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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为完善和健全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公司在持续经营与发展的前提下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选择积极的现金分配方式。此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2、公司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分配政策。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在此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原则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1提议该年度的现金分红方案。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在资金相对充裕及各期业绩较为平滑的情况下,公司可考虑进行中期现金分红。4、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状况、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的回报规划,回报规划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回报规划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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