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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目目 录录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第三节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备案类增值税优惠惠 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第五节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政策文件:一、政策文件: 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点的通知(财税(财税20111112011111号)号)附件三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51292005129号)号) 二、我省营改增税收优惠二、我省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始时政策执行起始时间:间: 2012年12月1日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三、税收优惠方式:税收优惠方式: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项目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具体形式的不同,目前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等2种方式。(一)直接减免税为备案类税收优惠,属即办事项;(一)直接减免税为备案类税收优惠,属即办事项;特点:征前减免,进项不得抵扣,不得开具专票;(二)即征即退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属流转事项。(二)即征即退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属流转事项。特点:在税务环节先征后退,可以开具专票,并按规定计算销项、进项和应纳税额。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四、立法思路:四、立法思路: (一)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 (二)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 (三)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五、具体项目:五、具体项目: 十三项直接减免税十三项直接减免税+ +三项即征即退三项即征即退+ +起征点起征点 其中: 十三项直接减免税项目为原营业税过渡政策; 三项即征即退项目中,残疾人就业由原营业税直接减免调整为即征即退;管道运输和融资租赁为新增优惠政策,其目的是保持营改增以后这2个行业的总体税负不上升(或略有下降)。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直接减免税项目:(一)直接减免税项目: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目前我省仅限武汉)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武汉为两岸直航城市)。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武汉为两岸直航城市)。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直接减免税项目:(一)直接减免税项目: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注意: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失业人员就业采取增值税税额抵减的方式减免税,免税期限为3年。且享受上述12、13项优惠政策均有行业限制。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二节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不需备案)。 三、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二节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四、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五、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第二节第二节 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规定 七、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八、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一、政策执行时间:一、政策执行时间: 为实现我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稳过渡,2012年12月1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且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对应原营业税减免项目有效截止日期在2012年12月后的,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可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文件依据和执行期间的起始日期统一为2012年12月1日;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需新增备案的,应按相关规定提供申请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备案后录入增值税减免信息。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二、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申请。(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二)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齐全、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予以受理并登记备案,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时将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纳税人补正。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二、办理流程: (三)税政管理部门部署核查。(三)税政管理部门部署核查。 税政管理部门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于次月初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四)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四)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税政管理部门传递的申请备案资料后,应安排2名税收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的实地核查工作。 (五)备案结果处理。(五)备案结果处理。 1 1. .未发现问题的,未发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由税政管理部门归档;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二、办理流程:2.2.发现问题的,发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将实地核查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完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 三、流程图:三、流程图: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四、表证单书: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 (二)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三)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备案) (四)税务事项通知书(补充资料) (五)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核查表 (六)税务事项通知书(取消减免税) (七)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 (八)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情况统计表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五、具体规程:五、具体规程: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著作权,是指个人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三份; 2.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作品或有关著作权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残疾人证书(或残疾军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申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减免,需提供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 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是指航空公司提供飞机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飞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 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并加盖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省商务厅)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供的应税服务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业务特点:业务特点: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享有节能设备所有权,合同期满后设备无偿交付客户所有。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符合条件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公司支付,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节能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举例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六)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六)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目前我省仅限武汉)(目前我省仅限武汉) 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2012年年1212月月1 1日至日至20132013年年1212月月3131日免征增日免征增值税。值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武汉)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KPO)。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省商务厅确认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运输收入(我省目前仅限武汉)(我省目前仅限武汉) 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是指海峡两岸海上客货直接运输。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得的运输收入(我省目前仅限武汉)(我省目前仅限武汉) 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台湾航空公司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海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是指两岸货运直航包机,运载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的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九)美国(九)美国ABS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 美国美国ABS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是指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保持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对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 企业签订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十)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十)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 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每一名随军家属只可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每一名随军家属只可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3年内免征增值税。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提供的应税服务3 3年内免征增值税。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2)驻鄂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留存原件)(留存原件);(3)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留存原件)(留存原件);(4)纳税人与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5)纳税人为随军家属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2.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驻鄂部队各单位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留存原件); (3)随军家属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需特别注意的是需特别注意的是,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申请资料:申请资料: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纳税人业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4)纳税人为军转干部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6)纳税人在职职工及军转干部名册。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和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 1.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务型企业 (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纳税人与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纳税人为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纳税人在职职工及城镇退役士兵名册(原件)。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2.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十三)失业人员就业项目 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服务型企业服务型企业(从事原从事原营业税营业税“服务业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均可享受税收优惠。 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22012年年1212月月1 1日至日至20132013年年1212月月3131日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1.1.政策规定:政策规定: (1 1)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注明“自主创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业税收政策”或附着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2. 申申请资料料 (1)自主创业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服)服务型企型企业新招新招录失失业人人员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份;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纳税人与新招录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签订的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纳税人为新招录的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职工花名册(原件,盖企业公章)。 第三节 备案类增值税优惠 特别注意:特别注意: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个体经营的换算公式为:个体经营的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服务型企业的换算公式为:服务型企业的换算公式为: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一、管理规定:一、管理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的3个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项目,为报批类减免税,属流转事项。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前,由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对其进行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审批。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凡湖北省境内的所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取得享受应税服务增值税优取得享受应税服务增值税优惠资格的次月起惠资格的次月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应税服务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实行按月申报、按月审核、按月办理。纳税人按月申报有困难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主管国税部门应自受理纳税人申请退税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减免税决定。在规定期限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国税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对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实施先退税后评估管理。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二、办理流程:二、办理流程: (一)资格认定:(一)资格认定: 1. 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应税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时,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附报相关资料; 2.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齐全的,将有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3.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审核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做好核实工作记录。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办税服务厅。符合要求的报税政管理部门。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4.税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分管领导审批。 5.税政管理部门应在分管领导审批完毕后,将签署审批意见的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领取相关资料。 6.流程图 :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二)退税审批:(二)退税审批: 1. 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报退税资料。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资料齐全的,将相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2. 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的,退办税服务厅。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 3. 税政管理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报送的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报分管税政领导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 4. 税政部门分管领导对税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转交税政管理部门存档;税政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办税服务大厅,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5. 税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和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依照纳税人申报退税情况,按季或按半年实施先退税后评估工作。 6. 流程图: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二具体规程二具体规程 (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原适用营业税(一)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服务业税目目”)提供应税服务)提供应税服务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提供应税服务,由税务机关按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提供应税服务,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照单位 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是指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除不需要或可不经上述部门认定的单位外),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安置残疾人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各类所有制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相关规定相关规定:(1)该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2)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湖北省标准)。 (3)纳税人(除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民政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建立有考勤管理制度;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四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4)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即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5)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增值税即征即退实行按月办理,按月办理有困难的,可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按季办理。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2. 2.资格认定申请资料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按规定需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的“四险”缴费记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清单(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纳税人在职职工及残疾人名册,残疾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3. 3.退税审批申请资料:退税审批申请资料: 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3份。 当月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 当月为残疾人员缴纳“四险”等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由社保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当月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纳税人加盖公章的代发残疾人工资清单(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当月残疾人月度考勤记录。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二)(二)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1. 1.相关规定:相关规定: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销售额3%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2. 2. 资格认定申请资料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2)企业签订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 3. 退税审批申请资料退税审批申请资料 (1)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3份。 (2)当月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1. 1. 相关规定相关规定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内资和外资)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试点地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企业,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应按取得的融资租赁收入,扣除原营业税规定的扣除项目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租赁业务应收款项,按期向承租人开具发票。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试点地区融资租赁企业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租赁物为新购设备的融资租赁合同,可在合同中约定首期就设备价款一次性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各期,按租金总额扣除设备款后的余额部分,分期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3%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100%。(上海) 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应纳税额为融资租赁业务已缴增值税。 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本期即征即退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为当期各项累计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价税合计数)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相应承担的出租货物成本后的余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第四节第四节 报批类增值税优惠报批类增值税优惠 2. 2. 资格认定申请资料资格认定申请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3份。 (2)企业签订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3. 3. 退税审批申请资料退税审批申请资料 (1)增值税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3份; (2)当月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复印件)。第五节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起征点不同于免征额,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起征点范围和幅度一、增值税起征点范围和幅度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第五节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五节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二、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四)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第五节第五节 增值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 三、销售额三、销售额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为3%。注意:注意:增值税起征点按照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的月(次)销售额分别确定。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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