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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总论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民法学课题组制作【内容提要内容提要】n n 债法是民法中的核心部分,在现代民法中债法更是居债法是民法中的核心部分,在现代民法中债法更是居债法是民法中的核心部分,在现代民法中债法更是居债法是民法中的核心部分,在现代民法中债法更是居于优越地位。债权总论是对债法基本原理的概括,具有宏于优越地位。债权总论是对债法基本原理的概括,具有宏于优越地位。债权总论是对债法基本原理的概括,具有宏于优越地位。债权总论是对债法基本原理的概括,具有宏观性、抽象性等特点。观性、抽象性等特点。观性、抽象性等特点。观性、抽象性等特点。n n债权总论在债法学习过程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学习债债权总论在债法学习过程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学习债债权总论在债法学习过程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学习债债权总论在债法学习过程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学习债权总论能够为进一步学习和研究债法分论打下基础。权总论能够为进一步学习和研究债法分论打下基础。权总论能够为进一步学习和研究债法分论打下基础。权总论能够为进一步学习和研究债法分论打下基础。n n本章以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为主线,本章以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为主线,本章以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为主线,本章以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为主线,具体介绍债的概述、债的发生原因、债法的体系和特征、具体介绍债的概述、债的发生原因、债法的体系和特征、具体介绍债的概述、债的发生原因、债法的体系和特征、具体介绍债的概述、债的发生原因、债法的体系和特征、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方面的知识。学习本章,应该重点理解和掌握债的消灭等方面的知识。学习本章,应该重点理解和掌握债的消灭等方面的知识。学习本章,应该重点理解和掌握债的消灭等方面的知识。学习本章,应该重点理解和掌握债的概念、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等方面债的概念、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等方面债的概念、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等方面债的概念、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等方面的内容。的内容。的内容。的内容。7/27/20247/27/20242 2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本章纲目本章纲目n n第一节第一节债的概述债的概述 n n第二节第二节债的分类债的分类n n第三节第三节债的履行债的履行n n第四节第四节债的保全债的保全n n第五节第五节债的担保债的担保n n第六节 债的移转债的移转n n第七节第七节债的消灭债的消灭7/27/20247/27/20243 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债权总则债权总则之之第一节第一节债的概述债的概述7/27/20247/27/20244 4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第一节第一节债的概述债的概述 n n一、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和特征n n(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n n现代民法中的债是指一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债是现代民法中的债是指一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债是现代民法中的债是指一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债是现代民法中的债是指一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n n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法律规定:n n我国我国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第第8484条第条第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款规定:款规定:“ “债是按照合债是按照合债是按照合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是债务人。是债务人。是债务人。”7/27/20247/27/20245 5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债的概念包含以下含义:n n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n n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为的法律关系n n3、债依照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产生的法、债依照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产生的法律关系律关系n n4、债体现的是财产法律关系、债体现的是财产法律关系7/27/20247/27/20246 6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二)债的特征(二)债的特征1 1、债的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债的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债的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债的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2 2、债的内容只能通过请求实现、债的内容只能通过请求实现、债的内容只能通过请求实现、债的内容只能通过请求实现3 3、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4 4、债的关系的发生可依合法行为发生亦可依非、债的关系的发生可依合法行为发生亦可依非、债的关系的发生可依合法行为发生亦可依非、债的关系的发生可依合法行为发生亦可依非法行为发生法行为发生法行为发生法行为发生5 5、债的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给付)。、债的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给付)。、债的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给付)。、债的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给付)。7/27/20247/27/20247 7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二、债的要素二、债的要素n n(一)债的主体(一)债的主体n n债的主体又称为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双债的主体又称为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双债的主体又称为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双债的主体又称为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享有权利的一方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是债务人。方。享有权利的一方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是债务人。方。享有权利的一方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是债务人。方。享有权利的一方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相互对立、相互依存,不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相互对立、相互依存,不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相互对立、相互依存,不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相互对立、相互依存,不可或缺。债的主体最主要的特点是双方均是特定的。或缺。债的主体最主要的特点是双方均是特定的。或缺。债的主体最主要的特点是双方均是特定的。或缺。债的主体最主要的特点是双方均是特定的。 7/27/20247/27/20248 8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二)债的客体(二)债的客体n n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和债的标的是否为同一概念,学对象。债的客体和债的标的是否为同一概念,学对象。债的客体和债的标的是否为同一概念,学对象。债的客体和债的标的是否为同一概念,学者间有分岐。我国大陆学者一般认为二者属于同者间有分岐。我国大陆学者一般认为二者属于同者间有分岐。我国大陆学者一般认为二者属于同者间有分岐。我国大陆学者一般认为二者属于同一概念。一概念。一概念。一概念。 7/27/20247/27/20249 9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三)债的内容(三)债的内容n n债的关系的内容包括债权和债务两个方债的关系的内容包括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从债权人角度观察体现为债权,从债面,从债权人角度观察体现为债权,从债务人角度观察体现为债务。务人角度观察体现为债务。7/27/20247/27/20241010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n n1 1、债权、债权、债权、债权n n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得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以下特点: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以下特点: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以下特点: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以下特点:n n(1 1)债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债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债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债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n n(2 2)债权是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n n(3 3)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任意性。n n(4 4)债权具有平等性和兼容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和兼容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和兼容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和兼容性。n n(5 5)债权属于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属于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属于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属于有期限的权利。n n(6 6)债权的移转一般不需要公示。)债权的移转一般不需要公示。)债权的移转一般不需要公示。)债权的移转一般不需要公示。7/27/20247/27/2024111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n n一般认为,债权具有以下三种权能:一般认为,债权具有以下三种权能:一般认为,债权具有以下三种权能:一般认为,债权具有以下三种权能:n n第一,给付请求权。又称为债权的请求力,即债权人第一,给付请求权。又称为债权的请求力,即债权人第一,给付请求权。又称为债权的请求力,即债权人第一,给付请求权。又称为债权的请求力,即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按照债权的内容为给付的权利。由于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按照债权的内容为给付的权利。由于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按照债权的内容为给付的权利。由于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按照债权的内容为给付的权利。由于债权本质上为请求权,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给付,故债权本质上为请求权,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给付,故债权本质上为请求权,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给付,故债权本质上为请求权,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给付,故债权人欲实现其权利,必须先向债务人请求为给付。给付请权人欲实现其权利,必须先向债务人请求为给付。给付请权人欲实现其权利,必须先向债务人请求为给付。给付请权人欲实现其权利,必须先向债务人请求为给付。给付请求权是债权的第一权能。求权是债权的第一权能。求权是债权的第一权能。求权是债权的第一权能。n n第二,给付受领权。又称为债权的保持力,即债务人第二,给付受领权。又称为债权的保持力,即债务人第二,给付受领权。又称为债权的保持力,即债务人第二,给付受领权。又称为债权的保持力,即债务人为给付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保持因债务人的给付为给付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保持因债务人的给付为给付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保持因债务人的给付为给付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保持因债务人的给付所的利益。这是债权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也是债权的本所的利益。这是债权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也是债权的本所的利益。这是债权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也是债权的本所的利益。这是债权人所追求的最终结果,也是债权的本旨所在。旨所在。旨所在。旨所在。n n第三,保护请求权。又称为债权的强制力,即债权人第三,保护请求权。又称为债权的强制力,即债权人第三,保护请求权。又称为债权的强制力,即债权人第三,保护请求权。又称为债权的强制力,即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享有的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享有的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享有的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有关的国家机关给予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7/27/20247/27/20241212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n n2 2、债务、债务、债务、债务n n债务是指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债务是指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债务是指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债务是指债务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因此,债务的的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因此,债务的的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因此,债务的的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因此,债务的内容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内容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内容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内容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不作为。的不作为。的不作为。 7/27/20247/27/2024131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n n债务具有以下特点:n n (1)债务具有不利益性n n (2)债务具有特定性n n (3)债务具有受约束性7/27/20247/27/20241414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3、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n n(1 1)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n n债务可以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以债务可以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以债务可以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以债务可以分为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以之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虽然不决定债的类型,但却是完全满足债权人的给付义务虽然不决定债的类型,但却是完全满足债权人的给付义务虽然不决定债的类型,但却是完全满足债权人的给付义务虽然不决定债的类型,但却是完全满足债权人的利益的需要所必需的。利益的需要所必需的。利益的需要所必需的。利益的需要所必需的。7/27/20247/27/20241515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n n(2 2)附随义务)附随义务)附随义务)附随义务n n附随义务,是指除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附随义务,是指除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附随义务,是指除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附随义务,是指除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属于法律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属于法律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属于法律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附随义务一般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的义务。附随义务一般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的义务。附随义务一般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的义务。附随义务一般包括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附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附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附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附随义务的功能,可以分为两类:随义务的功能,可以分为两类:随义务的功能,可以分为两类:随义务的功能,可以分为两类:n n(1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例如,花瓶的出卖人应妥为包装,使买受人得安全携回;牛肉面店的出租人不得于隔包装,使买受人得安全携回;牛肉面店的出租人不得于隔包装,使买受人得安全携回;牛肉面店的出租人不得于隔包装,使买受人得安全携回;牛肉面店的出租人不得于隔壁再行开店,从事营业竞争等。壁再行开店,从事营业竞争等。壁再行开店,从事营业竞争等。壁再行开店,从事营业竞争等。n n(2 2)维护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保护功能)。)维护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保护功能)。)维护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保护功能)。)维护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保护功能)。7/27/20247/27/20241616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n n(3 3)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n n给付义务还可以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分为原给付义务给付义务还可以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分为原给付义务给付义务还可以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分为原给付义务给付义务还可以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是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是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是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中原定的履行义务,如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交付房屋指合同中原定的履行义务,如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交付房屋指合同中原定的履行义务,如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交付房屋指合同中原定的履行义务,如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交付房屋或支付租金的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二次给付义务,或支付租金的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二次给付义务,或支付租金的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二次给付义务,或支付租金的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为第二次给付义务,是指在原给付义务与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是指在原给付义务与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是指在原给付义务与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是指在原给付义务与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务。务。务。7/27/20247/27/20241717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n n(4 4)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n n不真正义务实际上指的是债之关系中非违约方的损害不真正义务实际上指的是债之关系中非违约方的损害不真正义务实际上指的是债之关系中非违约方的损害不真正义务实际上指的是债之关系中非违约方的损害减损义务,它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不真正义务是减损义务,它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不真正义务是减损义务,它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不真正义务是减损义务,它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不真正义务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仅是使承担求履行,而其违反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仅是使承担求履行,而其违反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仅是使承担求履行,而其违反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仅是使承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不利益。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不利益。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不利益。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不利益。n n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了不真正义务,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了不真正义务,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了不真正义务,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了不真正义务,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第第第第119119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7/27/20247/27/20241818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三、债的发生原因三、债的发生原因n n(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述(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述(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述(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述n n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发生,如果债权债务已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发生,如果债权债务已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发生,如果债权债务已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发生,如果债权债务已经发生,而由于债权让与或债务主体变更,则不是债的发经发生,而由于债权让与或债务主体变更,则不是债的发经发生,而由于债权让与或债务主体变更,则不是债的发经发生,而由于债权让与或债务主体变更,则不是债的发生而是债的移转。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生而是债的移转。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生而是债的移转。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生而是债的移转。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原因中既有行为,如合同、单方允诺;又有实。债的发生原因中既有行为,如合同、单方允诺;又有实。债的发生原因中既有行为,如合同、单方允诺;又有实。债的发生原因中既有行为,如合同、单方允诺;又有行为外之事实,如事件。既有合法行为,如合同行为、单行为外之事实,如事件。既有合法行为,如合同行为、单行为外之事实,如事件。既有合法行为,如合同行为、单行为外之事实,如事件。既有合法行为,如合同行为、单方允诺;又有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缔约过失。方允诺;又有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缔约过失。方允诺;又有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缔约过失。方允诺;又有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缔约过失。7/27/20247/27/20241919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二)意定之债(二)意定之债n n1 1、合同、合同、合同、合同n n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的协议。的协议。的协议。n n合同之债的特点主要在于:合同之债的特点主要在于:合同之债的特点主要在于:合同之债的特点主要在于:n n第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第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第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第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是双方行为,需要意思表示的合致,单方允诺不能产生同是双方行为,需要意思表示的合致,单方允诺不能产生同是双方行为,需要意思表示的合致,单方允诺不能产生同是双方行为,需要意思表示的合致,单方允诺不能产生合同。合同。合同。合同。n n第二、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第二、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第二、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第二、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其中身份平等是基础,只有缔约当事人的身份平等方议。其中身份平等是基础,只有缔约当事人的身份平等方议。其中身份平等是基础,只有缔约当事人的身份平等方议。其中身份平等是基础,只有缔约当事人的身份平等方可为自愿达成协议打下基础。可为自愿达成协议打下基础。可为自愿达成协议打下基础。可为自愿达成协议打下基础。n n第三、合同之债是基于合法行为发生的。合同是合法第三、合同之债是基于合法行为发生的。合同是合法第三、合同之债是基于合法行为发生的。合同是合法第三、合同之债是基于合法行为发生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非法的的民事行为,非法的的民事行为,非法的的民事行为,非法的“ “合同合同合同合同” ”行为不能产生合同之债,但行为不能产生合同之债,但行为不能产生合同之债,但行为不能产生合同之债,但可能引发其他之债,如缔约过失之债。可能引发其他之债,如缔约过失之债。可能引发其他之债,如缔约过失之债。可能引发其他之债,如缔约过失之债。7/27/20247/27/20242020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n n2 2、单方允诺、单方允诺、单方允诺、单方允诺n n单方允诺又称为单独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单方允诺又称为单独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单方允诺又称为单独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单方允诺又称为单独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思表示。思表示。思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典型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在现实生活中,典型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在现实生活中,典型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在现实生活中,典型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等。设立幸运奖等。设立幸运奖等。设立幸运奖等。 7/27/20247/27/2024212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n n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符合民事行为的特征,完全可以作为引起债发生的原广告符合民事行为的特征,完全可以作为引起债发生的原广告符合民事行为的特征,完全可以作为引起债发生的原广告符合民事行为的特征,完全可以作为引起债发生的原因。只要是合法的悬赏广告,设立悬赏广告之人应该按照因。只要是合法的悬赏广告,设立悬赏广告之人应该按照因。只要是合法的悬赏广告,设立悬赏广告之人应该按照因。只要是合法的悬赏广告,设立悬赏广告之人应该按照广告的内容履行债务,对于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人广告的内容履行债务,对于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人广告的内容履行债务,对于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人广告的内容履行债务,对于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广告人给付悬赏金额。有权请求广告人给付悬赏金额。有权请求广告人给付悬赏金额。有权请求广告人给付悬赏金额。 7/27/20247/27/20242222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n n设定幸运奖也是单方允诺的一种类型。幸运奖是指民设定幸运奖也是单方允诺的一种类型。幸运奖是指民设定幸运奖也是单方允诺的一种类型。幸运奖是指民设定幸运奖也是单方允诺的一种类型。幸运奖是指民事主体出于某种目的,设定幸运奖项,向随机选取的人给事主体出于某种目的,设定幸运奖项,向随机选取的人给事主体出于某种目的,设定幸运奖项,向随机选取的人给事主体出于某种目的,设定幸运奖项,向随机选取的人给付一定的物质利益的允诺。付一定的物质利益的允诺。付一定的物质利益的允诺。付一定的物质利益的允诺。 7/27/20247/27/2024232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三)法定之债(三)法定之债n n1 1、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n n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之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之间便发生债之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之间便发生债之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之间便发生债之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利。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利。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利。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7/27/20247/27/20242424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n n不当得利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不当得利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不当得利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不当得利具有两个基本功能:(1 1)矫正法律关系的财)矫正法律关系的财)矫正法律关系的财)矫正法律关系的财货流转。例如不知债务未发生,或债务已经消灭而为清偿货流转。例如不知债务未发生,或债务已经消灭而为清偿货流转。例如不知债务未发生,或债务已经消灭而为清偿货流转。例如不知债务未发生,或债务已经消灭而为清偿(非债清偿时),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非债清偿时),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非债清偿时),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非债清偿时),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2 2)保)保)保)保护财货归属。例如无权占用或出租他人房屋,应返还其所护财货归属。例如无权占用或出租他人房屋,应返还其所护财货归属。例如无权占用或出租他人房屋,应返还其所护财货归属。例如无权占用或出租他人房屋,应返还其所受利益。受利益。受利益。受利益。 n n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认为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认为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认为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认为不当得利本质上属于行为,有人认为不当得利本质上属于不当得利本质上属于行为,有人认为不当得利本质上属于不当得利本质上属于行为,有人认为不当得利本质上属于不当得利本质上属于行为,有人认为不当得利本质上属于事件,多数观点认为,不当得利从性质上说是事件。事件,多数观点认为,不当得利从性质上说是事件。事件,多数观点认为,不当得利从性质上说是事件。事件,多数观点认为,不当得利从性质上说是事件。7/27/20247/27/20242525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n n2 2、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n n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称为或者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称为或者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称为或者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人称为本人,因本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人称为本人,因本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人称为本人,因本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人称为本人,因本人从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中受到利益,又称受益人。无因管从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中受到利益,又称受益人。无因管从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中受到利益,又称受益人。无因管从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中受到利益,又称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就产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理发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就产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理发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就产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理发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就产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7/27/20247/27/20242626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n n3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n n侵权行为是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依法侵权行为是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依法侵权行为是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依法侵权行为是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以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以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以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以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因侵权行为而在侵权人和受害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因侵权行为而在侵权人和受害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因侵权行为而在侵权人和受害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因侵权行为而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分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分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分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二者在归责原则、构成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二者在归责原则、构成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二者在归责原则、构成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二者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要件、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要件、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要件、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 7/27/20247/27/20242727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n n4 4、缔约过失、缔约过失、缔约过失、缔约过失n n缔约过失是指缔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缔约过失是指缔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缔约过失是指缔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缔约过失是指缔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状态。基于缔约过失,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因此给对主观状态。基于缔约过失,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因此给对主观状态。基于缔约过失,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因此给对主观状态。基于缔约过失,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因而成立缔约过失之债。方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因而成立缔约过失之债。方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因而成立缔约过失之债。方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因而成立缔约过失之债。 7/27/20247/27/20242828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四、债法概述四、债法概述n n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我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我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我债法是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债法,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债法,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债法,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债法,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未设专编规定债中未设专编规定债中未设专编规定债中未设专编规定债权债务关系,仅仅在第权债务关系,仅仅在第权债务关系,仅仅在第权债务关系,仅仅在第5 5章民事权利中有关债权以及第章民事权利中有关债权以及第章民事权利中有关债权以及第章民事权利中有关债权以及第6 6章章章章中规定有债的主要内容,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所体现,中规定有债的主要内容,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所体现,中规定有债的主要内容,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所体现,中规定有债的主要内容,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所体现,目前目前目前目前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债法方面最主要的规范,另外,是我国债法方面最主要的规范,另外,是我国债法方面最主要的规范,另外,是我国债法方面最主要的规范,另外,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担保法、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保险法、破产法破产法破产法破产法等法律规范中也有等法律规范中也有等法律规范中也有等法律规范中也有关于债法德规范。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多数学者主张,关于债法德规范。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多数学者主张,关于债法德规范。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多数学者主张,关于债法德规范。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多数学者主张,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独立的情况下,债法总则仍应保留,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独立的情况下,债法总则仍应保留,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独立的情况下,债法总则仍应保留,在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独立的情况下,债法总则仍应保留,对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对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对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对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7/27/20247/27/20242929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一)债法的体系(一)债法的体系n n债法本质上规范的是市场经济中交易关系,在市场经债法本质上规范的是市场经济中交易关系,在市场经债法本质上规范的是市场经济中交易关系,在市场经债法本质上规范的是市场经济中交易关系,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在现代民法中,债法具有独立的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在现代民法中,债法具有独立的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在现代民法中,债法具有独立的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在现代民法中,债法具有独立的地位,且已经处于绝对的优越地位。在大陆法中,债法多地位,且已经处于绝对的优越地位。在大陆法中,债法多地位,且已经处于绝对的优越地位。在大陆法中,债法多地位,且已经处于绝对的优越地位。在大陆法中,债法多在民法典中独占一编,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台湾在民法典中独占一编,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台湾在民法典中独占一编,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台湾在民法典中独占一编,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等,债法的内容由债法总则、合同之债、侵权地区民法典等,债法的内容由债法总则、合同之债、侵权地区民法典等,债法的内容由债法总则、合同之债、侵权地区民法典等,债法的内容由债法总则、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单方允诺等内容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单方允诺等内容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单方允诺等内容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过失、单方允诺等内容组成。民法典中债法内容的编排集中体现了近现代民法典组成。民法典中债法内容的编排集中体现了近现代民法典组成。民法典中债法内容的编排集中体现了近现代民法典组成。民法典中债法内容的编排集中体现了近现代民法典关注形式理性的特点,债法体系看似凌乱,其实一个抽象关注形式理性的特点,债法体系看似凌乱,其实一个抽象关注形式理性的特点,债法体系看似凌乱,其实一个抽象关注形式理性的特点,债法体系看似凌乱,其实一个抽象的债的概念已经把庞大的债法体系贯穿起来。的债的概念已经把庞大的债法体系贯穿起来。的债的概念已经把庞大的债法体系贯穿起来。的债的概念已经把庞大的债法体系贯穿起来。 7/27/20247/27/20243030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二)债法的性质(二)债法的性质n n1、债法是交易法、债法是交易法n n2、债法是财产法、债法是财产法n n3、债法是任意法、债法是任意法n n4、债法是具有国际性的法、债法是具有国际性的法7/27/20247/27/20243131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民法学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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