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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6.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概述6.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6.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6.1 6.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概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概述6.1.1 6.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6.1.2 6.1.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律特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律特征6.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概念1、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勘察 根根据据工工程程建建设设的的设设计计、施施工工等等方方面面的的要要求求,在在查查明明、分分析析、评评价价建建设设场场地地的的地地质质地地理理环环境境特特征征和和岩岩土土工工程程条条件件的的基基础础上上,编编制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2、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 根根据据建建设设工工程程的的要要求求,在在对对建建设设工工程程所所需需的的技技术术、经经纪纪、资资源源、环环境境等等条条件件进进行行综综合合分分析析、论论证证的的基基础础上上,编编制制建建设设工工程程设设计计文件的活动。文件的活动。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委托人:支付、提供必要的费用; 支付必要的报酬; 授权范围内所产生的债务应清偿; 受托人履行合同时必要的损失应赔偿; 连带责任。受托人:亲自办理事务; 向委托人及时报告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 及时移交办理委托事务所获收益、权利。 6.1.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律特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律特征 1、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 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勘勘察察、设设计计合合同同的的当当事事人人必必须须是是具具有有权权利利能能力力和和行行为为能能力力的的特定法人。特定法人。 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的资格必须经国家认可。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的资格必须经国家认可。2、履行特定程序、履行特定程序 订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订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必须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才能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必须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才能订立。3、建设工程监督制度、建设工程监督制度 国国家家有有关关主主管管部部门门监监督督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勘勘察察、设设计计合合同同的的履履行行,合合同同双双方方当当事事人应当接受其监督。人应当接受其监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相关规定对对下下列列从从事事建建筑筑活活动动的的企企业业或或单单位位(以以下下统统称称建建筑筑企企业业)实实行行资质审查制度:资质审查制度: 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施工企业;工程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承承包包单单位位应应具具备备与与承承揽揽工工程程相相适适应应的的资资金金、技技术术、管管理理以以及及操操作作人人员员和和技技术术设设备备。承承包包单单位位与与发发包包单单位位签签订订合合同同后后,应应向向市市建建设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厦门市建筑条例(修正)厦门市建筑条例(修正) 6.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发包人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发包人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勘察合同只要有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就可进行勘察工作;勘察合同只要有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就可进行勘察工作;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在接受委托前,必须审查项目的合法性;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在接受委托前,必须审查项目的合法性;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勘察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勘察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设计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设计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 6.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发包人:发包人: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起草勘察、设计委托书;起草勘察、设计委托书;起草合同条件及协议书;起草合同条件及协议书;监督合同履行情况;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审查、批准勘察、设计阶段的成果。审查、批准勘察、设计阶段的成果。承包人:承包人:文档管理;文档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与监督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与监督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制度;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制度;案例案例1勘察合同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勘察合同发包人的义务有哪些? 某甲建筑公司与某乙勘察设计公司签订了勘察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从事工程勘察。在履行合同中,乙公司数次要求甲公司提供详细的技术资料,甲公司认为这是乙公司的工作,拒绝配合。乙公司无奈只好自行准备。工作结束后,甲以乙工期过长,且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支付价款。乙公司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解答解答解答解答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为双务合同,当事人自合同成立起负有义务,也享有权利,一方的义务同时也是另一方的权利。发包人的义务: 1、勘察工作开始前,提交勘察工作需要的基础资料:工程批文;用地、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勘察任务委托书;地形图、坐标与标高资料;地下埋藏物的资料等; 2、负责现场水、电、气的畅通供应;现场道路畅通; 3、为勘察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4、支付勘察费。 案例案例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某设计单位承担了某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在工作过程中,为了保证工作质量,设计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对工作质量进行了管理,由于事前防范措施得力,工程在结束后顺利通过了验收。后来工程出现事故,业主提出了质量责任的赔偿请求。由于在工作中质量资料保存完整,有力地对抗了业主请求。法院也驳回了业主的请求。解答解答解答解答 1、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2、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与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纸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代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 4、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勘察设计合同条例中规定有定金担保:勘察合同成立后,发包人应支付勘察费总额的30%作为定金;设计合同成立后,发包人应支付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案例案例3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哪些索赔情由?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哪些索赔情由? 某乙公司承担了甲公司的勘察设计任务,双方在工作进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大量的争议。在工作结束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了大量的索赔,甲公司在研究后向乙公司提出了相应的反索赔。经过双方的协商,在求同存异的原则下,双方达成了和解。解答解答解答解答 勘察、设计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当事人要恪守合同,当因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遭受损失方可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以补偿经济上遭受的损失。 一般,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由如下: 1、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期限准时提交满足设计要求的资料; 2、发包人在设计中途提出设计变更; 3、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 4、其他属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利益损害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由如下: 1、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勘察、设计任务; 2、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成果有错误或漏项等; 3、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成果深度不够,使得项目无法施工; 4、其他属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利益损害时。案例案例4发包人变更设计后,法律责任怎样承担发包人变更设计后,法律责任怎样承担? 发包人某保险公司筹建交易大楼,通过招标的方式与承包人某设计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设计方案包括全部工程建筑面积造价为240万元,提交设计图纸的期限为4个月。承包人如期完成设计,并将设计图纸交付发包人。后发包人决定将建筑面积增加近20%,提高装修档次,造价提高到280万元,并请求承包人在原设计图纸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但双方未就更改设计的费用等签定书面协议。在结算设计费时,发包人坚持按照原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承包人认为应提高设计费标准。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延期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因设计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纠纷告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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