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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六讲第六讲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的本体论法的本体论法法律律的概念的概念与分类与分类法律要素法律要素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渊源与效力与效力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权力权力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为什么需要学习和了解法律关系?为什么需要学习和了解法律关系?引导案例:复杂的法律关系引导案例:复杂的法律关系案例案例1 1 2004 2004年某日,李某在乘坐旅客列车期间,与对面座位年某日,李某在乘坐旅客列车期间,与对面座位的旅客许某搭话相识;当日的旅客许某搭话相识;当日2323时许,李某在许某去厕所时时许,李某在许某去厕所时尾随而入,抢得其现金若干、手机一部;许某遂向列车乘尾随而入,抢得其现金若干、手机一部;许某遂向列车乘警报案,李某被抓获。警报案,李某被抓获。请思考: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什么行为?构成何种犯请思考: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什么行为?构成何种犯罪?罪?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法律关系概述2案例案例2 2 2013 2013年年2 2月月1010日,福大汽车服务中心(下称甲公司)主任江日,福大汽车服务中心(下称甲公司)主任江某持甲公司的介绍信与玻利维亚在华独资企业南通玻华车辆更某持甲公司的介绍信与玻利维亚在华独资企业南通玻华车辆更新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总经理季某洽谈购买汽车事宜。新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总经理季某洽谈购买汽车事宜。 江某看了乙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在季某的带领下到乙公司江某看了乙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在季某的带领下到乙公司仓库看了停放的汽车。仓库看了停放的汽车。2 2月月1515日,江某与季某签订了一份购销汽日,江某与季某签订了一份购销汽车的协议书。供方为乙公司,需方为福大公司。协议约定:供车的协议书。供方为乙公司,需方为福大公司。协议约定:供方接受广西边贸的委托,代办汽车方接受广西边贸的委托,代办汽车1616辆销售给需方,每辆计统辆销售给需方,每辆计统价价1616万万5 5千元,其中需方现付人民币千元,其中需方现付人民币160160万元,余款万元,余款2 2月月2525日前归日前归还。需方按已付款有权自行销售还。需方按已付款有权自行销售9 9辆,另外辆,另外7 7辆需余款到后再由辆需余款到后再由需方处理等。需方处理等。 江某在该协议上签字并盖上甲公司的印章,季某在协议上江某在该协议上签字并盖上甲公司的印章,季某在协议上签字但并未盖上单位印章。同日,江某按照季某的指定帐户交签字但并未盖上单位印章。同日,江某按照季某的指定帐户交付了汇票,但人民币付了汇票,但人民币160160万元汇款并未汇入乙公司的帐户,而是万元汇款并未汇入乙公司的帐户,而是季某指定的帐户。同日夜季某指定的帐户。同日夜1212时许,季某未经海关许可和补缴关时许,季某未经海关许可和补缴关税擅自将进料加工方式保税进口的税擅自将进料加工方式保税进口的1414辆小轿车从保税库中提走。辆小轿车从保税库中提走。1616日,江某到乙公司要求提车,季某称要待其外出回南通后再日,江某到乙公司要求提车,季某称要待其外出回南通后再交车。交车。1717日,江某再到乙公司,发现季某已不见(季某至今去日,江某再到乙公司,发现季某已不见(季某至今去向不明),即赶往银行查询,发现向不明),即赶往银行查询,发现160160万元货款已于万元货款已于1616日转汇广日转汇广东省恩平县中国银行,收款人为季某。东省恩平县中国银行,收款人为季某。3 同日,南通海关发现保税仓库中同日,南通海关发现保税仓库中1414辆小轿车不见,迅速稽辆小轿车不见,迅速稽查,终于在南通市某地将其中尚未运走的查,终于在南通市某地将其中尚未运走的1212辆小轿车扣留。另辆小轿车扣留。另2 2辆于辆于1919日被南京海关扣留。日被南京海关扣留。 江某提车未成,索款无着,遂以甲公司为原告,以玻华有江某提车未成,索款无着,遂以甲公司为原告,以玻华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经审理判限公司为被告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经审理判决乙公司归还甲公司货款决乙公司归还甲公司货款160160万元。乙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万元。乙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于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于1010月月7 7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日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诉讼期间,南通海关根据诉讼期间,南通海关根据海关法海关法及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偿规定惩治走私罪的补偿规定的有关法律规定,该案按走私罪嫌疑的有关法律规定,该案按走私罪嫌疑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走私货物由海关处理。公安机关认为主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走私货物由海关处理。公安机关认为主要当事人无法查找,材料尚未定死,拒绝接收,但愿意和海关协当事人无法查找,材料尚未定死,拒绝接收,但愿意和海关协同开展工作,组织力量进行通缉和布控,一旦抓获,由公安机同开展工作,组织力量进行通缉和布控,一旦抓获,由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0132013年年1111月月2626日南通海关根据日南通海关根据海关法海关法、海关法实施海关法实施细则细则的规定对乙公司做出没收的规定对乙公司做出没收1414辆小轿车、罚款辆小轿车、罚款1515万元的行万元的行政处罚。政处罚。1212月月2020日乙公司以保税车出库与乙公司无关等为由向日乙公司以保税车出库与乙公司无关等为由向南京海关申请复议。南京海关申请复议。19941994年年3 3月月2020日南京海关做出维持南通海关日南京海关做出维持南通海关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裁决。同年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裁决。同年4 4月月1818日乙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日乙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思考:在本案中,存在着哪些法律关系?请思考:在本案中,存在着哪些法律关系?4一、什么是法律关系?一、什么是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一)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关系(或关系(或权力和义务权力和义务)关系)关系(二)法律关系的历史(二)法律关系的历史法律关系的概念最早用于私法领域,来源于罗马法的法律关系的概念最早用于私法领域,来源于罗马法的“法锁法锁”观念观念法学阶梯法学阶梯:“债为法锁债为法锁”,即债像锁头一样将权利人,即债像锁头一样将权利人和义务人锁在一起,要求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给付的义务和义务人锁在一起,要求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给付的义务萨维尼在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当代罗马法体系中首次阐明中首次阐明 任何一项法律关系都是通过法律规则界定的人任何一项法律关系都是通过法律规则界定的人(Person)(Person)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人之间的关系(Beziehung) (Beziehung) 在任何法律关系中,都存在两个组成部分:首先是题材,在任何法律关系中,都存在两个组成部分:首先是题材,即关系即关系(Beziehung)(Beziehung)本身;其次是对于该题材的法律规定本身;其次是对于该题材的法律规定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对于社会关系进行规定后的结果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对于社会关系进行规定后的结果法律关系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从私法领域到公法领域法律关系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从私法领域到公法领域萨维尼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德国法学家,历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主要代史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表人物5二、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都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调整而形成的 法律并不调整的某些社会领域,其中的社会关系便不法律并不调整的某些社会领域,其中的社会关系便不是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 法律应当调整而没有调整的社会领域,其中的社会关法律应当调整而没有调整的社会领域,其中的社会关系也不是法律关系系也不是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和国恋爱法(网友恶搞)(网友恶搞)第四章第四章 失恋失恋第二十三条 失恋是失去所爱的人的爱情,或者自己所爱的人不再爱自己。第二十四条 恋爱人在失恋后,可以依法作出如下行为:1)在自己房间里,把门反锁上,用被子盖上头,睡上几天几晚,适合轻度失恋;2)把头发剃光,出家做尼姑(和尚),适合中度失恋;3)在瑟瑟的北风中,对着长城抱头痛苦,适合中度失恋;6(二)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二)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法律规范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某种社会关系只有得到法律的调整,才能成为法律关系某种社会关系只有得到法律的调整,才能成为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和表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和表现7(三)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三)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权利(权力)和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之间的权利(权力)和义务 包括:包括: 权利权利义务关系义务关系 权力权力义务关系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并不等同于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任何关系,两法律关系并不等同于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任何关系,两个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没有法律关系个主体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没有法律关系8练习:练习: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A.A.陈某因赌博欠张某陈某因赌博欠张某2 2万元万元B.B.刘某在医院进行肝移植手术刘某在医院进行肝移植手术C.C.赵某因急着赶飞机出差,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进行赵某因急着赶飞机出差,将已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进行涂改,机场安检不予放行登机涂改,机场安检不予放行登机D.D.警方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警方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处以重罚9三、法律关系的种类三、法律关系的种类(一)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与多向法律关系(一)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与多向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三)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三)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四)公法法律关系、私法法律关系(四)公法法律关系、私法法律关系(五)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五)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参见教材参见教材10三、法律关系的种类(续)三、法律关系的种类(续)(六)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六)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 分类依据:法律部门的不同分类依据:法律部门的不同 具体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具体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不同部门的法律关系,其调整对象或调整方式也不同不同部门的法律关系,其调整对象或调整方式也不同11案例:孙志刚案中的宪法法律关系案例:孙志刚案中的宪法法律关系 20032003年年3 3月月1717日,日,27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打工期间,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打工期间,因未带身份证和暂住证,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因未带身份证和暂住证,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当作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生活来源、无合法收入的街派出所当作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生活来源、无合法收入的“三无人员三无人员”收容,后在收容遣送所的救治站被殴打致死。这起收容,后在收容遣送所的救治站被殴打致死。这起案件源于我国的案件源于我国的收容审查制度收容审查制度,该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该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国务国务院院19821982年年出台的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20032003年年5 5月月1414日,俞江、许志永、滕彪三位法学博士将一份日,俞江、许志永、滕彪三位法学博士将一份题目为题目为“关于审查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的建议书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书中指出: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书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第8888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第9090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他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他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认为国务院认为国务院19821982年年5 5月月12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向,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的建议。12 5 5月月23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 5位著名法位著名法学家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再次联合学家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再次联合“上书上书”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序。 6 6月月18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草案)。会议认为,。会议认为,20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流动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21982年年5 5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0032003年年6 6月月2020日,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公布,自公布,自20032003年年8 8月月1 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同时废止。请思考:本案中,存在着哪些宪法法律关系?请思考:本案中,存在着哪些宪法法律关系? 13练习:练习:分析教材分析教材163163页阅读材料页阅读材料9.29.2中存在着哪些法律部门的法律中存在着哪些法律部门的法律关系?关系?14三、法律关系的种类(续)三、法律关系的种类(续)(七)纵向(隶属性)法律关系与横向(平权性)法律关(七)纵向(隶属性)法律关系与横向(平权性)法律关系系 分类依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分类依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建立的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建立的权力权力服服从关系从关系 特点: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特点: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 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随意放弃能随意转让,也不能随意放弃 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权利义务关系义务关系 特点:法律主体处于平等地位特点:法律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15练习练习张某的狗曾咬伤过李某的孙子,李某怀恨在心。一天,趁张某的狗曾咬伤过李某的孙子,李某怀恨在心。一天,趁张某不备,李某将其狗毒死。张某在掌握李某投毒的证据张某不备,李某将其狗毒死。张某在掌握李某投毒的证据后,遂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后,遂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800800元。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 张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第二张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性法律关系B. B. 由张某起诉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由张某起诉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C. C. 因李某毒死张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因李某毒死张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D. D. 在因李某毒死张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张在因李某毒死张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张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16一、法律关系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权力)或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权力)或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第二节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7(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1.自然人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概念法人概念法人条件:法人条件: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3737条条区分区分法人法人与其与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4949条:法人由其法定条: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团体法人其他组织:如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他组织:如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组织等的非盈利组织等3.3.国家国家18(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演变历史(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演变历史 奴隶社会:奴隶不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是可以买卖奴隶社会:奴隶不具备法律主体的资格,是可以买卖的法律客体的法律客体 封建社会:法律主体范围有所扩大,但不同身份的人,封建社会:法律主体范围有所扩大,但不同身份的人,权利能力不同,如农民和农奴的权利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权利能力不同,如农民和农奴的权利能力受到很大限制 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公民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公民具有平等的主体资格19(三)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三)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要件1.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资格区分区分权利能力权利能力与与权利权利 权利能力是人们享有权利的前提和资格权利能力是人们享有权利的前提和资格 权利是权利能力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体现权利是权利能力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体现20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9 9条、第条、第1010条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销、解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销、解散或破产散或破产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3636条条 我国学界在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标准的问题上均存在分我国学界在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标准的问题上均存在分歧歧 出生:出生:“独立呼吸说独立呼吸说”、“生命体征说生命体征说” 死亡:死亡:“心肺死亡说心肺死亡说”、“脑死亡说脑死亡说”2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存在争议的几种情况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存在争议的几种情况 需要法理学上的思索需要法理学上的思索 胎儿是否(应当)具有权利能力?胎儿是否(应当)具有权利能力? 死者是否(应当)具有权利能力?死者是否(应当)具有权利能力? 死刑犯是否(应当)具有权利能力死刑犯是否(应当)具有权利能力?22案例案例1 1: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案: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案 20002000年年1010月月10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终于有了说法,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 19811981年年2 2月月1010日,石母日,石母( (本案中胎儿石某母亲本案中胎儿石某母亲) )的妊娠期已有的妊娠期已有4242周,早超过了正常分娩期限,住进某医院。经产钳助产术使周,早超过了正常分娩期限,住进某医院。经产钳助产术使石某出生,但由于使用产钳在石某头部留下产钳伤。后来石某石某出生,但由于使用产钳在石某头部留下产钳伤。后来石某出现了很多健康问题,经确诊为出现了很多健康问题,经确诊为“继发性脑积水继发性脑积水”。石某父母。石某父母认为是医院助产的结果。认为是医院助产的结果。19881988年,石某父母以石某的名义,向年,石某父母以石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医院对其在助产过程中损害原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医院对其在助产过程中损害原告的行为承担责任,给予经济赔偿。经过告的行为承担责任,给予经济赔偿。经过8 8年后得到法医学鉴定年后得到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石某继发性脑积水与其出生时产程时间过长结论为:被鉴定人石某继发性脑积水与其出生时产程时间过长及产伤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难以排除。其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及产伤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难以排除。其双侧眼睑重度下垂伴双眼低视力相当于交通事故双眼低视力相当于交通事故3 3级伤残,其四肢肌力减退相当于交级伤残,其四肢肌力减退相当于交通事故通事故7 7级伤残,其颅骨缺损相当于交通事故级伤残,其颅骨缺损相当于交通事故1010级伤残。法院鉴级伤残。法院鉴于本案的特殊性,遂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同意,法院按双于本案的特殊性,遂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同意,法院按双方意思制作了调解书。后来石某父母以方意思制作了调解书。后来石某父母以原告本人不同意上述调原告本人不同意上述调解意见,因原告当时已满解意见,因原告当时已满1818岁,其父母不能替代原告作出表示岁,其父母不能替代原告作出表示为由表示反悔为由表示反悔。法院经考虑作出了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提起了。法院经考虑作出了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提起了上诉。上诉。23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具有导致原告病情的一定概率;但二审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具有导致原告病情的一定概率;但同时,因原告母亲为高龄产妇,又属于已过妊娠期,此为对胎同时,因原告母亲为高龄产妇,又属于已过妊娠期,此为对胎儿有不利影响的客观因素,此客观条件虽不属原告的过错,但儿有不利影响的客观因素,此客观条件虽不属原告的过错,但可以适当减轻医院的责任。根据上述理由,得出判决,江苏省可以适当减轻医院的责任。根据上述理由,得出判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106590.42106590.42元。元。 在本案存在的在本案存在的争议争议中,最重要的是作为原告的石某的中,最重要的是作为原告的石某的原告原告资格问题资格问题。本案是石某父母以石某名义提起诉讼的。而。本案是石某父母以石某名义提起诉讼的。而本案的本案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石某尚未出生前,即胎儿阶段侵权行为是发生在石某尚未出生前,即胎儿阶段,而我国的,而我国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9 9条规定: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因此我我国并没有赋予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国并没有赋予胎儿的民事主体资格,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更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能力更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能力。因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因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出生是指完全脱离母体、成为独立完整的个体。而胎儿生,而出生是指完全脱离母体、成为独立完整的个体。而胎儿只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人格,当然也就不具备民事权只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人格,当然也就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利能力。请思考:本案中的请思考:本案中的“胎儿胎儿”是否应当具有权利能力?是否应当具有权利能力?24各国有关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各国有关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古罗马法学家保罗曾言:古罗马法学家保罗曾言:“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 ” 罗马法认为,胎儿从实际的角度上讲不是人,但由于他是一罗马法认为,胎儿从实际的角度上讲不是人,但由于他是一个个潜在的人潜在的人,人们为保存并维护其自出生之时即归其所有的那,人们为保存并维护其自出生之时即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而且为对其有利,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起而不是从其些权利,而且为对其有利,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起而不是从其出生之时起计算。出生之时起计算。在近现代民事立法中,许多国家都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在近现代民事立法中,许多国家都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力概括式概括式: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第3131条规定:条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列举式列举式(对个别事例,如继承、接受遗赠、损害赔偿请求等(对个别事例,如继承、接受遗赠、损害赔偿请求等具有权利能力):具有权利能力):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第第844844条规定:条规定:“第三人在被害人被侵害当时第三人在被害人被侵害当时虽为尚未出生的胎儿者,亦发生损害赔偿义务。虽为尚未出生的胎儿者,亦发生损害赔偿义务。” 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第第721721条规定: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视为已出生。” 在美国,判例法规定,每一个人都被保护,不受侵权行为之在美国,判例法规定,每一个人都被保护,不受侵权行为之害,包括胎儿在内。但是胎儿的害,包括胎儿在内。但是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都是在出生之都是在出生之后才享有的。后才享有的。我国的我国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采用绝对主义,即认为胎儿是没有民事采用绝对主义,即认为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只有在权利能力的。但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利益,只有在继承法继承法第第2828条规定: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25案例案例2 2:天津荷花女案:天津荷花女案 原告陈某以被告魏某、天津某报社侵害了她及其死去的女原告陈某以被告魏某、天津某报社侵害了她及其死去的女儿吉某(艺名荷花女)的名誉权为由,于儿吉某(艺名荷花女)的名誉权为由,于19871987年年6 6月向天津市中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级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陈某系已故曲艺演员吉某(荷花女)之母,吉某原告陈某系已故曲艺演员吉某(荷花女)之母,吉某1515岁岁在天津登台演出,有一定名望,在天津登台演出,有一定名望,19441944年年1919岁时病故。被告魏某岁时病故。被告魏某于于19851985年着手创作以吉某为原型,表现旧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年着手创作以吉某为原型,表现旧艺人苦难生活的小说,写成后投稿到天津某报社,并于写成后投稿到天津某报社,并于19871987年年4 4月开始连载。被告魏某月开始连载。被告魏某所著小说所著小说荷花女荷花女,使用了吉某的真实姓名和艺名,称其母,使用了吉某的真实姓名和艺名,称其母陈某为陈氏。书中描写了吉某从陈某为陈氏。书中描写了吉某从1717岁到岁到1919岁病逝的两年间,三岁病逝的两年间,三次同人恋爱并接受对方聘礼,被天津帮会头目侮辱,影射吉某次同人恋爱并接受对方聘礼,被天津帮会头目侮辱,影射吉某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小说还描写了陈某同意女儿做某人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同时小说还描写了陈某同意女儿做某人之妾并接受聘礼。上述内容属魏某虚构。之妾并接受聘礼。上述内容属魏某虚构。 原告陈某在原告陈某在荷花女荷花女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遭受医药发表后,精神受到刺激,遭受医药费等实际损费等实际损404.58404.58元。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元。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吉某和陈某的名誉权。因为作者使用了两人的真实姓名,侵犯了吉某和陈某的名誉权。因为作者使用了两人的真实姓名,虚构了有损二人形象的情节。根据虚构了有损二人形象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后名誉权仍应受法律保护。26天津荷花女案(续)天津荷花女案(续) 19891989年年6 6月月2121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为原告恢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400400元,停止侵害。魏某所著小说元,停止侵害。魏某所著小说荷花女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付印、出版发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付印、出版发行。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适用法律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适用法律正确。后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正确。后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请思考:本案虽然保护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但仍未解决死请思考:本案虽然保护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但仍未解决死者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者是否有权利能力的问题?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27我国学界有关死者权利能力的探讨我国学界有关死者权利能力的探讨死者权利保护说:自然人死亡后,仍然可以继续享有某些人死者权利保护说:自然人死亡后,仍然可以继续享有某些人身权。其中,有人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仍部分继续身权。其中,有人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仍部分继续存在;有人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可以分离,即尽管民存在;有人认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可以分离,即尽管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自然人仍然可以在死后享有某些民事权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自然人仍然可以在死后享有某些民事权利利死者法益保护说: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死者法益保护说: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不再享有人身权。但是,死者的某些人身利益(享有人身权。但是,死者的某些人身利益(“人身法益人身法益”)继)继续存在,法律应予保护续存在,法律应予保护近亲属权利保护说: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名近亲属权利保护说: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名誉权即告消灭,但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公民通常的观念,死者誉权即告消灭,但在我国现阶段,根据公民通常的观念,死者的名誉好坏,往往影响对其近亲属的评价,因此侵害死者名誉的名誉好坏,往往影响对其近亲属的评价,因此侵害死者名誉可能同时侵害其亲属的名誉。如果侵害,则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可能同时侵害其亲属的名誉。如果侵害,则亲属可以以自己的权利为依据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为依据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人格利益继承说:该说认为,人身权是专属权,不能继承,人格利益继承说:该说认为,人身权是专属权,不能继承,但是人身权和人身利益不可混为一谈,后者具有可继承性。就但是人身权和人身利益不可混为一谈,后者具有可继承性。就名誉而言,继承人所取得的不是名誉权,而是名誉利益的所有名誉而言,继承人所取得的不是名誉权,而是名誉利益的所有权。死者的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部分身份利益都可以继承。权。死者的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部分身份利益都可以继承。名誉利益也可以由法律主体以遗嘱方式遗赠给他人。名誉利益也可以由法律主体以遗嘱方式遗赠给他人。28案例案例3 3:死刑未决犯的生育权案:死刑未决犯的生育权案 20012001年年5 5月月2929日,舟山海口港城贸易有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日,舟山海口港城贸易有限公司职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莹事与公司副经理王莹( (女女) )发生争执,将王杀死。舟山市中级人发生争执,将王杀死。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锋死刑。一审宣判后,罗锋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锋死刑。一审宣判后,罗锋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其间,罗锋妻子郑雪梨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其间,罗锋妻子郑雪梨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精的请求。一审法院告诉郑雪梨,对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精的请求。一审法院告诉郑雪梨,对此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舟山也没有进行而且舟山也没有进行“人工授精人工授精”的条件,拒绝了其请求。的条件,拒绝了其请求。 同年同年1111月月1111日,郑雪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日,郑雪梨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工授精人工授精”的书面申请。为慎重起见,二审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讨的书面申请。为慎重起见,二审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认为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规定,这种请求也不属于法院的论,认为法律对此类问题没有规定,这种请求也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遂决定对郑雪梨的要求不置可否,以沉默的方式予受案范围,遂决定对郑雪梨的要求不置可否,以沉默的方式予以拒绝。以拒绝。 2002 2002年年1 1月月1818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作出以后,舟山中级人民法院让郑雪梨与罗锋见了最后一面。随后,以后,舟山中级人民法院让郑雪梨与罗锋见了最后一面。随后,罗锋被押上宣判台。随着司法警察的罗锋被押上宣判台。随着司法警察的声枪响,郑雪梨要求为声枪响,郑雪梨要求为丈夫留下孩子的希望化为泡影。丈夫留下孩子的希望化为泡影。 29死刑未决犯的生育权案(续)死刑未决犯的生育权案(续) 此案引起了全国各地媒体的广泛关注,此案引起了全国各地媒体的广泛关注,时间时间“死刑犯有死刑犯有没有生育权没有生育权”问题成为了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公众讨论的一问题成为了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公众讨论的一大热点问题。大热点问题。北京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东南早报东南早报和和三联生活周三联生活周刊刊都曾以专栏的形式刊登了有关专家对此问题的看法,还有都曾以专栏的形式刊登了有关专家对此问题的看法,还有一些法学专家在一些法学专家在法制日报法制日报等法律类报纸上专门撰文对此问等法律类报纸上专门撰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观点各不相同,大部分认为死刑犯罗锋没有生育题进行探讨。观点各不相同,大部分认为死刑犯罗锋没有生育权,也有一部分从学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罗锋的生育权尚未被剥权,也有一部分从学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罗锋的生育权尚未被剥夺。夺。请思考:你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死刑未决犯在失去人请思考:你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死刑未决犯在失去人身自由后,是否(应当)还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应当)身自由后,是否(应当)还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应当)还有生育权?还有生育权?302.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概念: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为享有权利(权力)、享有权利(权力)、承担义务的承担义务的能力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获得行为能力的权利能力是获得行为能力的前提前提和和资格资格,行为能力是,行为能力是权力能力的具体权力能力的具体体现体现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分离(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分离(有权利能力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则视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则视其年龄年龄和和精神健全精神健全情况而定情况而定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关注法律主体是否有足够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关注法律主体是否有足够的理智理智通通过其行动将其权利能力付诸实践,即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过其行动将其权利能力付诸实践,即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后果是否具有后果是否具有理解和判断能力理解和判断能力 取决于取决于年龄年龄和和精神健全状况精神健全状况两种因素两种因素 一般而言,一个人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一般而言,一个人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独立参与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力,才能独立参与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具有行为能力并不是一个人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但具有行为能力并不是一个人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要件备要件(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继承人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继承人)31我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我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体规定详见:具体规定详见: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1-1411-14条条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不受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限制,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负不受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限制,均具有民事责任能力,负有赔偿义务有赔偿义务 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承担实际的赔偿义务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承担实际的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他的法定代理人。3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刑法第第1717、1818条条法人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 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终于撤销、破产或解散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终于撤销、破产或解散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3二、法律关系客体二、法律关系客体(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权力)、义务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权力)、义务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随着时空变化而变化法律关系的客体随着时空变化而变化(二)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二)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1.1.物物 能够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控制、并可以带来利益的物质财能够为法律关系主体所控制、并可以带来利益的物质财富富2.2.行为行为 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积极行为)和不作为(消极行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积极行为)和不作为(消极行为)3.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 法律关系主体运用智力所创造的、有可能获得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运用智力所创造的、有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精神财富的精神财富4.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 法律关系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法律关系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34(三)我国法律关系客体理论存在的问题(三)我国法律关系客体理论存在的问题1.1.有关什么是法律关系客体存在争议有关什么是法律关系客体存在争议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说(通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说(通说)法益法益/ /利益说: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或价值利益说: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或价值社会关系说社会关系说2.2.通说是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借用通说是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借用物物物权客体物权客体 行为行为债权客体债权客体 智力成果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客体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人身权客体人身权客体无法穷尽一切法关系的客体无法穷尽一切法关系的客体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未必适用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未必适用353.3.目前学界抽象地讨论法律关系客体较少目前学界抽象地讨论法律关系客体较少 宜将该问题纳入具体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关系中考察宜将该问题纳入具体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关系中考察4.4.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很多和伦理、道德问题相关,本身法律关系客体的问题很多和伦理、道德问题相关,本身是开放的是开放的 例如,代孕:妇女的人身能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如果例如,代孕:妇女的人身能否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如果是基于自愿呢?是基于自愿呢? 再如,下面的案例再如,下面的案例36案例:夫妻忠诚协议案案例:夫妻忠诚协议案 19991999年,戴某(女)与丁某(男)相识并结婚。两人年,戴某(女)与丁某(男)相识并结婚。两人婚前约定实施婚前约定实施AAAA制,婚后的收入各自所有。制,婚后的收入各自所有。20002000年年5 5月,月,由于两人的感情出现了一些变化,彼此间开始有了戒备和由于两人的感情出现了一些变化,彼此间开始有了戒备和警觉心理。因怀疑丈夫不忠,戴某不得不考虑约束丈夫遵警觉心理。因怀疑丈夫不忠,戴某不得不考虑约束丈夫遵守婚姻道德。她想借书面订立守婚姻道德。她想借书面订立AAAA制协议的机会,将婚姻夫制协议的机会,将婚姻夫妻忠诚的问题一并写进协议里,丁某答应了。还专门就婚妻忠诚的问题一并写进协议里,丁某答应了。还专门就婚姻忠诚问题做了特殊约定:姻忠诚问题做了特殊约定:若一方在婚内因出现不道德行若一方在婚内因出现不道德行为而背叛对方,将受到法律制裁和承担经济赔偿为而背叛对方,将受到法律制裁和承担经济赔偿。经两人。经两人商量,还商量,还把不道德行为定为把不道德行为定为“婚外情婚外情”,并达成了,并达成了3030万元万元的违约金协议的违约金协议。于是,两人正式签署了这份。于是,两人正式签署了这份“婚姻忠诚协婚姻忠诚协议书议书”。 协议签订后不久,两人关系就恶化了。戴某发现丈夫协议签订后不久,两人关系就恶化了。戴某发现丈夫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并与前妻还藕断丝连,经常同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并与前妻还藕断丝连,经常同居。丁某先起诉离婚,戴某痛恨不已,于是想到了那份协居。丁某先起诉离婚,戴某痛恨不已,于是想到了那份协议。在获得了丁某婚外情的确凿证据后,她向上海某区法议。在获得了丁某婚外情的确凿证据后,她向上海某区法院递交了一份反诉状,请求判令丈夫支付违约金院递交了一份反诉状,请求判令丈夫支付违约金3030万元万元。37案例:夫妻忠诚协议案(续)案例:夫妻忠诚协议案(续) 20002000年年5 5月月2424日,该区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日,该区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准予离婚。之后,法院又对反诉丁某违法夫妻忠诚协议须准予离婚。之后,法院又对反诉丁某违法夫妻忠诚协议须支付支付3030万违约金一案继续开庭审理,并下达了一审判决。万违约金一案继续开庭审理,并下达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丁某与戴某签署的法院认为:丁某与戴某签署的“协议书协议书”符合婚姻法的原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亦未违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这种约定应当受则和精神,亦未违背婚姻法的具体规定,这种约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法庭判决丁某支付戴某到法律的保护。据此,法庭判决丁某支付戴某3030万元人民万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币,案件受理费74007400元人民币由丁某承担。元人民币由丁某承担。 主审法官认为,戴某与丁某约定主审法官认为,戴某与丁某约定3030万元违约责任的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实质上是对婚姻法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完全符合婚姻法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的原则和精神”。也。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婚姻法原则性的夫妻原则性的夫妻“忠忠实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所以,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有效,应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受到法律保护。38案例:夫妻忠诚协议案(续)案例:夫妻忠诚协议案(续) 一审上述判决公布后,在全国法学理论界引起了争议。一审上述判决公布后,在全国法学理论界引起了争议。丈夫不服上诉,但在上诉期间,双方达成协议,以丈夫不服上诉,但在上诉期间,双方达成协议,以2525万元万元的价码达成了调解协议的价码达成了调解协议。请思考:该案的夫妻忠贞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吗?是否应请思考:该案的夫妻忠贞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吗?是否应当由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当由法律来规范和调整? 如果将这种关系视为一种合同关系,那么这种合如果将这种关系视为一种合同关系,那么这种合同应当成立吗?夫妻之间的忠实行为应当成为合同关系的同应当成立吗?夫妻之间的忠实行为应当成为合同关系的客体吗?客体吗? 法律是否应当对夫妻忠贞关系进行调节?法律是否应当对夫妻忠贞关系进行调节?39案例:夫妻忠诚协议案(续)案例:夫妻忠诚协议案(续)学界的讨论学界的讨论无效说无效说1.1.夫妻相互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法律不应当介入夫妻相互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法律不应当介入2.2.婚姻法婚姻法第第4 4条规定的条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仅仅,仅仅是倡导性条款是倡导性条款3.3.虽然夫妻忠贞条款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也就是不属于虽然夫妻忠贞条款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也就是不属于违法行为,但不违法的行为未必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既违法行为,但不违法的行为未必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既然该协议的对象不适合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不应介然该协议的对象不适合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不应介入该协议所指向的生活关系,那么该协议行为自然不具有入该协议所指向的生活关系,那么该协议行为自然不具有法律意义法律意义4.4.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明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人身权法定原则,忠诚协议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人身权法定原则,忠诚协议限制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40有效说有效说1.1.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因为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契约,因为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诚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2.2.夫妻忠诚协议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意思表夫妻忠诚协议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示真实一致,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当,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受到法律的保护3.3.婚姻法是私法,应当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法不禁止即自婚姻法是私法,应当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法不禁止即自由由41三、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围绕客体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或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围绕客体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或权力和义务力和义务见下一讲见下一讲“权利、义务和权力权利、义务和权力”42一、法律关系的演变:产生、变更、消灭一、法律关系的演变:产生、变更、消灭二、法律关系演变的条件二、法律关系演变的条件(一)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依据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依据(二)法律事实(二)法律事实 1.1.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 2.如何理解?如何理解? 是客观存在的外在的现象,而不是心理活动是客观存在的外在的现象,而不是心理活动 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生活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生活事实 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演变法律关系的演变43三、法律事实的分类三、法律事实的分类(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1.1.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的概念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行为本讲的法律行为与民法上的本讲的法律行为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存在一定差别存在一定差别 一般而言,为了体现一般而言,为了体现“私法自治私法自治”原则,民法中所谓的原则,民法中所谓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juristic actjuristic act)仅限于)仅限于狭义的合法表意行为狭义的合法表意行为,而,而不包括违法行为(王泽鉴:不包括违法行为(王泽鉴:民法总则民法总则20012001) 为了更具有理论上的一般性,本讲的为了更具有理论上的一般性,本讲的广义的法律行为广义的法律行为,是在上述法律行为概念的基础上扩展而来,相当于是在上述法律行为概念的基础上扩展而来,相当于legal legal behaviorbehavior;统摄一切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统摄一切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等也包括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等萨维尼在萨维尼在当代罗当代罗马法体系马法体系中提出中提出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的“意思意思学说学说”,将,将“法律法律行为行为”与与“意思表意思表示示”等同起来。等同起来。1900年的年的德国民德国民法典法典也将也将“意思意思表示表示”作为法律行作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为的构成要件442.2.法律行为的特征法律行为的特征社会性社会性法律性法律性外在性外在性意志性意志性 对法律行为之意志性的反思:排除了非常态的法律行对法律行为之意志性的反思:排除了非常态的法律行为为 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在无意识状态下实施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在无意识状态下实施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453.3.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分类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自主行为: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自主行为: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行为人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代理行为:行为人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公法行为: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公法行为: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 私法行为:具有私法效力、能够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私法行为:具有私法效力、能够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作为(积极行为)和不作为(消极行为)作为(积极行为)和不作为(消极行为)46(二)法律事件(二)法律事件1.1.法律事件的概念法律事件的概念 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客观事实2.2.法律事件的分类法律事件的分类自然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社会事件47本讲内容掌握程度要求:本讲内容掌握程度要求:准确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能够区分不同的不同法律关系准确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能够区分不同的不同法律关系的种类;能够区分权利、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种类;能够区分权利、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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