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50页
第2页 / 共50页
第3页 / 共50页
第4页 / 共50页
第5页 / 共50页
第6页 / 共50页
第7页 / 共50页
第8页 / 共50页
第9页 / 共50页
第10页 / 共50页
亲,该文档总共5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被盗被盗财财物价格物价格认认定定规则规则解析解析2015.11一、一、 规则规则出台背景、意出台背景、意义义及及过过程程(一)背景(一)背景近年来,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有了新变化,并愈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1.新刑诉法的实施和社会民众法制观念日益增强2.盗窃财物案件中各有关方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更加注重维护自身权益3.社会舆论提出的观点、看法(天价手机案)4.现代技术的发展、传统产业的更新、科技含量的提高和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二)意义(二)意义1.为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办理此类案件提供规范支撑2.有利于统一盗窃财物价格鉴定的标准和方法3.提高价格鉴定结论公信力4.降低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风险。(三)过程(三)过程2013年10月进行立项由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具体负责,国家中心鉴定部进行指导。2014年2月26日下发课题调查通知随后赴河南、河北、山东等地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地意见。于2014年5月形成初稿,召开各地业务骨干及部分省认证中心主任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6月上报成果。国家中心根据研究成果起草初稿,征求各地意见,对初稿进行数次修改2014年11月15日印发了被盗财物价格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二、盗窃罪及其司法解二、盗窃罪及其司法解释释(一)盗窃罪(一)盗窃罪定义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要件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2.行为内容: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4.责任内容: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四条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这一条就是我们认证机构进行盗窃罪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依据,大家做认定时一定按照本条去执行,我们认证机构只对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进行认定,其它不予受理)。 (2)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认证机构受到委托对外币进行认定应该不予受理,由委托机构自行找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进行调查,这不是我们认证的职能)。 (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2)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第九条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3)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理: (1)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三三)确立盗窃数额的一般原则确立盗窃数额的一般原则1.以被盗财物的价值为基础确定盗窃数额的原则以被盗财物的价值为基础确定盗窃数额的原则认定盗窃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综合考虑,在认定数额中应该注意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盗窃物品的价值都应该以人民币的价值来衡量;二是盗窃罪中的数额仅指直接损失的价值,不包括间接损失的价值,间接损失的价值只能作为其量刑的参考;三是物品和货币是盗窃的主要对象。货币的价值一目了然,认定起来比较容易。(1) 盗窃罪对象的特征盗窃罪对象的特征从财物的三属性来考察,盗窃罪的对象应当具备如下三个特征从财物的经济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可以成为盗窃对象的主要有如下几种:1.具有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商品;2.货币;3.有价证券;4.可以直接导致财产丧失的财产权利证件;5.可以从中获利的特种票据;6.从人体分离出来的器官等;7.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之物。u从财物的物理属性物理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能够被人们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u从财物的物理属性考察盗窃罪的对象,其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有限范围),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如电力等),有偿服务(如有偿电话服务,有偿因特物网服务)以及电子货币等。u从财物的法律属性法律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盗窃对象应当是“他人财产”。二是盗窃对象应当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财产。如果是已被法律排除在盗窃罪之外的财产(如枪支、弹药爆炸物等),也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从法律属性来考察,下列之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u1)特殊条件下的自有物(如由他人代管的自己财产);u2)共有物;u3)有主野生物;u4)非法持有物。是指合法所有人以外的人,采取违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如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贪污、受贿等手段取得的财物。u5)违禁物。是指法律禁止公民个人持有的物品,如毒品等。u6)假冒伪劣物品;(2)认定盗窃数额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认定盗窃数额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无价物品的价值认定。2、差价物品的价值认定。3、假冒、伪劣、残次品的价值认定。4、对盗窃对象的价值无认知的盗窃数额的认定。2、主客观价值相统一确定数额的原则主客观价值相统一确定数额的原则司法实践中盗窃数额的认定也应当遵循主客观价值相统一的原则。对盗窃案件的数额认定应根据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和给社会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盗窃的是机器零部件,使机器修复后能够使用的,只能按实际盗走的物品来计算犯罪数额。相反,在盗窃犯罪中将机器设备毁坏不能修复使用的,则以该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减去其残值为盗窃数额。这样有利于财物所有人的合法财产得到切实的保护。第一、如果被盗物品是某物的一部分,而此物是可以修复使用的,那么盗窃数额应以实被盗物品的价值为犯罪数额,(并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例如上述所说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圈或铜条,盗窃数额即为铜线圈或铜条的价值;第二、如果被盗物品是某物的一部分,而此物是不可修复的,由于其使用价值完全丧失,交换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那么应当以整体物的价值减去残留的价值为计算盗窃数额。3、以行为时、行为地的价格确定原则三、被盗三、被盗财财物价格物价格认认定定规则规则解析解析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价格鉴定需要遵循的原则1.独立性原则2.客观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科学性原则5.合法性原则第四条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性负责。价格鉴证委托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存在的问题一、存在的问题1、标的物描述不清。委托书中只有对、标的物描述不清。委托书中只有对物品进行价格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未注明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购置鉴证,未注明标的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基本状况等。时间、基本状况等。2、损坏程度不确定。委托书中只注明对、损坏程度不确定。委托书中只注明对造成的损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鉴证,未对标的物损坏程度、损坏物品名失进行价格鉴证,未对标的物损坏程度、损坏物品名称等进行说明。称等进行说明。3、质量、等级不确定。委托书中未注明标的物的质量、质量、等级不确定。委托书中未注明标的物的质量、等级。如:贵重金属、珠宝及其制品、假冒伪劣物品等级。如:贵重金属、珠宝及其制品、假冒伪劣物品等。等。4、价值类型不明确。委托书只有对、价值类型不明确。委托书只有对物品进行价物品进行价格鉴证,未明确价格形式,是批发环节、零售环格鉴证,未明确价格形式,是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或生产环节,还是成本价、市场价、收益价或节或生产环节,还是成本价、市场价、收益价或处置价。处置价。5、鉴定基准日不确定。、鉴定基准日不确定。6、缺少标的物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车辆鉴证中应、缺少标的物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车辆鉴证中应提供车辆行驶证、附加费证及基本信息。提供车辆行驶证、附加费证及基本信息。7、填写不规范和未加盖公章。被委托单位填写、填写不规范和未加盖公章。被委托单位填写物价局,应为物价局,应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中心。二、问题的解决1、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书后,应有专人对、价格鉴证机构收到价格鉴证委托书后,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委托书进行审查。2、对价格鉴证标的物描述不清、价格含义、鉴证目的、对价格鉴证标的物描述不清、价格含义、鉴证目的、基准日等不明确及材料不全的价格鉴证委托,应书面基准日等不明确及材料不全的价格鉴证委托,应书面通知委托方,要求其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和补充有通知委托方,要求其明确价格鉴证基本事项和补充有关材料。关材料。3、等等第五条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进行价格认定:(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一)被盗财物为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一)被盗财物为人民币、外币、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或其价格办案机关可直接确认的;有价票证等或其价格办案机关可直接确认的;(二)被盗国有馆藏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二)被盗国有馆藏文物,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三)被盗财物已灭失,且不能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三)被盗财物已灭失,且不能通过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准确反映被盗财物的品质及价格形成、影响因素的。确反映被盗财物的品质及价格形成、影响因素的。第八条第八条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进行实物勘验。内容进行实物勘验。第九条第九条被盗财物灭失的,不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可被盗财物灭失的,不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可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结合询问笔录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结合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进行核对。第九条第九条被盗财物灭失的,不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可被盗财物灭失的,不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可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结合询问笔录根据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内容,结合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讯问笔录、有效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进行核对。第十条第十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由其修改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补充材料或对相由其修改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补充材料或对相关情况予以确认,必要时,可中止价格认定。关情况予以确认,必要时,可中止价格认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常用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等。根据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类别、状态、价格类型、可以采集的数据和信息资料情况、工作时限等因素,选择一种或几种价格认定方法。采用多种认定方法时,应综合考虑不同方法的测算思路和参数来源,分析每种方法对应结果的市场合理性,最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具备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能搜集相关交易具备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能搜集相关交易实例和正常价格信息的,可采用市场法。应选择可比实例和正常价格信息的,可采用市场法。应选择可比性强且调整因素较少的实例作为参照,相关因素调整性强且调整因素较少的实例作为参照,相关因素调整时,单项因素修正不应超过时,单项因素修正不应超过20,综合修正不应超过,综合修正不应超过30。(有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一定首先市场法,。(有充分发育的交易市场,一定首先市场法,其它方法最好作为辅证)。其它方法最好作为辅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具备可采用的成本资料,能取得被盗财物重具备可采用的成本资料,能取得被盗财物重置价格和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或成新率等指置价格和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或成新率等指标的,可采用成本法。勘验确定的成新率与通过年限标的,可采用成本法。勘验确定的成新率与通过年限测算的成新率有差异时,应综合分析确定成新率。接测算的成新率有差异时,应综合分析确定成新率。接近经济使用年限上限,或虽然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但尚近经济使用年限上限,或虽然超过经济使用年限但尚能正常使用的,成新率应结合勘验情况确定,一般不能正常使用的,成新率应结合勘验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低于10%。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被盗财物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被盗财物属性特殊、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在运用市场法场法和成本法时,可采用专家咨询法。在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过程中咨询有关专家的,不属于专家咨询法。和成本法过程中咨询有关专家的,不属于专家咨询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公私财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物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罪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可参照勒索罪等侵犯财产罪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本规则执行。(一)意义:(一)意义:做好盗窃案件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工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价格鉴定结论不但要体现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还要求其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 四、盗窃案件中盗窃案件中灭灭失物价格失物价格鉴鉴定定 (二)概念:(二)概念:盗窃案件灭失物是指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其原因有自然灭失和人为灭失,自然灭失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人为灭失指人为的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融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三)盗窃案件灭失物的价格鉴证依据(三)盗窃案件灭失物的价格鉴证依据(1)法律法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印发的通知; 3、地方政府出台的涉案物品估价操作管理条例 4、根据盗窃案件中灭失物的具体情况,遵循财政、税务、金融、证券、价格以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2)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1、价格鉴定委托书;2、委托方认定的产权归属及物理形态依据。(3)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四)盗窃案件中灭类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问题(四)盗窃案件中灭类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问题1.标的物难以明确2.综合成新率难以把握3.参照物难于确定4.市场价格难以确定5.缺乏统一品种规格及质量标准6.鉴定风险难以避免(五)盗窃案件中灭失物的鉴定程序五)盗窃案件中灭失物的鉴定程序1.委托2.审核3.调查取证4.计算并制作结论(六)鉴定结论的审核六)鉴定结论的审核1.审查当事人方(受害人)提供的票据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充分性2.审查受害人、受害单位提供的送检凭证中物品的各个属性3.审查价格鉴定的分析说明部分4.审查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及案件中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七)如何开展盗窃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避免(七)如何开展盗窃案件中灭失物的价格鉴定,避免鉴定风险鉴定风险1.对委托方提供资料进行斟别2.认真审核灭失物的基本情况,保证委托方认定的涉案灭失物的相关信息详细、明确,对于缺少必要技术条件的,应不予受理3.要求委托方提供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谢谢大家谢谢大家!郑州保姆张芸因不满雇主拖欠工资,将雇主一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藏起来,准备日后自己用。但直到雇主报警后,她才知道那款手机值6万多元。6月27日,郑州管城区法院认定保姆张芸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有律师认为,此案判10年量刑过重。许多人将这一案件与2003年发生“天价葡萄案”相提并论:2003年8月7日晚,在北京市打工的农民李连朋等4人来到一葡萄园偷摘食葡萄,谁知,他们所摘食的葡萄竟是林果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新品种。细致说来,“天价手机案”与“天价葡萄案”还是有许多不同:一是“天价葡萄”的价格难以确定,因为在市场上并没有相应的定价,且间接经济损失是否要计入也存在争议,因此葡萄价格认定从最初的40万到1万多再到几百元,而“天价手机”却是有明确的定价;二是“天价葡萄案”因为存在价格争议,甚至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而“天价手机案”中,大家对张芸构成盗窃罪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只是认为量刑过重;三是在“天价手机案”中,存在“雇主拖欠工资”的争议,而“天价葡萄案”中并没有存在这样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但从本质上,两者是具有相同点的,那就是犯罪嫌疑人对被盗窃对象的价值有明显的认识错误时,而且凭一般人的常识判断,无法知道被盗窃对象的价值是特别昂贵时,是否依据他所盗窃的对象实际价值来对他定罪量刑。保姆张芸根本不知道雇主的手机价值6万多元,以为是一两千元或者最多五六千元,那么,能否就以手机的实际价值对他们进行重判呢?从刑法对犯罪打击上看,刑罚处罚要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仅仅凭借结果来处罚罪犯,而应当结合罪犯主观上的故意和认识程度,否则,仅凭犯罪的结果进行处罚,就无法起到教育作用,也无法对社会上潜在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况且,这个案件是不是存在“雇主拖欠工资”的酌定从轻情节还值得深究。我主张对保姆张芸在盗窃6万多元的数额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目前现有的刑法条文来看,似乎难以找出对保姆张芸在10年以下甚至更轻处罚的依据,但是,庭审法官应当结合法律精神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效仿广州“许霆案”,依据刑法“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可以将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保姆张芸减轻处罚。后该案在管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宣判:法院判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从十年到两年,法院改变判决的司法依据什么?6万元的手机,张某称以为只值2千元,这样的理由又是否站得住脚?6万多元和2千块钱,差的可不是一点半点。到底按照哪个标准判罚,这是张某量刑的关键。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