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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如何预防和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事故 主讲人:刘洪主讲人:刘洪 律师律师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南京市中山东路南京市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号新世纪广场A幢幢27层层电话:电话:8440577713905163111一、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一、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 认定认定 (一)校园伤害事故法律适用的(一)校园伤害事故法律适用的 变更变更 1987年1月1日施行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因为过错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88年1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06条规定:在幼儿园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适当的给予赔偿。 2004年5月1日施行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后,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伤害的责任认定园受到伤害的责任认定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过错推定、过错推定 法律推定行为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推翻法律的推定,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上称为:过错推定原则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二、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 (一)、事故频发 主观原因分析; 客观原因分析; n n 48所幼儿园一年来咨询共计987次,涉及法律纠纷786件,占咨询总量的79.6% n n 72所中小学一年来咨询共计1523次,涉及法律纠纷1101件,占咨询总量的72.3%(二)、校园责任重大调查统计分析是非不分、口径不一(三)、处理困难处理事故牵扯校园大量时间、精力;校园、老师缺乏处理此类纠纷的经验;家长过度维权。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三、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一)、增强老师的安全、法律意识。(二)、校园安全问题纳入常态管理。(三)、老师和校园要保持高度一致。四、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法四、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法(一)、及时救治(一)、及时救治(二)、及时通知(二)、及时通知(三)、及时汇报(三)、及时汇报(四)、及时抚慰(四)、及时抚慰(五)、及时通报(五)、及时通报(六)、协商、调解(六)、协商、调解(七)、调解文书的制定(七)、调解文书的制定(八)、统一应对新闻媒体(八)、统一应对新闻媒体谢 谢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288号新世纪广场A栋27楼电话:84405555刘洪律师直拨电话:84405777手机:1390516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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