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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各种各样的经济关系:买卖往来;赠与关系;借款;建设工程开发商、建筑商之间;租赁;运输;居间;仓储;保管关系等等以上各种经济往来活动都需要契约(合同)来确定、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普遍的社会活动形式。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合同的基本理论v一一 合同的含义合同的含义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v二二 合同的特点合同的特点 1、主体 - 平等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目的- 立、变、终止 3、表现- 意思表示一致(协商一致) 是一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三要素?) 三三 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按照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按照取得权益是否付出相应代价:有偿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与无偿合同(例如赠与合同)按生效的标准:按生效的标准:诺成合同(例如租赁合同)与实践合同(例如质押合同、保管合同)按形式:按形式:要式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一般的买卖合同)按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按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单务合同(例如赠与合同)与双务合同(例如买卖合同)按主从关系:按主从关系:主合同(例如借款合同)与从合同(例如担保合同)按名称:按名称: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例如演出合同、咨询服务合同) v四四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有关权利义务方面的协议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全部适用合同法律的规定 3.劳动合同等适用专门规定v1,合同形式v2,要约与承诺v3,合同条款v五五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一一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最常见)2.书面形式(重大合同)(签字、盖章、摁手印)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例如: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与转让合同3.其他形式-公证、鉴证、批准、推定。例如中外合资合同,需要商务局批准后才成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二,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要约与与承诺承诺v合同订立: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期达到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v当事人订立合同,以要约、承诺方式v(一)要约(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他人表示想要订立合同的目的2.要约的构成要件: (1)内容具体确定,要求要约中应当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例如买卖要约中的货物、价格、数量、质量等)(2)目的是订立合同,有受约束的意思。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即合同达成。(3)有明确的要约人。(4)必须有明确的受要约人。3.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引诱要约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告等为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v 例例例例1 1:甲对乙声称:甲对乙声称:甲对乙声称:甲对乙声称:“ “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2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vv例例例例2 2:甲对乙提出:甲对乙提出:甲对乙提出:甲对乙提出:“ “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木家具,价格为木家具,价格为木家具,价格为202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v例例3: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人民人民币币,见报后,见报后1010天内保证有货。天内保证有货。” 案例案例 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某公司于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号的水泥1000吨,系某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系某水泥厂名牌产品,每吨价格为吨价格为300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元,我公司可送货,先来先买,预购从速,现货供应预购从速,现货供应” 问:该广告是否构成要约?问:该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v4.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v例例1:甲于:甲于3月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品。3月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生效?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在时间点不同。)一般情况下,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约束,不得随意撤销与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v(3)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注意,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注意,受要约人任何改变要约实质内容的回复都是新的受要约人任何改变要约实质内容的回复都是新的要约)要约)v甲公司于 6 月 10 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 6 月 15 日前答复。6 月 12 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 6 月 14 日到达乙公司。而 6 月 13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vA6 月 12 日 B6 月 13 日 C6 月 14 日 D6 月 15 日 v(二)承诺(二)承诺1.承诺的定义:受要约人同意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要件 (1)由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 (2)对要约的内容实质同意(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承诺 v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是一种新的要约。 3.承诺的生效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案例案例v甲于甲于3 3月月1 1日向乙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日向乙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种商品,3 3月月5 5日到达乙处。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问:该要约何时生效?v若甲若甲3 3月月1 1日发出要约后,逢日发出要约后,逢3 3月月2 2日市场行情发生变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于是于化,于是于3 3月月3 3日发出撤回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日发出撤回要约的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递寄出,3 3月月4 4日到达乙处。日到达乙处。问:问:3 3月月5 5日到的要约是日到的要约是否有效?否有效?v若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若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 3月月8 8日下午发出承诺。于日下午发出承诺。于3 3月月5 5日,甲发现行情突变,于是当时发出撤销要约的通日,甲发现行情突变,于是当时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于知,以特快专递寄出,于3 3月月8 8日一早到达乙处。日一早到达乙处。问:问:乙能否在乙能否在3 3月月8 8日下午发出承诺?日下午发出承诺?v 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v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二 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必备条款必备条款如果缺少必备如果缺少必备条款,合同不能条款,合同不能成立成立重要条款重要条款不影响合同成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影响合同立,但影响合同履行履行三三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v1.定义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特点A,一方提供B,重复使用C,不协商v格式条款中的几类特殊条款受到特殊规制,这几类条款是:v(1)限制提供方责任的条款,简称限责条款;v提供方有提示义务,否则可撤销v(2)免除提供方责任的条款,简称免责条款;v无效v(3)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简称不利对方条款。v无效v格式条款之解释,除了遵循合同的一般解释规则(合同法第 125 条)外,还有独特的解释三规则:v规则一,通常理解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v规则二,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v规则三,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v案例:案例:张张某一次某一次请请朋友去一朋友去一饭饭店吃店吃饭饭,见见饭饭店店门门口一口一张张海海报报上写:本店近日开展酬上写:本店近日开展酬宾宾活活动动,凡在本店一次消,凡在本店一次消费满费满200200元者,本元者,本店送价店送价值值5050元的一瓶白酒,本次酬元的一瓶白酒,本次酬宾宾活活动动的最的最终终解解释权归释权归本店享有。本店享有。张张某点菜花了某点菜花了235235元,遂要求服元,遂要求服务员务员送一瓶白酒,服送一瓶白酒,服务员务员回答按回答按饭饭店的店的规规定是本次消定是本次消费满费满200200元,元,赠赠送送优优惠劵一惠劵一张张,下次来消,下次来消费费凭劵可送一瓶凭劵可送一瓶白酒。双方白酒。双方发发生争生争议议,请问该请问该如何看待海如何看待海报报的内容?的内容?五五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v(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 例外情形: 1.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 2.当事人约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的;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 同,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 以上三种情形,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无论是双方当事人约定还是法律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而双方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如果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也予以接受,合同成立 案例 20072007年年4 4月月3030日,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日,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由于同意要约。由于“五一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甲于5 5月月3 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于5 5月月8 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 9日回复乙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短信收到”。 问: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v(二二)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v一一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1.合同生效的定义 依法成立的合同,满足了合同的生效要件,受到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2.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以外的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3.合同生效要件l(1)主体合格l(2)意思真实l(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生效时间v(1)一般是在合同成立时生效v(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之后生效v(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期限到达时生效合同的效力瑕疵v1,无效合同v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v3,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瑕疵体系并且合同效力瑕疵体系并且分别包括哪种情况分别包括哪种情况1,无效合同v是指合同已经订立,但是无效。v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下情形合同无效:v(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v(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v(3)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v(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v(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可撤销、可变更合同v(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双方都可撤销)v(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都可撤销)v(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方有撤销权)v撤销权的行使:一年时间;只能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 v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分为三大类型:(1)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健康的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任何合法的民事活动(2)限制行为能力: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人,可以独立从事与其精神、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过其代理人同意(3)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的人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但是可撤销合同没有明显违法,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人可以自由选择 2.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问题3,效力待定的合同v(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除纯获益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v(2)无权代理v(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v一一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准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2.实际履行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3.协作履行4.经济合理原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v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其中一方怠于履行时,另一方主张)v2,后履行抗辩权(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怠于履行,后履行方主张)v3,不安抗辩权(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将不能完成义务) v二二 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的履行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问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四四 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履行的保全v1.含义 合同保全是指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对第三人与债务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危害的法律制度 (1)代位权 情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2)撤销权 情形:因债务人实施了放弃期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其财产等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撤销权行使时限为1年。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v合同责任分两种: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 v一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特征有: 1.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是严格责任,但法律规定为过失责任的除外3.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4.违约责任可以有免责条款v二二 违约的形态违约的形态1. 预期违约2. 实际违约(1)履行不能(2)拒绝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明确表示不予履行(3)迟延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也没有明确表明将不予履行(4)不完全履行:即已经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v三三 违约责任的补救形式违约责任的补救形式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方式 注意: 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2.继续履行(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3.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v4.赔偿损失(1)赔偿损失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包括:所受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四四 违约金责任违约金责任v1.概念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v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约金的调整(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3.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与违约金定金与违约金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预先给付和证约的作用,违约金不具有这些作用;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20%), 超过部分无效。违约金具有预定赔偿的性质,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也可自行约定。定金与订金定金与订金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担保性质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4.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五五 违约的免责事由违约的免责事由 1.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免责条款 (3)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 2.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v不可抗力的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v3.3.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排除人身伤害之法律责任的(2)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的六六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v1.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依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v2.具体事由(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合同订立后,因各种原因使得合同内容或者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称为合同的变更v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一一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 合同法所称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除了双方通过合意变更合同以外,还存在法定变更的情形,即一方当事人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二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v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v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及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v1.债权转让 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务承担(1)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3.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1)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3)概括移转有意定的概括移转和法定的概括移转两种情形(4)意定的概括移转基于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 (5)而法定的概括移转往往是因为某一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导致。最典型的就是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法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三三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 1.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事由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2. 履行履行是指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满足债权,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圆满完成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终局状态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当然引起债的消灭债务人向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收据持有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受领清偿的第三人清偿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也因此而消灭 3.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 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合意解除 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其中协商解除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旧的合同,而约定解除则是一种单方解除。即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抵销 (1)协议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2)单方抵销,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抵销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3)抵销权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双方互负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双方债权已届清偿期 双方债权清偿期不同,谁的债权到期,谁可以主张抵销,另一方没有权利主张抵销。破产时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均无须届清偿期。 5.提存(1)提存的概念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予以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提存机关是公证处) (2)提存的条件 债权债务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已经提出履行并且履行符合合同约定;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权无法履行 (3)提存的原因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其他基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情形 v(4)提存的标的物 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适于保管的标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的标的物,为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5)提存的法律效果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6.免除(1)免除的概念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抛弃其债权为目的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免除的方法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债权债务归于消灭(3)免除的特征免除在我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免除是有相对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到达债务人时生效免除是无因行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生效即不得撤销 7.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此时也发生混同。但在债权出 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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