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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u目前传染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u有关的法律法规u传染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要求u医疗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一、传染病防治面临的形势1、传染病防治工作任重道远近年来,传染病再度肆虐人类的主要表现有以下两个方面:u一是一批被认为早已得到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u二是新发现了数十种新的传染病。u在已被控制而死灰复燃、重新肆虐人类的传染病中,结核病、性病、白喉、登革热、霍乱、流脑、疟疾等最为突出。u近30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先后发现的近40种新传染病:1983年发现的HIV引起的艾滋病;1997年发现的脘病毒引起的疯牛病;2002年11月16日在中国发现的SARS!在学校幼儿园发生流行的手足口病;近几年发生的高致病禽流感H5N1、H7N9等。2、细菌耐药性的不断出现为传染病防治增加了巨大的难度病原体繁殖很快,进化也很快,其一天中的变化可能相当于人类一千年中的进化,耐药细菌不断出现,人类在这场“竞赛”中处于很不利的地位。根据WHC的一份报告称,目前药物失去作用的速度与科学家发现新药物的速度差不多,然而滥用抗生素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愈演愈烈,也许有一天人类将会面对没有任何药物可以制服的”超级病原体”,象耐万古霉素肠球菌感染、耐药的结核菌感染都是使人类束手的超级感染“。二、传染病监管有关法律法规1、综合性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2、专业性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病源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3、技术规范和标准医院消毒技术规范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内窥镜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三、传染病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要求(一)领导重视程度尚需加强(二)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方面(三)计划免疫接种方面(四)一次性医疗用品、药品、检验试剂的使用管理(五)消毒感染管理(六)医疗废弃物的管理(七)医疗救治方面三、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领导重视程度尚需加强一些医院没有专门的传染病疫情管理人员、没有成立专门的医院消毒感染管理科室。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承担传染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卫医发2004292号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于今年十月底前建立感染性疾病科专医院消毒感染人员配备不合理,感染人员数量不足,大多数医院仅配备了护理人员,没有临床大夫,感染人员只能参与一般的消毒监测、感染情况的调查,所干的日常工作仅仅是为了应付各种检查,没有能力参与临床感染的诊断治疗以及耐药性的合理使用,也不能定期对医院感染项目进行评价和研究,科研项目少,因此不能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二)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问题严重1、医院诊室无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或登记不全突发公共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与肺结核相关的门诊还必须有肺结核报告登记本。门诊日志登记要求:门诊日志项目要登记齐全,内容要包括时间、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初诊(复诊)、初步诊断、处理情况等。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2、存在传染病疫情漏报现象有的内科医生坐诊多年从来没有报告过一例传染病;专有的医院性病科和肝炎科甚至整个医院开诊多年也从未报告过1例传染病;检验科特别是门诊病人疫情漏报问题严重医院门诊登记和医院报告数量存在差异;3、疫情报告不及时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4、没有按要求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5、杜绝出现传染病报病问题的办法u加强责任心;u使用传染病报病系统;u落实奖惩考核制度。6、相关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三)、计划免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擅自开展群体性的免疫接种工作2、疫苗购进渠道不合法3、疫苗接种资料保存不完善1、擅自开展群体性的免疫接种工作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县市级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2、疫苗接种资料保存不完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相关的法律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明确规定: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四)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药品的使用管理和消毒感染的管理1、存放和使用过期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药品等在医疗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存放和使用过期药品、检验试剂及一次性医疗用品,部分医院未做到一人一针一管2、采购消毒产品、医疗用品、检测试剂方面把关不严,索证不规范、购进不合格产品检查中发现部分医院存在把关不严,索证不规范的现象,购进和使用无中文标识产品、三无产品、标识不全产品3、消毒剂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u使用低效消毒剂浸泡需达到灭菌效果的医疗器械,如有些医用缝合线、节育环、针灸针等使用75%酒精浸泡消毒,达不到灭菌效果。u消毒时间短,如有些口腔科使用2%戊二醛浸泡口腔器械时间达不到十分钟以上。u消毒方法不正确,如有些医院胃镜消毒仅用消毒剂进行擦拭,使用戊二醛浸泡缝合线,导致伤口长期不愈合等。4、部分医院未进行场所和医疗器械的消毒效果监测,或者做了消毒监测报告显示部分指标超过国家标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五)医疗废弃物处理不规范1、医疗垃圾处理专无专门的管理人员,未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未未建立合格的医疗垃圾暂时储存地,未使用合格的医疗废物贮存容器;分类收集不规范:混放、乱堆乱放;专未执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要求,将医疗废弃物交给或卖给无资格人员;u医疗垃圾甚至带血的检验科垃圾不进行焚烧处理;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消毒毁形不彻底2、医院污水处理没有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有设施平时不运行或运行不规范余氯含量达不到要求和总大肠菌群超标没有开展污水总余氯含量、微生物测定。3、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个层次:制度建设、人员建设、资料管理等软件建设方面不符合要求,处罚较轻;第二个层次:设施、设备、车辆等硬件方面不符合要求,处罚一般;第三个层次:有具体的违法行为,处罚较重;第四个层次:造成泄漏,后果严重,处罚最重医疗机构的处罚条款第45条(软件建设):制度、人员,培训、防护、资料登记保存、工具及车辆消毒和清洁、收集、环境检测、评价;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的处罚条款第46条(硬件设施):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专用车辆(不符合或不专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47条、48条(具体行为及可能后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7条的具体行为:一医疗废物乱堆乱放、混放、丢弃;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一将医疗废物交给无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规范不达标;(包括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48条的具体行为:对不达标的医疗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排泄物排入城市管网。第49条的具体行为(严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个处罚层次的细微差别: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医疗救助方面1、未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2、部分医院的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的设置不合理。如诊室未相对独立,医生通道和病人通道未分离等。3、普通病房接住传染病病人,对结核患者未按要求进行转诊。4、部分医院虽然设置了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但有些无医生坐诊,设置流于形式,只为应付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医疗机构各科室的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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