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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 抵销 第五节 提存 第六节 债务免除和混同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一、 合同终止的概念 二、 合同终止的原因 三、 合同终止的效力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效力的停止或减弱。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解除。合同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变更。二、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法第91条将合同终止的原因归纳为以下7项:(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 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的原因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三、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担债务。 第二,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第三,负债字据的返还。第四,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第二节 清偿一、 清偿的概念和性质 二、 清偿的基本要求 三、 清偿的抵充一、清偿的概念和性质清偿又可称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 权目的的行为。我国合同法没有使用清偿的概念,而是规定为“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关于清偿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主要有法律行为说、非法律行为说、折中说等。非法律行为说是德、日学者的通说,我国学者也多采用此说。二、清偿的基本要求清偿的主体 清偿的主体,即清偿当事人,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清偿的标的 清偿的标的,亦即履行标的,给付的内容。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三、清偿的抵充(一)清偿抵充的概念清偿抵充是指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二)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 第一,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第二,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第三,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三)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 1.约定抵充 2.指定抵充 3.法定抵充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一、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二、 合同解除的条件 三、 合同解除的程序 四、 合同解除的程序 五、 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狭义的合同解除和协议解除。大陆法系民法采取狭义的合同解除。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采取了广义的概念。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合同的解除具有如下特点: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3、合同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与相关制度1、解除与终止2、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3、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4、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93条第1款(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 93条第2款(三)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思考:案情:张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新房3间出租给刘某使用。合同中约定了租金等事项,并约定:在张某的儿子订下的结婚日期前10日,刘某应将房屋交还给张某。合同订立1年后,张某的儿子定于5月1日结婚。张某于4月10日通知刘某于4月20日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刘某以自己找不到住房为由不同意还房,张某无奈于4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房屋。问题: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否判决刘某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张某?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又称为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之分。解除合同的条件可分为两类:一是因客观原因而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二是因违约行为而解除合同,如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等。见合同法第94条三、合同解除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包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因拒绝履行导致的合同解除(三)因迟延履行且经催告导致的合同解除(四)因其他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合同解除的程序(一)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 协议解除合同是当事人通过订立一个新合同的办法,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二)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都属于单方解除。具备了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简称解除权。合同法第 96条第一,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第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确定期间内或合理期限内进行。五、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见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合同解除与实际履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思考:案情:2001年8月1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购销月饼协议,约定甲于8月17日(中秋节前5日)交货到乙公司。8月23日,甲公司交货于乙公司,乙公司拒收并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而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收下送到的月饼。双方发生争执,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预期利润损失4万元。问题:本案中乙公司的请求应否满足?第四节 抵销 一、 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二、 法定抵销 三、 合意抵销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有民法上的抵销与破产法上的抵销。破产法上的抵销是在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时,于破产清算前所进行的抵销。这种抵销没有清偿期是否届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的限制。二、法定抵销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性质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通说认为,抵销为单方的法律行为,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具有与清偿同样的消灭债的效力,也为债的消灭原因。(合同法第99条第1款)二、法定抵销法定抵销的条件1、须二人互付债务,互相债权2、须双方合同标的种类相同3、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二、法定抵销法定抵消权的行使:以意思表示向对方当事人为之法定抵消权的效力:1、双方互付债务按照抵消数额消灭2、合同关系溯及最初可以抵消时消灭三、合意抵销合意抵销又可称为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当事人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销。见合同法第100条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第一,抵销的根据不同。第二,债务的性质要求不同。第三,债务的履行期限要求不同。第四,抵销的程序不同。第五,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的意思表示亦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但抵销合同则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思考案情:原告孙祥与被告李刚于2月1日订立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祥于2月5日向李刚交付家具一套,李刚则于6月1日向孙祥支付家具款1万元。合同订立的第二天,李刚又向孙祥借大米200千克,约定于6月1日归还。3月1日,双方又订立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又李刚于3月2日向孙祥交付服装100套,价款1万元,由孙祥分别于6月1日、7月1日各支付5000元。3月2日,孙祥在向李刚提取服装时,向李刚借豆油100千克,约定于6月1日归还。至6月1日,被告李刚通知原告孙祥,表示其家具款1万元与原告孙祥的服装款1万元抵销;其所借的200千克大米与原告孙祥所借的100千克豆油价值相当,也予以抵销。原告孙祥不同意,表示于6月1日只能抵销5000元,剩余5000元被告必须依约按期支付;而其欠李刚的5000元则应依约于7月1日归还。至于大米与豆油,原告不同意抵销。双方争执不下,原告孙祥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刚支付家具款5000元(另外的5000元与孙祥应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装款抵销);归还大米200千克。第五节 提存一、 提存的概念和性质 二、 提存的条件 三、 提存的效力一、提存的概念和性质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债务的行为。关于提存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1.提存是一种公法上的关系;2.提存是一种国家以非诉讼事件处理的公法关系;3.提存是准为第三人利益契约;4.提存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契约,是包含有寄托契约和为第三人契约的一种特别契约。本书认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所设立的提存关系,具有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质,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关系,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质。二、提存的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能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思考4月1日,原告王林与被告赵强订立了汽油借贷合同和借款合同。汽油借贷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100千克汽油,于6月1日归还。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王林借给被告赵强人民币5000元,与7月1日归还,不计利息。该年5月1日,原告王林搬家,被告赵强不知其搬至何处,经多方打听亦不知其下落。6月1日,被告赵强将汽油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处在对证据进行保全后,赵强将汽油予以变卖,对所得价款1000元办理了提存。7月1日,被告赵强将其应归还原告王林的借款5000元,到公证处办理了提存。10月5日,原告王林找到被告赵强,要求被告归还其100千克汽油和借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归还的违约责任。被告赵强辩解说,他已经将汽油款和借款办理了提存,已经依约履行了债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某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强归还汽油100千克和借款5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三、提存的方法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书提存人应提交债务证据提存人应提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下落不明等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证据四、提存的效力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受领人所有,而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的不动产或者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账户;标的物提存使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归债权人负担,但因提存部门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四、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于不宜保存的标的物,提存机关可以拍卖或者变卖,保存其价款;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四、提存的效力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或者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提存受领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提存机关拒绝受领提存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债务人提出了要求思考案情:2000年4月8日,甲受乙的胁迫将一块古怀表(价值5000元)以1000元价格卖给乙,乙当日给付甲1000元,并约定甲于同年10月1日将古怀表交付给乙,2000年8月1日,乙下落不明,10月1日甲将古怀表提请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该怀表在公证机关保管期间遭遇大火而灭失。2000年12月1日,乙向公证机关提请领取提存物,甲同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买卖怀表之诉。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甲请求乙赔偿怀表价金,乙以自己对怀表灭失无过错为由给予拒绝。问题:本案中,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第六节 债务免除和混同一、 债务免除 二、 混同一、债务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关于债务免除的性质,有两种观点:单方行为说与双方行为说。单方行为说,认为债务免除是一种单独行为。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采用双方行为说,认为债务免除是一种契约行为。法国、德国、瑞士等立法采用。根据合同法第105条,债务免除可以解释为单方行为。(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一、债务免除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作出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债务免除的效力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消灭。案例思考:案情:原告卫星化工厂与被告前进纺织厂之间签订化工产品买卖合同,被告欠原告20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为6月1日。被告与光明服装厂签订化纤布料买卖合同,光明服装厂欠被告300万元,合同的支付日期为5月20日。至5月20日,被告向光明服装厂表示放弃其债权,光明服装厂不再清偿300万元债务。至6月1日,原告向被告追索欠款时,发现被告已无力清偿其债务200万元,同时也得知被告放弃了其对光明服装厂的债权300万元。于是原告卫星化工厂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放弃债权的行为,并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00万元。二、混同混同的概念与性质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狭义上的混同仅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作为合同的终止原因的混同,是指狭义的混同。见合同法第106条二、混同关于性质有三种观点:1、混同具有债务清偿的性质;2、合同因混同而消灭,系因债的目的达到;3、合同因混同而消灭,系基于合同的关系成立须有两个主体的观念。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同一人同时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时,有悖于债的观念,合同关系自应消灭。 后一观点为通说二、混同混同的原因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指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方的权利与义务。二是特定承受。特定承受是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与义务。二、混同混同的效力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如保证债务因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混同而消灭。思考:案情:甲(父)、乙(子)二人合伙做生意,经常去北京出差。2000年2月14日,二人在北京逛超市,正值超市开展情人节降价促销卖戒指活动,乙欲为其妻子购买戒指1枚,却发现忘带钱包。甲对乙说:“我给你付钱”;并对售货小姐说:“这2000元由我替他付账。”售货小姐收了2000元后,将戒指交付于乙。2002年3月9日,甲乙之间因故解散合伙,经亲属中介调解分割合伙财产时,对于甲以前欠乙的借款1000元,乙当场表示免除其父所欠这笔债务。后乙又反悔,并多次向其父索要1000元欠债,甲一怒之下将乙打伤,乙为治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甲乙发生纠纷请村委会调解。甲提出:2000年2月14日,乙在北京买戒指,我给他付账2000元,现在乙受伤医药费花去2000元,两下抵销,我们互不欠账,合伙做生意我欠他1000元,他已将我欠他的此笔债务免除。乙说,甲2000年2月14日替我在北京付账,纯属赠与;因合伙终止结算甲欠我1000元,虽然我曾表示免除,但后来我又反悔不同意免除。后甲旧病发作去世,只有继承人乙1人。问题:本案中,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是否终止?因何原因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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