的的集集体体活活动动,应应当当按按照照中中小小学学幼幼儿儿园园安安全全管管理理办办法法的的规规定定,由由活活动动的的组组织织者者制制定定安安全全预预案案,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经学校注册安全主任核准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10,10,学学校校组组织织学学生生到到校校外外集集体体活活动动应应当当按按照照条条例例相相关关规规定定进进行行,事事前前应应勘勘察察活活动动场场所所,对对活活动动场场所所、行行进进路路线线、交交通通工工具具、器器材材设设备备等等情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况进行安全检查。 活活动动开开始始前前,学学校校应应当当对对学学生生进进行行针针对对性性的的安安全全教教育育,以以书书面面形形式式将将活活动动的的时时间间、地地点点、内内容容、注注意意事事项项、活活动动结结束束时时的的地地点点、是是否否同同意意参参加加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等告知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在回执上签字并送交学校。 106 11,11,学学校校组组织织的的校校外外大大型型活活动动,应应当当将将安安全全方方案案报报送送教教育育行行政政部部门门或或相相应应的的行行政政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备备案案。超超过过人人以以上上的的大大型型集集体体活活动动,应应当当按按照照大大型型群群众众性性活活动动安安全全管管理理条条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例的规定报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学学校校组组织织学学生生到到校校外外活活动动,应应当当事事前前告告知知活活动动所所在在地地有有关关单单位位,有有关关单单位位应应当当采采取取适适当当的的安安全全措措施施,协协助助学学校校组组织织活动。活动。 12,12,非非教教育育教教学学时时间间是是指指条条例例规规定定的的教教学学日日中中,时时至至时时内内除除去去规规定定的的教教育育教教学学时时间间(小小学学小小时时,中中学学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小时)以外的剩余时段。非非教教育育时时间间的的学学生生安安全全管管理理的的具具体体规规定定由由市市教教育育行行政政部部门门另另行制定。行制定。 107 1,1,市市教教育育行行政政部部门门应应当当会会同同相相关关行行政政部部门门统统一一建建立立应应对对灾灾害害、突突发发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公共卫生事件、恐怖事件及其他紧急事件的学校应急处置机制。 2,2,学学校校出出现现紧紧急急事事件件时时应应当当优优先先救救助助学学生生,稳稳定定学学校校秩秩序序。学学校校教教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职工应当履行保护、救助学生的职责。 突突发发事事件件应应急急处处置置结结束束后后,学学校校或或者者有有关关行行政政部部门门应应当当采采取取措措施施,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紧急事件对学生的不良影响。 3, 3,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 (一一)采采取取合合理理的的急急救救措措施施,及及时时进进行行救救助助,防防止止学学生生伤伤(病病)情情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扩大。学校无法处置时,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治疗; (二二)将将学学生生人人身身伤伤害害事事故故信信息息告告知知学学生生监监护护人人,按按有有关关规规定定向向教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调查; 四,四,应急应急救助与事故处理救助与事故处理108 (三三)学学生生人人身身伤伤害害事事故故涉涉嫌嫌违违法法犯犯罪罪的的,学学校校应应当当保保护护事事故故现现场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4,4,鼓鼓励励学学校校、保保险险机机构构、学学生生监监护护人人就就学学生生伤伤害害事事故故赔赔偿偿等等事事宜宜进进行协商。行协商。 5,5,学学生生之之间间因因违违反反学学校校纪纪律律造造成成的的伤伤害害,当当事事双双方方的的监监护护人人请请求求学学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校主持进行调解的,学校应当进行调解。 当当事事人人不不能能就就学学生生伤伤害害事事故故赔赔偿偿达达成成协协议议的的,可可以以向向教教育育行行政政部部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教教育育行行政政部部门门或或相相应应的的行行政政主主管管部部门门依依法法在在查查清清事事实实,分分清清责责任任的的基基础础上上,引引导导当当事事人人自自愿愿达达成成调调解解协协议议。双双方方当当事事人人自自教教育育行行政政部部门门或或相相应应的的行行政政主主管管部部门门受受理理调调解解之之日日起起日日内内达达不不成成调调解解协协议议的的,教教育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行政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终止调解。 109第三节第三节 教育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救济概念(一)教育法律救济概念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裁决教育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上的补救。110法律法律规定规定程序程序途径途径(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1、教育申诉、教育申诉 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教育合法权益受到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教育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申诉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损害时,向申诉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处理的制度。111 2、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受理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救,受理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重新处理、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是否重新处理、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教育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条例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依据。112 3、教育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 依据我国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着重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为的合法性着重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违法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的产生,是由于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教育行政诉讼的产生,是由于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作为解决侵权纠纷的诉讼活动,法机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作为解决侵权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负有制止和纠正侵犯他人权益行为的权利和责任,使任何可能对他院负有制止和纠正侵犯他人权益行为的权利和责任,使任何可能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人权益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权力权力”或或“权利权利”受到法律的控制,受到法律的控制,以司法权力控制行政权力的膨胀或滥用,为相对人提供一种使其与教以司法权力控制行政权力的膨胀或滥用,为相对人提供一种使其与教育行政机关处于平等地位的救济途径。育行政机关处于平等地位的救济途径。113 4、教育行政赔偿、教育行政赔偿 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教育法律关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由由国家给予的经济赔偿。国家给予的经济赔偿。 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侵权者是在执行职务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因为侵权者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代表国家,而并非代表自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代表国家,而并非代表自己。国家责任直接承担的形式,则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己。国家责任直接承担的形式,则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对受损害者进行赔偿的。并以国家名义对受损害者进行赔偿的。114115法律法律救济救济申诉申诉诉讼诉讼复议复议赔偿赔偿第四节第四节 学校法律地位学校法律地位一、学校法律地位概述一、学校法律地位概述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116一、学校法律地位概述一、学校法律地位概述 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 构。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构。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的法律地位,即:学校的法律地位,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和和教育法教育法,学校成为法人的条,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2 2)有必要的财)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产和经费;(3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4)有合格的教师;(有合格的教师;(5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17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18特点特点办学自办学自主性主性机构公机构公益性益性财产独财产独立性立性(一)办学自主性(一)办学自主性 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学校享有办学自主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权,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119(二)财产独立性(二)财产独立性 学校作为法人,具有法人的基本特征,它是学校作为法人,具有法人的基本特征,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学校拥有独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学校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这是学校办学的物质基础。立的财产和经费,这是学校办学的物质基础。120(三)机构公益性(三)机构公益性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有鲜明的公益性。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对国家、人利益的需要,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对国家、人民和社会负责,不得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民和社会负责,不得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还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公共利益,同时,还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这是学校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最大特管理和监督,这是学校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最大特征。征。 121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一)学校享有的基本权利(一)学校享有的基本权利(二)学校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二)学校应履行的法定义务122(一)学校享有的基本权利(一)学校享有的基本权利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社会组织,享有与其他类型的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特殊社会组织,享有与其他类型的法人不同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以下权法人不同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利: 1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 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4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学校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123(二)学校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二)学校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教育法教育法在规定学校权利的同时,规定了学校应履在规定学校权利的同时,规定了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行以下义务: 1 1遵守纪律、法规;遵守纪律、法规; 2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3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6依法接受监督。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自觉履行其基本义务,对规范自身行为、组织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自觉履行其基本义务,对规范自身行为、组织实施好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办学宗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施好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办学宗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24第五节第五节 教师法律地位教师法律地位 一、教师的权利一、教师的权利 教教育育教教学学权权科科学学研研究究与与学学术术活活动动权权学学生生管管理理与与学学业业评评定定权权获取获取劳动劳动报酬报酬和享和享受福受福利待利待遇权遇权参参与与民民主主管管理理权权参参加加进进修修和和培培训训权权(一)教育教学权教师法教师法第七条首先规定教师有第七条首先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教师为履的权利。这是教师为履行职责的基本权利。行职责的基本权利。按照教师工作的特点按照教师工作的特点,教师必须能,教师必须能够针对学生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自主地组织教育教学的够针对学生不断变化的具体情况自主地组织教育教学的内容,选择教育教学方法,概括来讲就是教师在教学中内容,选择教育教学方法,概括来讲就是教师在教学中应享有相应的自主权。这主要包括: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应享有相应的自主权。这主要包括: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126 学校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应当尊重教师工作的独学校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应当尊重教师工作的独立性,不得非法剥夺或不必要地干涉教师的法定权利。当立性,不得非法剥夺或不必要地干涉教师的法定权利。当然,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然,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必须限定在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必须限定在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如教师,如教师自主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限定在教学大纲要求的范自主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限定在教学大纲要求的范围之内;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实验活动也应限制在教育行政围之内;教育教学的改革与实验活动也应限制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允许的范围之内等。部门和学校允许的范围之内等。 (二)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二)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教师法第七条的第二款规定教师有第七条的第二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意见”的权利。这的权利。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它主要包括: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它主要包括: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撰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撰写成学术论文或著书立说;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写成学术论文或著书立说;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的权利;有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的权利;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权利等。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权利等。(三)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三)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 教师法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是教师的权利。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这主要包括:。这主要包括: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或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或成绩作出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成绩作出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等。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等。 此项权利是对教师教育权的保障和确认,即教师作为教此项权利是对教师教育权的保障和确认,即教师作为教育者可以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进行影响和评价,从而实现育者可以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进行影响和评价,从而实现教育的目的。同时,教师的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教教育的目的。同时,教师的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力权力”,因此,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因此,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也利时也要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四) 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 教师法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是教师应享有的权利。这是教师应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及家庭生存与发展的的一项维持自身及家庭生存与发展的不可剥夺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不可剥夺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这主要包括: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这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应包括基础工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补贴、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职务工资、课时补贴、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收入;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内的收入;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五)参与民主管理权(五)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法法教法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的权利。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运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运用。这主要包括:。这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创造条件,保障教师参与教育民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创造条件,保障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主管理的权利。(六)参加进修和培训权六)参加进修和培训权 教师法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这主要包括:。这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修养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的落实;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保证教师进修培训的落实;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水平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水平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继续教育培训等。主继续教育培训等。 19991999年教育部发布了年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教育部令第育部令第7 7号),其中规定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号),其中规定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并规定了保障教育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并规定了保障教师实现此项权利的具体措施,包括:教师在岗培训每五年累师实现此项权利的具体措施,包括:教师在岗培训每五年累计不少于计不少于240240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等。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等。有关教师权利的特别规定有关教师权利的特别规定 除了上述基本权利外,法律中关于不同类型教师的权利除了上述基本权利外,法律中关于不同类型教师的权利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1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教师法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规定,发放教师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是中等专业学校、具体规定,发放教师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是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特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师。同时,这些教师还可以根据担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师。同时,这些教师还可以根据担任工作的不同,享受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津贴,如班任工作的不同,享受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津贴,如班主任津贴等。主任津贴等。 2 2教师法教师法第二十七规定,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第二十七规定,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历的毕业生,应当予以补贴应当予以补贴。 3 3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中任教的教师与公立学校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中任教的教师与公立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平等,教师的基本权利同样受教师法保护教师的法律地位平等,教师的基本权利同样受教师法保护。教师法教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教师法教师法所规所规定的有关教师工资和其他物质待遇方面的规定应由举办者定的有关教师工资和其他物质待遇方面的规定应由举办者依法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中的教师应当通过与学校依法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中的教师应当通过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 教师法教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其他教育工作者可以第四十一条规定,其他教育工作者可以根据其工作的特点,参照根据其工作的特点,参照教师法教师法对教师的有关规对教师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在聘任、培训、考核、奖励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在聘任、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参照对教师的规定执行。对其他教育工作者参等方面参照对教师的规定执行。对其他教育工作者参照照教师法教师法的规定执行,不是指其他教育工作者与的规定执行,不是指其他教育工作者与教师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待遇,而主要是指在提高教师教师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待遇,而主要是指在提高教师待遇时一并考虑其他教育工作者待遇的提高。待遇时一并考虑其他教育工作者待遇的提高。二、教师的义务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广义而言,是指教师作为公民在教育教师的义务,广义而言,是指教师作为公民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各种社会活动中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教学活动和各种社会活动中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定。狭义而言,是指我国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定。狭义而言,是指我国教育法教育法和和教师法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在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所必须履行的职责,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所必须履行的职责,表现为教师在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的约束。通常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绝对义务。通常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积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务的义务。消极义务。消极义务即不能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体罚学生。即不能作出某种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体罚学生。 绝对义务绝对义务指一般人承担的义务,如教师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指一般人承担的义务,如教师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相对义务相对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如教师与学校签订的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如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聘任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 我国我国教育法教育法对教师的义务原则规定为对教师的义务原则规定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法教师法则在第八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如则在第八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如下六项具体规定。下六项具体规定。(一)(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的义务。(二)(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作任务”的义务。的义务。(三)(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的义务。(四)(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的义务。务。(五)(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现象”的义务。的义务。(六)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的义务。140这主要包括: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这主要包括: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这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宪法、法律这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作为教书育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准则;教师作为教书育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使命的承担者,不仅应是合格人才使命的承担者,不仅应是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宪法、法律的表的表率,而且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率,而且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培养学生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同时,识和法制观念,培养学生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同时,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以自,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德、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德、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更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自身的行为规范,更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一)(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表”的义务。的义务。 根据教育部根据教育部19971997年颁布的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范的规定,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被概括为的规定,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被概括为八个方面,即:八个方面,即: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和为人师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和为人师表。这。这些规范不仅是对教师思想境界的要求,也是教师行为的些规范不仅是对教师思想境界的要求,也是教师行为的规范,是针对教师职业的特点而形成的特殊义务。规范,是针对教师职业的特点而形成的特殊义务。 这主要包括: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这主要包括: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教育法教育法第五条规定的第五条规定的“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教师应当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的教育方针;教师应当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的具体教学工作计划;教师应当履行其他教育的具体教学工作计划;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聘任合同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等义务。育教学工作任务等义务。(二)(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工作任务”的义务。的义务。 这主要包括:教师应当自觉地结合教育教学的特点,这主要包括:教师应当自觉地结合教育教学的特点,将思想政治将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活动全过程中教育和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活动全过程中,帮助学生逐步树立正,帮助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其今后的人生道路打下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其今后的人生道路打下良好的思想品德基础;教师应当遵循宪法确定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良好的思想品德基础;教师应当遵循宪法确定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以此为首要内容,重要思想并以此为首要内容,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教育;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良好社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良好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等义务。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等义务。(三)(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的义务。务。教师应当对全体学生教师应当对全体学生一视同仁一视同仁,真诚地促进学,真诚地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获得全面的发展,不得对部生德、智、体等方面获得全面的发展,不得对部分学生偏爱或歧视;教师应当分学生偏爱或歧视;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人格,维,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学生形成健康人格,为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学生形成健康人格,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教师不得污辱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教师不得污辱学生、不得体罚学生、不得泄露学生的隐私,关学生、不得体罚学生、不得泄露学生的隐私,关心学生的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心学生的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四)(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的义务。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动中,制止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制止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保,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学生的健康成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学生的健康成长;教师还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学生身心健长;教师还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保护学生的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既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既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人民教师的法律义务。人民教师的法律义务。(五)(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现象”的义务。的义务。教师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教师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理论、“三个代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不重要思想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思想政治觉悟;教师应当在提高自身思想断提高政治水平和思想政治觉悟;教师应当在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的同时,加强教育教学专业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政治觉悟的同时,加强教育教学专业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职责。本条规定也反映也参加继续教育培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职责。本条规定也反映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是教师的义务。(六)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平”的义务。的义务。教师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教师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果。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行政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破坏了平等主民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148 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法律为教师设定了专门的义务,根据由于教师职业的特殊性,法律为教师设定了专门的义务,根据教师法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教师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给学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教师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给学校、学生或其他组织与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如下情形,要承担学生或其他组织与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如下情形,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1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造成损失的,即未按规的,即未按规定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义务的。定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义务的。 2 2体罚学生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即违反关心爱护学生的法定义务的。,经教育不改的,即违反关心爱护学生的法定义务的。 3 3品行不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即违反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侵、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即违反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学生的人格尊严的。害法律所保护的学生的人格尊严的。 对这三类情况,教师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对这三类情况,教师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当教师出现上述违法情形时,学校或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当教师出现上述违法情形时,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聘任方,可以单方面解除与教师的聘任合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聘任方,可以单方面解除与教师的聘任合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法律规定了解聘情形,如果教师没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法律规定了解聘情形,如果教师没有发生上述三种违法情形,则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根据有发生上述三种违法情形,则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根据其他原因解除聘任关系。其他原因解除聘任关系。 另外,根据另外,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的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教师资格的,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还将受到撒销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还将受到撒销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根据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根据教师教师法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永久丧失教师资格。第十四条的规定,将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按照按照教师法教师法的规定,的规定,教师教师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体罚学生,造成学生受伤或死亡情节严重的,教师侮辱学生情节严重的都可受伤或死亡情节严重的,教师侮辱学生情节严重的都可能被依据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能被依据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按照刑事责任。而按照教育法教育法的规定,的规定,学校校长或主要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教师如果严重失职,如明知校舍或,直接负责的教师如果严重失职,如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则可能因学校重大责任事故,而被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则可能因学校重大责任事故,而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教师教师在招收学生过程中徇私在招收学生过程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在舞弊、情节严重的,在刑法刑法中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中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法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此项规定,如果教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根据此项规定,如果教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过错给其他教师、学生或者学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中由于过错给其他教师、学生或者学校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教师的,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教师故意不履行故意不履行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者违反聘任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聘任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给学校利益造成了损失的给学校利益造成了损失的,则除了要给予行政处分外,学校也可以根据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则除了要给予行政处分外,学校也可以根据所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向教师提出赔偿,要求教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教师提出赔偿,要求教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语:依法治教任重而道远结语:依法治教任重而道远全面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推进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153学校学校要牢固树立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建立公正合法、系统完善的制度与程序,保证学校的办学理念,建立公正合法、系统完善的制度与程序,保证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活动与制度规范符合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宗旨、教育活动与制度规范符合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要要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为目标,落实和规范学校办学自主权,形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为目标,落实和规范学校办学自主权,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要要以提高学校章程及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和制约管理权力运行、以提高学校章程及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和制约管理权力运行、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健全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为着力点,增强运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健全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为着力点,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要切实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大力提高自律意识、服务意识,依法切实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大力提高自律意识、服务意识,依法落实和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建设落实和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谢谢!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原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 原常务副主任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季季 国国 强强 研究员研究员13901627653jgqianghuaxia163.com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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