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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及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第三条 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随着医学科学发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扩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新增筛查病种。第四条 建立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一套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科技协作,形成筛查服务、质量控制、科学研究与新生儿疾病防治工作相互依托,共同发展的合理格局。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和为经济贫困病儿提供治疗帮助。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机构和人员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健全筛查、防治服务网络,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标准和规划。第八条 设立省、市、县三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机构,设立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和市、县(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中心。第九条 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设在黑龙江省妇幼保健院,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负责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年度考评;(二)掌握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三)承担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四)负责向市级管理分中心发放筛查材料和PKU患儿救助食品及药品。第十条 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中心设在市妇幼保健院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保健机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年度考评;(二)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转诊情况;(三)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四)发放本行政区域内筛查材料和PKU患儿救助食品及药品;(五)对市辖区内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初筛可疑阳性进行追访、复诊及质量控制;(六)确保市辖区内筛查标本采集单位的采血、送检、阳性召回、经费监管等各个环节正常运行。农垦和森工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机构设在省农垦和森工总局卫生局或其委托的医疗保健机构。第十一条 县(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中心设在县(市)妇幼保健院或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保健机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负责开展健康教育活动;(二)发放本辖区内筛查材料和PKU患儿救助食品及药品;(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先天性、代谢性疾病筛查和初筛可疑阳性进行追访、复诊及质量控制;(四)确保筛查标本采集单位的采血、送检、阳性召回、经费监管等各个环节正常运行。第十二条 全省设立一个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活产数在3万人以上的地市原则上可设立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分中心。第十三条 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承担省卫生厅规定的疾病筛查和诊疗任务。第十四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实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工作。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二)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三)符合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第十五条 省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负责全省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第十六条 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听力筛查。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参与和支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第十八条 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中心与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分中心签订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合同,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双方责任、经费核算办法、考核奖励机制等。第十九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协调,确保筛查工作网络正常运转。第二十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由接生机构负责录入新生儿相关信息,在采集的血片上标注条形码,筛查中心实验室将筛查结果在网上登记,家长可以通过唯一条形码电话查询检测结果。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第二十二条 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全省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 质量评估。第二十三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对筛查血片、筛查诊疗常规工作和实验室技术质量,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第二十四条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保证筛查质量。第二十五条 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样本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采血常规,保证血片采集、保存、递送和卡片填写的质量。对高危新生儿、低体重儿及时进行临床追访,协助管理办公室及时召回筛查阳性患儿。在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样本前,采血人员应向新生儿父母介绍新生儿疾病筛查知识,并发放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做好签字纪录。第二十六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做好血片和原始资料保存。血片资料、文字和质控资料保存期限10年。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第二十八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分中心)必须符合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第二十九条 市、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2、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新出生的活产儿未履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责任,造成新生儿疾病漏筛的;3、新生儿疾病筛查统计上报不及时或信息失实的;4、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不达标的;5、违反本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版权声明:本人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等内容受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凡未经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转载上述内容,本人有权追究侵权行为。本人关于图片作品版权的声明:1. 本人在此刊载的原创作品,其版权归属本人所有。2. 任何传统媒体、商业公司或其他网站未经本人的授权许可,不得擅自从本人转载、转贴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复制、使用上述作品。3. 传统媒体、商业公司或其他网站对上述作品的任何使用,均须事先与本人联系。4. 对于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人员,将采取必要的措施,通过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途径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允许个人及非商业使用转载,但是请标注作者和链接。不得对本任何组成部分(包括作品页面、作品段落、作品内容等)进行修改、分发、再造、复制、抄袭、交易、转载等。如果本站确定您的行为违法或有损本网站和他人的利益,将保留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提供服务、删除用户帐户、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上有400多字的版权声明说明,您可自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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